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建规[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山东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山东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为适应我省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推动村镇体系协调布局,规范全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根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技术规范,制定本要点。
全省的县、县级市、城市具有村镇部分的区,可参考本要点编制村镇体系规划。
村镇体系规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等技术规范、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位城镇体系规划、上位总体规划进行编制,与相关规划有机衔接。
一、规划内容(一)县域村镇体系发展条件评价1、区位分析。
重点分析县域地理位置、辖区面积、中心城镇与周边城镇的空间关系,铁路、高速公路及其他主要公路等对外交通条件。
2、自然条件分析。
分析县域气象条件、水文条件、地形地貌条件等自然条件。
3、社会经济基础。
分析县域历史沿革、经济发展、人口发展、现状土地利用、社会架构等。
4、村镇体系布局现状。
根据村镇体系现状,总结村镇体系在规模、职能、空间分布和内部关系上的基本特点。
5、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情况。
分析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现状。
6、综合评价。
根据发展条件分析,总结县域村镇体系发展的优劣势。
(二)规划信息整合1、上位规划。
总结上位规划对本区和村镇发展的要求。
2、相关规划。
总结已有相关规划的建设要点和协调任务。
3、下位规划。
收集整理已编制和已批复的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工业区和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各类保护区规划等下位规划,查找规划存在的问题,明确整合内容。
(三)县域城乡统筹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战略1、发展目标。
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的近远期目标体系。
2、总体定位。
明确全县发展定位。
3、发展战略。
提出为实现发展目标需采取的发展战略。
(四)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1、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概括县域产业发展的总体特征,总结产业发展的成绩和不足。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1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做好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6〕321号
2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源自员的通知建法〔2009〕74号
3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52
关于印发《全国统一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试行)》的通知
建质〔2002〕174号
5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城〔2009〕157号
35
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
建村〔2004〕23号
36
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6〕183号
37
关于派遣技术人员指导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的通知
建村函〔2008〕290号
38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带动村镇规划实施试点名单与报送试点调研材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建办村函〔2012〕634号
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大别山片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赴东部地区培训锻炼的通知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讲解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与内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第一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域、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一综合分析评价县域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二)研3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三)分析研蝕域人口增长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化趋势,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确定城镇化模式及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确定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确定村庄布局的基本原贝明确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农村居民聚居点治理和建设的管理策略。
(五)确定弦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实施措施,防止灾害、确保安全,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六)按照墉统筹、共建共享的原贝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
第三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按照因地制宜的要求,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要区别平原、丘陵、山区、高原等不同地域,经济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体现不同的地域特色,突出不同的城乡空间布局特点,选择不同的城乡协调发展战略。
第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划内容,是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强制性内容应在图纸上准确标明,文本上明确,规范表述,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管理措施。
第五条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具体包括:(一)县域内需要控制开发的区域,包括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退耕还林(草)等临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滞洪地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四川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人大1993年《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与县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采用政府组织、专家指导、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国土、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规划期限近期为3至5年,远期为20年。
第九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包括县城人民政府驻地镇、建制镇、乡集镇、独立工矿区(点)。
本办法所称的村,指城市规划(建成)区外,按行政建制设立的村、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豫建村镇[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通知(豫建村镇〔2008〕23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商丘市小城镇发展办公室,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建委(规划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从2008年开始,用3年时间有效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和村容村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有效进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工作(一)抓好县域村镇体系规划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任务2008年47个扩权县完成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其他县根据实际情况加快编制步伐,以引导区域村镇合理布局、科学发展;2009年完成50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全部完成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2.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规划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依据。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要依据建设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建规〔2006〕183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技术细则》(试行)通知(豫建村镇〔2007〕14号)要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已批准实施的上位规划。
并与涉及到的城镇、村庄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相协调。
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预测县域村镇发展趋势,构建县域村镇体系布局;确定空间管制策略,划分县域空间管制区域;制定重点城镇和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区域资源共享;确定中心村、基层村布点,合理预测发展规模;制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与重点,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一)城乡规划法及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2、《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21)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7)配套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47)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8)4、《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7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80)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02)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107)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115)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122)10、《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补充规定》 (128)1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30)1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35)13、《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139)14、《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142)15、《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146)16、《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52)17、《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155)18、《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158)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2010.12.31第6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废止 (163)20、《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66)21、《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172)22、《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183)2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184)2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189)24、《城建监察规定》 (19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村镇体系规划

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浙江、福建、广东、辽宁、江苏、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正在加快改革 “市管县”的体制,纷纷出台“强县扩权”政策,推动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设部长期重视县、镇规 划,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县域规划、小城镇规划试点工作。 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建立新的城乡统筹规划体系,在浙江海盐县,山东胶南市、武 城县,安徽黟县,吉林蛟河市和四川绵竹市进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
综上所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办法复杂。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基本理念:
1、承上启下、注重融合。根据《城乡规划法》,除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外,地市总体规划在某种程度上包含部 分区域规划的内容,对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有指导价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一方面需要承接上一层次规划 的要求,并对其进行深化和落实,为镇、乡和村庄规划提供编制依据。此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对于市(县) 政府所在地的中心城区(镇)的总体规划及县域范围内的重点地区提出明确的规划指引。 2、突出重点、注意操作。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针对重点问题,提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重点问题包括:①在统 筹预测及分配人口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县域村镇人口和用地规模;②合理布局村镇体系结构,通过重点镇带动 农村地区发展;③编制切合实际的村庄布局规划、分类管理策略及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缩小城乡差距,促进 县域经济发展;④统筹规划交通及基础设施建设,并制定可实施的公共设施规划。 3、城乡统筹、全域覆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宜将整个县行政区作为规划区范围,实现县域城乡空间全覆盖。一 方面,根据县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落实空间布局,以空间资源分配为主要调控手段,制定“空间准入”的规划, 实施“空间管制”,另一方面,关注农村地区和生态敏感地区,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 4、“三规”协调、有机衔接。重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 的协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一方面要重视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战略目标、产业布局、现代化建设 标准的衔接,另一方面也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供给量、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此外,县域村镇体系 规划还需要与区域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环保与生态建设规划相协调。 5、双重导向、因地制宜。规划编制一般包括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两类。目标导向作为县域规划的导向,并将该 蓝图分解为若干目标,同时针对目标提出发展战略,寻求实现途径,然后制定可实施的、具体的、分期的规划 措施。问题导向是指针对现状问题或实现目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结合 发展趋势,在规划中找到妥善解决办法,并提供多种可能替代的具有弹性的规划以解决不可预见的问题。 6、协商参与、均衡利益。建立互动互求、协商协调型的规划。规划编制过程中广泛吸收各利益集团(政府、部 门、社团、企业等)参与规划讨论,以寻求解决区域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的方法和途径,提高区域内各发展 成员履行规划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重点包括:协调各部门利益、协调各城镇发展、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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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县域城乡健康发展,加强县域村镇的协调布局,规范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县、自治县、旗,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适用本办法。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第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是政府调控县域村镇空间资源、指导村镇发展和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基本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村镇体系发展目标与战略,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以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直辖市、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八条承担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乙级以上的规划编制资质。
第二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
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
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三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第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一)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三)确定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明确村镇体系结构,提出村庄布局的基本原则;(四)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县域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五)统筹布置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实现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和社会服务事业向农村覆盖,防止重复建设;(六)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制定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防止大拆大建。
第十七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根据不同地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村镇建设现状及农村生产方式的差别,强调不同的原则和内容。
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资源的整合,突出各类空间要素配置的集中、集聚与集约,注重环境保护,体现地域特色,全面提高城乡空间资源利用的效率与质量。
经济社会欠发达地区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强化城乡功能与空间的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发挥各级城镇的中心作用,注重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优化城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科学推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对县域按照禁止建设、限制建设、适宜建设进行分区空间控制。
对涉及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九条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延续历史,传承文化,突出民族与地方特色,确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的目标、内容和重点,制订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
规划成果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四章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内容第二十一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二)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产业发展空间布局方案;(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提出城镇化战略及目标;(四)提出县域空间分区管制原则;(五)提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方案;(六)提出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原则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评价县域的发展条件。
要进行区位、经济基础及发展前景、社会与科技发展分析与评价;认真分析自然条件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村镇建设现状,提出县域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
(二)制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提出空间布局方案,并划分经济区。
(三)预测县域人口规模,确定城镇化战略。
要预测规划期末和分时段县域总人口数量构成情况及分布状况,确定城镇化发展战略,提出人口空间转移的方向和目标。
(四)划定县域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空间管制策略。
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等要求,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
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五)确定县域村镇体系布局,明确重点发展的中心镇。
明确村镇层次等级(包括县城─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选定重点发展的中心镇,确定各乡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建设标准。
提出城乡居民点集中建设、协调发展的总体方案。
(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
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
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
(九)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5年内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提出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
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二)县域人口与村镇布局规划图;(三)县域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图;(四)县域空间分区管制规划图;(五)县域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图;(六)县域综合交通规划图;(七)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及专项规划图;(八)县域环境保护与防灾规划图;(九)近期发展规划图;(十)重点城镇与重点地区规划图。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县级市、城市远郊的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0年4月6日建设部下发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