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黔环通【2009】19号)

合集下载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黔环通〔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黔环通〔2015〕13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2015年5月22日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17•【字号】黔环通〔201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黔环通〔2011〕166号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充分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我厅组织制定了《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贵州省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权益,切实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提高生产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环办〔2010〕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企业。

第三条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公布实行分级管理,市、州、地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布辖区内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公布辖区内的除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外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以自己公布或交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6【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八月六日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旅游区(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和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尘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并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建设、城管、林业绿化、土地、交通等部门制定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的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全市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房屋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或者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万ta碳酸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万ta碳酸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

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2万t/a碳酸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建设单位: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二零一九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项目由来 (1)1. 2评价原则及评价目的 (2)1. 3项目特点及主要环境问题 (2)1. 4报告书主要结论 (3)第二章总则 (1)2.1编制依据 (1)2.2技术导则规范 (4)2.3评价因子 (6)2.4环境影响识别 (6)2.5评价工作等级 (7)2.6评价范围及保护目标 (11)2.7 评价标准 (13)2.8评价工作重点 (15)2.9 评价工作程序 (15)第三章企业现有工程分析 (17)3.1企业基本情况 (17)3.2企业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 (17)3.3企业现有工程组成 (18)3.4现有装置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 (18)3.5企业现有环保设施 (19)3.6现有工程污染物排放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

3.7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及“以新代老”措施 (23)第四章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25)4.1项目概况 (25)4.2生产工艺 (31)4.3 技改项目可行性分析 (34)4.4物料平衡(t/a)......................................................................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水平衡(t/d)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排污分析 (34)4.7 技改项目污染物排放一览表 (37)4.8 建设项目非正常工况排放分析 (41)4.9“三本帐”计算 (41)第五章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43)5.1自然环境 (43)5.2社会环境概况 (49)5.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51)5.5区域污染源概况 (66)第六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7)6.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67)6.2运营期环境影响预测与分析 (67)第七章土壤环境质量现状与影响评价 (84)7.1土壤环境影响识别 (84)7.2评价工作等级 (84)7.3 土壤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5)7.4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85)7.5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86)第八章固体废物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87)8.1固体废物分析 (87)8.2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88)8.3小结 (91)第九章环境风险影响评价 (92)9.1评价等级 (92)9.2 环境风险评价范围 (92)9.3环境风险识别 (93)9.4 建设项目风险事故情形分析 (93)9.5风险预测与评价 (95)9.6环境风险管理 (98)9.7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102)第十章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103)10.1 施工期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03)10.2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04)10.3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112)10.4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117)10.5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18)10.6“以新代老”措施 (120)10.7环保投资 (120)第十一章清洁生产分析及总量控制 (123)11.1 清洁生产分析 (123)11.2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124)第十二章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26)12.1项目环保投资情况 (126)12.2社会效益分析 (126)12.3环境经济效益分析 (127)12.6结论 (128)第十三章环境管理与监测 (129)13.1 环境管理 (129)13.2环境监理 (132)13.3 环境与污染源监测 (132)第十四章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 (135)14.1产业政策 (135)14.2相关规划 (135)14.3小结 (137)第十五章结论及建议 (139)15.1评价结论 (139)15.2环保可行性结论 (147)13.5建议 (147)附表附表一环境保护措施一览表附表二环保设施投资一览表附表三环保设施验收一览表附表四环境监理一览表附表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图附图1项目保护目标图附图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4项目水系图附图5 区域水文地质图附图6 项目监测布点图附件附件一委托书;附件二《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编码:2019-522635-26-03-582579);附件三《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贵州宏凯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原有碳酸钡生产线技改增加碳酸锶产品有关事宜的回复》;附件四土地使用证;附件五规划证明;附件六应急预案备案;附件七营业执照;附件八排污许可证;附件九危废处置协议;附件十氮渣销售合同;附件十一现状监测报告;附件十二企业现有工程环评批复。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04—01发布1999—10—01实施贵州省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DB52/12—91)《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考虑标准的实施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衔接,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删除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保留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增加在我省范围内排放量大,排放单位多,或虽排放量小,排放单位少,但其本身毒性强,对环境影响大而且持久,各地区反应强烈的污染物项目。

以分级标准代替原标准的分类标准,用分年限标准取代原标准现有企业和新扩改企业分级执行的标准。

以本标准实施之日为界限划分为两个时段,199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一时间段标准,2000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执行第二时间段标准。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含行业标准)己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含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标准的规定),未作规定的项目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污染物项目减少,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合执行,实际上是增加了。

除水污染物项目保留2项,大气污染物项目保留8项,第一时间段基本维持原标准新、扩、改的水平,第二时间段标准值和新增加的水污染项目6项,大气污染物3项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适当从严控制。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DB52/12—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光寿、熊宜合、刘宝力、王翊、薛友梅;本标准于1987年首次发布,1991年根据国家标准体制的要求,统一改号为DB52/12—91;本标准于1999年第一次修订。

贵州省地方标准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2—19991 范围本标准系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行业标准)衔接和配套执行的贵州省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凡国家污染物(含放射性物质)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执行国家标准。

在线监测系统第三方运营规定合同

在线监测系统第三方运营规定合同

合同编号:TRXD-Y201506-0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在线监测类)合同签订地:市签订日期:二年月甲方(地市环保局):乙方(县级环保局):丙方:(排污企业):丁方:(第三方运营公司):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国家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2[91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黔环通〔2015〕170号)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我省已建成投运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实行第三方运营,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省环保厅招标)已招标确定了废气、废水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运营商:贵州中节能天融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负责中标区域已建成投运的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以后建成投入运行的在线监测设备一并纳入管理)。

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如下:一、甲、乙方责任与义务:1、负责所辖区域自动监测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负责指导丙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验收工作。

2、负责协调设备安装企业、传输设备供应商和第三方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设备安装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市场价格的备品备件和试剂等运营必须条件。

3、对运行时间久、长年不能正常运行、厂家无法提供备品备件、维修无意义的自动监测设备提出更新计划意见,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最好是丁方提出,甲、乙方审批并协调丙方进行落实)4、负责向贵州省环保厅上报自动监测设备及数据异常报告,并帮助丁方协调解决运维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省环保厅规定,对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企业超过时限未提出异议的进行查处。

甲、乙、丙三方未提出异议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共同认可数据,可作为总量减排、环境管理的依据。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黔环通〔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黔环通〔2015〕40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控中心、省环境监察局:为加强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动态监控和管理,进一步做好现场监察、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等工作,了解和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提供基础数据,现将2015年贵州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安排部署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测范围2015年贵州省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监测工作任务分工(一)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工作由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市(州)环保局具体组织实施,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控部门配合实施。

贵州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省直管国控污染源(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各市(州)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其它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部门、监控部门应积极配合环境监测单位,必须到现场监督污染源,配合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监督污染源环保设施是否满足工况要求并正常运行,监督污染源原料煤质分析与结果,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各级环境监测站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认真开展监测工作,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承担监督性监测任务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监测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09年贵州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9]38号)各市(州、地)环保局: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落实《中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全国持久性有机污染更新调查的通知》(环办[2009]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决定在2007年-2008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调查工作基础上,2009年组织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2007年-2008年全省POPs调查工作基本了解了我省POPs排放源情况,并建立了动态数据库,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9年开展全省POPs更新调查工作是对前期成果的深化,也是进一步建立POPs排放源动态上报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投入,保证人员,确保更新调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按照《关于开展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的通知》(黔环通[2007]55号)和《2009年全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更新调查实施与质量控制方案》(见附件)的统一要求,各地负责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实施本辖区内的更新调查工作。

三、各地要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学习有关调查技术文件,积极参加我厅即将组织的调查培训,并组织开展好本辖区调查培训工作,切实做好全过程质量监督工作,保证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各地要结合已有工作成果,深入分析本辖区POPs排放源变化情况,研究建立持续的POPs排放源动态申报和长效监管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
停(启)运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境保护局:
近期,不少企业由于在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异常时未依法向环保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规范、不及时、不清楚,给环保部门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带来了困难。

为规范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水平,现就重点污染源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停产减产、技改扩能、定期维护检修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燃煤火电厂需计划性检修或拆除、闲置烟气脱硫设施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省级环保部门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拆除、闲置主要运行设备或相关环保设施的,要向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市级环保部门商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其它重点污染源企业需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向县级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由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批复。

上述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企业拆除、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需重新启运的,在启运前同样要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重点污染源企业因出现紧急情况或发生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要做好记录(格式见附件一),同时企业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在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三日内按规定向相关环保部门补交书面
报告,其中,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及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随主机调度或其他原因需紧急停运或临时停运的,仍按规定表格形式向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机构进行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

紧急情况或事故消除,企业需重新启运污染防治设施的,在启运前要按规定向环保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书面报告要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格式见附件三),须标明文件编号、文件签发人、主送机关、抄送机关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正文应说明清楚需停(启)运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对应主体设备名称、停(启)运具体时间及原因等。

报告送达环保部门要有书面送达签收记录(附件四),若采取传真等方式送达的,应表明清楚传真时间、传真号码、传真收发人等。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相关报告登记管理台帐(附件五),并加强现场核实、监督检查工作。

五、一般污染源企业,其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闲置或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的遵照此通知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将此通知精神书面传达到辖区内各排污企业,并督促排污企业严格依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今后,凡企业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或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格式,且无法定证据证明其合法性的,各级环保部门可直接认定其行为违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附件:1、XX环保局污染防治设施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电话报告记录格式
2、燃煤火电厂脱硫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停(启)
运报告格式
3、XX(企业名称)关于XX(设施名称)停(启)运报
告格式
4、XX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送达签收台

5、XX环保局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登记台帐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编号:(xxxx)xxx
X X 环保局
污染防治设施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
电话报告记录
年份号,括号外为流水号。

用于各级环保部门记录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因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紧急停运(含临时停运)等进行的电话报告,并进行存档备查。

燃煤火力发电厂脱硫设施及其自动监控系统
停(启)运报告
文件编号:签发人:
贵州省环境监察总队: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抄送:XX市(州、地)环境监察支队,XX县(市、区)环境监察大队
XX(企业名称)关于XX(设施名称)停(启)运的
报告
文件号: 签发人:
XX环保局:
(正文)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月日抄送:
附件四:
XX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送达签收台帐
请在备注栏内说明清楚传真时间、传真收发号码、传真收发人等。

附件五:
X X 环保局
污染防治设施停(启)运报告登记台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