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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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日期2014 年1 月1 日起目的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负责解释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目录.1文件发布.2文件全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编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18•【文号】环办[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09年7月以来,各地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以下简称“有效性审核”)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是,目前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建设管理、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如设备安装、验收和联网进度滞后,有效性审核工作尚未开展等。

为了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要依据《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号)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核发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

同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也要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有效性审核工作。

二、各地要以日常现场监督考核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考核监督、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多种方式严格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运营市场,对设备不能满足认证产品质量要求的,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营不达标的,对协助排污企业弄虚作假的设备供应商、社会化运营商予以通报,并实施严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责令退出市场。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第一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附件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

—10—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收集、填报、传输和核对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编制监测信息、监测报告等。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从人员、用房、设备等方面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条件,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

第二章 监测计划与实施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环境管理工作需求组织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发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制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时,须出示有效证件进入排污单位依法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企业、高架源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三者是何关系?

重点监控企业、高架源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三者是何关系?

重点监控企业、高架源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三者是何关系?就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三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分别为:重点监控单位(具体又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高架源污染企业。

那么,这三类单位是如何确定的?三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今天,法岸环境律师就和大家一起来交流一下:一、重点监控企业按确定主体和筛选标准不同又分为三类:国控、省控和市控。

国控污染源由环保部筛选确定,筛选标准最为严格,省级、市级参照环保部的筛选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省控及市控污染源名单。

环保部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确定重点监控企业:(一)程序1.下发《关于开展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对当地企业进行筛选。

2.对各地上报的名单进行了审核征求各方意见后,最终形成“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3.以通知的方式印发“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二)原则1、一般在《关于开展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中规定;2、通知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以当年国控源和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上年度环境统计数据库、当年竣工的新、改、扩建工业企业项目、减排项目清单和排污申报核定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辖区国控源名单动态更新工作。

3、依据上述程序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都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重点排污单位1、哪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①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②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③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④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八条国控企业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补充。

第九条在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期间,国控企业要采取人工监测的方法向责任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国控企业应当配合责任环保部门开展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国控企业每季度第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责任环保部门提交上个季度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第三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责任环保部门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通知国控企业。

对国控企业污染源新安装验收合格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一个季度后,必须进行监督考核。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附件三: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 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 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 工作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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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企业名称(盖章):
审核单位(盖章):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现场核查表”、“比对监测结果表”、“主管部门考核结论”、“考核组成员名单”四部分组成。

1、“现场核查表”由责任环保部门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并有企业人员认可签字。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核查单位:日期:
1.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总运转小时数)×100%
2.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总数据量)×100%
表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表
表三:
考核组成员名单
表四:
责任环保部门监督考核结论
环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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