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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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宁政规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区片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所在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本通知确定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宁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8号2010年1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建房,是指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长的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其范围为果园、药材园和其他园地。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耕地占用税缴纳、征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未分设地方税务机关的地区由当地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税务机关。

红寺堡概况——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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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概况⽬录红寺堡区基本概况 (1)经济发展 (4)农业 (5)林业 (7)⽔利 (8)⼯业 (9)⼯业园区 (11)财政⾦融 (12)⼟地 (14)城市建设 (16)交通运输 (17)教育 (18)医疗卫⽣ (20)⼈⼝和计划⽣育 (22)⽂化体育 (23)旅游 (24)民政 (27)劳动和社会保障 (29)机构和⼈员编制 (30)基层组织政权建设 (31)民族宗教 (32)乡镇概况 (33)红寺堡区基本情况红寺堡是宁夏回族⾃治区党委、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七”和⾃治区“双百”扶贫攻坚计划,为从根本上解决宁南⼭区贫困群众脱贫问题建设的⼤型⽔利枢纽⼯程—宁夏扶贫扬黄灌溉⼯程的主战场,也是全国最⼤的⽣态移民扶贫开发区。

1995年12⽉国务院批准⽴项宁夏扶贫扬黄灌溉⼯程,⼯程规划搬迁安置宁南⼭区贫困群众100万⼈、配套开发⽔浇地200万亩、投资30亿元、利⽤6年时间建设,简称“1236”⼯程。

1997年12⽉经国家计委批准建设宁夏扶贫扬黄灌溉⼀期⼯程,1999年1⽉正式开⼯建设。

2009年9⽉30⽇,经国务院批准,成⽴吴忠市红寺堡区⼈民政府。

⽬前,已开发⽔浇地47万亩,搬迁安置宁夏南部⼭区海原、西吉、原州、隆德、彭阳、泾源、同⼼、中宁等⼋县区贫困群众近20万⼈,其中回族⼈⼝占总⼈⼝的57%。

⾏政区划总⾯积2767平⽅公⾥,现辖4个乡镇、53个⾏政村和2个城镇社区。

地理位置红寺堡地处宁夏中部⼲旱带的中⼼,地理坐标东经105°43'45"-106°42'50",北纬37°28'08"-37°37'23"。

北临吴忠市利通区和青铜峡市、灵武市,南⾄同⼼县,东⾄盐池县,西北与中宁县接壤。

北距⾸府银川市127公⾥,南距固原市220公⾥。

西距兰州360公⾥。

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交通优势明显。

境内盐兴公路、福银⾼速、定武⾼速3条省道和黄同公路、滚新公路、恩红公路3条县道纵横交错,太中银铁路和滚红⾼速公路途径红寺堡城区。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吴政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吴忠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利通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利通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利通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红寺堡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红寺堡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红寺堡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铜峡市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青铜峡市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青铜峡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盐池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盐池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盐池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同心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同心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0.2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调研内容的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调研安排的预通知》精神,现将我厅相关调研内容函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成立组织机构。

201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成立宁夏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管厅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专家为成员,担负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制(修)订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规划及年度计划提供咨询;开展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负责已颁布国土资源标准制(修)宣传、推广工作;为国土资源标准制(修)订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提供技术咨询等工作,为推进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机构改革后,组建自然资源厅,依据“三定”方案,科技发展与地理信息管理处承担“贯彻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职责,通过成立专职机构,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和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多项标准制定实施。

近年来,我厅提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试行)》,制定《宁夏1:10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规定》《宁夏1:10000基础地理数据分层、属性项定义及你类代码规定》《宁夏地理空间基础信息共享库数据使用管理规定》《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宁夏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宁夏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内容与指标》《宁夏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补充技术规定》《宁夏富硒土壤标准》《宁夏富硒农产品标准(水稻、玉米、小麦及枸杞干果)》等20余项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另有《宁夏1:2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规定》《宁夏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9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8项地方标准准备送审,涵盖自然资源各领域,大幅推动了自然资源标准化普及,有力支撑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2019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9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2019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加速发展,为了支持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所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拆迁,征地的问题。

作为一个江苏省人民,如果遇到征收土地的事情,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可能就是“▲2017年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的内容了。

小编将针对这一问题,为大家作出解答。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1、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2、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划分为四类地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3、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江苏省有没有关于这种土地征用的补偿办法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江苏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0.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吴忠市
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
的公告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线驮石矿区大井沟煤炭勘探等2宗探矿权登记事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31次厅务会审查同意,现予以公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公告登记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29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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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
堡区征地补偿标准
一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5200元/亩。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52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太阳山镇(包含太阳山开发区)、孙家滩开发区(红寺堡行政区内)、红寺堡镇、柳泉乡、大河乡、新庄集乡(除Ⅱ区外的地区)。

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

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104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新庄集乡向西至新四支干渠,由新四支干渠向北至独疙瘩沟,沿独疙瘩沟向南至同心县范围内所有地区。

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56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4006161660)提醒各位被征
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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