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政综[2005]311号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更新时间:2011-6-8 11:46:00 龙岩市人民政府我要评论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房屋征收管理第二条凡市(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均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公共利益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新罗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主要成员。
第四条市建设局作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各县(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应协助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或委托相关部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和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根据房屋货币补偿和补偿用房建设进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建设局确定。
第八条城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土地法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龙政综[2009]41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09〕41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龙岩中心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制定城市规划;坚持聚集带动,着力构建城市经济发展支撑;坚持科学管理,保障城市体系运转高效;坚持彰显特色,不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努力把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接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努力打造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15
•【字号】闽政文[2005]526号
•【施行日期】2005.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5]526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调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机电加工通用厂房和东山机械加工通用厂房项目涉及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龙政综〔2005〕316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35.6453公顷土地(其中耕地35.6453公顷)调整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龙岩市中心城区及新罗区、曹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项目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4•【字号】龙政综[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龙政综〔2008〕58号)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龙国土资建〔2008〕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拟定并于2008年1月29日至2008年2月22日进行公告的《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请按该方案抓紧组织实施。
附:《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龙厦铁路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05〕5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龙厦铁路龙岩段征地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执行(详见附表)。
二、各被征地村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详见附表)。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单位,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附表:龙厦铁路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镇(村)名│地类│ 面积(公顷)│面积(亩)│补偿标准(│ 各村补偿费用││││││││万元/亩)│(万元)│├──┼─────┼─────┼───────┼───────┼───────┼───────┼───────┤│规划│东城│社兴│旱地│0.1696│ 2.544│3.5│1425.8580││区内│(一类区)│├───────┼───────┼───────┼───────┤│││││菜地│10.7345│ 161.0175│8.8│││├─────┼─────┼───────┼───────┼───────┼───────┼───────┤││南城│后盂│菜地│ 2.4185│ 36.2775│8.8│ 319.2420│││(一类区)├─────┼───────┼───────┼───────┼───────┼───────┤│││溪南│菜地│0.6171│9.2565│8.8│ 121.9284││││├───────┼───────┼───────┼───────┤│││││园地│0.9636│14.454│2.8││││├─────┼───────┼───────┼───────┼───────┼───────┤│││新陂│菜地│ 11.5762│ 173.643│8.8│1765.3812││││├───────┼───────┼───────┼───────┤│││││旱地│ 1.4718│22.077│3.5│││││├───────┼───────┼───────┼───────┤│││││园地│ 3.0014│45.021│2.8│││││├───────┼───────┼───────┼───────┤│││││林地│ 2.2663│ 33.9945│1│││├─────┼─────┼───────┼───────┼───────┼───────┼───────┤││西城│西安│菜地│0.4926│7.389│8.8│ 65.0232│││(一类区)││││││││├─────┼─────┼───────┼───────┼───────┼───────┼───────┤││中城│西街│菜地│0.1534│ 2.301│8.8│ 20.2488│││(一类区)├─────┼───────┼───────┼───────┼───────┼───────┤│││中街│菜地│0.3315│ 4.9725│8.8│ 82.3718││││├───────┼───────┼───────┼───────┤│││││旱地│0.7355│ 11.0325│3.5│││├─────┼─────┼───────┼───────┼───────┼───────┼───────┤││西陂│大洋│菜地│0.0517│0.7755│8.8│ 6.8244│││(一类区)├─────┼───────┼───────┼───────┼───────┼───────┤│││石桥│菜地│0.8466│12.699│8.8│ 111.7512│││├─────┼───────┼───────┼───────┼───────┼───────┤│││小洋│菜地│ 2.8717│ 43.0755│8.8│ 379.0644││├─────┼─────┼───────┼───────┼───────┼───────┼───────┤││曹溪│东山│菜地│0.7767│ 11.6505│8.8│ 179.0286│││(一类区)│├───────┼───────┼───────┼───────┤│││││水田│0.7766│11.649│4.3│││││├───────┼───────┼───────┼───────┤│││││园地│0.6055│9.0825│2.8│││││├───────┼───────┼───────┼───────┤│││││林地│0.0655│0.9825│1││││├─────┼───────┼───────┼───────┼───────┼───────┤│││董邦│菜地│0.3588│ 5.382│8.8│ 93.6647││││├───────┼───────┼───────┼───────┤│││││水田│0.3587│ 5.3805│4.3│││││├───────┼───────┼───────┼───────┤│││││园地│0.4627│ 6.9405│2.8│││││├───────┼───────┼───────┼───────┤│││││林地│0.2489│ 3.7335│1││││├─────┼───────┼───────┼───────┼───────┼───────┤│││坑头│园地│0.6345│9.5175│2.8│ 26.6490│││├─────┼───────┼───────┼───────┼───────┼───────┤│││石粉│菜地│ 2.7427│ 41.1405│8.8│ 559.3433││││├───────┼───────┼───────┼───────┤│││││水田│ 2.7428│41.142│4.3│││││├───────┼───────┼───────┼───────┤│││││旱地│0.3885│ 5.8275│3.5││││├─────┼───────┼───────┼───────┼───────┼───────┤│││王庄│菜地│0.2908│ 4.362│8.8│ 127.4009││││├───────┼───────┼───────┼───────┤│││││水田│0.2907│ 4.3605│4.3│││││├───────┼───────┼───────┼───────┤│││││园地│ 1.4718│22.077│2.8│││││├───────┼───────┼───────┼───────┤│││││林地│0.5633│8.4495│1│││├─────┼─────┼───────┼───────┼───────┼───────┼───────┤││铁山│外洋│水田│9.577│ 143.655│3.9│1724.2155│││(二类区)│├───────┼───────┼───────┼───────┤│││││菜地│9.577│ 143.655│7.6│││││├───────┼───────┼───────┼───────┤│││││旱地│0.9737│ 14.6055│3.2│││││├───────┼───────┼───────┼───────┤│││││园地│0.5886│8.829│2.6│││││├───────┼───────┼───────┼───────┤│││││其它农用地│0.2075│ 3.1125│0.8││││├─────┼───────┼───────┼───────┼───────┼───────┤│││洋头│菜地│ 1.2207│ 18.3105│7.6│ 210.5766││││├───────┼───────┼───────┼───────┤│││││水田│ 1.2208│18.312│3.9││├──┼─────┼─────┼───────┼───────┼───────┼───────┼───────┤│规划│曹溪│马坑│水田│ 1.3935│20.9025│2.86│ 109.8580││区外││├───────┼───────┼───────┼───────┤│││││园地│ 2.337│35.055│1.32│││││├───────┼───────┼───────┼───────┤│││││林地│0.5764│8.646│0.44│││├─────┼─────┼───────┼───────┼───────┼───────┼───────┤││适中│三坑│水田│2.5403│ 38.1045│2.86│ 138.0684││││├───────┼───────┼───────┼───────┤│││││园地│ 1.2421│ 18.6315│1.32│││││├───────┼───────┼───────┼───────┤│││││林地│0.6812│10.218│0.44││├──┴─────┴─────┴───────┴───────┴───────┴───────┴───────┤│备注: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标准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5]311号)规定标准补偿,以上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包干补偿标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政策的实施意见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
在《龙岩市人民政府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5〕311号)的基础上,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现就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补偿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征地补偿(一)征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分为三大类区。
现有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两类区:第一类区为东城、西城、南城、中城、北城五个街道和西陂镇、曹溪镇、东肖镇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第二类区为龙门镇、红坊镇、铁山镇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第三类区为今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扩大后新增的乡镇、村等列入规划区范围的区域。
三、土地类别分为七类。
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水浇地(菜地)类,第三类为旱地类,第四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经济林地类以林业部门认定的为准),第五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六类为未利用地类,第七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田坎参照相邻耕地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沟渠、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农用地,参照非经济林地补偿,如原地类为耕地的,按水田标准补偿,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未依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参照原地类补偿,原地类为耕地的享有自用地补助资金。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9•【字号】龙政综〔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20〕41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9日龙岩中心城区涉迁历史违建住宅救济安置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工作,切实解决2012年4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中心城市主城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2012〕1号)下发以前,违法建设住宅征收历史遗留问题,依照“开前门、堵后门”的原则,妥善化解征迁矛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及条件(一)适用范围新罗区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东肖、红坊、龙门、铁山等镇(街)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
(二)适用条件1.须为2012年4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中心城市主城区内违法建设的通告》(通告〔2012〕1号,以下简称《通告》)下发以前所违法建设的住宅(包括无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无合法土地来源或有违法建设记录),《通告》发布后违法建设的住宅,不属于本救济安置范围,一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违法建设住宅须经镇(街)现场勘查,片区指挥部确认为具备居住功能且实际用于居住使用的(不含非住宅、各类“管理房”、临时搭盖、简易房、临时搭盖范围内的建筑)。
3.涉迁历史违建住宅的所有人须在超过签约期限15日(含15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房交付拆除,逾期未签约、腾房并交付拆除的,不得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予以救济安置。
二、救济安置政策(一)给予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符合条件的被征收历史违建房屋,可按照产权认定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认定的按重置价补偿房屋面积(不含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被征收人一定比例的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具体如下:1.被征收房屋位于西城街道、南城街道、曹溪街道(除王庄村、坑头村、中甲村、黄洋村、经杨村、黄坑村、科桃村外其余村、居委会)、西陂街道(除张白土村、黄竹坑村、崆口村、紫阳村、南石村、赤坑村外其余村、居委会)、中城街道(工业路以南所有村、居委会)、东肖镇(东肖南路以西,红肖路以北所有村、居委会)范围内的,以被征收房屋为标的物,按产权认定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所认定的按重置价补偿房屋面积(不含合法产权面积)的20%,给予安置房救济购买指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6•【字号】龙政综〔2016〕27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进程,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比例,鼓励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1〕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龙岩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1.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进一步提高货币补偿安置比例,减少过渡费用。
2.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市片区改造的征迁安置政策,优化安置模式,鼓励采取货币补偿购买商品住房安置,推动房屋征收安置由“就近安置”向“就好安置”转变、由“先征后建”向“先建后征”转变。
二、基本原则3.货币补偿原则。
引导和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4.市场运作原则。
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签订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5.先安置后征收原则。
征收部门通过开展征迁项目前期调查摸底工作,摸清群众安置意愿和安置面积,提前准备安置房源,推进异地安置、现房安置,减少过渡时间和费用。
三、部门职责6.市住建、发改(含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鼓励货币补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安置管理服务工作。
7.依据“公开、自愿”原则,市住建部门编制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楼盘名录库,供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
进入名录库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按承诺提供优惠。
四、深化前期工作8.本通知下发后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在《房屋征收决定》下发前,新罗区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摸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户数和产权审查结果。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
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31
•【字号】龙政综〔2014〕303号
•【施行日期】2014.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
通知
龙政综〔2014〕303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经研究,现以土地部门颁布的基准地价定级制度为参照,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调整为三类,请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如下:
Ⅰ类区(规划城市核心区):基准地价定级为一级地和二级地。
Ⅱ类区(近郊区):基准地价定级为三级地和四级地。
Ⅲ类区:基准地价定级为五级地和六级地及其他建制乡镇规划区。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经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龙自然资〔202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和征税范围的通知》(龙政综〔2013〕426号)文件结合中心城区地类区划级别,一类地租金不低于4元/平方米·月、二类地租金不低于3.5元/平方米·月、三类地租金不低于3元/平方米·月、四类地租金不低于2.5元/平方米·月。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临时利用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受托国企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储备地块临时利用合同》。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土地出让和政府工程建设需要时;(二)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堆土等情况的;(三)“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四)宗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五)擅自改变用途的;(六)擅自转租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修订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四章临时利用类型及审批程序第五章租金及保证金标准第六章租金收入的管理和缴交第七章临时利用日常管理与相关责任第八章廉政建设第九章附则龙岩市中心城市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储备地块临时利用管理,开源节流,增加财政非税收入,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规范临时利用行为,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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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5〕311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征地补偿用地同价,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征地工作统一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费用实行包干。
(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特殊情况突破补偿费用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土地补偿分为三大类区:第一类区为东城、西城、南城、中城四个办事处和西陂镇、曹溪镇;第二类区为东肖镇、龙门镇;第三类区为红坊镇、铁山镇。
三、土地类别分为七类:第一类为水田类;第二类为菜地类;第三类为旱地类;第四类为园地和经济林地类;第五类为非经济林地类;第六类为未利用地类;第七类为集体建设用地类。
四、土地补偿标准:
(一)各类区土地补偿标准:
1、第一类区:水田统一按4.3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8.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5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类统一按1.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2、第二类区:水田统一按4.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2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0.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3、第三类区:水田统一按3.9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菜地统一按7.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旱地统一按3.2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园地和经济林地统一按2.6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非经济林地统一按0.8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未利用地统一按0.50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
(二)征地过程中,上述水田、菜地、旱地、园地和经济林地、非经济林地、未利用地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被征地类每亩10%的征地补偿费。
(三)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审批,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按被征地块所在土地等级和用途基准地价的50%标准给予补偿。
(四)实行蔬菜——水稻轮作的,按菜地、水田各半计算补偿。
(五)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补偿金额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确定;交地期限以新罗区人民政府规定为准;奖励费用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决定发放。
五、土地补偿费发放:凡村民代表大会已做出决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按决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未做决定的,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发放给被征地村民或股份量化到个人;余下的30%补偿费,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和发展村集体经济,具体使用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六、关于保障机制和措施
(一)严格依法征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征地工作,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征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征地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全市征地政策法规的统一贯彻执行。
对少数无量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得迁就。
(三)加大征地、交地力度,凡征地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交地通知的,必须维护行政决定的权威性,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不执行或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四)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费用的3%计算列入征地成本,其中50%直接支付给市地产公司,作为征地工作经费;另外50%补贴给被征地的乡(镇、街道办),村,作为征地工作经费,具体由新罗区人民政府统筹分配。
征地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定。
(五)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加非法所得。
七、新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若干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告的征地项目,按市政府原有的有关规定执行。
情况特殊的,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