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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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2.13•【文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1998年3月实施2005年12月第一次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06年2月1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基金指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本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对基金上市和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上市第五条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募集且基金合同生效;(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在本所上市,应向本所提供下列文件:(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三)基金合同;(四)基金招募说明书;(五)基金托管协议;(六)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金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新募集基金除外);(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的确认文件;(八)上市交易公告书;(九)基金份额已全部托管的证明文件;(十)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及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信息披露负责人及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十一)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基金管理人申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本所上市的,除了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本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代办委托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深证LOF”)是指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投资者既可通过作为深交所会员单位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赎回及交易深证LOF份额,也可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直销等场外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深证LOF份额。

第三条 经深交所及本公司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 的申购、赎回业务;经深交所认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认购业务;所有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可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深证LOF的交易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深证LOF业务的相关手续。

本公司总部统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场内和场外份额明细、账户资料等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二章基金简称、代码和账户第一节 基金简称和代码第五条 深证LOF获准发行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交所申请深证LOF的代码及简称。

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深证LOF业务使用相同的基金代码及简称。

第二节 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第六条 本公司对深证LOF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投资者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认购、申购、买入所得的深证LOF 份额登记在本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深证LOF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TA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09.01•【文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年九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沪深etf交易规则

沪深etf交易规则

沪深etf交易规则
沪深ETF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首先,ETF是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它以某个指数为参照物,通过追踪该指数的表现来实现基金的投资收益。

在沪深ETF交易中,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与证券经纪商或者证券交易所开展交易。

沪深ETF的交易时间主要集中在交易日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是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账户进行市价单或限价单的交易。

市价单是指以当前市场价格进行买卖的订单,而限价单是指设定一个价格范围进行买卖的订单。

在进行沪深ETF交易时,投资者需要注意交易的费用问题。

一般来说,有交易佣金和交易印花税两种费用。

交易佣金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支付的交易费用,其金额与投资金额有一定的比例关系。

交易印花税是指投资者在卖出ETF时需要支付的税费,其金额为卖出金额的一定比例。

此外,在ETF交易中还需要关注交易的结算问题。

一般来说,ETF交易的结算时间是T+1日,即交易成功后的一个工作日。

在结算完成后,交易所或者证券经纪商会将ETF份额划转到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中。

总的来说,沪深ETF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费用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投资者在进行沪深ETF交易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则,并注意交易的时间、价格和费用等因素,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交易、认购和申赎,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不代表本所对基金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基金份额在本所交易、认购和申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

本所会员应当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对基金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完备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1—第二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ETF”)、上市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LOF”)、分级基金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可以在本所上市交易。

封闭式基金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的基金。

ET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组合证券、现金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按照“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LOF是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使用现金按照“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进行申赎。

分级基金是指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方式,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其中全部或者部分类别份额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申赎的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基金的基础份额和子份额之间可以通过分拆、合并进行配对转换,分拆、合并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或者其他办理场所另行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12.07•【文号】深证上〔2019〕800号•【施行日期】2019.12.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9〕80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现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大宗交易(第4.6.8条)、证券保证金(第6.8条至第6.11条)的规定暂不施行,具体施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12月7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1.3 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1.4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市场稳健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ETF,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本指引。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发现风险事件决定向本所申请暂停ETF申购赎回和临时停牌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

第二章人员、系统与制度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ETF运作团队和ETF风险管理小组,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五条ETF运作团队负责制定ETF业务流程、投资规范等运营制度、进行ETF日常运作和实时风险监控,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助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总体运作;(二)负责基金估值与清算事务的人员;(三)至少两名负责申购赎回清单文件(以下简称“PCF”)与参考净值(以下简称“IOPV”)计算文件生产等事务的人员;(四)负责实时风险监控的人员;(五)负责信息披露等事务的人员;(六)负责ETF技术系统的人员。

除上述第(三)、(四)款人员可以由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助理人员担任外,其他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ETF风险管理小组负责制定ETF风险管理制度、监督ETF运作团队的运作行为和处理风险事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人员:(一)风险管理小组组长(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督察长可兼任),负责风险管理小组总体工作;(二)督察长;(三)ETF基金经理;(四)运营负责人;(五)技术负责人;(六)对外联络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责任人。

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提高业务运作电子化程度,建立以下技术系统:(一)ETF估值与清算系统;(二)ETF投资管理系统;(三)PCF及IOPV计算文件的生成、复核与发布系统;(四)ETF风险监控系统。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内部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一)ETF运营制度,包括ETF业务流程(应当涵盖所有环节的详细业务运作流程及每一步骤的具体操作内容)、运营规范等;(二)ETF风险管理制度,包括ETF风险管理小组管理规范、ETF运作团队管理规范、ETF风险控制方案、应急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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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型指数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本所或其他渠道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本所发售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须向本所提交发售申请,并获本所确认。

第六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进行认购申报。

第七条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应当明确基金份额各种认购方式和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第八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发售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认购申报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按规定足额交付认购所应支付的对价种类。

投资者以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证券。

无足额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

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认购委托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

第九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的其他渠道发售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规定进行认购。

第三章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与权益分派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拟通过本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须向本所提交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第十一条基金份额通过本所申购、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证券公司),报本所认可。

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代办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代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

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应当通过本所会员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申报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有关交易时间规定的连续竞价时间和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十四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通过本所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基金代码、业务类别、买卖方向(申购为买方、赎回为卖方)、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第十七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及替代现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

第十八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第十九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委托时:
(一)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的组合证券、资金或基金份额;
(二)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在报本所认可后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

第二十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以下简称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确认。

经本所确认的申购、赎回结果,相关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
(一)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
(二)临时停市;
(三)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请暂停申购、赎回;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同意恢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二)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三)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发生权益分派的,在权益登记日进行除权(息)处理。

第二十五条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交易费用收取标准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型指数基金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信息传递与披露
第二十六条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本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本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申购赎回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二)可以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三)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各组合证券种类及替代金额;
(四)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五)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前一交易日的现金差额;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当日发布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所于交易日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对其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交易时间内,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或参考净值数据,即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本所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规定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经本所认可后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修改组合证券的现金替代方式,应当经本所认可后及时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措施:
(一)内部批评;
(二)公开谴责;
本所在采取前款纪律处分措施时,可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所会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规则,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提请,本所可暂停其通过本所办理的交易型指数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业务,限制其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交易型指数基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组合证券:指交易型指数基金跟踪特定证券指数所投资的一篮子证券。

(二)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用一定数量的现金对申购赎回清单所列证券进行替代。

(三)现金替代保证金: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过程中进行现金替代时,用以保证其按基金管理人规定补足被替代证券所应交纳的现金。

(四)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指现金替代保证金金额与被替代证券市值之间的比例。

被替代证券市值的计算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规定并公布。

(五)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

(六)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及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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