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_海关估价协议_与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之完善
WTO《海关估价协议》中文版

WTO《海关估价协议》(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关于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一般介绍性说明1.在本协议中,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条规定的“成交价格”。
第一条应和第八条一起来理解。
第八条特别规定了当遇有由买方所引起的某些特别的因素被认为是海关估价的一部分,但却没有包括在该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中时,应调整实付或应付价格。
第八条还规定,在成交价格中应包括某些不以货币形式而以特定货物或劳务形式可能从买方转到卖方的支付款项。
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第二条至第七条规定了一些确定海关估价的方法。
2.如不能按第一条的规定确定海关估价,一般地说,在海关当局和进口商之间有一个磋商的过程,以期按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求得确定价格的依据。
举例来说,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即进口商掌握有关同样或类似进口货海关估价的资料,而在进口港的海关却不能立即查到这种资料;另一方面,海关当局也可能有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的海关估价资料,而进口商却不能随时查到这些资料。
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在无损于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可以互通情报,以便为海关估价确定适当的依据。
3.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在不能按进口货物,或同样或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海关估价时,确定海关估价的两个依据。
根据第五条第1款规定,海关估价是以进口国一个独立买方进口的条件出售货物的价格为依据来确定的。
如果进口商要求的话,按第五条规定,他也有权对进口后经过进一步加工的货物进行估价。
根据第六条规定,海关估价是按计算价格确定的。
这两种方法都会带来某些困难,因此,第四条规定进口商有权选择适用这两种方法的次序。
4.在不能按前述各条确定海关估价时,第七条对怎样确定海关估价,作了规定。
序言关于多边贸易谈判,本协议各缔约方(以下简称“各缔约方”),愿意促进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总协定”)的目标并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认识到总协定第七条规定的重量性,并愿意制订详细的适用规则,以便在实施中取得更多的一致性和确定性;认识到需要有一个公平的、统一的和中性的制度,用以对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借以杜绝使用武断或虚假的海关估价;认识到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依据,应尽量是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认识到海关估价的基础应符合商业惯例的简易和公正的标准,而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而不区分供应来源的不同;认识到估价程序不应用来对付倾销。
中国海关估价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海关估价制度篇一: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估价的方法海关估价,又称海关价格,它是海关按从价标准征收关税时,根据规定中国海关估价制度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海关估价准则,它对商品的估价主要有以下方法: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深圳市海盛国际货运公司专业中港货代快件一般贸易国际件十五年工作经验正规报关清关每天15台港车往返运送安全高速省钱为您提供最佳进口方案篇二: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海关估价、归类质疑及企业应对技巧课程目标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估价:1.了解熟悉中国最新政策下海关估价制度,掌握我国海关新政的商品归类的相关政策以及归类工作机制。
2.提高进出口海关估价和进出口商品归类实务操作与技巧能力,减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商战中不必要的损失。
论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论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以《WTO海关估价协定》为依据所进行的变革。
通过对变革后的海关估价制度与《协定》进行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存在的不足。
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对完善我国海关估价制度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本文除引言及结论之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海关估价的含义与法律属性。
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海关估价的含义,并通过对海关估价发展历程的考察揭示了海关估价的法律属性,即海关估价的关税壁垒性质是其本身固有的属性,而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其又体现出了非关税壁垒性质。
该部分为下文的论述作了一定的铺垫。
第二部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变革的动因与依据。
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要对原有的估价制度进行变革,而变革的依据则是《WTO海关估价协定》,所以在变革过程中必须要以《协定》的要求进行;并在介绍《协定》要求的主要内容后,对《协定》进行了评析,从而体现了其公平、统一和中性的价值取向。
本部分还介绍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变革前后的基本情况。
该部分为下部分发现问题提供了依据。
第三部分:《WTO海关估价协定》对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影响。
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协定》的透明度原则和“成交价格”准则对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影响。
通过与《协定》的比较分析,暴露出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在透明度原则方面存在法律不够透明、可操作性差,法律规定之间相互冲突和进口商参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而《协定》“成交价格”准则对我国海关估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海关的估价权力和使用的估价准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使得价格瞒骗现象严重。
该部分为下部分提出完善建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四部分: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
针对文章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从透明度原则、“成交价格”准则和价格瞒骗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首先,为了适应《协定》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增强法律的透明度;另一方面要规范估价公开程序,提高估价过程的透明度。
我国海关估价

D.计算方法 D.计算方法
定义:以发生在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作为基 础的价格。 构成: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 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 与向我国境内出口销售同级别或同种类 货物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 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 相关费用、保险费。
E.合理方法 E.合理方法
扣减因素: 扣减因素: 第一项: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 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 服务费用。 第二项: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 运输费用。 第三项: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上述 三项扣除的前提必须是和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相区分,否则是 不能扣除的。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B.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 方法
我国海关估价规则和方法 简介
2005年5月30日 北京
一、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历史
1、海关估价的定义 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本国法律 规定的统一的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 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 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 则、《WTO估价协定》
《WTO估价协定》要求海关估价遵循统 一、公平、中性的原则。 我国加入WTO起就全面实施了《WTO估 价协定》,并且已经将协定内容转化为 我国立法,使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法规、 工作模式、工作制度适应《WTO估价 协定》的要求。
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 三项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是作为进口货 物销售的一项条件、尚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 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第六项:转售收益 上述所有的调整因素计入到实付或应付价格中 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这些调整因素的价 值或费用必须由买方负担、未包括在进口货 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以客观量化的数据 资料为依据。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海关可以不采用成交价格的方法而依次采用 其他估价方法估价。
从海关估价协议谈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国际经济法网-对外

江西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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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
《海关估价协议》 从 谈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
徐 ! 侯富强 7,
6 7: 深圳大学经济学院, 广源自深圳 /摘泉1;32237 9
重庆 57"282 ;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于履行 7!!; 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 《海关 要 0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 , 简称
《海关估价协议》 一、 概述 《海关估价协议 》 是国际社会近 52 年来不断签署多 边协议, 追求海关估价制度统一化的成果。 《协议》由主体文本、3 个附件和 1 个决议组成。其 中, 海关估价委员会和发展中国 3 个附件是解释性说明、 《关于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申 家的优惠待遇。1 个决议是 报价值真实性和准确性情况的决议》6 又称为《关于转移 《关于与最低价值和独家代理商、 9和 举证责任的决议 》 经 销商及特许人进口有关的文本的决议》 。 《协议 》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估价, 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 《协议 》 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 中的估价方法, 但 <=>> 第 ? 条对此规定了义务。 同时, 它也未规定适用于征收国内税 和外汇管制, 但各国可自愿采用。 《协议》 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6 一 9 海关估价的标准 7: 成交价格。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6 @A%&.%+@$*& B%,C 以成 D- 9 是指有关货物出口到进口时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6 7 9 进口商处 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标准需注意以下条件: 置或使用进口货物未受到出口商设置的、与价格有关的 限制,但进口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执行或要求的 限制、 对进口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 对货物价格无实质影 6 1 9 销售或价格不受某些使被估价货物的 响的限制除外;
试论我国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制度的完善资料

内容摘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也越来越多,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口货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的特许权伴随着有形货物的转移成为了现代国际贸易的特点之一,但是当前形势下特许权使用费估价问题依旧。
本文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制度、技术和管理三方面入手,结合相关估价案例和海关实践工作,对特许权使用费估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研究发现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问题在于估价专业性过强,而海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企业管理也普遍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对此,提出相关建议,包括一定程度上提高估价效率,填补税收漏洞,平衡估价工作的公平与效率等。
关键词:海关估价;特许权使用费;完善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rading invol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s being more and mo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gn trade, invisibleconcessions of imported goods with the shifting of visible goods such as trademark rights or patent rights are becoming one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modern international trade. However, under the current situation,customs valuation of royalities is still a problem. Combined with related cases and customs practice work, this article began with three aspects including system, skill and management of customs valuation, intended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of the valuation of royalities. The study found that the reason is that customs valuation is too technical while discretionary power of customs valuation is too extensive, the enterprises are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of administration. Recommendations were made including further facilitating customs clearance, closing the tax loophole and balancing fair and efficiency of the customs valuation, etc.Key words: customs valuation; royalities; improvement目录第一章绪论 (1)(一)选题背景 (1)(二)研究意义 (2)第二章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的相关理论 (4)(一)海关估价概述 (4)(二)许可贸易和特许权概述 (4)(三)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方法介绍 (5)第三章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7)(一)估价制度方面 (7)(二)估价技术方面 (8)(三)估价管理方面 (11)第四章完善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的对策和建议 (13)(一)估价制度方面 (13)(二)估价技术方面 (14)(三)估价管理方面 (15)结语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9)第一章绪论(一)选题背景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作用不断加深,进口货物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的特许权伴随着有形货物的转移成为了国际贸易的一大特点,造成特许权使用费估价难度也是不断增加。
WTO规则和海关估价协定
规定缔约方之间在关税和贸易方面相互提供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以及关税减让事项;对缔约方贸易政策,包括国民待遇、反倾销、反 补贴、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法规统一与透明度、国营贸 易企业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规定;规定了协定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 方式、协定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销;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成 员的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给予特殊差别待遇。
自由贸易原则
(Freer trade: gradually, through negotiation)
世界贸易组织不是一个“自由贸易”机构,它只是致 力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使成员方进行开放、公平、 无扭曲的竞争。WTO成员各方通过多次贸易谈判,寻 求逐渐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 贸易中的歧视待遇,扩大本国市场的准入程度。 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关税保护原则、关税减让原则、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WCO估价 文件
我国国情
价格准则根本改变
1987年
正常价格
1993-1996年
三级价格
1988-1992年
最低限价
2002年-
成交价格
1996-2001
年参考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选择性调整:运输及相 关费用、保险费)
成交价格定义
成交价格条件
条的协议》(《反倾销措施协议》); v (6)《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
条的协议》(《海关估价协议》); v (7)《装船前检验协议》;
Part 02
•WTO海关估价协定
国际海关2 《布鲁塞尔估价公约》
正常价格
3 《关于实施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海关估价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4・中国仲裁 ・・货物买卖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提供厂商有关情况,况且这些信息有可能涉及厂商的机密。
《估价协定》并不是一个反价格瞒骗文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海关没有足够的反价格瞒骗的权力,相反,为了有效地打击价格瞒骗,《估价协定》允许各成员制订有关专门条款,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有关立法,如要求厂商提供原厂发票等单证,同时加重价格瞒骗者的法律责任等,因此,我们建议我国应尽快出台反价格瞒骗文件。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海关质疑权与海关估价决定权的关系。
海关的质疑权与海关估价决定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申报价格大大低于现行的国际市场价格;申报价格大大低于同时或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价格;申报价格的构成因素有可能不完整和或不准确;单证之间有关价格的项目存在矛盾或疑问等等。
海关这种"怀疑"是初步的,具有相当的主观因素,并不需要确实的证据,只要有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产生怀疑,即可提出质疑。
质疑的目的在于辩明是非,为海关作出最终估价决定提供依据。
但对于海关估价决定权的行使,即在什么情况下不接受报价,6.1决定和《审价办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海关自由裁量权过大,各区域海关掌握的标准不尽相同。
为了规范海关估价决定权,广东分署关于印发了《海关估价复议案件审理参考要求》,但其中的有关内容也值得探讨,如对合同的审查方面,要求(1)合同标的物条款:商品品名、品质、规格、型号单价、总价的规定是否具体、有效,成交数量、计量单位和包装条款是否符合商业惯例和实际等;(2)合同价格条款:价格术语(贸易术语)、价格构成、计价币种等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惯例;(3)合同运输条款:是否具体、有效规定了运输方式、运输责任、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等;(4)合同支付条款:是否具体、有效规定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币种等;(5)合同保险条款:是否具体有效规定了投保人、保险种类、投保金额等;(6)其他条款,如检验条款、免责条款、索赔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仲裁条款等是否存在瑕疵。
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回复
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 -回复什么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海关估价协议(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80年代制定了一项重要的协议,即《关于海关估价的协定》(Agreement on Customs Valuation)。
这个协议被称为WTO海关估价协议(WTO Customs Valuation Agreement),旨在为全球贸易提供一种公正、一致的货物估价原则。
这个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在进行货物进出口时使用统一的估价方法,以确保公正的海关税收征收,并消除盗窃、偷漏税和欺诈行为。
这个协议的核心原则是“价格”,即货物的海关估价应以最终事先支付或承诺支付的价格为基础。
根据这个协议,货物的海关估价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货物的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货物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的实际交易价格。
这个价格应包括所有在购买或出售货物过程中支付给或为了买卖货物而支付给卖方或其他人的金额,以及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支付给卖方或其他人的金额。
第二,货物的运输成本和费用。
运输成本和费用包括将货物从出口国运到进口国所发生的运输、保险以及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与货物销售相关的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与销售货物直接相关的包装、装卸以及其他服务费用。
第四,货物的关税和税收。
这些费用是进口国为货物征收的关税、进口税和其他税收。
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合理的方式,遵循公平、一致和透明的原则。
成员国应确保货物的估价符合国际贸易实践和国内法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和证据。
此外,WTO海关估价协议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估价规则,以解决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困难。
例如,当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可根据替代估价方法进行估价,如基于同类货物价格、成本加利润法或以货物的再销售价格为基础的估价方法。
WTO海关估价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WTO估价协议》与我国海关审价制度比较
一
、
C O估 价协议 》 述 WT 概
二十 世纪 初 . 希望 促 进 国际 贸易的 利 益团 体 寻求 一种 对 竞争 和 贸易政
策 保持 中性 影 响 的 国际估 价制度 。14 9 7年 国际上 就 海关估 价 的一 般原 则达 成 第 一个 协议 , 《 即 关税 与 贸易 总协定 》 C T ) { A r 第七 条 《 贸总 协定 ) 关 生教 后 ,西欧 国家便 在 《 贸 总协 定》第七条 基 础 上制 订 了 比第 七 条更 具体 的估 关 价 定 义, 《 鲁 塞 尔 海关 商品估 价公 约 》 简称 《 即 布 ( 估价 公 约》 。 ) 这个 公约 当 时 有 3 3个 正 式 签约 国 , 其 实施 范 围不够 广泛 , 其美 国 、 拿 大 等 国拒 绝采 但 尤 加 用 布鲁 塞 尔估 价 定 义, 一 国际 海关 估 价 制度 目标 并 未达 到 。 统 经过 二 十多年 发 展 , 在 关 贸 总协 定 东 京 回舍谈 判 中,拇 关 估 价 问题 再 次 成 为 会议 焦 点, 17 9 9年 4月 1 2日达成 了 《 于执行 关 贸总 协定 第七 条 的协 议 )( 关 简称 ( 价 估 协 议 ) , 1 8 年 1月 1日正 式生 效 。9 4年 4月 , 贸总 协定 各方 面 正式 )于 9 1 19 关 签 署 了 乌 拉 圭 回 台 谈 判 所 达成 的 一揽 于 协 议 , 形 成 了 ( A r估 价 协 议 G T
{ O估 价协 议》 定 了海关 估价 的六 种方法 : WT 规
贸 论
坛
以上 六 种方 法, 只有在 前一 种方 法不 足 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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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海关估价协议》与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之完善郑建国(襄樊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湖北襄樊441053)摘要:WTO《海关估价协议》是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立法基础。
我国现行的海关估价制度虽经修改,但依然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程序性规定不科学、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合理、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针对性、部分规定与《海关估价协议》不符等问题,需要修改相关国内立法予以完善。
关键词:海关估价协议;成交价格;审价办法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4X(2005)04-0046-04收稿日期:2004-09-24作者简介:郑建国(1973-),男,河南新县人,襄樊学院政法系讲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法定标准和程序,为征收关税对进出口货物进行估价,从而确定完税价格的一种行为或过程[1]。
为了促进世界贸易的健康发展,消除非关税措施对世界贸易的障碍,建立一套公平的、统一的、中性的海关制度,用以对进口货物进行海关估价,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简称《海关估价协议》)。
协议为世界各国海关估价提供了一套公正、公平和公开的估价方法。
2001年11月1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上,中国正式签署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同年12月11日,入世协议正式对我国生效,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大家庭的第143个成员。
2003年,中国开始成为世界第四大贸易国,海关估价制度对我国进出口贸易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
1《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海关估价协议》包括一个序言和四个部分,24个条文和3个附件及2个决议。
第一部分,海关估价规则,共17条;第二部分,管理、磋商和争端解决,共2条;第三部分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只有1条;第四部分,最后条款,共4条。
3个附件分别是:解释性说明、海关估价委员会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
2个决议是《关于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质疑的个案决议》(又称为《关于转移举证责任的决议》)和《关于最低价格和进口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及独家特许事项的决议》。
《海关估价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1海关估价的规则海关估价规则是海关估价协议的核心部分,共有17个条文,另附有大量的解释和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1.1.1海关估价的方法1)明确规定了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估价方法;2)明确规定了可供选择使用的六种估价方法的适用顺序及适用条件;3)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
1.1.2规定了进口商及海关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海关估价协议》规定,进口商有下述权利:1)对海关的决定有要求书面答复的权利;2)对海关的决定有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3)在倒扣价格与计算价格之间有选择适用顺序的权利;4)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有提取货物的权利。
进口商的义务主要有:1)如实申报的义务;2)交纳关税的义务;3)提供进一步说明及证据的义务。
海关的权利主要有:1)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权利;2)要求进口商提供进一步说明及证据的权利。
海关的义务主要有:1)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决定与《海关估价协议》相符并予以公布的义务;2)将海关估价决定书面通知进口商的义务;3)保密的义务。
1.1.3海关估价的其他规则,如有关“汇率”的规定,有关名词术语范围的界定,协议的适用等。
1.2机构、磋商及争端的解决协议设立海关估价委员会,由每一成员方的代表组成,通常每年开会一次。
海关估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各成员就海关估价的管理问题提供磋商机会,履行各成员所赋予的职责,对协议进行年度审第4卷第4期2005年8月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ofXiangf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Vol.4No.4Aug.2005议。
设立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就海关估价中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及向各成员方提供协助。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因本协议发生的争端磋商与解决程序。
1.3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海关估价协议》第三部分对发展中国家成员规定了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内容有:1)东京回合的缔约方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在WTO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内推迟适用,但应及时通知WTO总干事。
2)东京回合的缔约方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适用《海关估价协议》其他各项规定后,还可以推迟适用以计算价格确定海关估价的规定,但不得超过3年,且应及时地通知WTO总干事。
3)发达国家的成员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对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2我国现行海关估价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我国已承诺入世后按WTO《海关估价协议》的要求实施海关估价的有关规定,以“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基础,不再以“最低限价”和“参考价”作为估价手段;无论如何在不迟于加入之日起2年内,实行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委员会通过的《关于进口货物利息费用处理的决定》和《关于对记录数据处理设备用软件的承载介质进行估价的决定》中的规定;将估价方法的使用情况,向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委员会作出通知[3]。
由于《海关估价协议》在我国不能直接适用,我国是通过制定、修改国内法来执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海关法》第5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这条规定表明我国的海关估价制度从根本原则上确立了以“成交价格”为基准的完税价格认定体系。
2001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以署长令的形式对外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以执行《海关估价协议》所规定成员方的义务。
新《审价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从199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新的《审价办法》根据《海关估价协议》的规定,确立了对进出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审价方法,删除了原《审价办法》中以“国际市场上的公开成交价格”为基础的估价方法及“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等不符合《海关估价协议》的规定,增加了“计算价格的估价方法”、“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及进出口商权利的规定,对“购货佣金”、“特许权使用费”、“相同货物”、“相似货物”、“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等名词术语的含义作了规定。
但新的《审价办法》依然有以下尚须完善之处。
2.1《审价办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在制定《审价办法》时,过于注重将《海关估价协议》的24个条文转化为国内立法,而忽视了附件一对《海关估价协议》条文的解释,从而造成了一些重要条款的含义不清,规定不明,甚至出现对一些重要概念的含义未作规定的情况,导致其可操作性不强,从而造成各地方海关在适用《审价办法》时采用不同的标准,影响了“统一、公平、中性”的海关估价原则。
我国的《审价办法》对附件中关于“最大量销售的……货物单价”、“出口国生产商”、“同级或同类商品的界定”、“关于协助价值的分摊的规定”、“关于取得进口货物的分销或转销权而支付的费用的调整”等都未作规定,从而导致适用上的困难。
例如,依附件一对第5条的说明的第9款的解释“同级或同类商品”可以来自不同国家,而根据附件一对第6条说明的第8款的规定“同级或同类货物”必须来自同一国家,我国《审价办法》则未对“同级或同类货物”到底是来自同一国家还是不同国家作出明确界定;又如,依“合理方法”进行估价时,根据附件一对第7条的说明的第3款的规定所估价的货物可以是出口国以外的国家生产的相同或类似的货物,而依《审价办法》第41条的规定,“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只能是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货物,即我国《审价办法》规定的可供选择的审价货物的范围明显小于《海关估价协议》及其附件规定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海关估价权的实施。
2.2《审价办法》关于扣减项目的规定与《海关估价协议》不符对于倒扣价格扣减的项目,依《海关估价协议》第5条第1款规定扣减的项目是:“通常支付或拟定支付佣金,或者为利润和一般开支而支付的费用”。
其实,佣金、利润及一般费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
佣金是对佣金商而言,而利润及一般费用是对经郑建国:WTO《海关估价协议》与我国海关估价制度之完善销商来说的,对于前者只能扣除佣金,对于后者只能扣除利润和一般费用。
[4]《海关估价协议》规定在佣金和利润及一般费用中选择扣除,而我国的《审价办法》要扣除的是:“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将佣金、利润和一般费用一并扣除,从而导致审定的完税价格低于依《海关估价协定》估定的价格,造成国家的关税流失。
2.3《审价办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海关估价协议》不符对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影响价格认定的,依《海关估计协议》第1条第2款及附件一解释性说明的规定“当海关当局认为此种关系已经影响了价格,应给进口商以适当的机会作出反应”。
“在十五条规定范围内买卖双方相互关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成交价格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在有相互关系的人之间的出售,其成交价格应予接受”。
即原则上,海关应以成交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除非经审查,海关当局认为已有证据表明特殊关系已经影响到了成交价格,即举证责任在海关当局。
而我国《审价办法》第34条规定:“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到了成交价格时,应当书面将理由告知进口货物收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出进一步说明,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未影响到成交价格,自海关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15日内,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或海关审核有关资料或证据后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海关可以不接受其申报价格,并按本办法第7条至第11条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以上规定表明,进口商如果不能证明有特殊关系这一事实未能影响成交价格则其申报价格不被接受,并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即举证责任在进口商一方。
2.4《审价办法》对进口商有起诉而不受处罚的重要权利未作规定依《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及其附件解释的规定,各成员在确定海关估价方面的立法应规定进口商或其他应缴纳关税的人有权起诉而不受处罚,“起诉”包括向高一级海关当局提出申诉及向司法部门起诉,“不受处罚”是指不因进口商选择了起诉而对其进行处罚或使其遭受处罚的威胁,然而我国的《审价办法》并未对进口商有起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明显地不符合《海关估价协议》的要求。
2.5《审价办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审价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第40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