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单位:一、具有大型火灾危险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二、具有大型人员聚集性场所的单位;三、其他具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设施设备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应当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控结合、连续保护”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设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喷水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装置、消防泵、消防卷闸门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火灾报警设备,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按钮等,并建立健全报警制度,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逃生指示标志和疏散通道,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消防应急照明装置,确保灾情发生时能够正常照明,并设立灾情反馈通道,及时报告灾情。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包括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灭火器使用培训、火灾逃生演练等。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确保有足够的人员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和维护,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火灾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包括火灾扑救演练、疏散逃生演练等,以提高员工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火灾是一种不可预知且难以控制的灾害,对人身财产的威胁极大。
特定单位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例如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的企业、大型商场以及住宅区等。
为了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的救援和疏散,国家对这些高危单位制定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危单位的定义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易燃易爆品、高温高压设备、大型商场、宾馆酒店、展览会场、文化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等。
这些单位的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且增加了火灾事故的难度。
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在高危单位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消防设备的配置每个高危单位都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消防设备配置方案。
这包括灭火器、自动报警系统、照明和应急电源等,以及相应的紧急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等。
对于涉及到易燃易爆品和高温高压设备等特殊单位,还要建立消防隔离带、消防水源和专门的防火门等。
2. 消防设备的维护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应该得到重视。
每隔一段时间,专业消防人员应该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同时,单位自身也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对破损或失效的消防设备进行及时更换。
3. 火灾应急预案对于高危单位,建立一套火灾应急预案是十分重要的。
这个预案应该包括消防设备的操作流程和应急措施、疏散路线、应急联系人等等。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应急训练的时间周期也应该有所规定。
4. 消防培训高危单位的员工需要定期接受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消防演练。
这些培训和演练需要区分员工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来进行,确保员工能够在发生火灾时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假装依靠器材来进行控制是不可取的,这些培训和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三、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仅能够提高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还能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前预防和防范灾害。
这些规定的执行程度将直接影响整个单位的安全水平。
管理部门应该定期检查和评估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整改,加强统一监管,推动整体消防安全水平的提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规定适用范围的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因特殊工艺、物质等因素,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包括石化、化工、危险废物处理、储运、仓储、加油加气站等。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各级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消防人员,确保灭火救援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二)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要求。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标准、维护保养要求和定期检查的程序。
(四)消防演练和应急处理:制定火灾应急演练计划,明确各级消防人员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五)消防宣传教育:规定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推广消防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成书面文件,向全体员工公布,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废止或者妨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火灾风险程度,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疏散通道、消防门窗等。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由于生产、经营、使用等特殊性质或特殊条件,容易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单位责任1. 火灾高危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与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并按照要求制定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相关的培训、考核制度。
3.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其完好可用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保证火灾初期可及时报警和扑灭。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合理数量和布局的消火栓、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水源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4.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防烟排烟设备,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烟气排放顺畅。
四、火灾预防与控制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在突发火灾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火灾高危性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石化、化工、液化气、危化品等行业企业。
三、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防火门、灭火器、消防水带等。
2.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配有专人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部署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实时监控火情和灭火情况,并能迅速发出警报和指挥消防人员处置火灾。
四、消防演练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全员的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消防演练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计划,并定期修改完善。
3.消防演练应当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模拟真实火情和应对措施。
五、消防安全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培训。
2.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的危害和防范知识。
(2)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操作方法和维护保养要求。
(3)消防演练方案和紧急处置能力的提高。
六、消防责任制度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度。
2.消防责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备和器材。
3.消防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和器材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消防安全检查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2.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督促单位加强防火安全工作。
八、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3.本规定由单位消防负责人负责解释。
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范文

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范文消防防火是社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防火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促进火灾预防,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本文将对消防防火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消防设备配备为了提高消防安全能力,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消防设备。
例如,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建筑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以应对火灾突发事件。
同时,高层建筑、商场、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还需要配备疏散通道、防烟设施等消防设备,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和火灾扩散的控制。
二、火灾隐患排查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这包括对电气线路、明火燃烧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同时,对各类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如检查煤气管道、厨房排气系统、烟道清理等,以防止火灾发生。
三、消防演练和培训为提高防火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培训。
消防演练包括逃生演练、火灾扑救演练、火灾报警和疏散程序等,以使人员熟悉火灾应急处理流程。
培训项目包括消防知识、消防设备使用方法等,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水平。
四、消防检查和监督为确保消防防火工作的落实,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监督。
这包括对各类场所的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标志是否齐全等进行检查。
并对存在火灾隐患、违反消防规定的单位进行警告、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以保证消防安全。
五、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期监管和总结,消防防火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档案包括单位的防火设施情况、消防设备维护记录、消防培训情况、消防检查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通过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可以及时查找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障消防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储存等特殊性质、特殊条件或特殊装置,使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
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以下规定:
1.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门: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工作的组织、责任、措施和要求,并将其落实到位。
3. 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档案。
4. 配备专职消防人员: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消防人员,负责监督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日常巡查和消防培训。
5. 安装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试运行。
6.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7. 加强宣传教育:火灾高危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普及灭火常识和应急逃生知识。
8.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以上是我国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通过严格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火灾高危单位,包含但不限于不安全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油气站、不安全品仓库等高风险单位。
第三条定义1.火灾高危单位:指具有肯定火灾风险,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
2.火灾风险评估:对火灾高危单位进行评估,确保单位消防安全水平符合要求。
3.火灾安全管理人员:指负责单位火灾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员,包含消防主管、安全主管等。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消防设施建设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含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械、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
2.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相关的消防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消防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更新等工作必需由专业的消防公司或单位进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和维护。
第五条灭火器材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确保灭火器材的存放、保管、维护和修理和更换等工作得到有效的管理。
2.灭火器材应配置在明显的地方,并配备相应的标志,以便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找到并使用。
3.每个灭火器材都应定期检查、测试,确保其可用性,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护和修理。
第六条火灾演练和培训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组织火灾演练,确保员工掌握正确的火灾逃命和灭火知识技能。
2.火灾演练应依据单位实际情况订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
3.火灾高危单位应对新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火灾风险评估1.火灾高危单位应定期进行火灾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除去或降低风险。
2.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的消防机构或消防专家进行,评估报告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八条火灾报警系统管理1.火灾高危单位应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配置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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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四)床位数3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15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
(五)单个厂房建筑面积或者车间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而且同一时间用工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总储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总储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及可燃纤维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储存其他可燃物质的仓库、堆场;
(七)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建筑高度100
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八)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地下轨道交通;
(九)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模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十)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建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
的领导,统筹研究、协调解决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并在其场所或者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火灾高危单位标志。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
决议;
(二)定期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报告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报当地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
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24小时至少开展1次防火巡查;所有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每半年组织1次消防演练;
(四)消防控制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主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消防安全管理人离职之日起10日内确定新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需要确定1至2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由消防安全管理
人兼任。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二)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三)按照规定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置疏散逃生示
意图、提示用语等方式公示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以及自救逃生方法,并按照规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纳入单位视频监控范围:
(一)商场、市场的营业区域;
(二)宾馆、饭店的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三)医院高压氧舱、供氧站;
(四)可燃物品的仓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或者生产车间、加工车间;
(五)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七)避难层(间);
(八)根据火灾危险的性质、程度确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第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
(二)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一条在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门诊楼和病房楼等火灾高危单位3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
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管理、火灾危险源、建(构)筑物防火性能、消防设施运行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等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所列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火灾高危单位的危险性特点,提供经常性的专业消防安全指导,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及时发布消防安全公共信息。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火灾高危单位以及毗邻场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其他火灾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未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或者在宾馆、饭店、餐饮场所的厨房未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火灾高危单位,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确定并公示每个区域的最大容纳人数或者达到最大容纳人数时,未采取警示、分流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二)未按规定配备急救箱,并在疏散楼梯间或者其他避难区域设置个人防烟装备。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XX年6日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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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不在高,有仙则灵。
”晋江的万石山,因有摩尼光佛而香客、游人接踵而至。
你若来过晋江草庵,或许会知道摩尼光佛就趺坐在这古寺中。
它一眼望去,小小的庵门亮起一个小世界,那两株为陪伴它而等候数百年的圆柏,于沧桑中潜生奇崛、苍劲的虬枝,照焕岁月的光芒。
春冬之时,等风来,等小雨飘洒,一股梅花的香迎了过来,拂过行人的肩,贴着它,泛出温润的笑意和光,让人也心生端庄与慈祥。
还有那古井、亭子、石径、山石、果树等交叉环绕,似乎只有赞叹才能应景了。
设若携一身惶灼而来,在这幽僻之处清凉,沉潜时光,再轻松而去,应是畅然。
而对于一个“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如我,大抵因可便宜观赏而更多感觉到了寡淡、不稀奇。
诚然,草庵仍是我时常光顾的所在。
清明节的那个周末,为了陪儿子完成一篇登山日记,我们又去了草庵。
依然先是在庵前的空地上停留、四处张望,继而复入寺中瞻仰摩尼光佛的尊座,读读石柱上的对联,做若有引动之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