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站(M站)管理文件汇编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建设运营工具

操作规程
设备标准
设备配备
设备检定 管理制度
M 站配备的设备及作业工具的规格和数量 应与承修车型、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 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技术状况完好。
M 站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项目建设---治理流程
车辆进M站,M站 系统从I站系统读 取承修车辆的排放 污染检测过程及结 果数据。当M站系 统无法获取I站系 统过程及结果数据 时,M站应按照I站 规定的测量方法对 承修车辆进行汽车 排放污染检测。
项目建设---形象建设效果图
M 站标志
M 站建站要求和治理流程
项目建设---形象建设效果图
M 站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形象建设效果图
M 站组织机构
M 站价格公示
项目建设---形象建设效果图
操作规程
项目建设---形象建设效果图
操作规程
项目建设---形象建设效果图
操作规程
项目建设---形象建设效果图
项目建设---M站分类
M站分类
点燃式发燃式发动机汽车 M 站
MC1 站 MC2 站
依据发动机燃烧方式和车辆总质量,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以下简称M 站)分为两类: a)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M 站 包括燃用汽油、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燃料的汽车。按车型可分为重型车辆 M 站(车辆总质量> 3.5t),简称为 MQ1 站;轻型车辆 M 站(车辆总质量≤3.5t),简称为 MQ2 站。 b)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M 站 主要包括燃用柴油等燃料的汽车。按车型可分为重型车辆 M 站(车辆总质量>3.5t),简称为 MC1 站;轻型车辆 M 站(车辆总质量≤3.5t),简称为 MC2 站。
项目建设
M站 分类
人员
形象
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06
结论与展望
结论
1
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
2
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减少污染 物的排放。
3
加强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实施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是实现汽车维修行业可 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研究不足之处
本次研究仅针对汽车维修行业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 染物排放进行了调查和研究,未涉及其他相关因素。
主要内容
规定了汽车维修过程中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管理职责、操 作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解读
重点要求
规定了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的关键环节和要求,包括废油、废液、废气、废渣等污染物的处 理和排放。
管理职责
明确了企业和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包括环保设施的配备和使用、环 保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如何提高汽车维修环境保 护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研究展望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汽车维修行 业与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以及如何 加强协调和管理,共同推进环境保护 工作。
研究可以进一步探索如何提高汽车维 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 持续性,以及如何更好地促进环保意 识的普及和推广。
目的和任务
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环境保护行为,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
建立健全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确保企业达到环保 标准。
适用范围
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 适用于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的规划、管理、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02
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概述
目的
汽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汽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范文汽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修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预防和减少污染,促进清洁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汽修企业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汽修企业和从业人员,包括汽车维修、喷漆、涂装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汽修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质量。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汽修企业应当设立环境保护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汽修企业应当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七条汽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汽修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档案,记录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章废物管理第九条汽修企业应当合法排放废物,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排放。
第十条汽修企业应当建立废物分类管理制度,分类储存、处理和处置废物。
第十一条汽修企业应当将废物的产生和处理情况定期报告并公开。
第十二条汽修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意外事故产生的废物。
第四章污水管理第十三条汽修企业应当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对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汽修企业应当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汽修企业应当合法并定期清理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噪音和挥发性有机物管理第十六条汽修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音污染,如安装隔音设施、合理调整作业时间等。
第十七条汽修企业应当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喷漆和涂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汽修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噪音和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清洁生产和能源管理第十九条汽修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采取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条汽修企业应当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制定能源使用计划,并定期进行能源效率评估。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车辆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 是指以燃油、燃气等燃料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 铁路机车除外。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 是指由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气)系统向大气排放和蒸发的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分析制度。
通过定期检测、停放地检测和路上检测, 定期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 并向机动车生产企业、维修企业反馈机动车排气污染信息或向社会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机动车排气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或拆除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应当采取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使用燃油清净剂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 确保其符合排放标准。
第九条初次注册登记或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 不符合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
机动车经年检符合排放标准的, 根据其污染物排放情况,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中汽修协﹝2020﹞12号关于发布《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文件中汽修协﹝2020﹞12号关于发布《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会员单位、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汽车维修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工作,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经过广泛调研,组织专家深入研讨、论证,制定了《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望各单位根据本地区要求,结合企业具体实际,积极贯彻落实执行好指南,为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积极贡献!附件:《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2020年4月24日汽车维修行业有效实施VOCs治理的指导意见在“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的关键阶段,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陆续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对各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治理提出明确要求, VOCs综合治理工作在重点行业全面展开。
由于在汽车维修作业,尤其是在喷涂作业中会产生VOCs,并且普遍存在VOCs的不规范排放、治理技术不合理等问题,因此,汽车维修行业已经成为国家VOCs治理的重点行业之一。
为帮助维修企业选择适宜的VOCs治理技术路线,推进维修行业向绿色环保、可持续经营模式发展,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经过广泛调查研究、案例论证和系统总结,制定本指导意见,供各地汽车维修企业参考。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国家和各地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全国各维修企业应以发展的视野研究环保政策,直面源头控制、过程管理、末端处理、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加快VOCs污染防治和行业转型升级。
实施汽车检测/维修(l/M)制度,治理汽车尾气污染

实施汽车检测/维修(l/M)制度,治理汽车尾气污染作者:暂无来源:《汽车维修与保养》 2014年第9期编者按:近日,交通部公开向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类型汽车维修企业及行业协会,征求促进汽车维修转型升级意见,《关于征求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对于维修业转型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未来维修业的发展方向,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本文作者渠桦参加了国务院发展中心、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广西三元高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的《汽车维修服务业发展战略与对策研究》调研课题,并担任咨询专家。
由其撰写的有关实施汽车检测维修I/M制度、治理汽车尾气污染的论文被课题组全文采纳。
本刊在此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希望给广大读者以借鉴和思考。
文/北京渠桦渠桦,车辆维修、汽车管理高级工程师,原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处长;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事故车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汽车摩托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顾问;中国汽车汽配件用品行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图书专家组成员;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理事汽车维修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产学研标准与质量战略联盟专家;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制造专业委员会专家;中国国际汽车商品交易会副主任;中国汽车后市场联合会筹备委员会副主任;交通部客车等级评审专家组成员(负责北京地区);交通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评审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政府汽车项目采购专家组成员;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副会长、专家组副组长;北京市工商联汽车配件业商会高级顾问;北京市汽车工程协会汽车维修分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交通委标准化专家组成员;北京市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工业大学(汽车工程学院)兼职教授;国家开放大学汽车学院学分银行项目组专家;通用国际广告展览有限公司副总裁、总工程师。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消费品,我国已进入世界主要汽车生产和消费国家之列。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90〕环管字第359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公布日期】1990.08.15【实施日期】1990.08.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国家环保局、公安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交通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1990年8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污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生产、改装、使用、维修、进口汽车及其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汽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指导、协调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及其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进口汽车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军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军用车辆排气污染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将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汽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措施控制汽车排气污染,保护大气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必须将汽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采取技术措施将汽车及其发动机排放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指标,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产品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汽车维修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将排放指标纳入汽车维修质量标准,保证汽车及其发动机的维修质量稳定地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对控制汽车排气污染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建设,以点带面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以下简称示范站)的建设、遴选、授牌和已授牌示范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公示并更新本地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名录和联系方式,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督促诚实守信经营,不断提升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能力,为建设、遴选示范站奠定基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协同,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与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数据交换,加快推动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I/M制度)落地落实。
第四条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参与、自主开展,公开公正、择优遴选,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示范站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定出台示范站建设指南和配套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政策引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份示范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强工作统筹、组织协调、政策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本省份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维修市场发展和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等工作需要,坚持通盘谋划、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科学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确定示范站数量和区域分布。
原则上,示范站数量不宜超过辖区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总数的1%。
第七条拟申请示范站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当符合一、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条件要求,从事汽车排放检验维护(维修)经营业务2年以上,并在人员能力、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技术创新、质量信誉、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引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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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站(M站)管理文件
汇编
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站(M站)管理
文件汇编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汇编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站(M站)的管理文件,以确保站点运行的高效性和合法性。
M站作为处理汽车排放污染的
关键设施,其管理文件对于维护环境和保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 M站管理文件概述
M站的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站点规章制度:明确M站员工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和行为
准则,以维护站点的安全和秩序。
- 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规定M站在处理汽车排放污染过程中的
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如废气排放监测、废物处理等。
- 污染治理技术标准:确保M站所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符合当地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排放达标并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用气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确保M站的安全操作和危险防控能力。
- 工作流程与操作规范:明确M站各项作业的流程和规范,确保工作操作的标准化和高效性。
3. M站管理文件更新与培训
M站管理文件应定期进行更新,以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新技术的应用。
管理文件的更新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确保文档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M站应定期开展培训活动,确保所有员工熟悉并遵守管理文件的要求。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解读、操作规程、安全知识和环保意识等。
4. 监督与评估
M站的管理文件执行情况应受到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构可以包括当地环保部门、行业监管机构等。
对管理文件执行不完善或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评估工作可以包括对M站的现场检查、数据分析、定期报告等。
评估结果可作为改进措施和管理文件更新的参考依据。
5. 总结
本文档对汽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站(M站)的管理文件进行了概述,并提出了更新与培训、监督与评估的要求。
通过严格遵守和执行管理文件,可以确保M站的正常运行、环境保护和公众健康的最大利益。
请遵循合法合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文件的编制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