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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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合同法需要背的知识点
1. 合同成立的条件,这可太重要啦!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一起去看电影,你们达成了这个约定,电影之约就成立了呀。

比如你说:“我们明天下午去看电影吧”,朋友说:“好呀”,这就类似合同成立了。

2. 合同的效力问题,得搞清楚啊!想象一下,如果一份合同没效力,那不就跟没签一样嘛。

比如你签了一份合同买房子,要是合同没效力,那房子还能是你的吗?
3.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这可不能马虎哟!就像你答应别人的事没做到,是不是得承担后果呀。

好比你租了房子说好不破坏东西,结果搞坏了,那肯定得赔偿呀。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这也得明白呀!就好像你本来计划去爬山,结果天气变了,那你就得改变计划或者取消呀。

比如合同里双方协商好了一些条件,后来情况变了要修改,那得按规矩来呀。

5. 格式条款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呢!这就像是有的规则写得很隐晦,一不小心就掉进坑里啦。

比如说有的合同里有一些小字眼很难发现,但可能对你不利呢。

6. 合同的履行,这是必须做到的呀!就跟你答应给别人带东西,就得真的带去一样。

比如签订了供货合同,那肯定得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呀!
我觉得合同法的这些知识点真的超级重要,大家一定要好好记住啊,不然在生活中遇到合同问题可能就会吃亏呢!。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考合同法重点笔记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笔记1. 合同法基本概念合同法是指规范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以自愿、平等和诚信为基础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2. 合同的成立2.1 合同成立的条件•意思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法对象•合法形式2.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双方共同意愿的结果,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3. 合同的效力3.1 合同效力的内容合同效力的内容包括:权利与义务、合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变更等。

3.2 合同效力的保障当合同出现不履行或违约的情况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保障。

例如违约金、赔偿损失、实现合同权利等。

4. 合同的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议解除、一方解除、法定解除、法院判决等。

4.2 解除合同的后果解除合同的后果包括:责任承担、权利义务消灭、损失赔偿等。

5. 合同的变更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时,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变更合同需要满足成立合同的条件,并且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6.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在合同中明确,避免产生不确定性。

7. 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放弃履行合同义务时,视为违约。

另一方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要求赔偿损失。

8. 合同的保证保证是指第三方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主要分为直接保证、连带保证和保证合同。

9. 合同的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为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提供保险金赔偿的合同。

保险的民事责任法规定的除外责任和赔偿限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10. 合同的解释与适用当合同有争议时,需要在遵循合同原则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解释和适用。

适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合同的按期履行原则、合同共同解释原则、事实交易先于文本交易原则、合同内容的关联解释原则等。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

合同法完整笔记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包含以下要素:•双方意思表示;•客体;•交付;•使用。

合同要素的具体内容如下:1.1 双方意思表示要构成合同,双方必须有相应的意思表示,即要进行合同订立的意愿。

这个要素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格、付款方式等。

1.2 客体合同的客体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商品或劳动合同中的劳务。

在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中,如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客体可能是非物质性的,如使用权。

1.3 交付合同的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商品提供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处理的行为。

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交付的形式和要求也会有所不同。

1.4 使用使用是指买受人依法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使用商品获得相应的收益;对于劳务合同而言,买受人可以利用劳务提供的知识或技能进行生产或经营。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2.1 条件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定条件发生或不发生为前提成交的合同。

其成立和效力的原则如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确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一方利用对方在合同中的错误或者无法抗拒的意志表示成立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纠正。

2.2 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3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确实;•没有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旦合同成立,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当事人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或者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3.1 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自愿原则:当事人的履行必须是自愿的,不能被强迫;•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求公平对待对方当事人。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

《合同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1 合同的概念一、定义: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1. 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3. 合同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 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与契约的区别:1. 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古老称谓,通常指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协议。

2. 合同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所有类型的民事协议。

3. 契约强调双方的对等性和合意,而合同强调法律效果。

1.2 合同的分类一、根据合同当事人的人数,可分为:1. 双方合同:仅涉及两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2. 多方合同: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合同,如合伙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1. 物权合同: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的合同,如所有权转让合同。

2. 债权合同: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如借款合同。

3. 联合合同:涉及多方合作关系的合同,如联营合同。

三、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1. 口头合同:通过口头协商达成的合同,简便但证据难以固定。

2. 书面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证据固定性强,便于纠纷解决。

3. 非书面合同:除口头和书面以外的其他形式,如行为表示合同。

四、根据合同的成立方式,可分为:1. 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仅承担义务,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2.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享权利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1.3 合同的关系一、合同当事人:1. 债权人:享有合同权利,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

2. 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人。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 债权人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债务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

合同法课堂笔记word资料68页合同法第一章概说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要素一、债的含义(一)汉语中的债1.民间:欠钱2.中华法系:钱和物3.借用4.我国民法:继受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债->我国民法是继受大陆法系的体系,与之相对的是原始(二)罗马法中的债(Obligatio 只有义务没有权利)1.涵义(1)指法律约束(法锁)(2)债务或债权(3)法律关系2.关系本质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与汉语中给付一词含义不同)(三)我国民法中的债1.法律关系【民通84】2.法律约束【合同8】(四)学理中债的定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或者应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强调相对性;得请求,即权利;应为,即义务;特定行为,即给付(五)广义的债和狭义的债狭义之债:一方享有债权,另一方负担义务——赠与广义的债: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在遇到具体事例时,要使用法律关系的术语,例如,出卖人、买受人->债务人的债权是第二种法律关系,指在另一个法律关系中,对另一方享有债权,与原来的法律关系无关二、债的本质债的本质是债权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即可期待信用王泽鉴:债权人有效受领给付三、债的特征(一)债的关系具有相对性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二)相容性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一物二卖”(三)平等性债务关系的成立,无论先还是后,债之间都是平等->区别于物权,物权在先,权利在先(四)债的本质是给付(五)债是一种法律约束四、债的要素(一)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债权债务双方,数量不限制,至少各有一人->物权关系的主体也是双方,但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债权关系中出现第三人,是与债权人或债务人有牵连的其他人,可以说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但不适用“第三人违约”->不涉及法律关系时,用当事人来描述(二)客体:给付标的->标的可以是物(标的物)也可以是行为(给付)(三)内容:债权和债务第二节债权一、概念:债权是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二、特征(一)债权是请求权->在之前,债权人不得支配标的物,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二)债权是相对权(三)债权具有相容性(四)债权具有平等性(五)债权具有有期性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得随时请求,债务人可以随时给付三、债权的主要权能(各种法律效力的表现)->权能在单独行使的时候,就不叫它本来的名字啦(一)给付请求权(二)给付受领权->没有这个权利,而受领,则构成不当得利(三)给付保有权(四)诉请履行权(五)实行、执行之效力(六)处分效力四、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欠缺某一权能,即时不完全债权:(一)请求力欠缺(二)执行力欠缺(三)处分力欠缺第三节债务一、概念第一章合同概述第一节概念与特征一、概念【2条】平等主体: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协议:指的是合意二、学理定义(一)合同与契约1.民法作为继受法,合同与契约其实只是翻译选词的区别)2.台湾公司法中认为从法律行为角度说,单方法律行为是契约,共同行为称为合同,即意思表示平行;我国不加以区别,统称为合同(二)双重含义在学理中,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是分别研究的,但在法律之中的用词都用合同。

合同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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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动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非单方;2、合同是合法行为,是当事人按法定程序并合法的形式达成协议,因而受到国家成认和庇护,可以取得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后果:1)对双方当事人约束力;2)对当事人以外第三人;3)国家强制力对合同的保障;4)合同是法律文书,是处于双方纠纷依据。

3、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原那么而进行的民事合同,除法律出格规定外,实行……原那么;4、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尺度总称〕立法的目的:为庇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订本法。

1、平等原那么2、自愿原那么:暗示在以下几个方面:考1)订立合同自愿;2)选择相对人自愿;3)决定合同内容自愿;4)选择合同方式自愿;5)变动或解除合同自愿;6)解决争议途径自愿。

3、公平原那么;4、诚恳守信原那么:〔第六条〕5、合法原那么:〔第七条〕重点:合同的概念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底子原那么二、合同的订立〔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资格〔主体〕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权力能力〔权利资格〕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前提〕2〕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以本身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能力:赋予公民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公民的定义B 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死亡:正常死亡与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离家出走满四年;变乱发生两年;战争结束两年。

胎儿有担当权2〕公民的权利能力:a、广泛性;b、平等性;c、真实性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事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充公财富、罚款〔金〕2、公民的行为能力:1〕年满十八岁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2〕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以本身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3〕十岁以上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十岁以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5〕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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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章合同概述一、合同与《合同法》1.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合同法》或其他法律已经确定了名称及规则的合同2.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

填补合同漏洞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1)有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2)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类似的规定。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注意,现在包括:(1)动产质押合同(2)赠与合同2.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腰间的合同包括:(1)定金合同(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3)保管合同(4)借用合同(5)代物清偿协议3.分类的意义(1)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生效)(2)当事人义务的性质不同。

诺成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产生“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违反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者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合同(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2.大多数单务合同是无偿的,但“约定利息的消费借贷合同”这一单务合同是有偿合同3.分类的意义(1)义务人的注意义务不同,责任不同①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如果是无偿的,保管人、受托人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②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则一般过失给对方熬成的损害亦须承担责任(2)对缔约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订立使自己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3)债权人撤销权的对象仅限于债务人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价格处理财产的行为,对债务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处分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无撤销权(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示等)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六)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确定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2.射幸合同: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3.分类的意义(1)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射幸合同则不要求(2)射幸合同因双方的给付义务严重不对等,法律对其种类、效力加以限制(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束己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2.涉他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未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或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八)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1.一时性合同:通过一次给付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合同(包括分期履行)2.继续性合同:合同内容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合同法》个人学习笔记(实用)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无溯及力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首先了解一个知识,有时卖方先把标的物交给承运人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然后再去找买家,这叫做“路货”。

从时间上看,“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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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得为特定请求的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权的相对性与债权平等原则之间的关联:债权的相对性是指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平等原则是指无论债权发生或成立的先后顺序如何,都以同等顺序存在,即债权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平等原则是债权相对性的延伸3.债权的效力:即债权在债的关系中起的作用具体有三个方面的表现:①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②债权的执行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③债权的保持力,债权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其中请求力和执行力属积极效力,保持力属消极效力4.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以债的效力为标准划分完全债务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的效力。

当债务人不滤芯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诉讼权和强制执行请求权,请求公权力的援助和救助。

不完全债务又称无责任债务或自然债务,其履行与否视当事人的意思为定,完全听凭自然,法律不加干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请求强制履行。

当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时,其履行有效,债务人不能够依据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5.简述按份之债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力按份之债指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一)其成立条件包括:①给付必须是可分的,即当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的时候,其性质或价值不会受到伤害②在债的关系成立的时候,债权或债务的份额已经确定(二)法律效力:①按份债权的请求权以确定的份额为限②按份债务的承担责任也以确定的份额为限,对超出范围的请求权具有抗辩权6.简述连带之债的成立条件和法律效力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指债权人为多数,且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的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多数且每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的债务。

在连带之债中,全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一次的全部履行而消灭。

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②合伙③共同侵权④担保⑤代理中出现授权不明连带之债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外部效力具体表现为:①连带之债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给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②被请求的债务人既不能以还有其他债务人为理由而相互推委,也不能以其只承担债务中的一定份额为理由而拒绝履行全部债务③在债务全部履行之前,全体债务人仍然对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④连带之债因全部履行而消灭,该履行人可以是一人,数人或全体债务人⑤连带之债的律法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内部效力:①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债务人之间的求偿权,该种关系为按份债务②债务人在清偿了债务之后,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该种权利为求偿权,或追偿权。

求偿权的主体为已经清偿债务的债务人③债务人份额通过其约定、出资比例、过错程度确定或进行平分7.甲乙丙成立个人合伙,开办布匹加工业务,其中甲出自1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4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对购货方丁造成9万元的损失。

对丁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承担多少?假设甲承担了全部损失,可否向其他人追偿?如何追偿?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连带债务,作为连带债务人,他们每个人都具有履行全部债务,即偿还9万元损失的责任。

甲因承担了超出其应承担部分的债务,其具有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的求偿权。

甲可请求其他债务人依据其份额进行偿还,份额可依据约定、出资比例、过错程度等原则进行确定。

8.简述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为非确定性概念,其透过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对其作出解释。

它的价值体现在: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互相信赖的基础上,依照具体情形公平衡量双方的利益,被社会上一般人认为是不公平的就是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

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不同的功能(法国的表述为“履行合同应依照信义原则为之”,德国的表述为“债务人负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而为给付的义务”,瑞士的表述为“任何人都必须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力度取决于主流的法学思潮如何看待法典和法官的关系,若要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就必须在法学方法论层面对法官创造性解释的正当性给予肯定。

▲诚实信用原则有关法律规定:A.民通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B.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C.合同法第42条:(前合同义务/订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D.合同法第60条:(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E.合同法92条:(后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F.合同法第125条:(解释适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传统民法学用来解释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例子(一)在合同订立方面:甲向乙转卖房屋,隐瞒了房屋南面即将建高楼的事实,导致乙购房一年后采光不良(二)在合同履行方面:甲与乙约定在12点整还债款,债务人吃到20分钟(三)在合同解除方面:甲向乙借款,还款时货币严重贬值9.论契约自由原则由法国民法典奠定的三大原则亦是现代民法界认可的三大重要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在不同的立法体例,对于契约自由原则有不同的表述(法国民法典:依法成立的七月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魏玛宪法:经济关系应按照法律规定、为契约自由原则所支配我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契约自由的具体内容有:(whether, who, which, what, how)①缔约的自由:根据本人的需要和意愿决定是否与他人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与谁订立合同由当事人决定,和自由竞争相关③类型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决定订立何种类型的合同④内容的自由: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⑤方式的自由: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的方式等(有限制,如要式行为)▲契约自由的正当性依据①从经济学层面:传统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认为,只要经济力量的作用能够不受国家力量的阻碍而自由地发展,普遍的繁荣兴盛就会自然成就。

基于市场的自发性调节,比依靠行政性指令计划作为调节经济的手段,能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是一种更有效率的生产方式。

②从哲学或伦理学层面:契约自由的正当性体现在对个体生命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尊重▲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在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演进的过程中,契约自由所受到的限制可以理解为民法对社会变迁所引发的问题的回应①原因:从实现契约自由所需具备的社会现实条件谈起,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社会上和经济上需具有平等的实力,否则契约自由只能是强势群体的自由,弱势群体往往只能处于强势群体的支配与压迫之下②具体内容:A.针对缔约自由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强制缔约义务:法律规定使从事某些行业的企业或个人有应相对人的请求而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一般民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供电、供水、公共行业)当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与其缔约B.针对合同内容自由的限制对契约自由原则所做出的合理的限制,并不是对契约自由原理的简单否定,而是对弱势群体的自由权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强化和保护(如最低工资的限制,最高工作时间的限制,水电价格需经国家认可)▲契约自由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尽管契约自由的具体内容会因为历史和地区的差异有所不同,契约自由也会受到许多配套规则的限制,但是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契约自由的原则性地位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10.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邀约有两重具体含义:①该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②其作用在于唤起相对人的承诺,相对人已经承诺,合同即成立。

要约必须具备的2个构成要件:①内容不但具体确定,而且足以涵盖合同的主要条款②必须向相对人发出,通常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1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并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成立要件包括:①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②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并且到达要约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效力:①承诺在到达时生效②承诺可撤回③承诺与要约相结合而成立合同12.简述合同成立的条件和模式: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②双方意思表示的合致主观方面:指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有愿意与他方意思表示相结合而成立合同的意思客观方面:数个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客观地趋于一致合致的范围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往往以要约和承诺为模式而成立。

13.比较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是指邀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两者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区分:①以表意人的表示而定:当表意人将其表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情况下,依其表示而定。

除非其表示为要约却并不具备要约的构成要件。

②在表意人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情况下,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定③通过解释当事人大的意思而定:A.要约是以直接定约为目的。

要约邀请没有直接定约的意思B.要约的目的是要唤起相对人的承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要唤起相对人的要约C.要约必须要有具体而明确的合同内容,要约邀请没有具体表明合同的内容14.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一)案例简介朱晋华遗失公文包,李珉发现并带走。

朱晋华刊登寻包启事,李绍华刊登悬赏广告。

双方争执。

朱晋华、李绍华称寻包启事并非真实意思。

李珉要求支付15000元(二)一审情况依照《民法通则》79条第2款,李珉应将拾得的遗失物归还原主依照《民法通则》58条第3款,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属无效。

驳回李珉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珉承担(三)二审情况认为“给付报酬的许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寻包启事”即为一种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邀约上诉人李珉,即悬赏广告中的行为人,在广告规定的“一周内”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则是对广告人的有效承诺。

从而,在李珉和朱晋华、李绍华直接按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

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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