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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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的认定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风险,对内负连带责任,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赢利性经济联合组织。

个人合伙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集合到一起的。

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

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

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

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管理经营。

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必须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由于合伙能优势互补,融通资金、财产、技术等诸方面的因素,提高经济实力,分担经营风险,具有许多比个体经营更为有利的条件,因此,一些资金微薄,或只具有开业的部分条件而不具备全部条件的人,往往跃跃欲试。

然而,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因此,在利益分配或债务承担上极易发生纠纷。

在社会实践中,个人合伙的情况相当复杂,在合伙组织产生利润时,个人往往争相认定为合伙人并争取较高的利润分配,当合伙组织出现亏损时,则往往想方设法推卸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

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

一、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投资人虽然和合伙人都以出资的方式获得公司的股权,但是投资人在投资公司后是不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的,而合伙人是以公司的管理者、决策者等身份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之中。

如何区分投资人与合伙人二、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的区别1、主体不同。

法人合伙的主体为法人,个人合伙的主体为公民。

实践中,也存在法人与公民的合伙,这种合伙一般称为混合合伙。

2、对出资的要求不同。

个人合伙合同的出资条款即便规定全体合伙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影响个人合伙合同的成立。

而在法人合伙中,出资条款若规定全体合伙人都以劳务出资,将可能由于缺乏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无法正常经营,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搞好资金融通支持横向经济联合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要保证联合体有3%的自有流动资金。

因此,法人合伙合同中的出资条款应以安排好以固定资产出资和以流动资金出资的比例。

3、法律规定的责任不同。

个人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类似法人合伙的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可以联营合同中规定两种责任形式:一是按份无限责任,通常情况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采取这种责任形式;二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合伙人自愿的情况下,采取连带无限责任形式。

4、组织管理方式不同。

根据合伙的一般规则,个人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代表合伙执行业务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由各合伙人协商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而法人合伙企业由于其成员为法人而非自然人。

总的来看投资人与合伙人都是属于企业的出资人,而投资人投资企业时成产公司的股东,不一定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

而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时,成为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共同经营公司。

三、公司投资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1、投入资金的时间不同。

“出资”在公司设立之前必须实际投入并缴足;而“投资”既可以在公司设立之前投入,也可以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分期投入。

2、投入资金的目的不同。

“出资”的目的在于缴足注册资本进而设立公司;而“投资”的目的则在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或扩大经营。

合伙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合伙协议的效力的认定

合伙协议的效⼒的认定我们知道,想要成⽴⼀个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个部分,但是现在也有许多⼈选择成⽴合伙企业,⽽成⽴合伙企业,必须订⽴书⾯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地位吸纳光啊哈能与公司的章程,约束着合伙⼈的⾏为,规定了合伙⼈的权利义务,那么合伙协议的⽣效要件是什么呢?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伙协议的效⼒的认定1、公民个⼈之间订有书⾯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2、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作以外从事商品⽣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所订⽴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效。

3、公民之间虽没有订⽴书⾯合伙协议,但当事⼈均承认订有⼝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其订有⼝头协议,且当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

4、公民之间没有订⽴书⾯合伙协议,也⽆⼈能够证明订有⼝头协议,如当事⼈进⾏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协商⼀致、以书⾯形式订⽴⼆、相关知识阅读1 书⾯合伙协议:合伙⼈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伙、退伙、合伙终⽌等事项,订⽴书⾯协议。

书⾯合伙协议是区分个⼈合伙和民间借贷的最关键证据,当事⼈务必注意签订并保留书⾯合伙协议。

2 ⼝头合伙协议:当事⼈之间没有书⾯协议,⼜未经⼯商⾏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证明有⼝头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头合伙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存在⼀定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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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

签订合伙协议的法律规定合伙开公司口头约定后,还要专门的律师来拟定协议,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签订合伙协议的注意什么事项的内容,欢迎阅读。

签订合伙协议的规定(一)合伙合同概述从广义上讲,合伙包括个人合伙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对合伙规定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合伙,即两个以上的公民(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组成的合伙;另一种是法人间的合伙,即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一种联营形式。

1.合伙合同的概念所谓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即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合同为基础的。

所谓合伙合同,是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同。

2.合伙合同的特征合伙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

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

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

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

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合伙人经营的共同事业必须为共同的,即该事业关系合伙人全体的共同利益。

也就是说,事业的成败,对于任一个合伙人都有利害关系。

若当事人所经营的事业仅由一人享受共同经济利益,则不属于合伙。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伙合同既为双务合同,法律有关双务合同的规定自应对合伙合同也适用。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指的是什么?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是指什么?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根据投资人的不同身份会有不同的要求。

投资者为法人或组织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国内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外国企业的注册证、商业登记证等;其中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可以是: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Q1: 外方投资者其本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如何认证主体资格证明? 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Q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如何办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台湾地区投资者办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含返乡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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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武汉大学名师名校讲义【民法总论】第六章 合伙
第2条第3款: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责任。
第四节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的出资 1.出资的形式 《通则》30条:资金、实物、技术等 《合伙企业法》16条第1款: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出资的数额 1)法律未规定最低数额,由合伙人约定。 2)非以货币出资的,应评估作价,并在合伙协议中载 明。——《合伙企业法》16条第2、3款
3.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条件——《合伙企业法》 22条 A.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B.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 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
购买权——《合伙企业法》23条
2,合伙经营方式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1)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 2)合伙成员结构的变化; 3)合伙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3,现代合伙具备民事主体的基本条件 1)合伙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 2)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3)合伙的收益具有相对独立性; 4)合伙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相对独立性。
二,承认合伙民事主体地位的意义
2.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 A.合伙财产不完全独立于合伙人,即合伙人不得随意 收回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21条 B.对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通 则》32条 2)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首先,应区分出资财产、收益财产分别考虑; 其次,应考虑各合伙人的出资形态能否构成共有关系。
4.便于根据合伙的特点,对其加强管理和监督,维护 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处理必要的合伙协议外,还需要对合伙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合伙人的资格,应当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因素,除此外法律还对合伙人的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下面由我来为你具体机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审查合伙人资格时,如果合作方是企业,应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

另外,在审查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应注意以下限制性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合伙企业中,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需要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如事务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从业资格;
(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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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

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


合伙 人资 格 问题 的 新 旧法 规 定对 比
( ) ( 一 原( 合伙 企业 法》 定 规
原 合伙 企业 法对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 参与 合伙 的资 格 问题 没有 伙 人 , 不得 成 为普通 合伙 人 。 而 明确 的规 定 。但 是从 很 多地 方我们 可 以看 出立 法对 此是持 否定 态度的。 比如 , 合伙 企业 法》 原《 要求 合伙 人应 当为 具有完全 民事
第 八条第 一项规 定 , 伙人必 须是 无 限责 任者 的要求也 将法人和 合 法 人合 伙即合 伙人 为法人 的合 伙 , 广义 上指 至少有 一个法 人
其 他组 织排 除在合 伙 企业 之外 。 此 , 现 实生活 中并无 法人企 的普通 合伙 以及 有 限合伙 。 由于原法 没有 正 面规定 是否 允许 法 因 在 0
设做 出 了巨大 的贡 献 。法人 及其 他组 织参 与 合伙可 以使公司 等
( ) 一 持否 定 态度 的学者认 为允许 法 人充 当合伙 人存 在较 大
首先 , 他们提 出法 人承担 的有限责 任与普 通合伙人 承担 的无
主体利 用合伙 企业形 式灵 活、 合作 简便 、 成本 较低等 优势 , 实现特 的 风 险 定 目的 。合伙 人 的责任 仅 限于无 限连 带 责任 大大 缩小 了合伙 适 用 的范 围, 使得合 伙企 业只 能局 限于 较 小规模 的营 业 , 大大 限制
业 参与 合伙 。 在 原 《 伙企业法 》 合 的规 制下 , 法人和 其他 组织被 排除在 了合
人充 当合伙 人 的 问题 , 以, 所 一直 以来 是 否允许 法人 参与 合伙 的
问题 意见 分歧 较 大 。其 中法 人作 为普通 合 伙 的人 资 格应 有所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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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1、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认定为合伙人。

3、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硷责任的,是借贷关系中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虽然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中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并以此取得固定收人,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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