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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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扬府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有序整合,平稳衔接。

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体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发〔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7日宿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深化综合医改试点,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疗保险体系健康持续发展。

(一)理顺管理体制1. 统一行政管理。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职责,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

2. 整合经办机构。

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信息系统等,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经办。

3. 建立会商机制。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

江苏省医疗期规定2017法律对于劳动者医疗期和病假管理有相应规定,那么江苏省的医疗期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省医疗期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到你。

2017年江苏省关于医疗期的规定1、医疗期的定义医疗期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中的定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不作限制。

2、医疗期的期限分为一般疾病的医疗期和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1)关于一般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23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根据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劳仲委6号)中规定,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论其工作年限长短,均给予不少于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能否延长、延长多久,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民政局【发文字号】扬人社[2017]345号【适用区域】扬州市【发布时间】2017-11-15【生效时间】2018-01-01【关键词】劳工,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扬人社〔2017〕345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现将《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扬州市民政局2017年11月15日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3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参保管理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二)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什么_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什么_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什么_退休人员医保政策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变化?1月1日起,南京地区正式执行《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面店铺来告诉大家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是什么。

医保的概念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在与病人看病时,医生经常会考虑到病人的医保情况。

这里转贴一下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知识。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1、统一养老金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退休(职)人员按本人实发养老金的5.4%划入,70周岁及以下退休(职)人员个人账户最低划入标准为100元/月(含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救助费,下同),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为120元/月,80周岁以上为150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月。

不足最低标准的,由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2、明确享受医保待遇退休人员缴费年限①缴费不足10年难享医保待遇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可享受医保的条件,明确了参保年限,即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②年限不足可按最长年限一次性缴清缴费年限不足怎么办?据了解,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按应补足的最长年限一次性足额缴纳,月补足标准为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的9%。

补足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2017年南京退休人员医保政策3、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南京还统一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8万元,超过部分由大病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南京2017社保缴费标准

南京2017社保缴费标准

南京2017社保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已经出台,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和理解相关政策,特将南京2017社保缴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社会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南京市2017年发布的文件,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8%,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失业保险的缴费标准为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具体来说,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单位缴费比例为2%,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南京市2017年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由单位全额缴纳,职工无需个人缴费。

以上就是南京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社会保险制度。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江苏五险一金新规

江苏五险一金新规

江苏五险一金新规江苏五险一金新规正式公布了,作为江苏人你不得不知!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江苏五险一金新规,希望能够帮到大家!医疗保险新规1、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到2017年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逐步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纳入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新规1、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2、不在户籍地的,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地区领取;3、不在户籍地,且缴费不满10年的,转回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4、不在户籍地,且在多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归集户籍地按规定领取。

生育保险新规关于五险一金或变成四险一金的事儿,从去年我们就有所耳闻。

16年7月,人社部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五险一金”或将变为“四险一金”。

在今年1月1日,我国的多座城市作为试点城市,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中。

我们来看看有哪些试点城市:河北邯郸、山西晋中、辽宁沈阳、江苏泰州、安徽合肥、山东威海、河南郑州、湖南岳阳、广东珠海、重庆、四川内江、云南昆明。

工伤保险新规据了解,到了2020年,将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劳动者也将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

失业保险新规这一条规定是关于调整标准的。

据了解,现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市)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住房公积金新规关于住房公积金这块,住建部也有规定:1、16年5月1日开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需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2、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16年的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3、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1、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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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省医疗保险政策
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
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

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

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
《实施意见》明确,两项制度整合后,不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

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不同的医保目录。

新农合的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较窄,只有几千种药品,而我省居民医保目录涵盖3万多种药品。

《实施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明确支付范围。

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对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

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长期以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实行县(区)级统筹,各地财力不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也有差异。

整合后,我省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加快医保制度整合的同时,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

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覆盖面。

今年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记者了解到,我省在2010年就开始探索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

目前苏州、常州、泰州、南通市本级等地已经实现了两种制度的完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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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二、住院报销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三、大病补偿报销比例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2、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四、住院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床位费:乡镇卫生院最高11元/天、市及市以上医院最高15元/天。

2、药品费: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报销。

3、检查费:最高限额600元。

4、治疗费:300元以内按实计算,300元以上部分按50%纳入报销范围。

5、手术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6、输血费:危重疾病抢救或手术所发生的输血费用(限额500元)纳入报销范围,其他输血费用不予报销。

7、材料费:最高限额2000元。

(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江苏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转诊规定
1、转本市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9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2、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按8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3、在部队医院及营利性医院住院治疗的,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4、无转院证明的一律按60%纳入可报医药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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