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医保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0•【文号】国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医保支付是基本医保管理和深化医改的重要环节,是调节医疗服务行为、引导医疗资源配置的重要杠杆。
新一轮医改以来,各地积极探索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医保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特别是对供方的引导制约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全面建立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医疗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体系。
健全医保支付机制和利益调控机制,实行精细化管理,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和转诊患者的内生动力,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患者有序就医,支持建立分级诊疗模式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
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断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着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二是建立机制。
发挥医保第三方优势,健全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对医疗费用的控制机制。
医疗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_规章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发布时间:2017-08-24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为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
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三种,一是适用于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二是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三是适用于农村居民的合作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将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这份意见中提到了哪些实用信息?小编为你梳理了诸多干货,赶紧来看看吧!1、覆盖哪些人群?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2、将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3、如何筹资?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4、筹资标准如何确定?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
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5、保障待遇如何均衡?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
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6、住院后,医保可以支付多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
2017医保政策解读

转院过程中,起付线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标准
全日制大学生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最高不超过 9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生育医疗待遇
顺产包干1500元 剖宫产包干:乡级1800元,县级2400元,市级3000元(定额) 病理性流产包干:小于4月,800元/例; 4月至7月,1200元/例; 大于7月,按顺产报销,有规定并发症的,按住院提 高10%比例报销,最高不超过95%。
2017年医保政策
普洱新区医院培训讲义
邹洪才
2017年1月6日
政策变化
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城乡居民医保
2017年为过渡年,实行双轨并行制,居民医保使用原来的系统
城镇职工医保结合本院情况是否开通接口
参保相关
缴费时限为2月28日以前,自缴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保险待遇
不区分城镇和农村,均可参保,但不能重复参保
特殊病(12种):3种不设起付金,支付比例90%;其余起付金1200 元,支付比例70%
住院报销比例
普通住院:乡级起付线150,支付比例90% 县级起付线400,支付比例80% 市级起付线800,支付比例55% 省级及省外起付线1200,支付比例50%
在市级、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就诊的,不符合转诊规定的下调10%
不予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包含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目录,现在还没有拿到
非病理性的流产、引产、保胎费
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 狐臭
门诊报销比例
普通门诊:乡、村级50%,中医70% 县级25%,中医60% 市级25%,中医50% 门诊支付限额:乡村每日最高25元,中医40元 县级每日最高15元,中医50元 市级每日最高25元,中医60元 急诊抢救:72小时内发生的抢救费,按照普通住院待遇报销,不受区 域及定点机构限制 慢性病(13种:每年起付金为150元,乡级70%,县级60%,市级50%
2017年医保新政策_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

2017年医保新政策_2017年医保最新规定医疗保险就是当劳动者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不过医疗保险新政策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7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一是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
随着医疗消费水平提高,国家逐年增加了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资金,2017年的个人缴费标准也将适当提高。
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
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
二是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
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
三是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
从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
2017医保报销一、2017年大病医保报销范围1. 恶性肿瘤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 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治疗。
3. 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 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在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内: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3.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4. 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5.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6.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7.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8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居民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充分体现制度定位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需求的有机统一。
(二)统筹城乡,统一政策,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
(四)立足基本保险,兼顾不同层次,实现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效衔接。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居民医保基金暂由各区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是本市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哈政规〔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加快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及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1.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待遇。
2.自2018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度。
通过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行模式,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规范化管理服务平台,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参保范围和统筹方式(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市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1.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口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权益、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20号)精神,就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二、覆盖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基金筹集(一)筹资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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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同济医院文件院办[2017] 13号关于成立医保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为加强本部门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的落实,坚决贯彻执行杭州市医疗保险相关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滨江诚铭门诊部医保管理领导小组。
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严 X副组长:卓X组员:郑 X(负责药品管理、医保审核反馈)王X(负责财务管理)刘X(医保处方管理)(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林X(医保卡审核与收费管理)XXXX医院2017年4月1日主送: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负责全院社保定点医疗工作的执行、监督和管理。
2、负责传达并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社保政策,贯彻落实各项措施。
3、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参保患者合理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情况。
4、负责对本院工作人员医疗保险方面的业务知识进行培训和指导。
5、负责参保患者特定门诊的申请、审核工作。
6、负责医院医疗保险各项报表上报工作及社保统筹基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工作。
7、负责做好各项协调工作,配合社保部门做好参保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9、及时处理好病人(群众)对医疗保险问题的咨询及投诉,并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
医保管理小组工作制度1、贯彻落实各项医保政策,认真履行与各相关部门的服务协议。
2、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宣传医保政策,做好临床科室医保政策及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
3、对来信来访及前来办理医保手续的参保患者或家属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
4、对参保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应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解释,不确定之处要及时与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妥善解决,不拖延,不推诿。
5、认真执行各项申请、审批程序和医保结算办法,落实参保患者转诊、转院制度。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医保患者的费用控制和诊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倾向性问题及时解决。
7、加强社保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定期对网络进行检查维护,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
8、按时向市、镇两级社保部门报送各种报表及材料,及时核对社保账务。
9、每月对临床各科的医保患者费用控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每季度考核一次,并将汇总及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临床科室。
10、经常向参保患者及家属了解医疗服务情况,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了解参保患者对医院提供服务的满意度,发现不足,及时作出整改。
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
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4、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客观做出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认真做好记录。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
6 、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8 、认真做好医保目录通用名的维护工作。
新购药品应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
9 、按时与银行日终对账,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10、做好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1 、对前来就医的患者,接诊医生要询问是不是医保病人如果是医保病人要核对持卡人和就医者是不是为同一人,严格拒绝持他人的医疗卡就医,并对来人进行耐心的解释。
2 、要主动向病人介绍医保用药和自费药品范围,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使用老药、常用药和甲类药。
3、坚持使用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分处方开方的原则,坚决杜绝大处方、人情方、不规则用药处方和不见病人就开处方等违规行为。
4、对处方用药有怀疑的病人,请他在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明细表中进行查询,让病人做到明明白白看病,明明白白治疗,明明白白用药,明明白白消费。
5、对门诊持《职工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本》的病人,严格按审批得病种对症用药,认真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药范围和用药原则,坚持执行低水平、广覆盖、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6、对进行和使用非医保范围的医疗服务,要征的医保病人的统一,以避免医保病人个人承担的费用增加。
医保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遵守国家财政方针及医院各项财务,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和。
2、负责管理各类医保病人的费用及门诊核算。
3、每月按时将参保人员上月发生的费用清单及结算报表经审核后,报送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时上报医院财务部门。
做好拨款登记并认真核对拨款金额,对医保局不及时拨回的款项进行催拨和询问。
4、做好每月医保病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科长汇报。
5、及时准确发送出、入院周报,妥善保管医保证,不随意外借,做好传送登记。
6、积极参与参保管理,及时上级本岗位发生的问题。
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做好核算工作,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
7、做好本岗位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8、负责解答医保患者、临床科室对医保事宜的咨询。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
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职责1、熟悉并管理全院医保网络系统和通迅线路的分布,熟练掌握全站医保计算机设备的运行状态。
能排除一般故障。
对重大系统故障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尽快解决,并如实记录。
2、负责医保系统软件的日常维护,定期对主机系统资源和数据库资源的维护和管理,并对病毒做好预防措施。
3、认真学习医保各项规定,熟练使用应用程序,经常对目录库进行必要的检查及维护。
4、对新增及有疑问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及时作上传处理,由医保管理中心统一进行控制。
5、定期向医保管理中心上传药品和诊疗项目库,以便进行核对。
6、负责对医保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和安全培训,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门诊刷卡工作人员职责1、认真核实医保病人的IC卡,正确输入病人基本信息。
2、严禁私自涂改医保比例、药品目录、医疗项目、费用金额等,对医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在认真仔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保规定进行录入及结算。
3、负责核查医保病人的真实性。
医保处方审核制度一、医保审核处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是否填写;2、文字是否清楚、正确、无错误或笔误;3、核对计量是否有误,如因病情需要超过正常剂量,医师是否已在超剂量下签字;4、有无配伍禁忌;5、医师是否签字。
二、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处方药品登记簿》保存2年以上备查。
医保工作管理制度1、严格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2、“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热心为参保病人服务。
优化就医流程,为就诊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低廉、高效的医疗。
3、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4、诊疗中,凡需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时,必须事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5、严格掌握各种大型仪器设备的检查和治疗标准,需要检查大型仪器设备的病人,按医保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医保办审批后,方可有效。
6、严格掌握医保病人的就诊诊疗标准。
医保病人就诊时,应核对医保手册,进行身份验证,严格把关,禁止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工伤等非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病人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7、门诊及住院病历,应书写规范齐全,各种检查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需符合病情及相关规定。
门诊处方及住院病历,应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至少保存2年。
8、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立项,抬价、巧立名目。
9、特检特治审核表或有关检查治疗申请单及特材单据须留存备查。
10、一年医保考核内,所有参保病人超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5%以内,所有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自负控制在其医疗总费用的30%以内,医保用药管理1、严格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及《医保考核》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配备好医保目录内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
2、及时向医保机构提供医院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
3、严格按照急性病人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十五日量,规定疾病( 肝炎、肺结核、精神并癌症、糖尿并冠心病)不超过一个月量,并应在处方上注明疾病名称。
4、医保病人要求处方药外配时,应使用专用处方,并到挂号处医保窗口,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为病人提供方便。
5、医务人员应熟悉《药品目录》的有关内容,对控制用药应严格《药品目录》规定的适应症使用。
门诊病人使用营养类药品一律自费。
6、使用中药饮片应严格按规定剂量控制,严禁开变相复方(二味或二味饮片)。
7、特殊病种病人的门诊检查、用药必须查看由医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种申请单,并按申请单中核准的检查、用药范围,按规定使用特殊病种专用处方,个人付30%,统筹付70%。
费用结算管理1、严格按《浙江省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核对无误有费用结算《申报表》,要求各类报表内容项目齐全、数据正确、保存完整。
2、参保病人日常刷卡就医结账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医保中心结算科或信息科联系,查明原则保证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3、门诊人次计算标准:同一手册编码一天内多次刷卡,只算一个人次;住院人次计算标准:4、挂号窗口计算机操作员应先后上岗,挂号、计费应直接用医保卡读卡操作,绝对不允许采用输入保障号操作。
刷卡操作时要保证对卡操作后,才能把卡取出来,药品输入要慎重,不要输错,不要随便退药。
5、特殊病种病人刷卡记账要慎重,必须查看由医保中心核准的特殊病种治疗建议书及门诊治疗卡,非建议书中核准的检查、用药范围,和超过治疗卡有效期的。
绝对不准进入特殊病种刷卡记账系统进行操作。
一经查出,所扣费用由当班操作人员支付。
6、遇刷卡障碍时操作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机房管理人员,或医院医保管理人员,严禁擅自进行非法操作,或推诿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