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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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四大类型户籍制度对比表

中国历史上四大类型户籍制度对比表

中国历史上四大类型户籍制度对比表材料一殷墟卜辞中记载:“王其莅籍”、“王往莅籍”。

材料二《国语•齐语》中记载:“士之子恒为士,农之子恒为农,商之子恒为商,工之子恒为工”材料三“习民数”制度就是为了掌握与控制被征用者的基本情况而产生的制度,它一方面由各部门主要官员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时登记他们各自管辖下的人口数量,另一方面又由王室成员在天子率领百官和庶民于春籍、夏猎、秋收、冬狩之时登记与核实应役民众的状况与数量。

材料四《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材料五唐德宗时推行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材料六“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又发布上谕:“是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而无籍五年一次,另行查办。

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

”佃农一般指旧社会无地位或少地的农民,被迫向地主,富农租地耕种,受到残酷剥削。

没有土地或缺少土地靠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

在中国,他们主要是贫农,也包括佃中农和佃富农。

佃中农和佃富农有较充足的生产工具和资金,主要是从地主那里租入土地,同时雇佣农业工人从事农业经营活动。

(粮农组织共用文件库)佃农与雇农佃农tenant peasant佃农耕种地主的土地,但自有一定的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家庭经济。

这种小私有者的地位,使他们具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

佃农是封建地租剥削的主要承担者。

他们缴纳地租,并服各种劳役,遭受繁重剥削。

佃农与地主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

以中国为例,战国时即已出现有依附关系的佃农。

魏晋南北朝时,佃农庇荫于豪强地主,列入地主家籍,佃农要获得自由,必须经过放免和自赎等手续。

唐宋时代,佃农阶层日益扩大,封建政权将他们列入户籍,取得封建国家编户的地位。

从此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他们逐步取得一定的迁徙、佃田和退佃的自由。

到清代,随着定额租制和永佃制的发展,他们又取得一定程度安排生产的自由。

户籍制度历史及改革

户籍制度历史及改革

户籍制度历史及改革
中国自古以来,实行封建制度,用户籍制度就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受到封建制度的影响,中国的用户籍制度历史也悠久而悠久。

商周时期,《吠陀经》中就有“用户制度”的概念,表明用户制度是
中国历史上最多发达的社会制度之一、随着历史的发展,用户籍制度在不
同的朝代中也有所发展,逐渐完善,不同的朝代都有其独特的用户籍制度。

秦朝以家民制为主,“七惩”“六布”,实行独断专行,实行地方集
中制,建立籍籍管理制度,建立小籍和大籍,强制收容登记,登记用户,
确立小籍归家登记制度。

汉朝以来,政府为调动、派遣人员或征税等目的而建立定居籍管理制度,并且实行了非定居籍登记制度。

汉朝定定居籍登记制度,建立了居民
家的“家籍”和“节度使”的“节籍”,划定了家庭和节度使籍的管理范围,并实行名义乡制,把籍籍的管理范围缩小到乡籍。

隋朝以后,定居籍制的管理范围逐渐缩小,并结合地方宗族建立了定
居籍登记制度,分定穿、衙、公登、区注、宗登、宗种等登记制度,并实
行又名制度,以规范用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宋代以定居籍登记制度为基础,又兴利除弊。

历代户籍制度的演变

历代户籍制度的演变

历代户籍制度的演变
中国历史上历经几千年的发展,户籍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早的户籍制度主要由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依据户籍地域歧视的思想,规定一些地区、一些民族的人可以在该处定居,或者把他们赶走;另一个方面是按照家族发达的思想,把家族作为一个单位,其中包括父族、叔伯族、堂兄弟族等等,他们应该被视为家庭成员,统一管理,统计人口。

随着时代的进步,户籍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西汉时候,当时的“户口制度”已经发展到完善的地步,它是由单一家庭的户口登记演变而来的,以家为单位把家庭成员一并登记。

到了东汉时期,家庭户口系统发展到一定程度,不仅家庭户口系统普及深入,而且逐渐从家庭户口向宗族户口发展。

这样的一种机制可以限制宗族在其中一个地方的流动,也可以帮助朝廷及时统计赋税。

随着唐朝的崛起,户籍制度又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根据对社会各阶层的区分,出台了集邑制度,将国子、大夫、士、庶民等分为不同的集邑行列,重新安排户籍,以便向贵族、上层社会收取贡税,同时也便于管理各阶层的活动,形成了很规范的户籍制度。

宋代是户籍制度的昌盛时期。

中国历代的户籍制度

中国历代的户籍制度

中国历代的户籍制度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诸国征战,人口成为最重要的资源,没有之一。

赋税、夫役、兵丁,皆出于人口。

秦国在商鞅的主持下,率先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登记制度,“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并禁止民众自由迁徒,“废逆旅”、“使民无得擅徙”,人民不得已外出住店,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介绍信,否则客人与店家一块治罪。

通过建立严密的户籍制,秦国获得了强大的财税汲取能力与全民动员能力,在争霸战中胜出。

秦末,刘邦的军队攻入咸阳,诸将忙着抢金银财宝,抢美女,萧何则抢先收缴了秦王朝的户籍档案,这体现了他过人的政治远见,后来“汉王(刘邦)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也,以(萧)何具得秦图书也”。

户籍制度有两个最重要的功能:一是保障征税征役,二是实现社会控制。

历代王朝建政之后,首先必做的事情之一便是统计、登记全国人口。

汉代:从私民到公民大汉王朝的某年仲秋(八月),西北,万里晴空。

张掖郡居延县的县衙门口,排了长长一大溜人,那是居延县的居民,他们按照国家的法令,扶老携幼,前来县衙登记户口,并接受官府的验查。

这个过程叫做“案比”。

居延县西道里的一名燧长(边疆哨所所长)徐宗,也夹在人群中。

他今年五十岁,家有七口人,家产(包括住宅、田产及耕牛)共值一万三千钱。

这些户籍信息,他必须如实报告衙门,由衙门登记造册。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全民户口登记制度,将全国的地主、自耕农、雇农、佣工、商人,全部编入国家的户籍,这叫做“编户齐民”。

国家要求各县在每一年的仲秋,都要进行“案比”,更造户籍,户籍登记的信息包括:户主姓名、性别、年龄、身份、籍贯、家庭成员的数量、性别及其与户主的关系、财产(包括奴婢数目)等等。

然后,县衙将各户户籍造册上报郡国,郡国汇总又上报朝廷,朝廷则设立“计相”与“户曹”,管辖全国户籍。

从法律意义上说,所谓“编户齐民”,是指所有编入户籍的大汉居民,不论东西南北,不分男女老幼,都是国家的公民(请注意,“公民”一词,早在先秦时已经出现了,意为“国家的人”,与隶属于贵族的“私民”相对),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

建国后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追根溯源,我国的户籍政策可以说是一个特殊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次出台户籍政策是在1958年。

说起1958年,人们就会想起那个时代的“大跃进”,而户籍政策就是在那样一个特别的时候诞生的。

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社会主义政权,保证计划经济的有序发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40多年中,户籍制度也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强化。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生产力强制调节生产关系的作用下,户籍制度开始了缓慢而艰难的改革。

直至2l世纪初,在一定程度上,户籍制度改革已有实效,但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

一、现行户籍制度的建立、发展及基本内容回顾五十多年来我国户籍制度发生、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形成、强化和改革三个阶段。

(一) 户籍制度的形成阶段(1949—1957年)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应对国际国内恶劣的政治经济环境,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管理与控制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系。

针对城市人口集中、较易管理的特点,按照“先城市、后农村”的顺序,新中国逐步建立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0年8月,公安部制定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主要是为了对反革命分子或可疑分子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搞好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这一阶段,户籍制度尽管附带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其涉及的功能是最基本的社会管理——人口登记和人口统计,虽然已有《指示》、《通知》阻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但总体来看,制度本身体现了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精神,公民居住和迁徙相对自由。

因而,1949--1957年期间,成为公民完全能够自由迁徙的时期。

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

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

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部署。

为落实全会精神,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7月底,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

改革的路线图概括起来就是4句话,即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改革涉及的对象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其他常住人口。

从具体人群来说,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考虑,又要因地制宜,要顺利完成改革任务,需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是尊重意愿。

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让群众自主选择,不得采取强迫办法办理落户。

三是区别对待。

国家层面的《意见》只是明确总体要求,各地还应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四是统筹配套。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户籍制度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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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涉及对象有哪些?
主要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其他常住人口。从 具体人群来看,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 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落户 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 业生、留学回国人口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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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关注社会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户口将我们民众 分为不同人群,有城里人和农村人,有外地人和本地 人。不同人,因户口关系不同,享受着不同的社会待 遇和福利。
据有关统计,城市户口在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 方面的待遇差别高达30多项。
虽然这些是历史形成的,受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 约,但从根本上看,与社会公平原则相悖。
以居民身份证为管理手段的配套管理制度。十一届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逐渐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 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符合条件的农民可 以在小城镇办理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 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四项新的户 籍管理政策: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放宽夫妻两 地分居的户口迁移条件,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 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或购买商品房的公 民及其同居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 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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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并于同年10月起以两万 个小城镇为重点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2013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按照户籍 人口只有36%左右,有超过17%的人因户籍限制处于 “半市民化”的尴尬境地,不仅他们自身合法权益难以 保障,也严重影响着社会阶层的和谐与城镇化的质量。 现行户籍制度负面效应不断显现,人们期盼户籍制度 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对改革的发展、动向十分关注。

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

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

户籍制度改革的路线图与时间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部署。

为落实全会精神,公安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组成工作班子,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7月底,国务院正式印发实施,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明确了路径和要求。

改革的路线图概括起来就是4句话,即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

明确改革的时间表,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改革涉及的对象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其他常住人口。

从具体人群来说,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口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考虑,又要因地制宜,要顺利完成改革任务,需要遵循四条原则:一是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是尊重意愿。

要不要进城、进哪个城、何时进城,让群众自主选择,不得采取强迫办法办理落户。

三是区别对待。

国家层面的《意见》只是明确总体要求,各地还应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

四是统筹配套。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户籍制度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20年形成新型户籍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受到社会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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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时间表回顾及图解2015年09月24日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建立居住证制度成标配在明确主要目标的同时,各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还提出,要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此外,各地方案也均提到了建立居住证制度。

按照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记者注意到,在《居住证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多数省份的方案对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多为原则性规定,内容大都与国家版户籍改革意见保持一致。

综合各地方案来看,申请居住证普遍需要在当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但是对于随迁子女参加中高考、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等更为核心的权利,各地的方案则普遍定调为“逐步享有”,且需与居住年限、社保年限等条件挂钩,但是大多数省份并未明确所需具体年限,仅少数地区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新疆提出“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满二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二年,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教育补贴、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行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满四年以上、父母参加社会保险满三年为基本条件,逐步享有随行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易鹏认为,囿于固有利益和地方财政压力等因素,户籍制度改革难以一蹴而就。

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改革的过渡政策,其“逐步享有、稳步推进”也是为了避免动作过猛从而对财政造成过大压力。

部分地区降低落户门槛对于户籍制度改革,民众最关心的是怎样圆“城市梦”。

观察可见,在落户条件方面,与国家版的意见相比,不少地区的方案降低了落户门槛,落户条件更为宽松。

按照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相比之下,一些省份的“步子”更大。

其中,贵州提出“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这意味着贵州的中等城市与小城市、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将同样全面放开;湖北提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大中城市,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不得超过3年”。

在特大城市落户方面,各地普遍提出了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河南提出“省会城市要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黑龙江提出哈尔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湖北提出科学控制武汉市人口规模,合理设置落户积分分值,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在专家看来,现在北上广等特大城市无法再集聚和承载再多的人口,“城市病”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在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的同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易鹏表示,特大城市落户的积分制,是针对当前中国国情的一项措施,但是在落实过程中,要注意不同阶层之间的公平。

“积分落户的门槛设定,首先要考虑引进人口的平衡性和多样性,既要鼓励高端人才入户,也要给普通劳动者以希望。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历史回眸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怎样的改革发展历程?带您一起回眸。

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出台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社会身份)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户口管理条例,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等级制度的指示》的发布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户口登记的统计时间为每年一次。

“农”与“非农”二元格局确立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集中体现了该时期户口迁移的两个“严加限制”基本精神,即: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小城镇户籍逐步放开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

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同年9月,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根据此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

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型户籍制度改革目标确立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经过近一年酝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于2014年7月30日正式发布。

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图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实现路径,要求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意见》指出,改革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3方面11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二是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三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扩大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意见》强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出台具体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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