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津国土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2号各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确定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貌〔2010〕355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
为继续做好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和保护工作,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月26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程序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定历史风貌建筑,应当遵循本程序。
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应当符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修旧如故、安全适用”的原则,整体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及其建筑元素、历史信息和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历史风貌建筑的确定按照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备选1.备选的历史风貌建筑可通过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等途径产生。
2.推荐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提供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
3.市风貌办收到推荐资料或者有关线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1)填写《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登记表》(附件1);(2)对提供照片、历史人文资料等相关材料的,向推荐人出具《天津市备选历史风貌建筑推荐资料接收凭证》(附件2);(3)告知推荐人关于历史风貌建筑的评审确定程序、奖励等事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3.09.21•【字号】津政办发[2003]52号•【施行日期】2003.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3]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保护好天津这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创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的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历史风貌建筑。
二、历史风貌建筑确定的标准为:建成50年以上的具有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的建筑,包括建筑样式、结构、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点和科学价值的建筑;反映我市建筑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特点的建筑;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我市的标志性建筑;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名人故居和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建筑等。
三、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的内容为:历史风貌建筑的现状照片;建筑平面图;历史文化背景材料;历史风貌建筑坐落地点、产别、建造年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完损等级、建筑风格、土地使用情况、建筑意图和现使用情况等。
四、为确保这次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保护风貌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定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有关责任部门和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确定、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
第七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工作。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工商、公安、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试点研究与实施

21 00年第 1 期
T AN I CI NCE& CHNOL I JN S E TE OGY
建设科技
宋 雪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 300 ) 020
刘 金 ( 河北工业大学建筑与艺术设计学院 天津 30 0 ) 0 4 1
天津 市历史风貌建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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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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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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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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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观 节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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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 园 百 年 图片 展
e h b t no o dp cu e f ig u n x i i o f l it r J n y a i o
3 整 修 的 实 施 过 程
静 园 属 于 特 殊 保 护 级 别 的历 史 风 貌 建 筑 , 照 《 津 市 历 按 天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条 例 》 定 , 整 修 过 程 中 , 得 改 变 建 筑 的 规 在 不 外 部 造 型 、 面 材 料 和 色彩 , 得 改 变 内 部 的 主体 结 构 、 面 饰 不 平
静 园作 为 全 国 首 例依 照 地 方 政 府 立 法 进 行 保 护 性 腾 迂 的
建筑 ,于 2 0 0 5年 1 O月开 始 腾 迁 , 0 6年 3月 进 行 整 修 方 案 20 论证 , 0 6年 7月腾 迁 完 毕 进 入 整 修 阶 段 。经 过 1 20 0个 月 的整 修, 20 于 0 7年 7月 2 日正 式 开 放 。 为 天津 市历 史 风 貌 建 筑 0 作
式 上 , 起 到 了 良好 的 示 范 作 用 。该 项 目被 天津 市 科 委 列 入 天 均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

铭牌
对于被正式确认的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保护标志。天津市已有的877幢历史风 貌建筑被授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铭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铭牌由黑色大理石材料制成,铭牌上标注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建筑名称、保护等级等信息的中英文,并绘有该历史风貌建筑所在的地图。另外,一 些重点建筑还附有相同质地的简介铭牌,在内容上对该建筑进行中英文介绍。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 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坏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标志。”2013年9 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首批全新保护铭牌陆续亮相,新铭牌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二维码信息,天津市民或者游 客可以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就能了解每幢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相关的历史资料,获取更多关于该建筑的信息。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息
03 铭牌
目录
02 风格 04 保护等级
天津市历经600多年的建城史和近代租界的城市规划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 术和人文价值并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市中心城区形成了包括法国、意大利、 英国风格等在内的浓郁的异国风情以及民国时期的建筑风格,具有与中国其他城市截然不同的城市风情。尽管一 直遭到自然和人为的损毁,这些建筑中完好保留下来的仍有很多。传统上,城市通过设立“文物保护单位”的方 法对其进行保护,但随着21世纪初中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热潮,这些建筑的存在受到严重威胁。为了平衡对这些 建筑的保护同市中心土地开发之间的关系,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7 月20日通过名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受其保护的建筑则称为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
保护等级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分为三个保护等级,分别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其中“特殊 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共有61座,“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分别有210座和606座。在等级划 分方面,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划分为特殊保护、重点保护和一般 保护三个保护等级。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殊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 彩,不得改变内部的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重要装饰。重点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饰 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变内部的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一般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 彩和重要饰面材料。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05.17
•【字号】建科教[2005]447号
•【施行日期】2005.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
修缮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护、利用、传承历史风貌建筑的优秀历史文化与建筑艺术,维护建筑安全,规范风貌建筑的维修设计与施工。
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等单位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4年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要求,编制完成《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委员会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DB29-138-200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
自2005年7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规程,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本规程由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程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问答

行 政 管 理部 门负 责 本市 历 史 风貌 建 筑 和 历 史 风
貌建 筑 区的规 划管理 工作 。 设、 容环境 卫 生、 建 市 工 商 、 安 、 游 等 有 关行 政 主 管 部 门则 按 照 各 公 旅 自职责 , 协助 做 好本 市历 史风貌 建 筑 的保护 管 理
工作。
貌建筑或 者提供有 关线 索 。 ( 初步认 定 二)
2 建议 名单通 过 报刊 、 . 网络 等媒体 向社 会 公
开征求 意见 ;
3 根据 征 求 意见 情 况调 整 历史 风 貌 建筑 区 . 建议 名单 , 报市 国土房 管局 同意 后转市 规划 局会 签 , 成历 史风貌建筑 区初 步认定 名单 。 形
天 津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 梁 启 超 故 居
五、 设置历 史风 貌建筑 保 护标志 有什 么规 定
历 史风 貌建筑 和 历史 风 貌建筑 区, 由市人 民
四 、 史风 貌 建 筑 保 护等 级 分 几 等 , 什 么 历 有 保 护要 求 历 史 风貌建 筑划 分 为特殊 保护 、 点保 护 和 重
一
政府 统一 设立 保护 标志 。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不得 擅 自设置 、 动或 者涂 抹 、 移 改动 、 毁历 史风 貌建 筑 损 和 历史 风貌 建筑 区的保护 标 志 。 六 、 历 史风 貌 建 筑 进 行 修缮 、 饰 装修 有 对 装 哪些规 定 , 需要办 理 哪些 审 批手续 历 史 风貌 建筑 所有 权人 、 营管 理人 或 者使 经 用人 在 进行 修缮 或 装 饰 装修 前 , 当按 照 《 应 天津 市历 史 风貌 建筑 保 护 图 则》 《 和 天津 市 历 史 风貌 建筑 保 护 修 缮 技术 规 程》 要求 , 委托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专业 设计单 位进 行设计 。 对历 史 风貌 建筑 进行 修缮 和装 饰装 修 的, 应 当 到市 风 貌 办 办 理 申请 手 续 , 写 《 津 市 历 史 填 天 风 貌 建 筑 修 缮 和 装 饰 装 修 设 计 方 案 审 定 申请 书》 并 提供 房 屋产权 证 书或 房 屋租赁 合 同 ; , 历史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津住建房管函〔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房管函〔2019〕137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根据2018年12月市人大修改施行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巡查和监管工作机制,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作进行指导,提供保护图则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压实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直管公产房屋的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拟定辖区内年度综合整修计划,报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并对计划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对各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推动,对各区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管理,完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和保护图则。
组织推动各区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编制全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依法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故。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四、各区住建委接到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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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国土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章修缮和装饰装修第六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
第七条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
第八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的,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资料;(三)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四)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四)项应当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市风貌办应当派专人到现场对所申请的项目进行核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各种要件是否有效;(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相关的规范要求;(三)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恢复建筑历史原貌的,应当组织建筑、历史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经审查,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要件无效或设计方案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制定修缮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由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到市风貌办办理施工方案的审定申请。
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经审查,施工方案符合设计要求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天津市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修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
修缮或装饰装修申请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当将验收合格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报送市风貌办。
市风貌办当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档案资料收件收据》。
第十八条修缮和装饰装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审定的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市风貌办应当对工程进行检查,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改变使用用途第十九条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改变使用用途是指房屋的居住、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教育、医疗卫生、科研、文化、娱乐、体育等使用用途发生跨类别改变的情形。
第二十条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到市风貌办办理申请手续,填写《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其中租赁房屋改变用途的,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同意改变使用用途的证明;(二)历史风貌建筑文字、图片等资料;(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以上第(一)、(三)项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交要件齐全的,当场受理申请,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要件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专用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补正事项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报送的材料是否有效、拟改变的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规定进行审查,并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查。
经审查,对要件有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要件无效或不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印章的《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不予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持《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通知书》,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是指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一)《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二)技术资料;(三)现状及使用情况。
含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现状平面图、位置图等;(四)房屋权属变化情况;(五)修缮和装饰装修形成的资料。
含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等;(六)拆除、迁移或者异地重建形成的资料。
含迁移或者异地重建的建筑正面和侧立面照片、反映建筑全貌的摄像资料、测绘图、竣工图纸等;(七)有关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资料;(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风貌办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发现毁损或者丢失,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案卷质量标准,案卷填写应当做到字迹工整,内容规范,除表格、图片和图纸之外的其他档案材料一律使用A4型纸张。
电子档案应当做到数据准确、图像清晰,及时进行备份或刻录光盘保存。
历史风貌建筑档案保存应当做到防火、防水、防盗、防尘、防光、防虫、防磁、防潮。
第二十八条可以公开查询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内容包括:(一)历史风貌建筑的建筑坐落、建筑年代、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数、建筑结构、建筑特征、产别、原设计用途、现使用用途、区位图、照片;(二)设计图纸;(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四)有关历史风貌建筑的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地名典故、名人轶事等。
涉及安全保密、落实政策及个人隐私的有关资料除外。
第二十九条查询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的,查询人应当填写《历史风貌建筑档案查询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单位证明等)。
对档案有记载的,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专用章,查询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查询人要求复制档案材料的,另行交纳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风貌办具体负责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风貌办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设置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保护标志;(三)负责编制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四)会同消防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应采取的消防措施;(五)负责组织全市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六)依法对防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新建生产型企业进行治理;(七)依法对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结构、造型和风格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八)依法对损害历史风貌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治理;(九)《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十二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采取先予保护措施;(二)负责对历史风貌建筑按照保护等级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保养进行督促、指导;(四)组织历史风貌建筑抢险修缮;(五)组织实施历史风貌建筑普查;(六)对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抹、改动、损毁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七)对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八)对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执法检查和巡查。
受理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当中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职责权限内的,应当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属于职责权限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市风貌办。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酒吧、咖啡厅、茶社、美容美发店、影楼、洗浴中心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用于各种开发、装饰、中介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