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初步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登记表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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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正文:---------------------------------------------------------------------------------------------------------------------------------------------------- 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津政发[1997]30号1997年4月22日)一、总则(一)为了创建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特制定《天津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区、县的建制镇。

农村地区可参照执行。

(三)市区道路(含公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户外广告和标志等有关城市容貌方面的设置均属于本《标准》的规范范畴。

二、建筑景观(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其外貌、造型、装饰、色调等,均应与街景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风貌。

(二)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和经批准的经营性棚亭)应保持外形完好、整齐清洁,出现残损及时修复;门前和窗台不得堆放、搭挂杂物;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擅自搭建挂台、雨棚;临街阳台、平台不得超过护栏高度吊挂杂物和堆放物品;街道两侧楼房封闭阳台应整齐、美观。

(三)具有历史价值的名人故居、历史遗迹和各类近代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改动和拆除,因故残损的,要及时修复,恢复原貌。

所有风貌建筑均应设置醒目标志。

(四)道路和铁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院落及周围环境,应定期进行美化市容景观的综合性整修。

对破残建筑及时修整,对陈旧建筑及时清洗粉饰,对造型呆板单调的建筑应加做建筑花饰。

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色调要同街道整体景色协调一致。

每条街道的建筑景观及周围环境应具有自身风格和特色。

(五)市内不得有影响市容景观的违法建设。

道路两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搭棚生产、堆放物品,不准擅自设立存车棚亭和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棚亭,所有交通设施均应保持整齐美观。

天津市第一批保护性建筑名录

天津市第一批保护性建筑名录

天津市第一批保护性建筑名录2017-05-27 16:59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的明确要求,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文物局共同组织开展了天津市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

保护性建筑是指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其中包括依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它对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建设体现历史记忆、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美丽城镇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保护性建筑普查,可以摸清我市保护性建筑家底,建立保护性建筑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全局掌握我市保护性建筑现状,为加强天津市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再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天津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专题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听取工作汇报。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了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保质保量地顺利开展。

在普查开展过程中还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情支持和帮助,他们纷纷通过不同方式,向普查机构提供线索和信息。

目前市内六区的普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市第一批保护性建筑名录业已确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正式向社会公布。

本次公布的全市第一批保护性建筑名录共计910座,包括不可移动文物717座(含历史风貌建筑657幢),历史建筑193座(含历史风貌建筑193幢)。

张博告诉记者:“为方便分类和整理,我们将首批保护性建筑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

”从建筑年代上,以1860年为界,划分为两类。

1860年以前建成的为传统保护性建筑,以中国传统样式为主,如天后宫、玉皇阁等。

1860年以后建成的为近代保护性建筑,以五大道、解放北路和意式风情街等地区中的特色建筑为主。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3号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3号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风貌建筑使用、修缮和装饰装修、外部设施的设置、档案查询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使用、定期查勘、及时修缮、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改变使用用途的当事人应当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申请,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在历史风貌建筑上设置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市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标准,并与该建筑外部造型相协调。

第二章修缮和装饰装修第六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应当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

第七条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

第八条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精编天津历史风貌建筑资料

精编天津历史风貌建筑资料

天津历史风貌建筑是坐落于天津市建成50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依据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名,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最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价标准为: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异国建筑风格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革命发展史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名人故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建筑。

此外,符合前款规定但已经因故损毁的建筑,严格依据原貌修缮恢复重建的,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目前,天津市共有746座历史风貌建筑,其中,在市内六区中,和平区共有历史风貌建筑566座,约占所有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的76%,河北区、河西区、南开区、红桥区和河东区分别拥有历史风貌建筑61座、52座、23座、11座和2座。

市内六区历史风貌建筑量占全市总量的96%。

[1]天津的中式历史风貌建筑,以天津文庙、天津天后宫和大悲禅院为代表,主要集中在天津老城和宫北大街及宫南大街一带。

此外,天津的历史风貌建筑多以西洋建筑为代表。

位于解放北路的一组欧洲风格的银行、商家和饭店所构成的西洋古典建筑群是天津历史风貌建筑的典型代表,如采用爱奥尼柱式柱廊、严谨古典主义风格的天津汇丰银行大楼、英国古典风格的天津利顺德饭店、古典复兴主义风格的原中央银行天津分行大楼、兼具科林斯柱式和塔斯干柱式廊柱的原中法工商银行大楼等。

五大道上的历史风貌建筑更是在民间被称为“万国建筑博物馆”[2][3][4]。

五大道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建筑有曼塞尔式红瓦坡顶的法国罗曼式原天津工商学院主楼、庆王府、疙瘩楼、达文士楼等。

天津意式风情区,原为天津意租界,是意大利殖民地中唯一的租界,亦是亚洲唯一一处具有意大利风格的大型建筑群[5]。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7月19日在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骆秀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召开了法制工作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部分居住在历史风貌建筑内的群众代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大家意见。

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委办公厅法制处、市房管局等单位,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修改意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提出修改建议。

2005年6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四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其他方面意见和法工委的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下面,我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关于对历史风貌建筑和风貌建筑区的界定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有一条定义性的规定。

据此,二次审议稿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人文价值,反映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街区景观较为完整、协调的区域。

”二、关于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等级和要求有的委员提出,历史风貌建筑因为保护的情况不同,应当有所区别。

天津市第1-6批历史风貌建筑目录(带编号,下)

天津市第1-6批历史风貌建筑目录(带编号,下)
住宅
河北区光复道49-55号
一般保护
530011
2008年1月25日
1910年代
住宅
河北区
一般保护
风貌建筑:0661-4-046
程克旧宅
河北区进步道80-82号
一般保护
530012
2008年1月25日
1912年
住宅
河北区
一般保护
风貌建筑:0662-4-047
住宅
河北区民生路36-46号
一般保护
530013
河北区自由道24号
一般保护
530018
2008年1月25日
1930年代
意式风情区艺术展览馆
河北区
一般保护
风貌建筑:0668-4-053
住宅
河北区自由道33-43号
一般保护
530019
2008年1月25日
1910年代
住宅
河北区
一般保护
风貌建筑:0669-4-054
冈纬路教堂
河北区岗纬路27号
一般保护
530020
办公
和平区成都道139号
一般保护
130363
2008年1月25日
1920年代
办公
和平区
一般保护
风貌建筑:0632-4-017
张志潭旧宅
和平区大理道4号
一般保护
130364
2008年1月25日
1910年代
办公
和平区
一般保护
风貌建筑:0633-4-018
原蔡氏家祠
和平区大理道5号
一般保护
130365
2008年1月25日
1920年代
慈海桥配套公建
河北区
重点保护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津住建房管函〔2019〕137号•【施行日期】2019.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房管函〔2019〕137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根据2018年12月市人大修改施行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住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巡查和监管工作机制,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作进行指导,提供保护图则等相关的技术资料。

压实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直管公产房屋的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的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整洁美观和原有风貌。

拟定辖区内年度综合整修计划,报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并对计划落实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心对各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推动,对各区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宣传。

加强历史风貌建筑档案管理,完善历史风貌建筑档案和保护图则。

组织推动各区开展历史风貌建筑普查,编制全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后发布实施。

三、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应当依法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要求,修旧如故。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四、各区住建委接到对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4号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4号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正文:----------------------------------------------------------------------------------------------------------------------------------------------------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管理办法(津房貌[2005]3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腾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需要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历史风貌建筑的承租人进行腾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支付房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和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是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受理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和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裁决的办事机构。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按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

第二章编制计划第五条市风貌办根据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实际,于每年6月份提出下一年度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年度计划草案,并报市房管局批准,于次年1月份下达执行。

第六条市风貌办应当根据规划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历史风貌建筑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项目的调查工作,为制定年度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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