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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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经济法实训案例报告总结

一、实训背景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本次经济法实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以期让学生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实际应用。

二、实训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反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1)案情简介:某公司作为国内某行业的龙头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迫使下游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损害了下游企业的利益。

(2)案例分析: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2. 案例二:某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诉至法院(1)案情简介:某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被专利权人诉至法院。

(2)案例分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合同法,未履行合同义务(1)案情简介: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交付货物。

然而,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2)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

本案中,某公司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实训总结1. 提高学生对经济法基本原理的理解:通过实训案例,学生对经济法的基本原理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奠定了基础。

2.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实训案例让学生认识到,法律不仅是约束,更是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训案例,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提高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训过程中,学生需要分组合作,共同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案例

《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案例

《经济法基础》课程思政案例一、案例背景《经济法基础》是一门重要的经济管理类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经济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本案例旨在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将思政元素融入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案例描述某公司是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发展壮大。

公司创始人李某凭借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出色的管理能力,带领公司取得了不俗的业绩。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李某逐渐忽视了法律风险,导致公司涉及多起法律纠纷。

1. 合同纠纷: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但由于双方沟通不畅,导致货物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

供应商起诉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在面对这一纠纷时,没有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导致损失扩大。

2. 知识产权侵权:公司开发了一款新产品,但在宣传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被对方起诉侵权。

公司在处理这一纠纷时,没有及时与对方协商和解,也没有积极应诉,导致案件败诉,公司面临巨额赔偿和信誉受损。

3. 劳动争议:公司为了节约成本,随意调整员工薪资和福利,引发员工不满。

员工集体维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公司在处理这一纠纷时,没有与员工代表进行有效沟通,也没有积极应对仲裁程序,导致员工诉求得不到满足。

三、案例分析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企业要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其次,企业在处理纠纷时,要积极应对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后,企业要重视与员工、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思政元素融入课程教学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

具体而言:1. 引导学生树立诚信守法的价值观。

企业要诚信经营、合法合规,尊重契约精神,不随意违约、侵权和违法用工。

这需要学生具备高度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2. 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案例一:企业合同纠纷的处理
案例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
司提供一批货物,并约定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

然而,甲公司在约定
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无法履行合同,并未向乙公司交付货物。

乙公
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应
的损失。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
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下双方达成的约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对方
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本案情况,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履行合
同义务,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继续履
行义务,即要求甲公司按照约定交付货物。

如果甲公司无法履行义务,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乙公司
因甲公司未交货而无法按时完成客户订单,导致损失。

在解除合同后,乙公司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
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乙公司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升学班《经济法律法规》教案——第一章(高教版)

升学班《经济法律法规》教案——第一章(高教版)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 条规定: “设立公 ←属义务性规范(命 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 令性规范) 强制性规 , 该法律规范中, “设立公司”就是假定部分,意指这条法律规范 范。 是在设立公司时适用。 “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 就是法律规范的处理部 分。 制裁常常集中表现在一部法律的“法律责任”部分。 (三)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规范的内容不同, 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 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
四川省彭州市职业中学财会教研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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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板书及教学过程: 二、法律规范





(教学反思、辅导学困生等) 〖考纲点睛〗 掌握法、法律规范的 概念。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反映国家意志的, 具体规定权 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概念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说明法律规范是 由哪些因素或部分组成的以及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2.构成要素 每一个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或称条件) 、处理(或称模式) 制 、 裁(或称后果)三个要素构成。 构成要素 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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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法规》教案
第一章 经济法律法规概述






(教学反思、辅导学困生等)
目前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有: 宪法、 民法、 行政法、诉讼法、商法、军事法、经济法等。 【典型例题 6.判断题】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个法 律部门, 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 互相协调的统一整 体构成一国法律体系。 ( 『正确答案』√ 【典型例题 7.单选题】以下选项中, ( 的基本法律部门。 A.行政法 『正确答案』A 【典型例题 8.判断题】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 方法,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 『正确答案』× 课后作业:1.简述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2.广义和狭义的法律是如何定义的? 3.什么叫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包括哪些内容? ) B.合同法 C.仲裁法 D.民事诉讼法 )属于我国法律体系 )

经济法教学案例与实务

经济法教学案例与实务

经济法教学案例与实务1、张三开了一家水果批零个人独资企业,委托李四为其经营。

双方约定:李四每次进货的权限为2万元。

一次,李四到某地批发水果,见一种刚上市的水果在当地很畅销,于是在未向张三披告的情况下就决定采购四万元的该种水果。

其中二万元赊销。

回来后,才发现事情并不象他想的那样,该水果在本地并不畅销,卖出一部分后另一部分腐烂,损失约一万元。

三个月后债主上门要债,张三称李四超越权限,违反约定,后果自负。

问张三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损失由谁赔偿?2、起草一份合伙协议书3、甲乙丙丁四人开设一个合伙企业,四人约定,由丙丁二人经营,每月无论盈亏均向甲乙二人定额支付二千元。

试分析该约定有何问题。

4、甲、乙均为国有企业,2002年1月,两企业经协商达成成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

规定:[1]甲企业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100万元,注册商标专用权100万元;乙企业出资250万元,其中货币150万元,专利权100万元。

[2]公司分别在A、B两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3]公司成立5年后,双方可抽回各自出资的50%。

问:该协议在内容上有那些违法之处?5、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该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为14人,由公司的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领导组成。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每届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4个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设立的监事会成员为6人,由他们推选2名召集人。

问:在以上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那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6、王、张、陈、吴四人拟设立一生产塑料钢窗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王出现金30万元,张以其一辆大型卡车作为投资,作价10万元。

陈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40万元,吴以其钢窗实用新型技术作价30万元,王将现金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的临时帐户,吴张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

经全体出资人同意,陈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

王召集并主持了首次股东会议。

经济法教学案例

经济法教学案例

经济法教学案例一、光华公司将下属建材经营部(有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交李晓冬承包经营.承包协议约定,光华公司提供营业用房和办公设备,李晓冬自行解决流动资金;承包期为一年,承包期间经营部一切事项均交李晓冬负责;李上缴公司纯利润三万元.承包期满,李晓冬仅交公司一万元,许诺(有书据)在两个月内补交2万元,经营部所欠债务概由李本人负责,与公司无涉.不久,红叶建材长在找不到李晓冬的情况下,向光华公司索要李承包期间经营部所欠货款8万元.试析本案的法律关系.二、1994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场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山公司)。

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投入30万元,运输公司投入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

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

此后,君山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

1995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

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

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王某是某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

1995年11月,王某以华天商城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家电产品,总计价值为380万元,后王某又将该批家电产品全部销售给凯地家电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家电中心)。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

经济法基础案例一、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两家规模相仿的房地产开发公司,A公司以认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而B公司则以实缴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开始运营。

在同一年内,两家公司都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了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开始进行商品房开发。

在开发过程中,A公司以注册资本较小为由,要求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共同开发该地块。

B公司认为A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可能存在风险,因此拒绝了A公司的要求。

问:B公司是否有权拒绝A公司的要求?为什么?答:有权拒绝。

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认缴制下,股东可以自主决定出资的期限和方式。

本案中,A公司的注册资本虽未实缴,但其认缴的出资已经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B公司无权以A 公司的注册资本未实缴为由拒绝与其合作。

【案例2】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货币出资,乙以实物出资,丙以知识产权出资。

三方约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乙担任监事。

在经营过程中,甲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的资金挪作私用,并擅自将公司的财产低价出售给其亲友的公司。

乙和丙多次要求甲改正上述行为,甲不予理会。

为了防止甲继续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失,乙和丙决定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问:乙和丙是否有权解聘甲的职务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为什么?答:有权解聘。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济法--案例+答案教学提纲

经济法--案例+答案教学提纲

1、我国天长电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日本某电器公司达成建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方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以厂房、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出资,出资额为180万美元;外方出资额180万美元,以专利和货币出资4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40万美元,并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100万美元,余则向社会发行股票;双方分期缴付出资。

该企业于1994年3月18日获准签发营业执照。

后双方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使用美国法律解决争议。

于是双方诉诸法院。

问题:(1)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否合法?(2)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3)在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额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4)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额中的100万美元贷款是否合法?应作如何处理?(5)在合资企业中,合营各方在出资期限上应遵守什么要求?(6)该合资企业在设立中能否发行股票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7)双方就适用法律所作的约定是否有效,法院应使用哪国法律?为什么?【解析】(1)不合法。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2)不合法。

应增至210万美元以上,因为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不合法。

应增至50万美元以上,因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4)合法。

因为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不得以合资企业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作为对合资企业的出资。

(5)第一,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自己认缴出资额的15%;第二,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6)不能。

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不能发行股票。

(7)无效。

应适用中国法律。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协议选择适应外国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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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大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的夏季气候十分炎热,凉席的销路一向很好。

2013年春,该公司购买了一批井冈山产的凉席,准备在夏季卖出。

但该年夏季气候反常,比往年夏季气温低许多,这样就造成该公司的凉席销路不好,在仓库内积压。

为了销售积压的凉席,收回资金,该公司经理决定用奖励的方法来促销凉席,即将购买凉席的价款的10%给予购买者。

恰在此时,有一企业招待所的采购员李某来到该公司购买凉席100张,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李某所买凉席货款的10%为该公司给李某的奖励;对于这部分“奖励”,双方均不入财务账。

在李某买走凉席后,该公司又用同一种方法推销其积压的凉席,库存凉席很快便销售一空。

但该地的工商部门闻讯前来调查,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没收了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问:该公司的行为如何认定?
答:当A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回扣。

回扣是指在商业购销中,卖方从明确标价应支付价款外,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回扣的特征之一是从账外秘密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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