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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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位论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权利保护机制的法律保障

民法本位论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权利保护机制的法律保障

民法本位论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权利保护机制的法律保障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是在借贷过程中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债务人的权益。

本文将从民法本位的角度出发,探讨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权利的保护机制,并介绍法律对此的具体保障措施。

一、动产质押权利的保护机制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债权人拥有对其动产的抵押权。

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借贷双方的权益应得到保护。

首先,法律明确了动产质押权人的优先权。

根据民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动产质押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更高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动产质押权利的保护还体现在动产质押合同的约束力上。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签订动产质押合同时,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规定和约束。

一旦其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定的信息公示要求,保护了债务人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规,动产质押权利的设定应进行登记,以确保债务人动产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不仅增加了动产质押权利的公示透明度,还为债务人提供了必要的保护。

二、动产抵押权利的保护机制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一种权益形式。

与动产质押相比,动产抵押权利的保护机制略有不同。

动产抵押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法律对动产抵押的准确确定上。

债务人、债权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动产种类和数量等具体事项。

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抵押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优先受偿权的设定方式。

在动产抵押权利的设立过程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应通过合法手段确立其优先受偿权的地位。

这种设定方式为债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有序地行使自己的权益。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利的转让和离任手续。

当债权人变更或离任时,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手续办理,确保抵押权利的平稳转移和继续保护。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n 1.构成要件: n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n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n (3)该出质物为动产; n (4)质权人善意(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n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n 2.效力: n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n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
n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n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
权设定无效 n C.甲、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n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n [答案] A.D。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质物孳息由质 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质物 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 理: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 2、保全质权的权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 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 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特定部门收购; n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n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立质押。
n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n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n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n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n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

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

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通过将动产作为担保物品,借款人可以获得贷款或融资。

在动产质押中,明确动产质押权益是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进行探讨。

一、动产质押的定义与重要性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将其名下的动产作为贷款的担保,并将其动产权益暂时转移给贷款人的行为。

在贷款期间,当借款人无法履行贷款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通过变卖动产来进行偿还。

在动产质押中,明确动产质押权益是确保借款人和贷款人权益的分配、保护和转移的核心要素。

只有明确权益,才能保证在动产质押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二、动产质押明确动产质押权益的内涵1. 动产明确权益的尽职调查在动产质押前,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所质押的动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该动产的真实情况、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负担等情况。

通过尽职调查,贷款人可以明确自己在动产质押中所拥有的权益。

2. 动产质押合同的确定动产质押合同是明确动产质押权益的重要文书,其中包含了双方权益的约定。

在动产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贷款人对动产的拥有权、使用权及处置权,以及借款人对动产的维护义务和质押权解除的条件等。

合同的订立要确保条款明确、权益平衡,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3. 动产质押权的登记为了确保动产质押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动产质押权需要在相应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登记将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或其他情况下能够优先受偿,同时也能提供给第三方的查询和验证渠道,保护利益关系的明确。

4. 动产质押公示的要求为了维护各方的利益,动产质押的公示要求起到重要的作用。

公示可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进行,将动产质押的相关信息公布出来,使得第三方能够了解到动产质押的存在和相关权益的情况。

公示使得动产质押的权益更加明确,有效地保护各方的权益。

三、动产质押明确权益的意义1. 确保贷款人权益贷款人在动产质押中,通过明确的权益安排,确保自己在贷款关系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范本专家。

标题,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押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为您详细解释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并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详细说明当事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相应的调整。

2. 质押标的的明确定义,质押合同需要清晰地定义质押标的,包括质押的财产种类、数量、质量等具体要素。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提供详细的质押标的定义,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3. 生效条件的约定,质押合同通常包括生效条件,如债务人未
能按时履行债务时质押权的行使条件等。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根据
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合适的生效条件约定,以保障客户的权益。

4. 合同的签订和公证,质押合同通常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签订,并可能需要公证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确认。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详细
说明签订和公证的程序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高质量的质押
合同范本,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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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在动产质押交易中,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动产质押权,实现债权的救济。

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和保护的。

本文将探讨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动产质押权益的法律规定1.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主债权债务关系;(2)动产质押合同具备书面形式;(3)质押人依法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处分权;(4)质押的动产是可以转让的。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法设立的动产质押权具有以下效力和优先权:(1)动产质押权设立后,质押人对质押的动产享有担保优先权;(2)在其他债权竞争中,动产质押权享有最高的优先受偿权;(3)动产质押权优先权的排序按照设立时间确定,先设立的质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 动产质押权的权利行使动产质押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知质押人行使质押权;(2)债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协助实现质押权;(3)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质押权。

以上是动产质押权的一些常见行使方式,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效行使质押权。

第二部分动产质押责任的法律规定1.质押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人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一方,具有以下责任:(1)质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真实的动产信息;(2)质押人应当保证质押的动产不存在转让限制;(3)质押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质押人的责任是确保提供有效的质押物和维护质押物的安全性,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与适用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与适用

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与适用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是金融交易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保障借款人还款能力方面有一些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对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概念、区别和适用范围进行详细阐述。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动产质押中,债务人保留了对动产财产的所有权,但债权人取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押广泛应用于个人消费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场景中。

动产质押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可移动的、有明确所有权的动产财产,如车辆、设备、存货、机械设备等。

债务人在动产质押中需要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以确保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能够依法变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二、动产抵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名下的动产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动产抵押中,债权人获得了担保财产的占有权,但债务人仍保留了对动产财产的所有权。

动产抵押适用于以动产财产为主要信用支持的融资行为,如汽车融资租赁、设备融资租赁等。

债务人在动产抵押中不需要将担保财产实际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只需要在担保合同和债务履行不符合要求时,通过法律程序变卖或转让债务人的动产财产。

三、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1. 形式差异:动产质押要求债务人将担保财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而动产抵押则不需要实际占有。

2. 权利差异:动产质押中债务人保留了动产财产的所有权,债权人只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动产抵押中债权人获得了动产财产的占有权。

3. 适用范围差异:动产质押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情况,而动产抵押适用于动产财产为主要信用支持的融资行为。

4. 效力差异:动产质押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变卖担保财产来实现债权;而动产抵押则只需根据担保合同的规定行使权力。

四、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适用场景动产质押适用于那些需要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益的情况下,如个人消费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如何的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是如何的当今社会,权益问题越来越受到⼈们的关注,当我们遭遇类似问题时,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店铺的⼩编就为⼤家整理了关于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是如何的的相关知识,希望在这⽅⾯能对你有所帮助,必要的时候我们⼀定要学会⽤法律的武器来维护⾃⼰的权益。

动产质押与权⼒质押有何区别?合同标的不同、标的物的转移占有⽅式不同、质押的实现⽅式不同。

那么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抵押,指债权⼈对债务⼈或第三⼈不移转占有⽽⽤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或第三⼈(抵押⼈)占有。

抵押权⼈⾏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不履⾏债务为前提。

质押,指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或第三⼈(质押⼈)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或第三⼈是动产的所有⼈,动产质权的⾏使须以债务⼈不履⾏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式不同。

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直接取代出质⼈的地位,⾏使出质⼈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可以⾃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签定之⽇起⽣效;当事⼈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起⽣效。

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有哪些条件

权利质权设定和⽣效有哪些条件在很多时候,如果借款⼈⽆法还款,可以将⾃⼰的房⼦转移给他⼈来进⾏偿还债务,这个时候签订的合同属于质权合同,那么它⽣效的条件包括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权利质权设定和⽣效有哪些条件⼀、权利质权设定和⽣效有哪些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效的条件是:1、以汇票、本票、⽀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质押合同⾃权利凭证交付之⽇起⽣效;以汇票、⽀票、本票出质,出质⼈与质权⼈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与质权⼈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与质权⼈应当订⽴书⾯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起⽣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起⽣效;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起⽣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起⽣效;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与质权⼈应当订⽴书⾯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

⼆、什么是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

但不是⼀切权利都可为权利质押的标的,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形财产权;不具有交换价值的权利,不能在此上设⽴权利质押,如⼈格权、⾝份权、抚养权、继承权等。

正因为如此,权利质押是由法律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规定,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不动产收益权及其他可以质押的权利。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优缺点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优缺点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标的设定的抵押,而权利质押则是以动产之外的以财产权为标的质押权,今天就谈一谈我对于这两种质押的认识动产质押。

这一方式的出现对于出质的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第三方监管行业,无疑是一项重大利好消息,原因在于它的独特优势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时射生效作为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出质人任意对质物进行处分2这一业务的兴起对于借款企业来说:(1)拓宽了融资渠道,解决了小微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这种方式能有效盘活企业的存货,将资产转变为资本,释放存量资金,降低因增加原材料和存货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2)提高企业的资本收益率。

通过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存货抵押获得贷款,增加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3)融资成本降低,获得资金的手续更简单(4)有利于控制生产成本,平衡大宗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于金融机构而言:(1)增加了贷款机会,有利于培育稳定的优质客户,也有利于银行业务的创新(2)有利于规避关联担保的风险,动产质押对于第三方监管的引入,为金融机构抵质押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保障(3)有利于节约成本。

有专业公司进行监管服务,能释放金融机构的人力资源,降低信贷成本,而动产质押的一大功能在于优化社会信贷结构,有利于工商业企业获得更多流动的资金贷款,提高企业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短期贷款的比重对于第三方监管机构而言,动产质押对于第三方监管机构的引入,为这一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帮助企业开展合理的存货管理。

缺陷在于必须承担一些风险,这些风险受外部各种环境因素的影响,比如:1对于质物的选择失误,2对于入库质物未进行仔细且严密的清点,3所选质物定价过高,或者质押率过高,4所选质物的保质期临近,或者在质押期限之前5质押过程中因保管人员等操作不当,或者在暴露的环境下自然磨损造成的质物贬损现象6出质人(企业)销售业绩下降,或出现大量裁员现象,或者资金周转速度下降等情况7质物品种繁多,价格不透明,很难对其估价8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类型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易被弄混另外,对于担保法里面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一条存在这明显的缺陷,这意味着双方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并不产生其意欲设立的物权与债权的约束力,也不排除某些商家恶意订立质押合同,损害金融机构的利益,这一点混淆了物权行为的生效条件与债权行为的生效条件,综合得知,动产质押生效与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根本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引用银行的例子,对于动产质押业务,银行作为质权人,本该对质物的权属问题负责,但由于动产质押作为一个新业务,银行实际上不具备审查的能力,而且也没有清晰的行业规定到底谁来做质物权属的审查权利质押:优点:1作为担保法律制度中社会财产迅速权利化和证券化的体现,是保证债权最终安全方便,快捷实现的主要通道2对于无形权利的突破能体现出对于动产质押在风险控制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当然,事物具有两面性,其缺点也十分明显1标的范围较窄,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2质押期间,权利价值发生变化时很难公平保护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利益3对于存单质押而言,存单本身的真实性问题,以及存单资金的流失问题,也反应出这一质押方式存在的潜在风。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动产质押担保合同(1)

[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动产质押担保合同(1)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分--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动产质押和抵押都是质押品的担保方式,但它们之间有区别。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债务的保障措施。

而抵押是指债务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押品担保,作为债务的保障措施。

本文主要围绕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重点阐述动产质押担保合同中的内容。

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权利关系不同动产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动产作为担保,债务人仍然是动产的所有者,只是将动产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债权人。

而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产权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再具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风险程度不同动产质押的风险较大,债务人仍然拥有动产的所有权,在法律意义上能够将动产出售,这样就会破坏动产质押的担保效果。

抵押的风险较小,因为债务人已经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了债权人,债权人拥有权益的范围逐步扩大。

(3)效力范围不同动产质押的效力范围是有限的,仅限于动产本身。

而抵押的效力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不仅覆盖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本身,而且也覆盖了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1)合同当事人信息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2)动产质押的描述动产质押担保合同需要详细描述具体的动产信息,包括动产名称、数量、质量等,以及动产价值。

(3)担保贷款的描述动产质押担保合同需要描述具体的借款金额以及支付日期等。

(4)质权建立条件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应当描述动产质押担保的建立条件,包括动产质押担保所需要的手续、时间以及相关的文件等。

(5)担保的范围动产质押担保合同需要明确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担保的数量、期限以及逾期利息的支付等。

(6)维护和保管要求动产质押担保合同应当详细描述动产质押的维护和保管要求,包括动产的保管地点、保管要求以及保险等。

总之,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在于权利关系、风险程度和效力范围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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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 出质的
未经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 权人占有时生效。
转移质物
权 利 质 押 生 效 条 件
债权质押是以移转权利凭 证为占有
转移凭证
以股票、股份或知识产权设立质 押时,还必须进行质押登记才意 味着移转了入质股权或知识产权 的占有,此权利质押合同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
根据货币特性及各国相关法律惯例,当要以“货币” 质押时,应当以代表货币的权利凭证即存款单作为质物。 因此我们可以说,存款是可以用于质押的,但是这种质押 是权利质押,也就是说它的质物应该是存单而不是存款本 身。如果认为本案当事人是把存款本身作为质押标的,那 么该质押法律关系就缺乏一个合法的质押标的。所以,本 案属于权利质押。
转移凭证+质押登 记
案 例
原告:北京市源兴源加油站 被告: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源兴源加油站与中国经济开发 信托投资公司存单纠纷案 1997年2月5日,原告源兴源加油站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 被告中经开公司,存单一年后到期,被告中经开公司全额兑 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1997年3月12日,东方茶楼向中经开公司借款200 万元,期限11个月。且源兴源加油站致函被告中经开公司, 承诺300万元存款作为东方茶楼从被告中经开公司借款的质 押担保,但未签订质押合同。被告中经开公司给源兴源加油 站开具存单后,被告中经开公司一直未取得该存单。 1998年2月借款到期后,东方茶楼未按约定还款。被告中 经开公司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东方茶楼主张权利,即从源 兴源加油站的存款中扣收203.99万元,收回借款。
该权利质押是否为有效的质押合同? 存款单,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证明其债权的单据。可以质押的 存款单主要是指各类定期存款单。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 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存款单交付之日起生效。本案双方既未 签订质押合同,对存款单又未进行背书质押,且被告中经开公司又未取得对存单 的占有。因此,被告中经开公司的质押不是一个合法的权利质押。
原告
被告
被告辩称:原告源兴源加油站在我公司的存款 系专门用于为我公司,向东方茶楼公司发放人 民币200万元贷款所作担保。1998年2月,借款 到期后,东方茶楼未按约还款。我公司以原告 源兴源加油站在我公司的300万元存款还东方茶 楼所欠200余万元本息后,将源兴源加油站剩余 人民币96.01万元通知原告源兴源加油站领取。 我公司认为,本案质押物系作为货币资金的存 款,属于动产质押,而不属于权利质押。由于 诉争的存款已用于向我公司质押担保,其中部 分款项已用于归还借款,其余款项我公司同意 兑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尚不能成为质押无效的理由。关键问题 在于:本案被告为原告开具了一张300万元的一年 期的存单,但该存单一直在原告手中。存单系证 明存款人债权的单据,它是一种权利凭证。被告 由于未能取得存单的占有,因此,被告希望得到 的权利质押,因欠缺生效要件,亦未生效。
因此,被告无论是成立要件上(未签订正式书面 质押合同),还是生效要件上(未取得存单— —权利凭证)均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故该质 押合同未生效。 由于该质押行为无效,而原告又拥有合法有 效的存款单,那么只能认定其对该300万元存款 依法享有所有权。
以存款作为质押物,属于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多数看法,货币一般情 况下不能成为质押的标的。因为,金钱即货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动产。 货币为不具个性而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它不同于一般之物,对于货币 采取的是“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即转移了占有,同时也转移了所有权。 但按照质押原理,质物虽然转移为质权人占有,但质物的所有权仍归属出 质人。可见,货币本身由于其特殊之个性而难以充当质物,所以,它通常 不能成为动产质押的标的。虽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货币也可以具有特定 的属性,这时也可成立动产质押,比如将金钱加以封存使之成为不可代替 之特定物时。 但在本案中,双方之约是以存款的形式设立质押,显然不符合上述特殊 情况。因此,该质押关系不是有效的动产质押。
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看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
主讲人——汪金
担保法
总论
无效担保 合同责任
反担保
担保物权 抵押 质押 留置
保证
定金
质押的种类
可以质押
不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 单、仓单、提单
已经被冻结的股权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0万元存入被告中经开公司 原告源兴源加油站 承诺300万元存款作为东方茶楼从被告中经开公司借款的质押担保,但未签订质押合同
被告中经开公司
东方茶楼
原告辩称: 1997 年 2 月 5 日,我方将人民币 300 万元存入被告中 经开公司,被告中经开公司开具了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同年2月13日,被告中经开公司给我方出具了存款存 单。1998年2月存单到期后,我方持单取款,被告中经开公司以 种种理由拒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经开 公司兑付 300 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 22.41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 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讨论
该案属于动产质押还是权 利质押? 该存款质押关系是否有效 ?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经开公司 给源兴源加油站开具的300万元存单合法有效,源兴源加油站 对300万元存款依法享有所有权。被告中经开公司抗辩称该存 款已作为东方茶楼借款200万元的质押物由源兴源加油站履行 了担保责任,被告中经开公司实现了质押权,因而300万元存 款不能全额兑付的理由不足以对抗源兴源加油站对存款的所 有权。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中经开公司应兑付源兴源加 油站存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驳回被告中经开公司的诉讼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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