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5讲_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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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第五章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等ppt课件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1)质权的实行方式不同 营业质权适用流质契约条款;多不退少不补;普
通质权则禁止流质契约,多退少补。
(2)设立目的不同 营业质权的设立除担保债权的清偿外,更
主要的是具有营利目的;普通质权的设立则仅是 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质权与营业质权的区别
(3)主体条件不同 一般地说,对于营业质权关系中的出当人, 法律上没有特别的限制。但对营业质权人而言, 则法律上有着特殊的要求。经营营业质的当铺 只能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公安机关审查 认可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核发给执照的营利机 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营业质 业务。而普通质权人无需特别许可。
从无到有 日趋完善
《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 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 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 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法》
(第六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第四章 质 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答:乙先从牛犊款500元中拿去149元以抵 收取牛犊费用;再从母牛、牛犊余额中先拿 200元以还债;最后余151元返还给甲。
甲向乙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
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对于该牛犊下列表述正
确的是(
)。 (多项选择)
A、牛犊所有权归甲享有 B、牛犊所有权归乙享有 C、甲可基于牛犊所有权享有牛犊占有返还请求权 D、甲对牛犊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牛犊占有返 还请求权
(三)中外质权沿革
近现代民法质权以罗马法所有权质(让与担保) 为起源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担保的目的, 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标的物 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 保权人的就该标的物受偿的担保。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4讲抵押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44讲抵押

第四单元抵押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抵押权的设立(★★★)(P220)1.什么是抵押?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财产(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2)土地①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提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016年综合题)【例题·综合题(节选)】(2016年)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

(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问题】建筑物M是否为抵押物?说明理由。

【答案】建筑物M不是抵押物。

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解析】A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将建筑物M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但由于建筑物M不属于抵押物,A银行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数额应为5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

③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提示1】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提示2】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提示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物权法律制度

中级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预习资料专题11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①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

②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提示】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

【提示】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履行义务。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

②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也以占有为权利象征;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提示】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①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②物权的标的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但都必须是特定物。

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

④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提示】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1)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2)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或者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①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对外优先)。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质权知识点总结归纳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在质权中,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或处分担保财产,但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中级经济法中关于质权的知识点总结。

一、质权的基本概念1. 质权的定义质权是指债权人以其债权为基础,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的一种权利。

2. 质权的特征(1)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2)质权是一种优先权;(3)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4)质权是一种实体权利。

3. 质权的种类(1)动产质权;(2)不动产质权;(3)债权质权。

二、质权的设立和转让1. 质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的存在;(2)担保财产的存在;(3)质权的设定。

2. 质权的转让质权人可以将其质权转让给第三人,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质权的标的物必须能够被转让;(2)质权人必须具备质权的处分权;(3)转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质权的效力和保全1. 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包括以下方面:(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2. 质权的保全质权的保全包括以下措施:(1)质权的登记;(2)质权的追索;(3)质权的保全。

四、质权的消灭和权利的行使1. 质权的消灭质权的消灭包括以下情形:(1)债权的消灭;(2)质权的解除;(3)质权的转让;(4)质权的实现。

2. 权利的行使质权人可以行使以下权利:(1)优先受偿权;(2)占有权;(3)使用权;(4)处分权。

五、质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联1. 质权与担保关系质权是一种担保权利,与担保关系密切相关。

2. 质权与抵押关系抵押是一种质权,与质权的关系密切相关。

3. 质权与债权关系质权是以债权为基础的权利,与债权关系密切相关。

质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权利,具有优先受偿、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权利。

质权的设立、转让、效力和保全需要遵循法律规定。

同时,质权与担保、抵押和债权等法律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kǎo diǎn) 合同的担保虽然进入了备考的冲刺阶段了,但是根底知识也如是要时常进展(jìnzhǎn)稳固的,下面是为大家搜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合同担保(dānbǎo)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尤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懂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一)保证和保证人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zhàiwù)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bǎozhèng)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jùyǒu)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口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yuēdìng)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债券、存款 单
应收账款
种类
仓单、提单
可转让知识 产权
中的财产权
可转让基金 份额、股票
2024/11/8
11
权利质权的设定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2024/11/8
2024/11/8
4
2024/141/8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 产。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 问: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权何时设立?
•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 问:该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 [答案] 不产生质权。
2024/11/8
9
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交付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4/11/8
10
权利质权
法定可出质 的
其他财产权 利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介绍及实物操作ppt课件

我们的机会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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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环境分析
我们是做什么的?
经营的是信用; 管理的是风险; 承担的是责任。
.
动产质押监管环境分析
我们跟合作方的关系:
风险共担、合作共赢!
我们不是合作方的附属品,要有自己的判断力。
.
动产质押监管操作流程
1. 实地考察 2. 资料收集 3. 资料分析 4. 银(担)企沟通 5. 签订合同 6. 收取费用 7. 监管实施 8. 后续管理 9. 反馈机制
a.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b. 道德风险:风险转嫁、放松审批制度、串通骗保。 c. 人员素质风险:专业知识缺乏、监督不够、制约激励机制不健全 d. 操作风险: e. 财务风险:过分追逐经济利益 f. 成长与发展风险:长远的发展规划、良好的风险文化、资本金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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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风险管理
3. 监管对象: a. 经营者素质风险:受教育程度、管理能力、道德水准等
二. 内部风险 1. 人员素质风险:专业知识不足,不能有效识别风险 2. 操作风险:不按照流程操作,操作不合规 3. 道德风险:把个人利益放在高于公司利益的基础上 4. 财务风险:过分追求个人成就,过分追逐经济利益 5. 成长与发展风险:长远的发展规划、良好的风险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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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风险管理
风险防范的主要手段: 风险识别:感知风险、分析风险; 风险计量:量化风险、评估风险; 风险监测:关注指标、提出预警; 风险控制:采取措施、配合处置。
a. 行业竞争激烈的企业不建议介入(纺织业) b. 产品严重过剩的行业不建议介入(钢贸) c. 投资过热的行业也应谨慎(光伏)
7.监管实施 电子报表发送,纸质报表填写,库存核实,
企业实时信息收集,风险防范等 8.后续管理 • 巡检:企业经营状况、库存变动、人员变动、还款意愿 • 合同归档,纸质报表收集、分类整理、归档; 9.反馈机制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42讲_质押、留置、定金

第二单元合同的担保【考点4】质押(★★)(2009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1.质权的客体类别质权客体动产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权利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③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④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⑤应收账款2.质权的设定①动产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登记生效③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④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⑤应收账款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考题1·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

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答案】A【解析】(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合同已经成立,有权主张保证债权;(2)以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本题中,并未交付轿车,故质权未设立,不能主张质权。

【考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债务人有权处分的权利中,不能用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是()。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

举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通俗易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法律概念,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词汇,但是对于它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可能并不是很清楚。

那么,让我们通过一些生动的例子来解释一下这些概念吧。

首先,我们来谈谈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一般是借款人或者买房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权利。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比如房屋)或者动产(比如车辆、存款等)。

这里我们以购买房屋为例。

假设小明想购买一套房子,但是他没有足够的资金来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款。

于是,他选择向银行贷款,银行同意借给他购房款,作为对银行的保证,小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给银行。

这样,小明就获得了购房的资金,同时银行获得了小明的抵押物,即房屋。

如果小明按照约定时间还清了贷款,那么房屋的抵押权将解除,小明完全拥有该房屋并成为产权人。

而如果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有权通过拍卖这套房子来收回借款的资金。

接下来,我们说说质押权。

质押权与抵押权相似,它也是一种借款人为了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证而提供的财产。

不同的是,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比如珠宝、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

让我们以一枚钻石戒指作为例子来说明。

假设小红正在筹划创业,她需要一笔投资来启动自己的公司。

她找到了一位投资者,但是投资者不愿意直接给她投资款项。

于是,小红选择将自己的一枚价值很高的钻石戒指作为质押物提供给投资者作为保证。

一旦小红还清了借款,她就可以取回钻石戒指,否则,投资者有权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这枚钻石。

最后,我们来说说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补偿。

这里,我们以汽车修理厂为例来说明留置权。

假设小王的车出现了故障,他将车开到了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修理厂负责将车修好并收取费用。

但是,小王并没有按时支付维修费用,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小王的车辆,直到小王支付了所欠款项。

在这个过程中,修理厂还有可能要求小王支付额外的滞纳金或者仓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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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单元其他担保方式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动产质押(★★)(P226)1.设立(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例题1·单选题】甲从乙银行贷款200万元,双方于8月1日签订贷款合同,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

因担心丙的资信状况,乙银行又要求甲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8月3日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为甲的一辆轿车,但甲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

甲到期无力偿还贷款。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乙银行主张担保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A.乙银行只能主张保证债权,因为甲未将该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B.乙银行只能主张质权,因为丙与乙银行未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债权不成立C.乙银行应先主张保证债权,因为保证债权先于质权成立D.乙银行应先主张质权,因为质权担保是债务人甲自己提供的【答案】A【解析】(1)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在本题中,丙以保证人身份在贷款合同上签字,保证合同已经成立。

(2)以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并未将轿车交付给乙银行,质权未设立,乙银行不享有质权,更无从主张质权。

【例题2·单选题】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

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丙。

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答案】C【解析】(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2.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擅自处分质物(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质物毁损、灭失(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出质人主动要求质权人实现质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2:权利质押(★★)(P227)可用于质押的权利质权的设定时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例如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权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例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专利权设定质押时,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2018年)A.质押合同签订之日B.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C.交付专利权权属证明之日D.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答案】B【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权利质押的有()。

(2018年)A.建设用地使用权B.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C.房屋所有权D.应收账款【答案】BD【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例题3·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出质的有()。

(2016年、2010年)A.支票B.土地承包经营权C.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D.应收账款【答案】ACD【解析】选项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但不能设定质押。

【例题4·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中,可以抵押的有()。

(2015年)A.应收账款B.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C.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D.建设用地使用权【答案】BD【解析】选项AC:应收账款、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不能设定抵押。

【例题5·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列权利出质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的有()。

(2015年)A.基金份额B.注册商标专用权C.仓单D.存款单【答案】CD【解析】选项AB: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考点3:留置(★★)(P228)1.留置权的行使条件(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018年综合题)【例题1·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

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

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

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将该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2010年)【答案】√【解析】本题涉及两个合同,“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和“施工设备保管合同”,甲企业欠付的40万元是“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的价款,施工设备是“施工设备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由于发生在甲企业和乙企业两个企业之间,因此不必拘泥于同一法律关系,允许留置。

【例题2·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

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

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答案】A【解析】(1)选项BC:债权人非法占有(强行拉走,骗回)债务人的动产,不适用留置;(2)选项D:债权尚未到期,尚不能留置。

2.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为开业庆典,将一块玉石交给雕刻家乙,委托乙亲自雕刻玉雕一座作为开业当天的摆件;双方约定,雕刻成果不得留置。

雕刻完成后,甲公司发现玉雕效果极不理想、显失水准,经了解,玉雕为乙的徒弟完成,遂拒绝支付报酬,乙将该玉雕扣留。

根据债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B.乙对该玉雕享有留置权C.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酬金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答案】B【解析】(1)选项A: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选项B: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不成立留置权。

(3)选项CD:乙未依约亲自完成玉雕,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3.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7.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018年综合题、2012年简答题)【例题1·单选题】李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将一辆卡车抵押给陈某。

抵押期间,卡车因车祸严重受损,李某将卡车送到某修理厂大修。

后李某无力支付2万元修理费,修理厂遂将卡车留置。

经催告,李某在约定的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修理费。

此时,李某亦无法偿还欠陈某的到期借款,陈某要求修理厂将卡车交给自己依法进行拍卖,修理厂拒绝。

下列关于该争议如何处理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6年)A.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修理费只能向李某主张B.陈某应当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其后修理厂应向陈某交付卡车C.修理厂应将卡车交给陈某依法拍卖,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借款,剩余部分修理厂有优先受偿权D.修理厂可将卡车依法拍卖,所得资金优先偿付修理费,剩余部分陈某有优先受偿权【答案】D【例题2·判断题】已经设立抵押权的动产又被留置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2014年)【答案】×【例题3·判断题】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以自有的生产机器一台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

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2009年)【答案】×【例题4·单选题】王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以其卡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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