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研究
公文的格式及行文规则概诉

(一)份号
指同一份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 编号。 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 第一行。 主要作用是便利公文的登记、分发和检查。
(二)秘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注于版心左上角第二行, 两字之间空1字。
如需同时标注保密期限,则密级和保密期限 之间用“★”隔开。 如:“秘密★1年”
(五)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 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 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 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下 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
(五)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如纪要、电报)
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 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 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 右移二字。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 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五)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3.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如主席令)
发文机关标志的三种特定格式:
1.信函式: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为全称) 2.命令:发文机关全称+命令(令) 3.纪要:会议名称+文种
(五)发文字号
是发文机关对本机关发出的公文的编号。
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如:
“国发〔2015〕2号”
错误:〔15〕第2号、 2015年二号 (2015)002号、[2015]第二号 〈2015〉2号
公文行文规则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公文行文规则公文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
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
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
它对行文关系有决定性的影响,规定着公文传递的基本方向。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有如下几种类型:第一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类,处于同一专业系统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与下级主管业务部门之间存在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三类,处于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平行关系。
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
第四类,非同一组织系统、专业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均为不相隶属关系。
如军事机关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
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
第 2 页共 8 页行文的基本规则正常有效的行文应当遵循以下普遍适用的基本规则:一、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的规则这条规则要明确两点:一是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可以作指示、布置工作、提出要求;下级机关可以向直接的上级机关报告工作、提出请示,上级机关对请示事项应予研究答复。
除了这一层关系外,在我们国家现行管理体制中,还形成了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在业务上的确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就形成了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解读按照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讲解和训练,与现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违背之处作出特殊说明。
一、党政机关公文文种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其中,决议和公报原为党的公文文种。
二、常用公文文种辨析(一)决定与决议1.决定可以由会议作出,也可由领导集体作出;而决议必须由会议审议通过。
2.决定偏重务实,决议偏重务虚。
(二)通知与指示1.通知所作安排较具体,指示所作安排较原则。
2.通知各级单位都能用,指示一般行政机关不能用。
(三)通报、通知与通告1.告知的范围不同。
通报和通知属于机关内部公文;通告属周知性公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研究综述

文书工作
SECRETARY’S COMPANION
例〉 文种解析》 ,刘伟伟、 洪 威雷合著的 《我国党政机关公 文 处 理 工 作 更 加 科 学 — ——〈党 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解 读》。
值得一提的是, 不少作者 开展了商榷式或互动交流式研 究 , 这 方 面 的 文 章 有 11 篇 , 占 比 11.8% 。 比 如 , 2013— 2016 年 , 郑 彦 离 和 赵 建 伟 围 绕公文格式要素“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 应否取消问题, 展 开了多个回合的论争; 2018— 2019 年 , 田 煜 和 范 铮 针 对 取 消公文上行文“签发人” 格式 要 素 可 行 性 问 题 在 《档 案 管 理》 《秘书之友》 也进行了多 轮争鸣。 又如, 苏武荣的 《浅 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 关键词》 一文刊登后, 受 到同行广泛关注, 针对读者来 电、 来函和电子邮件提出的相 关热点疑点, 又撰文 《贯彻执 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 例〉 应把握好几个问题》 作了 及时回应。 再如, 陈妙云发表 《关于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 作条例〉 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 文后, 引起了 《条例》 起草修 改参与者刘文森的注意, 并就 前者提出的许多文秘工作者在 公文处理中共同关注且亟待解 决的问题专门撰文作了互动沟 通 探 讨 , 对 于 更 好 推 动 《条 例》 的学习贯彻起到了积极作 用。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简论_张茂叶

公文采用特定的格式,目的是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解决公文体例不统一、格式不一致、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从而保证公文质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确保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得以顺利贯彻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18个方面规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各要素。
这里结合实际工作,为大家梳理一下其中涉及的规范性问题。
1.公文份号标注要规范。
份号即公文印制的顺序号,涉密公文标注份号有利于加强公文的管理,便于掌握公文的去向。
按照《条例》规定,公文份号在公文首页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涉密文件可标虚位,一般标四至六位,如果是两位数的文件共20号,则从0001号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0020号;如果是四位数的文件共2012号,则从000001号开始编码,一直编排到002012号。
2.密级和保密期限标注要规范。
高标密级或低标密级都会给文件的使用和管理带来不便,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利于保密的原则,合理把握和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都要标注在公文首页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例如:秘密1年、机密3年、绝密长期。
3.紧急程度标注要规范。
这是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
公文的紧急程度要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注。
不能将正常运行的公文随意标注为“急件”。
现在有些部门上报或下发的公文,不急的公文却标注了紧急程度,缓急程度标注过高,给上级领导机关增加了压力,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4.发文机关标志要规范。
这是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此类文件是机关或部门的大头文件,一般是指上报或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文件头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文号编在版头下方红线以下,一般用函类公文较多。
要取消一些部门“发文机关名称加括号并标注文种”的文件标题格式,例如:××××厅(通知)、××××局(批复)等,统一采用发文机关全称加“文件”二字或者发文机关规范化简称形式,再根据文件内容确定使用的文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解读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4.文件签发程序更加规范 《条例》规定“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 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 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 有关规定签发”。
一、新《条例》与旧《条例》对比的主要变化
5.公文要素做出了调整
《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 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 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等组成”,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 减少了“主题词”。同时,对涉密文件、紧急公文、联合行 文、公文标题等有了明确的规定:涉密文件要标注份号,紧 急公文标注“特急”“加急”,联合发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 关名称,公文标题应标明发文机关,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 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公章等。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公文形成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公 文形成的条件是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公文具有法 定效力与规范格式。
公文的质量直接反映机关的思想深度、政策水平和对社情 民意、重大问题分析掌控能力,直接关系党的意志和方针政 策的传达贯彻成效,直接体现机关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 准。
(一)公文及公文处理概念
公文:是指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 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 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 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 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三)文书、公文和文件的区别
文书:是指行为主体(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以具有固定格式的语言文字系统为载体,处理各种事务的公 文体。它既包括公务文书(公文),也包括私人书信、日记、 自传等等。
机关单位行文规则

机关单位行文规则第1条 行文要遵守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向党的机关行文,原则上应以局党委或机关党委的名义;凡向行政部门行文,一律以行政名义,避免行文混乱。
行政机关行文必要时可抄送党的机关。
第2条 在本局职权范围内,可对市政府部门行文,亦可向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
原则上本局不直接向各镇(区)的人民政府行文,必要时可根据市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职权规定,直接行文答复各镇(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或要求本局答复的有关业务问题。
第3条 本局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也可同各镇(区)人民政府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4条 请示的文件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是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行文中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同时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对越级向本局请示问题的文件,除因情况特别紧急外,原则上不予受理,并告其按行政隶属逐级向上请示;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意见”可以用于向上级、下级和平级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5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要写给领导者个人。
特殊情况,需写给领导者个人的请示或报告,可以市x局便函形式发出(要编号、经局领导签署、加盖印章)。
第6条 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本局自行行文或者由本局主办与外部门联合行文。
经市政府批准的请示事项,若需以本局名义印发的,文中都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经市政府批准”。
第7条 局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向没有隶属关系的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印发前须经其上级机关会签,并应抄送其上级机关。
第8条 公文内容涉及有关部门和各镇(区)权限的,主办科室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和各镇(区)主动协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市政府编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
(公文格式、行文规则)
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标注方法: 1.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 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 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2.如果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 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 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 3.使用统称时,同级同类机关 应用顿号,同级不同类机关应用逗 号;主送机关结束之后应用冒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 、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 ,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机关代字 准确、规范、精炼、无歧义(避免与上 级或同级机关的代字雷同)。
标注方法: 1.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位置,居 中排布; 2.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标注; 3.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4.发文顺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 001或01等),不加“第”字,在阿拉 伯数字后加“号”字; 5.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 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于同一 行。
(2)汉字数字加阿拉伯数字的表达方式常见错误:一种是用 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做序次语时,其后用顿号。例如,“1、 ……”按照规定必须用下脚点。另一种是加括号的序次语后面加顿 号或逗号。例如,“(一)、……”“(1)、……”或“(一), ……”“(1),……”等,按照规定,加括号的序次语后面不用任何 点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
与附件说明有关的问题: 1.附件说明编排不当 (常见错误是紧贴正文下面标注) 。 2.附件说明中,附件名称没有紧随“附件:”之后书写,而是另起一行。 3.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没有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而是顶格 编排或是与附件顺序号对齐。 4.使用标点符号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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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世界2012·2月中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与企业档案业务需求之间形成了真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档案的规范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将原先的职能外包转移出去,但同时不能放松对这项工作的控制,因此,需要利用档案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企业档案工作,也因此,档案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成为必然。
同时,企业以盈利和发展为首要目标,为了发展,减少成本,企业需要也愿意把诸如档案整理等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繁琐的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集中精力发展生产,这样就为档案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需方市场。
由此,档案中介机构的发展有广阔的市场。
3.发展档案中介机构有利于档案事业健康发展。
档案中介机构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不仅使企业、机关、个人的档案需求得到有效及时满足,也将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地管理纷繁复杂的档案工作提供可靠保证。
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借助档案中介机构,可以摆脱原先的档案事务性工作的包袱,集中精力于宏观管理、政策导向、标准规范的制定上;改变档案部门自身的消极形象,顺应档案事业发展要求,顺应信息时代发展要求,切实把档案工作做好;对于企业来说,借助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使企业摆脱繁琐的档案事务性工作,减少成本支出,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实现效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来说,借助档案中介机构可以便捷地办理有关档案事务,而不必看档案部门脸色或一次次奔走于档案部门之间。
因此,发展档案中介机构,不论是档案部门,还是企业或者个人,好处都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档案中介机构发展前景光明,但由于经济体制、经济基础、思想意识等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档案中介机构在我国发展还很不充分。
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促进发展,建立档案中介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同时,档案中介结构应广泛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完善档案中介机构的服务手段;建立高水平、专业化的档案中介服务队伍,满足档案中介机构整体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1]宗培岭.档案中介的社会定位[G].浙江档案,2005(5).[2]李国庆.档案中介机构理论与实践研究[G].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6.□襄樊学院管理学院张维功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有宏观与微观层次之分。
宏观上,指公文行文应遵循必要性、少而精、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微观上,指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
文章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具体差异作了比较分析。
公文行文规则党政机关研究摘要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是党政机关行文时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定,公文的行文过程反映了党政机关组织关系原则。
公文行文规则规范着公文处理的全过程,是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重要工具作用的制度保证。
但在现行公文处理和公文研究中,都存在不遵守公文行文规则或对公文行文规则理解产生歧义的问题。
探讨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对于实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基本原则党政机关现行公文法规主要有中央办公厅1996年5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1年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文对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分析主要以上述公文法规为依据。
1.公文行文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注重效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要求行文必须出于实际需要,凡不应发和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其旨在于克服文山会海、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少而精原则,要求行文应短小精悍,提倡写短文,凡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律求短。
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最终归结于注重实效、效用。
公文行文遵循必要性原则、少而精原则、效用原则是坚持公文处理活动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必然要求。
2.公文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原则。
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的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由各自的组织系统归属、地位、职责、权利范围等因素决定的。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上下级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是上下级主管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三是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同级平行关系;四是非同一组织系统机关之间的不相隶属关系。
机关之间的工作关系决定了行文关系,决定了公文的行文方向。
依此可确定公文三个行文方向: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党政机关行文关系根据机关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的内涵:首先,党政机关要分开行文。
该党行文的党行文,该政行文的政行文,该党政联合行文的就党政联合行文,不能以党代政,以政代党,党政机关不交叉行文;其次,各机关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应逐级行文,一般不越级行文,否则就会造成混乱,影响机关办事效率;再次,不得超越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文,机关行文限定于工作所管辖的职权范围内,超越了职权范围,干涉了别的机关事务,势必造成政令混乱。
二、党政机关公文行文规则的具体规定1.关于上行文。
(1)关于请示与报告的规则。
党政机关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其他机关需要阅知的可以用抄送形式。
但党政机关在需要抄送机关的规定上有差异,党的机关限定的是其他相关上级机关,而行政机关限定的是其他机关,强调不得抄送给下级机关,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抄送其他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其抄送机关的范围比党的机关要宽。
党政机关规定不得越级行文。
党的机关强调不得越级请示问题,文种限定“请示”,而行政机关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文种限定“请示”和“报告”。
党的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条例》规定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YANJIUTANSUO30示问题。
党的机关越级请示问题,必须有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否则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而行政机关只规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这意味着有例外情况,但没有说明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办法》规定,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行政机关不须经本级政府同意或授权,可以径直向上行文。
这方面行政机关比党的机关更有自主权。
对可以越级行文的例外情况,党政机关都没作出规定,一般结合发生事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如重大紧急事项,不越级请示会延误处理等。
党政机关规定,“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但党的机关规定“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这一规定就比行政机关仅限于“报告”这一种文种要宽,包括除“请示”外的所有可以上行的文种,都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2)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或领导者个人)报送公文。
党政机关规定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负责人(或领导者个人)报送公文,但都有所限定。
党的机关“除了特殊情况”,但没有具体确指,而行政机关确指“除上级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之外。
党的机关对不可报送机关负责人(或领导者个人)的文种仅限于“请示”一种,而行政机关指定的文种有“请示”、“报告”、“意见”三种,比党的机关的规定要宽。
公文必须遵循正确的传递渠道和处置程序进行处理,向机关负责人(或领导者个人)报送公文,违背了公文处理程序,不符合依法行文的要求,干扰了上级机关对文件的正常处理程序,制造了工作矛盾,延误公务,影响公文处理效率。
挟上级领导以令主管部门,企图通过领导签字表态而迫使主管部门开“方便之门”,助长了不正之风。
公文行文规则的此项具体规定是杜绝人治、倡导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关于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
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存在一种各业务部门上下垂直的条条关系,其中有些部门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双重领导,大部分和上级业务部门之间虽然不属直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存在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从而形成直接的上下行文关系。
党政机关规定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应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即“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另一个上级机关用抄送”。
党的机关限定于答复请示事项,由主送机关负责,而行政机关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2.关于下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但行政机关还包括对本系统重要行文也要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在此项规定中,《条例》的表述要更为严谨,明确抄送的直接上级机关是“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避免了《办法》所规定的“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可能会产生抄送给发文机关自己的误读。
关于部门向下行文。
党政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政各部门行文,但《条例》规定,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而《办法》规定,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但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发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意见》也规定,部门如需行文时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关于部门内设机构向下行文。
党政办公厅(室)根据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党政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
《办法》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意见》对此界定为:“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在向下级行文的规定方面,《条例》只限于办公厅(室),而《办法》不仅限于办公厅(室),还包括经政府授权同意的机关职能部门,比《条例》规定要宽。
关于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
党政机关规定要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但政府机关有限定词“必要时”,而党的机关没有此限定。
政府机关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抄送,而党的机关就不可以,必须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党政机关行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业务范围时,要协商一致。
向上行文,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上级机关决定。
向下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责令纠正或撤销。
三、关于平行文党政机关对平行文方面的规定较少。
《条例》规定,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办法》规定,政府各部门根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可以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
在《意见》中,对平行文作了较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