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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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休假规定是什么?

国家公休假规定是什么?

国家公休假规定是什么?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1)《职⼯带薪条例》第⼀条为了维护职⼯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作积极性,根据《》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有雇⼯的个体⼯商户等单位的职⼯连续⼯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享受年休假。

职⼯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作期间相同的收⼊。

第三条职⼯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休息⽇不计⼊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资的;(三)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请累计2个⽉以上的;(四)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请病假累计3个⽉以上的;(五)累计⼯作满20年以上的职⼯,请病假累计4个⽉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产、⼯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本⼈意愿,统筹安排职⼯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产、⼯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作需要不能安排职⼯休年休假的,经职⼯本⼈同意,可以不安排职⼯休年休假。

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资收⼊的300%⽀付年休假⼯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监督检查。

⼯会组织依法维护职⼯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休年休假⼜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付年休假⼯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加付;对拒不⽀付年休假⼯资报酬、赔偿⾦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事部门或者职⼯申请⼈民。

年休假、请销假制度

年休假、请销假制度

年休假、请销假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请销假制度,确保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请销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对象1、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2、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按国家规定享受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1、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年初(三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2、单位领导干部要执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科(局)级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组织部门意见。

3、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

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4、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如遇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全文

最新国家规定公务员休假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规定公务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工薪待遇较高,休假制度也是有国家相关本门直接规定的,故而近年来报考公务员的人数呈上升趋势。

国家公务员的休假规定是由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所规定的,各国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该条例为职工安排假期。

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公务员休假制度

公务员休假制度

公务员休假制度- 1 -公务员休假制度公务员休假制度公务员休假制度2017-03-18 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XX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XX年不满每年20年的,休假期为10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一、年休假安排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单位要结合 ab 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 1 -- 2 -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

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二、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五、其他事项县级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领导干部的休假安排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公务员请休假管理制度

公务员请休假管理制度

公务员请休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请休假,保障公务员的休假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务员的请休假管理。

第三条公务员请休假应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

第四条公务员请休假应当保障其正当权益,不得因请休假受到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公务员请休假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进行,应当保证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公务员请休假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请假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滥用请休假权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利用请休假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自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增强爱岗敬业意识,不得利用请休假逃避工作职责。

第二章请休假的种类和条件第十二条公务员请休假分为年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十三条公务员取得年休假的条件:(一)具有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二)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公务员取得事假的条件:(一)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二)提前向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公务员取得病假的条件:(一)因疾病需要请假,并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二)提前向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公务员取得婚假的条件:(一)结婚的公务员可以请婚假;(二)提前向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公务员取得产假的条件:(一)女公务员生育孩子可以请产假;(二)提前向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

公务员年休假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的年休假是公务员享受的一种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公务员的休息权益,使其能够恢复体力、充实知识、充电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和个人素质。

下面是对公务员年休假规定的详细解读:一、休假天数:公务员的年休假为15个工作日。

公务员在任一年度内,累计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年休假。

休假的时间一般为连续休假,原则上不得拆分为多段。

二、请假的申请:公务员请年休假需要提前向所在机关提交请假申请,一般是在提前一个月内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

请假原则上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公务员只有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三、休假期间的待遇:公务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一般不得参加工作或承担工作任务。

但是,如果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公务员回岗参加工作,可以延期休假或者安排其他补偿休假,具体安排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四、年休假的结算和失效:公务员的年休假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结算。

在某一年度内如果没有使用完年休假,不能累积到下一年度使用,而是按照工资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一般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

五、年休假的限制:公务员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一般不得外出旅游或者参加商业性活动。

这是因为年休假的目的是让公务员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提高工作效率和个人素质,而不是为了外出娱乐或者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因此,公务员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年休假。

综上所述,公务员的年休假规定为15个工作日,需要提前向上级单位提交请假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在休假期间,一般不需要参加工作任务,但有特殊情况时需要回岗,可以延期休假或者安排其他补偿休假。

年休假一般按年度结算,未使用的年休假不能累积到下一年度。

年休假期间,公务员不得外出旅游或者参加商业性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休息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和个人素质。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8•【字号】滨政办字[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字〔2013〕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法定的福利制度。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0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好干部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颁布实施,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

2009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组织实施工作进行了部署。

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能够为制度落实提供基本保障,广大干部职工对政策普遍知晓,休假的人数逐年增多,但年休假制度的保障措施刚性约束不强、应休未休年休假人员报酬兑现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思想和行为引导,既要鼓励大家弘扬爱岗敬业的优良传统,勤奋工作,勇于奉献;又要提倡劳逸结合,妥善处理工休关系,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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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省级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央、省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确保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有利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现就加强落实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休假对象
㈠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党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一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㈡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按国家规定享受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单位的人员除外。

二、年休假假期
年休假假期,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㈠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㈡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㈣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㈤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

三、年休假安排
要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人员的岗位性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休假,既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㈠制订本单位当年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于年初(三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要根据机关推行“AB”岗的要求,合理进行岗位与人员的配置,科学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年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㈡单位领导干部要执行年休假,以确保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的正常实施。

1、市级四套班子主要领导的年休假安排,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报台州市主管领导核准。

其他市级领导的年休假由其本人在年初作出计划,由市委组织部汇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核准。

2、科(局)级领导干部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市委组织部门意见。

㈢单位要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方便。

对确因工作原因不
能按计划安排年休假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㈣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

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如遇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单位要进行年休假登记管理。

对年休假要及时掌握动态、提示信息,实施报告和检查,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㈥要处理好病事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用,如不抵用的要严格按病事假的规定扣减工资福利及奖金待遇。

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底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0天。

5、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项中的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待遇及要求
要切实加强年休假的管理,通过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实现年休假的目的。

㈠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㈡不休年休假的人员,不得领取休假补贴,单位不得以经济补偿形式抵作年休假。

㈢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报销费用及免费旅游。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更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

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既要安排好工作,又要落实好年休假。

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应不同单位、不同群体需求的休假方式,健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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