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如何不同于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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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专利的定性有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专利的定性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价值影响很⼤。

那么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下⾯两个条件:
(1)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平的问题,⽽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具有长⾜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技术相⽐,该实⽤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之处在哪?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之处在哪?

The most heartbreaking distance is not that you say indifferently that you no longer care, but that you let go, butI will always live in regrets and cannot forge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之处在哪?导读:1、含义不同。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保护范围不同。

发明保护范围包括产品、产品的制作方法以及新的改进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只能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要具有实用性。

?一、含义不同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保护范围不同发明保护范围包括产品、产品的制作方法以及新的改进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只能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并且要具有实用性。

三、创造性不同发明: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新型: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其创造性低于发明专利。

四、保护期不同发明:自申请之日起二十年。

实用新型:自申请之日起十年。

五、审查过程不同由于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来说,其创造性更低,创造过程更加简单容易,因此专利局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实用新型的要求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颁发实用新型证书;而发明专利必须经过实质审查,对其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其审查程序和手续都要复杂的多。

六、后期维权不同由于在前期审查时发明专利的审查就要比实用新型的更为严格,在后期维权时处于相对优势地位,而实用新型并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在后期发生侵权过程中,很可能被判定无效。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发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专利是一种新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们生活、生产中的某一个特定技术问题具体的构思,是利用自然力和自然规律产生的一定效果的一种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由一些技术特征而组成。

比如产品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器具、部件、材料、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和尺寸等;方法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可以为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工具等。

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2、发明分为方法发明和产品发明两种类型产品发明是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

而方法发明包括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但又能分为操作使用方法和制造方法两大类型,比如对测试方法、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进一步的改进。

大多数的发明专利是对现有技术改进,比如对一些技术特征进行一个全新组合,对一些技术特征进行全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者选择产生了一个新技术效果,就可以是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法上所称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际用途的新的一个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和发明相同的地方在于,实用新型也需要是一个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理论的表述。

实用与发明不同之处在于,一,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而不能是方法,例如生产工艺、试验方法、处理方法或者应用方法,也不能是无固定形状的产品比如药品、化学物质、水泥等;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会很高,但是实用性要较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它是指通过发明人的构思,利用自然规律创造出的针对各种技术问题的新的解决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还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是对用具、器件机器、设备、装置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而提出的新方案,且该新的方案能在工业中制造出具有实用价值、实际用途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现今社会科技发展迅猛,创新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背景下,专利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在快速成长。

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种重要类型,其相比于发明专利有着更加灵活的审查标准和更短的审查周期,因而备受创新者的青睐。

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实用新型专利指的是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在现有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做出的适用于工业生产、便于推广应用且有较新的特点,不属于发明、而是属于工业界的新型技朋、新型工艺等创造。

实用新型专利不同于发明创造的在于其较低的创新高度和更短的技术距离,其突出特点是对技术方案的实质要求和对技术方案价值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势相比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具有以下几点显著优势:1.审查周期短: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时间相比于发明专利更加迅速,可以更快地取得专利权。

2.审查标准宽松:实用新型专利对技术方案的创新要求相对较低,使得更多的创新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3.保护范围扩大:实用新型专利相对发明专利更加具有实用性,可以更好地保护技术方案的实施。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通过具体的申请途径向专利局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

2.实质审查:专利局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标准。

3.公示:符合条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月。

4.颁证:经过公示期,没有异议的实用新型专利将会获得专利权颁发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指其专利权所规定技术方案的权利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特征: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包括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等。

2.获益: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他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赔偿经济损失等。

3.转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及如何通过专利号辨别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及如何通过专利号辨别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及如何通过专利号辨别来源:网络收集1. 发明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

(1)发明是一的是指运用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

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

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

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2)发明分为和两大类型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

包括所有利用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的发明。

2.所称,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的相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也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论表述。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如药品、、水泥等;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从如下几方面看区别先从中有关发明和的定义来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你可以看得出来,发明可以保护的主体比来得多,实用新型只能保护结构方面的(包括层结构),方法、材料之类的就不能保护,但是发明可以保护除了实用新型能保护的外,还能保护方法、材料等。

另外,从审查的角度来看,需要经过,即专利性审查,较为严格,而仅,不涉及专利性审查。

专利的分类及含义

专利的分类及含义

专利的分类及含义
作者:泉州佳诚专利申请网添加时间:2012-09-01 15:16:21浏览:10
我国专利共划分为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不同于发现。

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自然规律和本质。

而发明创造则是运用自然规律或本质去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包括对产品、方法的改进方案。

发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二十年,自实际申请日起算。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第一:实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实际申请日起算。

三、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实际申请日起算。

泉州佳诚专利申请网()愿与您一路携手同行,为您在知识产权竞争中保驾护航。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6大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6大区别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哪儿?在我国专利法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两种不同的专利类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护的客体不同。

而在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实用新型这种专利类型。

下面,我们以中国专利为例,从专利的保护客体、审查制度、授权时间、保护期限、申请费用、专利资助6方面来了解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保护客体不同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是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审查制度不同1、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专利:形式审查。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授权时间不同1、发明专利:18-30个月左右。

2、实用新型专利:6-8个月左右。

四、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保护期限不同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

五、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申请费用不同此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也不一样,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政府资助金额不同为鼓励发明创造,各地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给予资助,而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专利资助政策不一。

以广州市为例,对专利资助的标准如下:(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中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2011-12-2 15:50:18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专利法把专利分成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对技术的保护。

那么,发明和实用新型有什么区别呢?这是笔者在从业过程中遇到申请人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

下面我就详细谈谈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区别。

第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保护的客体不同。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发明既可以保护方法,又可以保护产品,并且,对于产品的类型也没有限制,而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并且,只能保护有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因此,方法和没有形状或构造的产品(例如高分子化合物、药品的配方等),只能申请发明专利;而有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例如机械产品、电路等),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单纯从保护客体的角度讲,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也一定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第二,发明和实用新型对创造性的要求不同。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新颖性和实用性,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一样的,但是对创造性的要求上是有区别的。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可以看到,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多了“突出”和“显着”两词,因此,发明对创造性的要求要高于实用新型。

当然,何为突出?何为显着?这是一个比较主观的判断标准。

为此,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一些参考标准,在此不作详述,笔者会另撰它文说明。

第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审批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的审批程序是: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公开→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而实用新型的审批程序是: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授权或驳回。

可见,发明比实用新型多了公开和实质审查的程序。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doc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doc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是两种不同的专利类型,其主要区别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求。

一、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指对于新颖、有创造性和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方案,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独占利用、许可他人使用并从中取得经济利益的专利。

发明专利是最高级别的专利保护,专利权有效期为20年。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可以保护技术实现方式,还可以保护技术的应用和产品的形状、材料等相关技术方面。

同时,发明专利所需要充分展示的是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工业上适用性。

但是,发明专利的申请要求比较高,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所以在立项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技术创新。

同时,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也较高,在保护范围、申请难度和费用等方面都是专利保护中最高级别的。

二、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针对技术方案的工艺结构和外观形状等的有效保护。

与发明专利不同的是,在申请的时候,不要求充分的展示非显而易见性。

同时,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要求也比较宽松,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审查时间比较短,申请的费用也相对较低。

因此,对于刚创业的初创企业和个人发明家来说,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是较好的选择。

虽然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保护范围和审查要求上存在诸多差别,但是它们两者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相同的共性。

首先,不管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都是通过最高权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权的授予,都是认证的,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其次,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都是在表达技术方案上提倡清晰明了,尽可能使申请人的技术方案不被竞争者模仿。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各有其对应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需要根据自己的技术实力和商业模式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专利类型,以达到最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物件,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

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物件,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範围小于发明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

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

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

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範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样,各种製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

因此,实用新型的範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

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

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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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专利法中规定了三种专利类型,分别是涉及技术方案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及涉及工业外观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外观(形状、图案、色彩),比较容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技术方案)区分开。

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相同,都是技术方案,往往使得二者难以区分。

二者的区别简介如下: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定义,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

换言之,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都是抽象的技术方案(例如,专利产品受到保护的客体并非是该产品本身,而是该产品中体现的抽象的技术方案),但是实用新型要求该技术方案能够承载于有形介质(产品)上,而不能没有承载介质(例如方法)。

另外,实用新型只保护其形状、构造在视觉上能掌握的产品,而不能保护微观的材料组分。

其次,根据专利法42条,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短于发明20年的保护期。

另外,根据专利法35条,只有发明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虽然审查部门会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进行选择性审查)。

最后,根据专利法22条3款,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不同。

发明需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则需要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即,发明的创造性要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更小,保护期更短,没有实质审查,创造性更低,因此常常被称为“小发明”。

我国对于使用实用新型来维权并没有太苛刻的要求,一般在起诉前出具评价报告即可(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也没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量和维权量都多于发明。

在迄今为止最大额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正泰公司就是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了国际巨头施耐德电器,在一审胜诉后,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施耐德电器向正泰公司支付1.57亿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但是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探讨,即,其创造性问题。

专利法22条3款的规定过于笼统,无法直接适用,从该条能得到的结论只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于发明。

在更为具体的《审查指南》中,其IV.VI-4部分规定了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发明的创造性区别在于:1.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一般是其所属的技术领域,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可以扩展到所有技术领域;2.评价实用新型的现有技术一般不超过2篇,而发明的现有技术的数量没有限制。

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一篇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二者不存在差别。

因为此处,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或者是否容易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是一个“有或无”、“是或否”的问题,而非“多或少”、“难或易”的问题。

换言之,在使用2篇以内的相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创造性时,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应该得出相同的结果。

这一结论对于现实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因为我国的专利法允许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这是我国特有的制度。

其原因在于1985年最初制定专利法时规定的先申请原则仅限于他人,而不包括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交同样的发明创造。

因此,同一申请人同日或不同日提出的同样发明创造不能适用先申请原则驳回也不能以此无效。


了弥补这一漏洞,1993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12条追加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但不禁止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两件申请,即不禁止“双重申请”,但禁止“双重授权”。

在“双重申请”的情况下,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先授权,之后发明由于相同或相似技术领域的2篇以内的现有技术而驳回,并且该驳回决定生效,那么理论上,先得到授权的实用新型也是不稳定的,因为该实用新型相对于发明被驳回中使用的2篇以内的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有一种理解是,例如相对于两篇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要低于发明。

此时如果达不到发明的创造性标准,那么可能会符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

但如上所述,这一理解在法律、规章层面没有基础。

因为二者的创造性差异仅在于技术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在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容易想到方面,二者的标准相同,结论均为“是”(容易想到)或“否”(不容易想到),而不存在程度的问题(比如,发明非常不容易想到,实用新型比较不容易想到)。

但在现实中发生过如下案例:权利人同日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且实用新型先得到授权,之后发明在实审中被审查员指出相对于1篇本领域的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权利人于是放弃了发明申请没有进行答复。

日后,权利人以实用新型起诉,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作为无效请求人使用发明实审中的那1篇对比文件来无效该实用新型,却被复审委维持了专利权有效!复审委在无效决定中认为,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由于种种原因,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即无效请求人没有针对该无效决定进行起诉。

这一案例似乎又颠覆了上述结论。

一个解释是,权利人虽然在实审中放弃了发明专利申请,但不代表其认可了审查员在实审中给出的审查意见。

但是我国直到2018年6月15日才出台了“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
可以退还50%的实质审查费”的政策,彼时,申请人不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并没有合理的理由,一般难以被认为不认可审查意见的结论。

更为合理的解释是,虽然《审查指南》规定了“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概念,试图将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客观化,但在判断创造性的实际操作中,仍然是由专利局或复审委的审查员以及法官等个体来进行判断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标准不统一。

尤其是,发明的创造性主要是由专利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判断,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由复审委的审查员在无效阶段进行判断的。

综上,虽然针对同日申请,如果发明因为2篇以内的相同领域的现有技术被驳回,那么理论上该实用新型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也不具有创造性,但实际上该实用新型并非必然被无效,其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以上就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如何不同于发明的介绍,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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