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皖粮仓[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粮仓[2007]157号)各市粮食局: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检〔2007〕1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全省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粮检〔2007〕195号)精神,省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把握形势、掌握主动、突出重点、集中整治,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水平。

二、行动目标突出抓好源头治理、追溯跟踪、舆论宣传,逐步建立健全以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目标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

三、重点内容(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

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

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以市为单位,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安徽省粮食规章制度

安徽省粮食规章制度

安徽省粮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生产、管理和保障粮食安全,在充分发挥粮食资源效益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和《全国粮食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范围内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和消费等领域。

第三条安徽省政府设立粮食局,负责具体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安徽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粮食生产和储备工作,保障粮食安全。

第二章粮食生产第五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粮食生产政策和技术标准,科学种植、施肥、灌溉、防治病虫害等,确保粮食产量和品质。

第六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农业生产布局,坚持以土地流转为主,推动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粮食产量和效益。

第七条粮食生产主体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定期进行土壤检测、病虫害监测等,确保粮食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扶持力度,引导他们采用科技种植,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第三章粮食储备第九条安徽省政府将设立粮食储备库,保障粮食的储备和调度。

第十条粮食储备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粮食的收购、储存和管理工作,确保粮食储备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一条粮食储备库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配合做好粮食的采购、发放和销售等工作,确保粮食的供需平衡。

第十二条粮食储备库应当对储备的粮食进行定期检测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章粮食流通第十三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粮食流通市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加强对粮食的检验和监测,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按照政府的要求,积极配合实施粮食价格调控政策,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粮食流通主体应当加强与生产主体和储备库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粮食供应保障工作。

第五章粮食消费第十七条安徽省政府将建立粮食消费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分析粮食消费的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粮行函〔2014〕194号各市,广德、宿松县粮食局:现将《“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粮食局2014年11月6日“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和经营的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粮行〔2014〕34号)(下称《实施意见》),现就加强“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目的确保“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提供的粮油产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

确保“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店管理规范。

二、监管主体与对象(一)监管主体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监管主体。

具体实施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的市场经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实施监督管理。

(二)监管对象监管对象:经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规范认定并挂牌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示范店和经销点。

“放心粮油”经营网络是市场经营的直接责任主体,应确保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放心粮油”工程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服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皖粮检[2007]12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发布日期】2007.07.18【实施日期】2007.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粮检[2007]120号)各市、县粮食局: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行为,提高案件办理效能,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安徽省粮食局二○○七年七月十八日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专案事项的受理、管理、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办理坚持依法办事、分级办理、严格保密、提高效能和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专案调查:(一)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粮食流通政策应当专案调查的;(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举报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它上级机关交办或指定管辖的;(四)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请的;(五)有关执法部门移送的;(六)通过媒体等途径披露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专案调查:(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人和危害后果的;(二)有具体事实依据的;(三)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范围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举报人不明确的除外:(一)举报内容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02号)

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9
【摘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政府储备的计划第三章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第四章地方政府储备的动用第五章地方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第六章地方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企业储备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粮食储备管理,保证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糖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糖储备库资质条件》的通知
2.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系列粮食工程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粮人联[2020]96号
3.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联[2020]99号
4.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
省分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粮联规〔2021〕3号5.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粮执法规〔2021〕4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粮明电[2010]2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0.11.09
【实施日期】2010.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做好对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
通知
(皖粮明电〔2010〕28号)
各市、县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10〕20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库存量核查及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

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皖政〔2004〕72号)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
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核查。

重点对粮食收购者是否按照要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跨地区收购是否向收购地粮食部门备案,开展代收代储是否签订正式合同和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以及外资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情况进行核查。

对按规定未取得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19•【文号】国粮政〔2010〕179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国粮政〔2010〕179号各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的要求,现将《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所有从事粮油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中央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央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标准。

二、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粮食企业)必须保持符合规定的最低或最高库存量标准。

中央粮食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中央粮食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

三、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中央粮食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收购量的百分之二十。

(二)从事粮食加工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百分之二十。

(三)从事原粮销售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百分之二十,从事成品粮销售的中央粮食企业的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百分之十五。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竞价销售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受安徽省粮食局、财政厅委托,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承担本次竞价销售交易业务的组织工作。

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此次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及所有参与竞价交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粮食竞价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控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章交易资格第四条竞价交易的卖方为经批准的安徽省省级粮食储备库(本库点不能购买本库点的粮食)。

第五条竞价交易的买方必须是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章交易准备第六条参加竞价交易的卖方须向批发市场提供有效的《竞价交易委托书》、《承诺书》和分库点竞价交易清单,交易保证金从货款扣除。

第七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交易代表须在报到时交验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并按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55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取得竞买资格。

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竞买。

买方可在交易会前到卖方仓库直接看货,卖方需提供方便。

第八条批发市场在查验相关资料并收取保证金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入场券等。

竞买方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

第九条批发市场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代表应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四章交易地点、时间第十条交易地点设在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合肥市芜湖路319号良苑商务会馆三楼交易大厅)。

第十一条交易时间为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

第十二条买方代表入场时间(以现场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交易时间如有变更,批发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五章交易秩序第十四条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按时入场。

第十五条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交易现场严禁吸烟、大声喧哗、打电话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严禁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严禁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竞价交易秩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
量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皖粮调[2008]4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8.04.17
【实施日期】2008.04.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粮食局、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皖粮调〔2008〕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规定并公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的通知》(国粮电〔2007〕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粮食经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