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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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项法律,于2002年12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分为八章六十条,主要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各方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包括保护生产安全的责任属于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坚决防止和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加强人们对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等。

《安全生产法》对各方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政府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等。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劳动者担任安全生产监督员,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

《安全生产法》还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不按照法律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引发事故或者发生职业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严重违法安全生产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总之,《安全生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各方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现行最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于2002年颁布实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安全生产法也从此成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与人民幸福的重要法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分为总则、专门规定和附则三部分,共计72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从第二章至第六章,规定了不同领域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监管措施。

其中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企业要依法规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等,以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规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包括了工程建造前安全生产投资评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特别规定和运营管理等,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在使用建筑物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是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工业企业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销售、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中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不对人民群众造成安全威胁。

第五章是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了煤矿、金属矿山等矿业企业的应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如硐室支护、通风系统建设等,从而有效避免矿难的发生。

第六章是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的,从公路、铁路、水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规定了运输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对各种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为各个领域进行安全规范的同时,安全生产法还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规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机构和地方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包括了对生产经营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此外,还规定了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途径,以保障安全生产法律的完善执行和有效推进。

最后,安全生产法的附则对一些特殊行业和人群的安全生产提出了特别要求,如对煤炭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审核、职业卫生管理、集中供热和供气、建筑用电安全等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一、《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原则、责任、措施等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生产活动时,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安全生产必须放在首位,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3.综合治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防范和控制危险因素。

4.整体推进:全员参与,协同推进安全生产。

5.法制保障: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实施。

根据《安全生产法》,企业需要履行的主要责任包括: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2.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做好生产设施、设备和工艺的安全检测、试运行和验收工作。

4.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5.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7.建立和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也涉及到了安全生产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有责任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具体要求如下:1.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条件和设备。

2.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向劳动者提供使用说明。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确保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防止劳动过度导致工伤事故。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劳动者提供特殊保护措施。

6.提供安全记录和事故统计报告,接受劳动者的监督。

三、《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消防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1.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2.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

3.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

4.根据消防法规定,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五项基本原则包括:
第一,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至上。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并规定了雇主必须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第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法》提倡预防为主的理念,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强调综合治理和综合防范。

第三,全员参与,责任明确。

《安全生产法》强调整个企业每个员工都应该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并规定了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社会共治,协同推进。

《安全生产法》倡导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监督,要求企业和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法制保障,严厉监督。

《安全生产法》强调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和监督,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制保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五项基本原则的确立,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导,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同时也为我国建设一个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保障员工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该法共有十八条规定,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指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第二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重大意义和基本原则,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并提出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纲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第四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作用,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保护员工的安全生产权益。

第五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设施和生产条件。

第七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队伍,并明确了监督检查的频次和方式。

第九条规定了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第十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并对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入调查。

第十一条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规定了依法追究责任的原则和范围,明确了事故责任的划分和追究方式。

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和处罚,对违法行为给予经济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追究,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

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安专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和责任及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

下面将对该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安全生产法》共分为13章89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制度。

该法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优先保护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制度。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

该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国家安全监督行政部门是主管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是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

这些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另外,《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购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等等。

雇主必须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组织安全生产培训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违法行为者,国家安全监管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该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机构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力地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雇主和劳动者要共同努力,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节安全生产法律责任4-0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与安全措施的落实。

4-06 AA.爆破、吊装 B.高空施工、电力安装 C.采掘、架设 D.易燃易爆物品试验5-06.重视与保障从业人员的(),是贯穿《安全生产法》的主线。

5-06 B A.知情权 B.生命权 C.健康权 D.批判检举权6-0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由()负责。

6-06 BA.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B.生产经营单位C.被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所在中介机构D.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7-06.《安全生产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06 C A.公司 B.工厂 C.基本生产经营单元 D.个体工商户8-0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形式,包含()。

8-06 D A.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B.宪法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C.司法责任与民事责任D.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9-0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备案。

9-06 CA.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B.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管理部门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与有关部门D.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0-0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缴纳。

10-06 D A.从业人员B.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共同C.生产经营单位要紧负责人D.生产经营单位11-0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作业场所与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由()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性法律,主要内容如下:
1. 基本原则: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人民群众参与。

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的管理应当包括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设施、应急救援等。

3.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分别为企业主体、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

4. 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应当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和处罚等,以确保生产单位们的安全生产责任得以履行。

5. 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应急:安全生产预警和事故应急系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并加强管理。

6. 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教育和宣传是安全生产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必须进行有针对性和普及性的安全宣传与教育,确保全民都能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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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他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体。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化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军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这样规定有3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其地位和权利作出了如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下,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如果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当断不断,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它规定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

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九: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职责,要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为广大职人群众所掌握,将其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了政策措施的导向,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十二:安全生产奖励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予奖励。

它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规定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增)三是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增)四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新增)五是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中三种评价方法的区别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的区别1.首先体现在时间上。

安全预评价是在项目建设前开始进行的评价活动。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项目竣工后、试生产运行正常后,正式投产前。

前两个的时间点的要求比较苛刻。

安全现状评价则没有时间点上的具体要求,一般就是指投产后的任何现状时间点。

2.其次,在进行评价的依据上也有所不同。

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是评价对象初步设计、设计,安全设施验收报告等。

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依据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或安全管理等的要求进行的。

3.最终结论目的不同。

1)安全预评价给出危害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

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用以指导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2)安全验收评价查找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是为安全验收进行的技术准备,最终的安全验收报告作为申请项目安全验收的依据。

3)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生产方式、工艺、装置或作业场所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查找存在的危害因素确定其程度,预测事故危害的可能性;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目的是指出建设项目的目前安全状态水平。

安全生产法的司法解释与心得体会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篇一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程序1、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安监局所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做出的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内向县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安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安监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安监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受理:县安监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有缺项的,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经补正后,再立案受理;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函。

3、审理准备:市安监局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县安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县安监局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4、作出复议决定:县安监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安全生产法司法解释篇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查封、扣押的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7)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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