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等等
中国法律法规

中国法律法规中国法律法规是中国现行的宪法性法律法规,规定了中国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政策和法规。
《宪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具有应当服从和遵守的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定义了中国政府部门和行政组织、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权力分配、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等原则,为实施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根本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民法总则是最重要的形式性依法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
其他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等。
中国的行政法规是指地方官方发布的相关规章,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如《上海市的水资源保护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动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北省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障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保险执法暂行规定》、《海南省劳动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等。
另外,中国法律法规中还包括部颁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军队内部的军事法规等。
最后,中国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拟定和变更,以确保其符合国情、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规体系的组成

法规体系的组成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构建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包括五个部分:1.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又称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2.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体系与法律实施密切相关,但其形式和内涵要比法律实施体系更加丰富。
法治实施体系着重强调的是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内容。
法治实施体系的构成具有三个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是法治实施体系是法律实施体系的重要体现,是对法律实施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体系为基础,与法律规范体系化要求相适应;二是法治实施体系的构成没有囊括法律实施工作的所有方面,立法、法律监督和法律保障等法律实施没有涵盖进来,主要是针对执法、司法、守法等宪法、法律实施提出的体制机制建设要求;三是法治实施体系是对宪法、法律实施的工作体制机制提出的制度化和体系化的要求,目的在于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体制机制,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3.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包括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政治意义上的监督,也涵盖了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由特定监督主体依据法定授权对特定的被监督对象履行监督职责所进行的法律意义上的监督。
法治监督体系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事业,不仅仅停留在法律监督体系的层面,也就是说,法治监督体系的内涵和外延要远远大于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全局限于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法治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构成。
柬埔寨法律法规大全

柬埔寨法律法规大全柬埔寨是一个位于东南亚的国家,其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柬埔寨,法律法规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
本文将对柬埔寨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介绍,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全面的了解和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看柬埔寨的刑法。
根据《柬埔寨刑法典》,对于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比如,对于盗窃罪、抢劫罪、杀人罪等严重犯罪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同时,刑法还涉及到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对于精神病患者的司法审判等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柬埔寨的《民法典》对于合同、财产、继承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民法提供了明确的仲裁程序和赔偿标准,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财产的继承和转让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个人和家庭财产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除此之外,商法和劳动法也是柬埔寨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商法对于公司设立、商业合同、知识产权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劳动法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包括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总的来说,柬埔寨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完善,涵盖了各个领域,为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对柬埔寨法律法规的了解提供帮助,谢谢阅读!。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庞大人口的国家,也是一个拥有独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国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构成。
在这个体系之下,还有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例如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
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以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法院制度中国的法院制度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和监督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其中基层人民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官制度中国的法官制度是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的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的法官制度分为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两种类型。
职业法官主要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经常接受培训和考核的专业法官。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区居民等随机选出的人员,参与审理案件,向法官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维护法治和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例如,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成果。
五、社会治安维护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国通过打击各类犯罪、整治社会乱点、维护社会稳定等措施,保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在近年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中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清单引言概述: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是社会管理和运行的重要依据,它们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的定义、特点、作用以及其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
正文内容:1. 法律的定义、特点和作用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
1.2 法律的特点: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1.3 法律的作用:法律在社会管理中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2. 法规的定义、特点和作用2.1 法规的定义:法规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公布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
2.2 法规的特点:法规具有适用性广泛、具体性强、时效性和监管性强的特点。
2.3 法规的作用:法规在社会管理中起到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效能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3. 规范的定义、特点和作用3.1 规范的定义:规范是由行业协会、行业组织或专业机构制定、公布并具有指导性的行业标准或行为准则。
3.2 规范的特点:规范具有行业特定性、指导性强、灵活性和自律性的特点。
3.3 规范的作用:规范在社会管理中起到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水平、促进行业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4. 部门规章的定义、特点和作用4.1 部门规章的定义:部门规章是由政府部门或行政机关制定、公布并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特定领域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
4.2 部门规章的特点:部门规章具有领域特定性、具体性强、权威性和监管性强的特点。
4.3 部门规章的作用:部门规章在社会管理中起到规范特定领域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效能、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5. 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5.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法规、规范、部门规章的制定和执行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安全和权益。
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

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近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国家不断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路径,并建立了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确保法治的全面覆盖和协调有序的实施。
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是什么?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法规、司法制度、执法机制和社会共治为支撑,构建起的有机整体。
它以依法治国为理念,强调依法治理和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框架。
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构成宪法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为最高的法律。
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构建五位一体法治体系的基础。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颁布的、具有普遍规范作用的法律文件。
它对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和管理,保障法律的严格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若干级人民法院、各种法庭和其他法官、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以及涉及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各种程序规定、司法政策等。
在司法制度的指导下,中国法院和检察院能够更好地运作,公正地化解争端,维护社会稳定。
执法机制执法机制是指政府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工作要求、规范和机制。
它涉及到行政管理的各项事项,包括执法行为的制约、执法程序的规范、执法机关的监督等等。
在制约和监督下,执法机构能够真正履行执法职责,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社会共治社会共治是指民间各个群体主动参与到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公共服务中,在同一目标的基础上,发挥积极和向上的作用。
社会共治强调承担个人和社会责任,注重社会和谐以及市民的自我管理和自律。
五位一体法治体系的实施——实践与成就五位一体法治体系的实施必须依证依据,以宪法为首要法律依据。
在宪法法规的规范下,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保护人权、促进公平、实现公正。
在司法制度的推动下,执法机制得以完善,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在社会共治的指导下,人民对法律的意识和对法治的尊重得到提高,人民的满意度和安全感逐渐增强。
五位一体的法治体系的实施也得到了丰硕的成果,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列举生活中常见的规则有哪些
列举生活中常见的规则有哪些
生活中有很多常见的规则,例如家庭规则、社会规范、法律法规等等。
家庭规则通常由家长制定,旨在维持家庭的和谐与秩序。
常见的家庭规则包括尊重长辈、遵守宵禁、勤俭节约等等。
社会规范是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旨在促进社会秩序与和谐。
例如,尊重他人的隐私、排队等待、不乱扔垃圾等等都是社会规范。
法律法规则是由政府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准则。
人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民法、交通法等等。
除了以上提到的规则外,还有许多其他的规则。
例如,在学校里,学生需要遵守课堂纪律和考试规则,教师需要遵守教学规范和师德规范。
在工作场所,员工需要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雇主需要遵守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
此外,还有一些行业规范和标准,例如医院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等等。
总的来说,规则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遵守规则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规则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
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
法律法规常识基本知识是指人们应当具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
它们不仅涉及到法律法规的内容,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尊重法律,并依法办事。
1.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标准,是指导国家工作的总章程。
它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如国家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人权方面的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等。
2. 民法:民法是指指导公民的一般法律,主要规定公民在生活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它涉及到婚姻家庭、交通运输、经济合同、劳动关系、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法律,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全的法律之一。
它既包含了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罪刑处罚,也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4. 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政府机关的行政活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协议等内容。
5. 经济法: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社会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外商投资、税收、保险、银行业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
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基本常识法律法规基本常识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法规是人们共同生活和交往的基础规范,对于每个公民而言,了解和熟悉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法律法规相关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
一、法律法规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它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
法律法规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发展。
它们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约束性的特点,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法律法规的层次结构一般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级别。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事务的总规范,行政法规是政府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规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为本地区制定的法规,部门规章是各个部门为自身管理工作制定的规范。
三、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有关机关会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律法规的解释主要由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而适用则由具体实施机关进行。
解释和适用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法律法规的含义,防止出现理解歧义和不统一的情况。
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我们享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同时也有一些法定义务需要履行。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等,而法定义务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合同等等。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够享受到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的违法和处罚当人们违反法律法规时,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处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等。
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到个人的名誉和利益,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素质。
结语法律法规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常识对于每个人都至关重要。
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为了规范和保障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运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细化介绍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物业管理法、建筑法、卫生法等等。
以下是详细内容:一、物业管理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方式,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费用、物业管理组织等方面的内容。
2.《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的经营行为、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等进行具体规定。
二、建筑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条件和限制。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三、卫生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2.《居民住宅小区卫生管理办法》:对居民住宅小区的卫生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绿化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消防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措施。
五、民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物业所有权的归属和转让、物业的使用权等方面的内容。
2.《合同法》: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全文2.《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卫生管理条例》全文6.《居民住宅小区卫生管理办法》全文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9.《合同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对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的维护、安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运行、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管理。
2. 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规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3. 物业管理组织: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所组成的物业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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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0〕12号【发布日期】2010-09-13【生效日期】2010-09-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题词:劳动争议规定司法解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再审初探——以法院决定再审与检察建议为视角作者:周曦发布时间:2010-04-19 09:34:51内容摘要: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法院得以对本院认为“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主动重新审理,纠正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建议则是近年来司法界着力探索的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新机制。
本文通过对一起民事再审案件的原审判决和再审处理流程的剖析,探讨了法院决定再审程序和检察建议机制的启动和运作。
关键词:再审证明责任检察建议调解一、案情简介2001年1月31日,荣昌县双河街道居民吕某和Z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签订《售房协议书》,约定吕某以59231元购买Z公司开发的位于双河街道中和街3号楼2-2号住房一套,Z公司负责装修该房屋的卫生间、厨房、窗心、门心后,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吕某;若延期交房,Z公司应按每延迟一天10元的价额支付违约金。
签订协议后,吕某按协议书约定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5万元。
后Z公司延迟至2003年3月才交付房屋(具体交房时间因原告交房未签署文书而不能确定,但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实际交房时间延迟至2003年3月的事实进行了自认),且吕某发现房屋的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都未按Z公司售房时的口头承诺施工,遂拒绝给付剩余房款。
Z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办好前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后,因吕某未结清房款,也一直拒绝交付产权证。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吕某诉至荣昌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Z公司未依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并实施卫生间装修、抹平厨房地面及安装门心、窗心的施工,应承担逾期交房及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以及承担2001年12月31日约定交房日期至2003年3月实际交房时段的租房损失。
诉讼中,被告Z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吕某因违约逾期给付房款,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的赔偿8000元。
法庭调查中,除双方身份证明和《售房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等主要证据以外,原告吕某申请证人到庭并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未按约定对卫生间、厨房地面及门窗进行加工以致原告另行付费装修,以及原告为获得违约赔偿多次找被告协商等事实。
被告Z公司举证证明被告在2006年7月20日即办好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通知原告,但原告至今未领取也未结清房款。
庭审中,双方对交房时间延迟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吕某以被告Z公司逾期交房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以及租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交接房具体时间,不能查明被告有无逾期交房的事实,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房产证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已办理好产权证,仅因原告一直未结清房款而没有交付,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以被告交付房屋未按售房协议约定实施卫生间装修、抹平厨房地面及安装门心、窗心的施工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无相关合同约定,故不予支持。
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逾期支付房款产生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通知了反诉被告(即本诉原告)结清房款并领取房产证,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主张。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驳回原告吕某对被告Z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Z公司对反诉被告吕某(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吕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
法院经审委会讨论通过决议,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经再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Z公司支付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吕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500元。
(二)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吕某支付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Z公司购房尾款11260元。
以上一、二项款项抵消后,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吕某实际支付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Z公司6760元。
(三)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Z公司将本案关联的荣昌县双河街道中和街3号楼2-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吕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荣昌县法院予以确认。
二、原审判决的分析1、原审判决错误之处本案原审判决同时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这一堪称“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判决,导致原告吕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介入进行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出具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履行是否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被告Z公司负有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原判认为吕某无证据证明交房时间,不能查明Z 公司延迟交房的事实的认定,被告延迟交房的事实存在,违反了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义务。
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抗诉条件,故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法院依法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依法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后,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可见其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之处。
笔者认为,检察建议认定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是正确的。
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被告未能举证支持其抗辩理由,应当承担未能履行证明责任所致的不利后果;原审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