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规程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促进预算绩效运行的科学、高效、有效,提高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达成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财政厅预算绩效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将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分为预算监控、绩效监控和运行监控三个方面,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程序。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规程的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预算监控第五条预算监控是指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的科学、规范、有效执行。
第六条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年度预算目标制定预算监控计划,并按计划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及问题,接受省财政厅的监控检查并纠正问题。
第八条省财政厅应当对预算监控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章绩效监控第九条绩效监控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绩效目标的达成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绩效实现中的问题,提高绩效水平。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制定绩效目标,并及时上报绩效实现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应当对各级财政部门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及时通报优秀绩效表现予以奖励并指导改进不足。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应当对绩效监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运行监控第十三条运行监控是指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应当制定运行监控计划,并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进行监控。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运行情况和问题,接受省财政厅的监控检查并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应当对运行监控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沧政字[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沧政字〔2009〕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沧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
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由市、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二)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三)责任追究原则。
预算管理强调预算部门的财政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公开透明原则。
预算绩效管理及财政支出结果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预算资金配置绩效、执行效率和使用绩效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办法,并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 组织、指导、协调本级预算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预算绩效说明书和绩效预算草案,并进行审查和预期绩效评估;(三)具体编制本级政府绩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绩效预算; (四)具体组织本级绩效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监督检查和控制;(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本级绩效预算的变更事项;(六)负责组织、指导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工作;(七)负责审查本级预算部门绩效自评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批复部门;(八)具体组织对财政支出项目的绩效再评价;(九)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十)具体考核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综合支出绩效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工作;(十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绩效问责建议;(十二)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绩效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结果情况; (十三)负责公开本级年度预算和重大项目的绩效结果情况。
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沧州市出台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发文时间:2012-02-08沧州市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冀政办[2011]37号)精神,确保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沧州市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暂行)》(沧人社字[2011]413号)。
《指导意见》指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核心,完善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
在具体实施中,为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二是“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三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四是“分类管理,逐步规范”,五是“公开操作,严格考核”。
《指导意见》明确,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效能补贴、综合目标奖励三部分组成,分别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一定比例。
岗位津贴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以权重系数决定不同级别岗位的津贴分配。
同一类别工作人员要综合任职资格、岗位责任、风险程度、工作环境、劳动强度、科研任务等因素,确定主体工作岗位到一般工作岗位的级别。
工作效能补贴主要依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益的完成情况,根据量化考核得分所占百分比进行分配。
工作数量包括岗位目标工作量和出勤等因素,实行量化考核;工作质量根据单位工作性质进行质量监控,采取量化打分;工作效益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所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综合目标奖励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单位要对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把管理创新、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个三个等次,用分配系数决定具体数额。
《指导意见》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公共支出与采购》
【年(卷),期】2011(000)00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8-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2
【相关文献】
1.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J],
2.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聘请评审专家论证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无
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评析\r——以《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例 [J], 杜洪洲
5.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为了提高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水平,确保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监督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促进财政预算的科学编制、实施和监督,以保障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提高财政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必须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基础上,保证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公开透明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3. 管理便捷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注重简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减少冗余环节。
4. 激励约束原则:预算绩效管理通过奖励优秀绩效、约束差绩效,激发工作积极性,并加强责任追究。
5. 系统性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全面考虑各环节的协调和一致性,确保绩效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三、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容和流程1. 制定绩效目标:各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明确目标的完成期限和具体指标。
2. 绩效指标的制定:各部门按照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指标,并明确指标的权重和考核方式。
3. 绩效计划的制定:各部门根据绩效指标,制定相应的绩效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4. 绩效执行和监控:各部门按照绩效计划进行工作,实施绩效目标,同时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 绩效评估和考核:按照绩效指标和计划,对各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绩效评价。
6. 绩效改进和优化:各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高绩效水平。
四、预算绩效管理的保障措施1. 提供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和人力资源,为绩效管理提供支撑。
2. 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科学、精确、快捷的数据支持。
3. 加强绩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绩效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4. 加强对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部门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进行工作。
5. 建立激励和惩罚机制,对绩效优秀的部门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部门进行惩罚和督促改进。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沧政办字〔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4号)精神,按照《沧州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沧政字〔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市以下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美丽沧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厘清边界。
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律,把握生态环境领域特点,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对应由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切实承担责任,实现权责匹配。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

河北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河北省政府颁布了一项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以确保预算绩效实行正常并提高预算绩效。
以下是这个规程的内容: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政府机构及其部门在预算编制、执行和评价的绩效运行监控中的工作。
工作程序:1.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建立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应当建立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机制,使预算绩效实现有效管理和监控。
2. 绩效指标设定每年开展绩效指标设定,并将其建立与年度预算编制体系和绩效管理体系。
3. 预算绩效计划编制省级预算绩效计划根据绩效目标、指标和工作任务制定。
预算绩效计划应纳入本级政府工作规划和国家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绩效目标考核绩效目标应当是具体而可量化的。
指标可以根据绩效目标分为关键绩效指标和基础绩效指标。
关键绩效指标用于衡量各项政策法规对绩效目标的影响,基础绩效指标则用于对政策法规本身的评估。
5. 预算绩效管理评估定期进行预算绩效评估,评估工作应当通过评估负责人和评估团队的联合工作完成。
6. 预算绩效信息披露需要公开的预算绩效信息应及时公开,以保证信息透明度和监督作用。
7. 预算绩效考核结果公布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相应管理部门汇报。
工作要求:1. 绩效评价应当建立在准确的数据和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2. 绩效评价重要工作之一是对指标分配的合理性进行评估;3. 绩效评价应与其他衡量因素相结合,为决策提供更全面的反馈信息;4. 绩效评价应重点关注结果的质量和效益,而不是单纯地追求进度;5. 绩效评价应加强对成果的跟踪和监督,确保绩效继续改进以满足需求和贡献。
河北省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工作规程旨在确保预算绩效的实际有效,从而为该省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定和实施带来极大的支持和建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沧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预算管理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执行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预算部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预算绩效管理组织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二)科学规范,公正公开。
突出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系统设计,突出重点。
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涵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必须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加大力度,积极推进。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中央、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五)预算部门的预算批复及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六)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七)审计机关对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预算编制第七条绩效预算是指按照绩效思想和原则编制并包含清晰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明确的支出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的预算。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编制年度绩效预算和部门绩效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编制未来三年滚动绩效预算草案。
第八条绩效预算包括政府绩效预算、部门绩效预算和项目绩效预算。
项目绩效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财政部门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支出。
项目资金分配要逐步引入公开竞争机制,依据项目绩效择优安排。
第九条绩效目标是指为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其制定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尽可能采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条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及其他耗费;(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绩效指标是考评财政资金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标尺和工具。
设置绩效指标应以考量内容为基础,并注重以下因素:(一)相关性。
指标应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二)重要性。
筛选最具预算事项特点的指标,或最具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审核要求的核心指标;(三)可比性。
对具有相似目标的预算事项要设定共同的绩效指标,以保证结果可以相互比较;(四)系统性。
指标设计应涵盖全面,综合反映预算支出的预期效果;(五)经济性。
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指导预算部门研究构建相关绩效指标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绩效指标体系灵活扩充和动态管理,为推进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强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预算部门要在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同时,编制部门和预算项目的预算绩效说明书,并组织对本部门所申报预算事项实施预期绩效自评。
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随同预算建议计划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组成评审工作组,对预算部门上报的预算绩效说明书和预期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对预算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申请资金额度的合理性,以及为完成绩效目标所计划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等绩效情况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通过核对资料、实地勘察,综合运用一系列考评方法,依据绩效标准,结合财力可能,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批复预算部门,对预算项目作出优先立项、予以立项并调整预算、延后立项、不予立项四种结论。
第十六条只有通过评审论证且预期绩效较好的预算项目才能列入项目备选库,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内容和绩效低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流程,不能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七条预算事项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应当使用统一的绩效标准进行评判。
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资金绩效优劣的标杆,基本类型有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辅助类型有经验标准、平均标准、区域标准和国际标准等。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流程,根据部门预算绩效草案汇总编制政府绩效预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中介机构参加预期绩效评审论证工作。
所聘专家或中介机构应当从专家库和中介机构库中选取。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突发事件等特殊因素需要调整和补报绩效内容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第三章绩效预算执行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对审定的绩效目标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预定目标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预算部门应当制定预算绩效实施计划,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报告绩效目标完成进度。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随时考评预算部门绩效完成情况,严格资金拨付,做到资金支出进度与绩效实现程度协调同步。
第二十四条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预算部门要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矫正措施,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绩效标准和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应重点考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性;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预算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
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按照不同标准可分为综合评价、部门评价和项目评价;预算部门自我评价和财政部门再评价;阶段评价和结束评价;支出结果评价和支出管理评价;直接评价和委托评价等。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
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
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九条预算部门负责实施本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自评报告。
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以及组织重点再评价。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具体实施,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实施。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是:(一)前期准备。
确定评价对象、组成评价机构、拟定评价方案、选择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等。
(二)组织实施。
评价数据和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预算部门和预算项目基本概况、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存在问题和建议以及评价结论等。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
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秉持客观公正,体现公信力。
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可、差四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实际绩效未能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依照《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五条上级财政部门在指导、监督、考核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对下级财政部门综合支出绩效评价和重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预算部门自评和所组织的重点再评价情况,撰写综合绩效评价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经批准后,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三十八条预算部门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财政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预算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业务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条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干预和影响预算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和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沧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扩展阅读: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提高财政支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效益为目标,将绩效理念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全过程,运用一系列绩效管理方法实施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结果导向原则。
预算管理各个环节要以结果为导向,强调预算安排与支出结果之间的有机联系,注重财政支出的有效性。
(二)目标管理原则。
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