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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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多少个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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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多少个部?序言:全国有多少部级干部?有多少部级机构?一、正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安全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总计:101,还不包括各全国各省市的部级单位四、副部级党内:1. 中央警卫局2.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馆3.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4. 求是杂志社5. 中央编译局6.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1. 国家统计局2. 国家林业局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 国家知识产权局5. 国家旅游局6.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7. 国务院参事室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 中国地震局10. 中国气象局1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12. 国家信访局13. 国家粮食局14. 国家物资储备局15. 国家烟草专卖局16. 国家原子能机构17. 中国国家航天局18. 国家外国专家局19. 国家海洋局20. 国家测绘局21. 国家邮政局22. 国家文物局2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4. 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上海)总部25. 国家外汇管理局26. 国家核安全局2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8.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9.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30.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31.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32.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33.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34.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35.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36.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37.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38. 中国国家博物馆39. 中国故宫博物院40.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41. 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代管之副部级机构42.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43.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44.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银行证劵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农业银行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1.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12. 中国光大集团公司13.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4.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7.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1. 华中科技大学2. 清华大学3. 北京大学4. 天津大学5. 南京大学6. 复旦大学7. 山东大学8. 吉林大学9. 厦门大学10. 重庆大学11. 东南大学12. 中南大学13. 四川大学14. 兰州大学15. 同济大学16. 南开大学17. 浙江大学18. 中山大学19. 武汉大学20. 哈尔滨工业大学21. 大连理工大学22. 中国人民大学23. 北京师范大学2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5. 北京理工大学26. 中国农业大学2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9. 西安交通大学30. 西北工业大学31. 上海交通大学中央管理的其它单位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新建集团)2. 中国日报社3. 光明日报社4. 经济日报社5. 科技日报社6. 中国中央电视台7. 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8.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9.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10.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1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13.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14. 中国矿业联合会1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1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17. 中国商业联合会18.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9.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总计120个,还不包含一些省市地方的副部级单位。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5.25•【文号】人发[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精神,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公安机关“入口”关,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以下简称《录用办法》)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地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

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公安机关统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实施操作的困难,提高了考录工作的效率,严把了公安机关进人关,保证了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就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前各地都有⼀部分职⼯夫妻长期两地分居,不仅给职⼯⽣活带来⼀定的困难,对⽣产建设也有⼀定影响。

解决职⼯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是关系到调动⼴⼤职⼯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件⼤事。

各级组织、⼈事、劳动和公安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民政府的领导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针,从有利于⽣产建设,有利于⽀援边疆和三线建设出发,根据⼯作需要与可能,既要逐步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职⼯的实际困难,⼜要适当控制城市⼈⼝、职⼯总数和商品粮销量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和先后缓急,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这个问题。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对于分居两地的双职⼯,⼀般应本着⼤城市就中⼩城镇,内地就边疆,⼀⼆线地区就三线地区的原则,通过组织调动解决。

凡按这⼀原则调动的,不要强调⼈数对等。

双⽅应主动联系,互相⽀持,细致地做好职⼯的思想⼯作,调⼊地区应妥善安排⼯作。

⼤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分居的双职⼯,可以互相调动,彼此都应积极⽀持,不要强调⼈数对等。

调进或调出应根据⼯作需要、家庭实际情况等各种因素,具体协商确定。

从边疆调往内地,从三线地区调往⼀⼆线地区,从⼩城市调往⼤中城市,从各地调往京、津、沪三市的,要从严掌握。

中央⼀级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两地分居的双职⼯,⼀般应将在京⼀⽅调往京外⼀⽅所在地区就近安排⼯作;也可以根据⼯作需要将分居的双⽅调往第三地本系统所属单位安排⼯作。

在京⼀⽅因⼯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困难,确实不能调出,需要将京外⼀⽅调来北京的,应区别⼲部和⼯⼈,分别报民政部政府机关⼈事局和国家劳动总局,根据该单位为解决分居问题调出调⼊北京⼈数⼤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进⾏审批。

调⼊的职⼯,原则上由各单位⾃⾏安排⼯作。

为照顾夫妻关系调动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时,亦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由⼈事、劳动部门办理。

调动以后,仍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作。

党群政法系统机构编制管理

党群政法系统机构编制管理

三、民主党派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民主党派
民盟 民建 农工党 致公党 民进 九三学社 台盟 民革
从事教育、科技、文化事业的中上层知识分子
经济界人士
医药卫生界中上层知识分子 归侨、侨眷的中上层人士、其他有海外关系的 代表性人士 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知识分子
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
台湾省人士
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其他爱国民主人士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
办 公 厅
信 访 办 公 室
人 事 代 表 工 作 委 员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政 经
法务 济
制司 委
委 员
法 委
(
员 会

员 会
预 算 工

教 育 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 员 会
环 境 资 源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农 业 与 农 村 委 员 会
制 和 民 族 宗 教



文 史 和 学 习 委 员 会 及 其 工 作 处




工 作 处
和 外 事 委




六、政法机关机构编制管理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劳 动人事部、财政局在《关于公安、检察、 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 的联合通知》(政法[1982]7号)中明确, “将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 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 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人大工作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工作委员会 不同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为人大 及其常委会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而专门 委员会则是人大的常设机构,通过履行研 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等法定职责,协 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中国有多少个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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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多少个部?序言:全国有多少部级干部?有多少部级机构?一、正部级党内:1. 中央办公厅2. 中央政法委员会3. 中央组织部4. 中央宣传部5.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7. 中央对外联络部8. 中央政策研究室9. 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外事办公室)10.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11. 中央对外宣传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2. 中央财政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3.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4. 中央委员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15.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6. 中央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17.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8. 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19.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20. 中央党校21. 中央文献研究室22. 中央党史研究室23. 主席办公厅国务院:1. 外交部2. 国防部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 教育部5. 科学技术部6.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7.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8. 公安部9. 国家安全部10. 监察部11. 民政部12. 司法部13. 财政部14. 人事部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6. 国土资源部17. 建设部18. 铁道部19. 交通部20. 信息产业部21. 水利部22. 农业部23. 商务部24. 文化部25. 卫生部26.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7. 中国人民银行28. 审计署29.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30. 海关总署31. 国家税务总局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33.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36.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7.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38. 国家体育总局3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41.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4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3. 国务院研究室44. 新华通讯社45. 中国科学院46. 中国社会科学院47. 中国工程院48. 国家行政学院49.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50. 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5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5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5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理事会55. 人民日报社56.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57.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社会团体:1. 中华全国总工会委员会2.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委员会4.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5.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6. 中国艺术界联合会7. 中国作家协会8.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9.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10. 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12.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13. 中国红十字会1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5.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1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7. 中国法学会18.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19.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1.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总计:101,还不包括各全国各省市的部级单位四、副部级党内:1. 中央警卫局2.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馆3. 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4. 求是杂志社5. 中央编译局6.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1. 国家统计局2. 国家林业局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 国家知识产权局5. 国家旅游局6. 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7. 国务院参事室8.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9. 中国地震局10. 中国气象局1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12. 国家信访局13. 国家粮食局14. 国家物资储备局15. 国家烟草专卖局16. 国家原子能机构17. 中国国家航天局18. 国家外国专家局19. 国家海洋局20. 国家测绘局21. 国家邮政局22. 国家文物局2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4. 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上海)总部25. 国家外汇管理局26. 国家核安全局27.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8.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9.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30.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31.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32.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33.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34.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35.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36.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37.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38. 中国国家博物馆39. 中国故宫博物院40.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41. 中国老龄协会民政部代管之副部级机构42.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43.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44.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银行证劵?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农业银行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7.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8.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0.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1.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12. 中国光大集团公司13. 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4.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5.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7. 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 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央管理的高等学校1. 华中科技大学2. 清华大学3. 北京大学4. 天津大学5. 南京大学6.?复旦大学7. 山东大学8. 吉林大学9. 厦门大学10. 重庆大学11. 东南大学12. 中南大学13. 四川大学14. 兰州大学15. 同济大学16. 南开大学17. 浙江大学18.?中山大学19. 武汉大学20. 哈尔滨工业大学21. 大连理工大学22. 中国人民大学23. 北京师范大学24.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5. 北京理工大学26. 中国农业大学2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8.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9. 西安交通大学30. 西北工业大学31. 上海交通大学中央管理的其它单位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新建集团)2. 中国日报社3. 光明日报社4. 经济日报社5. 科技日报社6. 中国中央电视台7. 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8.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9.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10.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11.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12.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13.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14. 中国矿业联合会15.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16.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联合会17. 中国商业联合会18.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19.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总计120个,还不包含一些省市地方的副部级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
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老友》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最近,有些老同志询问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问题。

现将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刊登于后。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 [J], 无;;;;;;;;;;;;;;;;;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J], ;
3.省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通知的通知 [J], 无
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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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事部、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规定⼀、社团编制适⽤于经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各类全国性社会团体。

法律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原则,以⾃⾝活动需要和经费开⽀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报请民政部核定。

本规定下发后,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政和事业编制。

原使⽤⾏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

三、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专职⼯作⼈员的配备,可从国家正式职⼯中聘⽤;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退休、离休⼈员中聘⽤。

四、社会团体执⾏国家有关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统⼀部署。

⽬前属于⾏政编制的社会团体不实⾏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五、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全国性社会团体办事机构设在的单位,负责社会团体办事机构专职⼯作⼈员的⼈事管理⼯作。

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六、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费收⼊;(⼆)国内外捐赠;(三)有偿服务收⼊;(四)政府部门资助;(五)其他合法收⼊。

⽬前开⽀国家⾏政、事业经费的社会团体,应积极创造条件,限期实现经费⾃理。

七、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及专职⼯作⼈员的⼯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社会团体的兼职领导⼈及兼职⼯作⼈员,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资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被聘⽤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专职⼯作⼈员原为国家正式职⼯的,其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退休规定执⾏,费⽤由聘⽤的社会团体⽀付。

已经实⾏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地区,社会团体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退休养⽼⾦,参加社会统筹。

被聘⽤的社会团体专职⼯作⼈员退休、离休,其福利待遇按国家对退休、离休⼈员的有关规定执⾏。

九、各级党政领导⼲部应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成⽴全国性组织的通知》(中发[1984]25号)中“未经上级批准,不要担任或兼任这类组织职务”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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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政法委员会、组织部、编制委员会、人事局、财政厅、(局),并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司法部:
中央决定,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根据中央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单列,到1985年先扩大到××万人的范围,包括:
1.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所属的所、站、队,公社公安特派员,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警察等行政编制人员,法院的基层法庭,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公证处和公社司法助理员。

2.陷蔽斗争工作单位,法律顾问处,警察、司法学校,干部训练学校(队),科研所,医疗机构,机关附属机构等行政费开支的事业编制人员。

3.公安、司法高等院校,劳改、劳教管理机关和所属的监、所、场(厂)、队等事(企)业编制人员。

不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铁道、交通、民航、农垦、林业等部门的公安、检察、
法院人员;事(企)业单位的消防队、经济警察等人员;劳改、劳教场所的生产工人;消防企业的职工;各种临时工、合同工。

二、1982年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增加编制××万人。

1.1980年、1981年,各地根据中央关于充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要求,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增加了约××万人,中央同意按各地增加的这些人数核准编制。

核准编制以后,各地存在的偏多偏少问题,待以后制订编制标准和分配方案时统筹考虑。

这部分人员的经费,1983年由财政部解决一半,每人拨专项经费一千元。

从1984年起,由财政部全部解决,每人每年拨专项经费二千元。

2.1981年,中央批准京、津、沪、穗、汉五市增加编制,由于政法系统编制总人数没有定,未能增拨。

中央同意1982年给五市和其他严重缺编的地区增加编制×万人。

现根据人口多少、承担任务轻重以及这次给省市追加编制人数等情况分配。

增加这部分人员所需经费,从今年开始,由财政部按实际增人情况专项解决(每人每年二千元),分地区的追加数另行通知。

3.1981年确定分配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约×万人,今年一月开始报到。

各地应将实际报到人数统计上报,由劳动人事部、财政部相应增加编制和经费。

4.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占用事(企)业单位的人员,应尽量在上述增
加编制中解决。

5.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领导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精神,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加强第一线。

但由于政法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较晚,因此,精简要实事求是,不能一刀切。

在1982、83年内,由地方党委统一领导进行整顿调整,尽量不要再增加编制。

三、按照以上安排,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约为××多万人,余下的×多万人编制,经过调查研究,在1984、85年内另行分配。

四、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单列后,实行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分级管理。

中央、国务院只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编制人数以内统一掌握,具体分配。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分配结果,应报告中央政法委员会、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查,同时抄送公安部、高检查院、高法院、司法部。

五、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配备,必须适应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并逐步做到合理、完善。

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司法部应分别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根据人口多少、区划大海、政治经济文化情况,以及边防、内地、是否对外开放等因素,分别提出各级、各种上人员的编制定员标准。

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汇总,并征求地方编制管理部门的意见,报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此项工作,争取在1983年内完成。

六、为了确保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队伍的纯洁,对现有"五种人"和不适合做这
方面工作的人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尽可能在今、明两年内协助调出去。

今后进入,各级政法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好关,严格审批手续,保证质量,宁缺勿滥。

不准搞内招,杜绝走后门。

七、铁道、交通、民航、农垦等部门今后需要设置公安、检察、法院机构和增加公安、检察、法院编制的,应分别与公安部、高检院、高法院、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商量研究后,转报中央、国务院审批。

事、(企)业单位办的公安分局(处)、派出所人员,各地自设的城建警、市场警、卫生警等人员,地方公安机关与事(企)业、公社合办的派出所等非行政编制人员,自文到之日起一律冻结,只准减少,不准再增加。

由公安部负责调查研究,提出整顿和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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