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7-5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1-1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9-18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论劳动关系的异化兼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作用探讨
在劳动纠纷中,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首先,事实 劳动关系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劳动者的维权行动提供 有力支持。此外,事实劳动关系还可以作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决劳动纠纷的 重要依据。
然而,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纠纷中的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由于 缺乏正式的书面合同,劳动者往往难以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增加了 维权的难度。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事实劳动关系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例如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
5、提高仲裁和司法效率: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劳动纠纷的处理能力, 提高仲裁和司法效率,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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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的异化
劳动关系异化是指劳动关系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脱离了其本质,变成了一种不 健康的状态。这种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雇佣关系的扭曲、劳动者权益的侵害等方 面。劳动关系的异化不仅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还会对整个社会经 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 区别
在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常见的用工形式。它们在雇佣关 系、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四、对策建议
针对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纠纷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对策建 议: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认定和保护,明确其法律地 位和权益保障。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
2、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 权意识。使其在就业过程中积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5、加强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 发展。通过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防止劳 动关系异化。
论劳动关系的实践界定

论劳动关系的实践界定*——以中德司法机关的判决为考察重点沈建峰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是劳动法的起点性问题,但《劳动法》中却没有劳动关系的界定。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曾希望对劳动关系予以明确界定,从而明确《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1但是最终通过《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都删除了上述界定。
而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或者说判断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从属性或者隶属性。
2但对如何界定这种从属性,学者们则意见纷呈,有论者认为“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织从属性(或称人格从属性)。
”3也有论则主张“劳动者的从属性主要是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组织从属性并非劳动者的特有属性。
……。
我国应该确立人格从属性为主的劳动者界定标准。
”4因此,从属性一语与其说是解决了劳动关系的界定问题,不如说是掩盖了问题。
其他国家的学者也不无疑虑的指出“从属性这一特征只是一个空洞的表达方式。
”5甚至更有国家的司法实践机关明确提出,“确定对所有劳动关系都有效的认定标准是不可能的。
” 6当一个抽象演绎式的界定标准难以提出时,为了更好的指导实践部门裁判案件,启发理论界分析劳动关系的一般标准,整理和归纳司法实践部门既有的立场和意见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德国的实践来看,正是司法机关的努力,才逐渐形成了劳动关系判断的可操作性的标准。
有鉴于此,笔者整理和总结了《人民法院案例选》和《中国民商事审判要览》近5年来收录的劳动法案例,希望发现我国司法机关认定劳动关系的一般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比其与德国实践的异同,以求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本文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课题“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和政策借鉴”的成果之一。
1《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第3条第1款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3条曾先后规定: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efca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5.png)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1999年6月23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单位:近几年,尤其是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企业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实现国有企业减员增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现就规范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工作,促进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依据劳动合同,规范和清理隐性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企业用人机制。
二、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三、企业使用其他单位的职工,或职工个人经原单位批准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与输出单位应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劳务协议,且职工已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应与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调入或录用手续。
四、企业发生兼并、分立、合并或转制时,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法人名称。
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部分,企业与职工应协商变更相关内容。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

简要回答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认定的标准和证据形式。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报酬标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获得报酬并受到用人单位管理,往往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2. 时间限制:劳动关系一般有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在用人单位工作就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
3. 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行为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劳动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也是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
4. 经济依赖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报酬具有依赖性,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和经济来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依赖关系。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确认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条款。
2. 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单、银行转账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3. 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表现,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4. 监督和管理记录: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督和管理记录也是劳动关系认定的重要证据形式,例如考勤记录、工作日志等。
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报酬标准、时间限制、行为规范和经济依赖性等方面;而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监督管理记录等。
这些标准和证据形式有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清晰、规范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第二篇示例: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及主要证据形式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其中雇主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则按照雇主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目录【劳务派遣篇】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劳务派遣与事实劳动关系一、典型案例小李经杨浦职业介绍所五角场职介分所介绍到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任保安,2005年1月24日小李持介绍信到该公司面试上岗,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7年1月31日该公司通知小李不用再来上班。
2007年2月13日,小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并确立劳动关系、补办2005年1月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的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返还2006年12月季度奖人民币230元,返还年货人民币130元。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4月19日裁决某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小李补办2005年1月24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招、退工手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支付2005年1月至2006年4月夜班津贴人民币457.60元。
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诉请不同意支付小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元,不同意为小李办理招、退工手续。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某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与小李无劳动关系,提供了下列证据:1、某大学城公司与某服务社签订的公益性劳动项目合作协议书;2、某服务社于2007年5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主要为小李系该服务社派遣至某大学城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由该社负责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3、2005年2月至3月某服务社发放小李工资的工资签收单,该工资单为打印件,上方注明“某服务社劳务费”;4、2006年由某服务社通过银行发放小李工资的部分划款记录。
小李表示对某服务社不清楚,与该社无关系,对工资签收单无异议,但称其签收时并无“某服务社”的名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庭审中调查、质证,小李系与某服务社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某服务社等非正规就业组织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

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标准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区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性质,以便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而判断是否应当享有与之相应的劳动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行业归属和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这三个方面是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因此被称作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三大要素。
1、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是否在用人单位内履行工作任务。
(3)用人单位是否对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加以管理、指导。
(4)是否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果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应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如工资报酬、工作休假、社会保障等。
2、行业归属判定我国将工人、农民、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固定在不同的行业和岗位上,对各类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分别作出规定。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行业的归属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行业划分以国家职业分类及标准为依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技术、产品、业务和管理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的判定用人单位是判断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等各类从事经济活动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组织和个人。
在劳动关系认定中,如果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员工提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加班补助等在内的劳动待遇。
三、结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三大要素,即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行业归属和用人单位,是判断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
正确认识和使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范

浅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规范摘要: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往往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亟待解决。
本文主要讨论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涵义、认定,并分析了产生原因和类型,提出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途径。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规范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涵义目前我国法律界对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看法:(1)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3)一种形式要件不合法而实质要件均合法的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准法律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既包括有口头合同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又包括无口头合同或无法举证证明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
事实劳动关系之所以产生是因劳动事实的存在,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同样,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分类可以分为几种:(1)未按《劳动法》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3)基于双重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
同样,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以下几种特征:1、复杂性-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3、合法性-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1、必须已经发生劳动行为。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顾名思义,必须存在事实上已经发生的劳动行为,必须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劳动行为,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才意味着劳动者以向用人单位让渡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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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
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因而导致事实劳动关系的大量存在。
如何认定及规范事实劳动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l、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提出与劳动合同关系的特点有关,劳动者的劳动(劳务)一旦付出,就不能收回,即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可能像一般合同无效那样以双方返还、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来处理,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因此,只能适用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来处理当前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
我们认为,要准确界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既要把握其实质,又要有高度的涵盖。
事实劳动关系应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的劳动力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就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而言,一般认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从实践中看,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种是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引起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
在审理劳动合同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仲裁机构或法院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或者不受理,或者认定为无效,因此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如何判断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进行无书面形式则无效的推理。
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否定其效力,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
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此外,地方性法规如2001年《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2002年《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也有类似规定。
从上述规定的内容看,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不能简单将其视其为无效,而是应当适用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关于无效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l 8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劳动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从劳动法规定看,无效劳动合同一般是由于主体不合格、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等原因所致。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即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
这时,如果劳动者已提供了劳动,则自始无效的劳动合同已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相互提出请求权的基础。
如果按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显然,劳动合同无法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劳动力一旦付出,就无法恢复到合同订约前的状态。
对因劳动合同无效而发生的劳动关系,同样应当视为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起劳动提出报酬请求权。
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二是如果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所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可以获得赔偿。
3、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
如下岗或停薪留职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
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通常来说,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如何认定双重劳动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将第二种劳动关系归为劳务关系。
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动关系,一方面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另一方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即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还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至于上述的三点理由并不足以成立。
首先,上述传统劳动法的理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是对劳动力有计划管理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必然要求劳动者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或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都应当是允许的。
其次,《劳动法》第99条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者,除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外,还需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而如果单位同意劳动者再到另一单位工作或者兼职,或者劳动者并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
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如果是几个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
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二种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
因此,在目前立法还未明确规定前,至少应将其看作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硬性规定,因此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规范应主要从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劳动者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己权利来考虑,笔者特提出如下观点:1、要让劳动者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劳动者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比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劳动者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
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4、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处以罚款。
这个程序的好处在于劳动者不直接跟用人单位发生冲突,避免了用人单位的报复;行政执法时间较短,效率较快;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去查处,劳动者则可以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劳动监察部门为避免败诉,就会全力以赴查处违法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5、国家应制定关于整顿劳动力市场的行政法规,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化定期进行整顿,保证劳动者拥有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