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宗交易细则

合集下载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实用版】目录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2.符合相关承诺3.及时履行披露义务4.减持比例达到 1%时履行披露义务正文上交所大宗交易减持规则一、大宗交易的基本要求所谓大宗交易,一般是指证券单一交易申报达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证券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证券交易所确定成交证券交易。

在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交易量应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单笔交易申报不少于 30 万股或不少于 200 万股的要求。

但是交易所可以根据股票市场情况来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金额进行相关的调整。

二、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注意要点1.减持限制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在任意连续的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的 2%。

在计算减持比例时,应结合大股东的持股份数及其一致行动人。

2.符合相关承诺大股东或特定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是不用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的。

但若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已经提前做出减持承诺,则仍需按照承诺要求对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履行。

如果大股东或特定股东无视相关承诺,减持在未事先披露的情况下,就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

3.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当大宗交易降低 5%或降至 5%时,应立即履行披露义务并停止交易。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应从事实发生之日起 3 天内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从本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发布后 3 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进行相关交易。

4.减持比例达到 1%时履行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股份如果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投资者拥有的股份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就应于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减持比例达到 1%时,应告知上市公司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的一个重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中国最早的证券交易市场之一、为了规范和促进大宗交易的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大宗交易规则,下面将对这些规则进行分析。

首先,大宗交易是指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交易,双方交易主体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交易,而非通过交易所的公开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对象、交易程序、交易限制等方面。

交易对象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股票可以是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A股,也可以是以外币为交易货币的B股或H股。

同时,要求买入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比如向证券公司提出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并满足相关的交易准入条件。

交易程序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程序分为询价和成交两个步骤。

首先,交易对价方案需由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向证券公司询价并由证券公司报上交易所。

交易所根据所报价格和其它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成交,以及具体成交价格。

若成交,则由交易所发布成交公告。

其次,成交后,买方需出具购买大宗交易股票的申请书,申请书需提交给核算机构。

交易限制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大宗交易进行了一些限制,旨在防范操纵市场等风险。

首先,买方需支付购买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项,卖方需提供一定数量的交易股票作为质押,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卖双方需按照一定的交易比例和时间段来完成交易,以避免对交易股票市场价格造成较大的影响。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大宗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纪律的要求,禁止违法操纵市场等行为。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对大宗交易进行了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

首先,证券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使用者和大宗交易的参与者,需确保交易的规范和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其次,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随时对大宗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防控,及时发布相关政策和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规则
上证大宗交易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满足股票市场大宗交易交易需求,设立的市场。

其交易规则如下:
1、交易对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流通股、增发股,非公开发行的法人股、自然人股,特定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等股票。

(限制部分股票:新股、稳定股份、筹划重大事项股份等)
2、交易方式:报价撮合交易方式,只有卖出股份方能符合交易要求。

双方主观意愿相符时,交易自动成交,并在交易日当天清算。

3、交易数量:单笔交易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该股票在本市场上所设交易方式上限的五倍。

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100万股;股价>5元的股票单笔交易最小可成交数量为50万股。

4、交易价格:是由双方相关当事人按照市场自愿顺畅原则协商确定的。

5、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结算费用、过户费用等。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针对大宗交易市场制定的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通过协商方式进行的交易。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大宗交易规则适用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品种。

2. 申报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交所指定的申报平台进行申报。

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上交所制定的价格范围。

3.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交易的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上交所公布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

4. 交易价格:大宗交易价格应当在涨跌幅限制范围内。

上交所会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交易价格范围。

5. 交易量:大宗交易成交量应当达到上交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量。

如果未达到最低交易量,交易将被撤销。

6. 结算方式:大宗交易的结算方式与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一致。

交易款项通过上交所结算中心进行结算。

7. 信息披露: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在大宗交易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对手、交易价格等。

同时,上交所也会公布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
市场,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3.7.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

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定价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的定价规则如下: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大宗交易进行买卖:
(1)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超过-5%或5%;
(2)当日价格振幅超过10%;
(3)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4)其他可能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价格异动。

2.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3.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范围随着时间变化。

自2022年8月22日起,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

上海b股大宗交易规则摘要:I.简介- 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定义- 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的重要性II.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 交易单位-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 竞价原则- 涨跌停制度- 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III.结论- 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的特点- 对投资者的影响和启示正文:I.简介上海B 股大宗交易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数量较大、涉及金额较高的股票交易。

这种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好地实现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同时也为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为了规范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则。

II.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1.交易时间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30 至11:30,下午1:00 至3:00(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不进行交易。

2.交易单位在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中,买卖的数量以一手即100 股或其整数倍为单位。

3.价格最小变化档位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价格最小变化档位为0.01 港元。

4.竞价原则上海B 股大宗交易采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

即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5.涨跌停制度在上海B 股大宗交易中,同样实行涨跌停制度。

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6.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上海B 股大宗交易实行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

即在达成交易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完成资金和股份的正式交收,并实现"货银对付"。

III.结论上海B 股大宗交易规则具有交易时间灵活、交易单位灵活、价格最小变化档位较小、竞价原则明确、涨跌停制度严格以及T+1 交易和T+3 交收制度等特点。

这些规则对于保证上海B 股大宗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以及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

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内以非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包括A股、B股以及上交所开展的科创板、STAR市场等股票。

首先,股票大宗交易是指交易数量超过5000股或者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交易。

在大宗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交易价格,但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交易参考价。

交易参考价是股票交易时间的开盘价,大宗交易在当天交易参考价的波动范围内自由议价。

同时,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必须是整数或自然数,且价格必须高于或等于当日该证券交易参考价的0.01元。

其次,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通过认证的交易商进行交易。

认证的交易商可以是券商或基金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证照,且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认证或交易授权。

交易商需要在上交所交易系统中进行相应的认证后,方可参与大宗交易活动。

在买卖双方中,若一方未能履行相应的承诺,会被视为违约,上交所会将其列入违约名单,并且该名单将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中。

第三,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需要进行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买卖双方在交易前需要先向交易商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根据交易规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防范交易双方违约风险而设立的。

若交易双方业务能力比较强,也可以在无风险交易推出后选择无保证金交易方式。

第四,交易费用需要在交易确认后由交易双方向交易商缴纳。

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成交金额的印花税、经纪费以及证券交易规费。

交易费用的收取标准遵循国家、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费率可能有所浮动。

总之,上交所股票大宗交易规则确保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流畅运转,在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同时,实现了市场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考虑到大宗交易交易规模巨大,风险较高,交易双方必须要遵循以上规则,并会诚信地履行交易承诺,以便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保护自身利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交字[2003]13号
日期:实施细则》及大宗交易系统正式运行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相关机构:
本所将于2003年8月20日起,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同时,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第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的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四、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14∶30∶—15∶00登录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操作界面获取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
五、大宗交易当日成交的交易记录将通过本所宽带广播系统发送。
第五条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第六条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第七条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六、正式使用大宗交易系统办理大宗交易业务后,原人工办理方式停止。
七、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在交易日前一天16∶45之前办理完成注销大宗交易用户相关流程,则该交易日大宗交易系统将取消其大宗交易交易资格。
八、大宗交易有关业务要求、技术资料详见本所网站()“会员专区→业务支持→大宗交易→”。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
第十九条对于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申报、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或本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依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帐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九、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宗交易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八条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第九条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第十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了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一、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如要参与大宗交易,应发的有效数字证书,方能成为本所大宗交易用户。
二、本所会员和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规范内部大宗交易用户的管理、使用,保证大宗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三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的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52.172.80;备用Internet接入网址为http://61.129.103.80。
第十五条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
第十六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其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第十七条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十四条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