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是指由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管理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人员,其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权益。
在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有以下的责任和义务:
1. 财产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保管和管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包括清点、评估和处置财产等工作。
管理人还需制定和执行破产方案,以便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财务管理责任: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管理人还需协助债权人制定债权清单,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 法律管理责任:管理人必须遵守破产法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管理人还需协助法院处理争议和纠纷,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 报告和通知责任:管理人需要向债权人和法院定期提交财务报告、破产进展情况报告等,以使债权人和法院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
总之,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管理人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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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7•【文号】法〔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法〔2016〕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组成部分。
破产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通过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所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实现破产管理人工作与法官工作的数据对接。
实现对接后,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对外公开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机构在获取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权限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并将工作人员信息报该机构所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法院备案。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破产案件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以及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条多家机构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负责机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经负责机构授权后可以使用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有关申请和报告等文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范围

简述破产管理人的范围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这些机构具有专业的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能够为破产程序提供全面的服务。
2.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个人:这些个人可能是律师、注册会计师、经济师、企业管理人员等,他们具备处理破产事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3. 政府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在某些情况下,政府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也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例如在国有企业破产时。
4. 破产企业的董监高:在特定条件下,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需要经过法院的指定或认可,并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接管破产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
他们的工作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河南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一级管理人(97家)郑州59家1、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2、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3、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4、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5、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6、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7、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8、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9、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10、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11、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12、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13、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14、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15、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16、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17、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18、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19、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20、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21、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22、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23、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24、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25、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26、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27、北京天平(郑州)律师事务所28、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29、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30、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31、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32、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33、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34、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5、河南天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36、河南求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7、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38、中建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9、河南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0、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1、河南精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2、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3、河南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4、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5、河南盛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6、河南誉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7、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48、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49、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0、河南鑫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1、河南德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3、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54、河南万汇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55、河南省豫州中兴清算事务所(有限合伙)56、河南香格丽拉破产清算有限公司57、郑州昭源企业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58、郑州通领破产清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59、郑州永和法律事务管理有限公司郑铁1家1、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开封1家1、河南省宋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洛阳6家1、洛阳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2、洛阳正源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3、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4、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5、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6、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平顶山1家1、河南翔极破产清算事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阳4家1、河南同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3、河南坤信律师事务所4、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新乡4家1、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2、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3、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4、河南正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焦作2家1、焦作市仁和清算有限公司2、河南永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许昌3家1、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2、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3、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漯河2家1、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2、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2家1、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渑池鸿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南阳3家1、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2、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3、南阳市正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商丘2家1、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信阳2家1、信阳以德律师事务所2、信阳市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周口2家1、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2、河南华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驻马店1家1、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济源2家1、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2、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二级管理人(31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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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实务第二章管理人

第二章管理人【本章概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诉讼等活动,并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
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的活动密切相关。
所以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本章共包括六节内容: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二节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三节管理人的指定第四节管理人的报酬第五节管理人的回避、更换、辞职第六节管理人的自我管理第一节管理人的一般规定第一条【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办理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事务的临时性机构。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应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和审查,清查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或重整期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或监督,制订或协助破产企业制订重整计划并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案件终结后,管理人解散。
第二条.【管理人资格】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也可以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营能力的人员加入管理人队伍中。
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

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专业人士。
他们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管理和分配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
在全球范围内,有许多优秀的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破产管理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并分析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希望能够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有益的启示。
1. 张三(中国)在张三管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例中,他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功地协调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保护了破产企业的资产,并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妥善清算。
他的成功经验在中国破产管理领域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2. 李四(美国)作为美国著名的破产管理人,李四在多起重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
他善于通过多方协商,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 王五(日本)王五作为一名资深的破产管理人,他在日本多个破产企业的清算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应变能力和专业素养。
他深谙破产管理的精髓,成功地解决了诸多复杂的破产案件,并为破产管理人树立了表率。
4. 张小明(英国)张小明作为一名英国知名的破产管理人,他注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善于寻找各方共赢的出路,为多个企业的破产清算提供了一流的管理服务。
他的成功经验为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5. 王小红(澳大利亚)王小红是一名富有争议的破产管理人,她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善于化解各方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清偿,但同时也受到了一些舆论的指责。
她的案例为破产管理人教训了一记。
6. 赵小刚(新加坡)作为一名新加坡的资深破产管理人,赵小刚在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时,以其高超的法律水平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地化解了多家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他的成功案例为新加坡破产管理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7. 李小敏(韩国)李小敏是韩国著名的破产管理人,她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勇于创新,善于应对危机,成功地挽救了多家破产企业,并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妥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