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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

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3.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但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的除外。

4.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破产管理人名词解释

破产管理人名词解释

破产管理人名词解释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应当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并符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与考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渝高法〔2016〕239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渝高法〔2016〕239号为公平、公正地编制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以下简称机构管理人)名册,确保破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机构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第二条对编入名册的机构管理人进行分区分级管理。

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办法编制二级管理人名册;市高级人民法院从编入各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中择优评定一级管理人,编制一级管理人名册。

二级管理人可以在编制其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执业,一级管理人可以在本市内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执业。

第三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

市高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一级管理人评分标准,各中级人民法院评审委员会应当制定本辖区二级管理人评分标准。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和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司法技术部门、监察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且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需经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评审活动中回避。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事务办公室,由负责破产审判工作的业务庭及司法技术部门的人员组成。

评审事务办公室负责以下日常工作:(一)草拟有关评审文件;(二)负责公告等联系事务;(三)审查汇总申请人材料并书面报告评审委员会;(四)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清算和管理,破产法管理人负责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管理,包括收集、保管和评估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以便清偿债务。

2. 债权人代表,破产法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负责向债权人通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

3. 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人有责任根据法院或破产委员会的决定,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债务人管理,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债务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其不会继续扩大债务或进行其他不当操作。

5. 向法院报告,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的进展报告,包括财产清算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总的来说,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发挥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立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省法院决定对2007年编制的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进行更新,同时建立完善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推进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管理人申报条件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申请编入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

2007年已编入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2.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3.章程;4.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5.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6.业务和业绩材料;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10.能够证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管理人入册申请书(附件1);2.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3.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4.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情况一览表(附件3)及诉讼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5.业务和业绩材料;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7.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8.保证申报材料合法真实有效的承诺函;9.规范高效廉洁执业承诺书;10.能够证明破产清算事务所有关情形的其他材料。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选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湘高法[2007]7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本院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6月中旬进行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第一批管理人限定为社会中介机构)选定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中,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择优选定我市法院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名条件:(一)主要营业地在长沙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具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有相应的办公条件,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

(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具备参与破产清算案件的实绩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无违规、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五)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省高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时间、地点、咨询与监督电话2007年6月6日-13日(不含双休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

市中级法院办公楼1609办公室。

咨询电话:5798387;监督电话:5798269三、申报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评审标准):1、有关申报表格请按照附件自行制作.(1)《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入选资格审批表》;(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表》;(3)《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技术装备情况表》;2、有关资质证明:(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工商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机构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年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机构基本情况及有关组成人员证明材料:(8)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流程

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破产管理人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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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最新版】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第42次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四位”一体抓办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评。

第二条对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的考评,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实时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和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未编入本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仅进行个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及其参与竞争产生管理人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本院设立考评小组和考评委员会。

考评小组由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员额法官组成,主要负责审定个案考评结果。

考评委员会由本院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本院清算破产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及基层法院破产案件审判业务庭负责人代表组成,人数不低于7名且为单数,负责审定年度考评意见,决定优质管理人和升降级、淘汰、除名。

第四条考评委员会至少每年度召开工作会议一次。

考评结果由考评委员会成员多数意见形成。

对涉及管理人除名等重大突发事项,由考评小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评委员会决定,并将处理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年度考评结果,系管理人分级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晋级。

当年度考评得分在本级别中排名前两名的管理人,晋级为上一个级别的管理人;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二、三级管理人,可对应晋级到上一个级别,该晋级不受名额限制。

(二)优质管理人。

连续三年个案考评均在90分以上且年度考评均为优秀的管理人,授予“优质管理人”,直接晋升为一级管理人,且不受一级管理人名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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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年均办理业务数
纳税(万元)
公积公益金(万元)
执业保险
(万元)
机构人员总数
具有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总数
其他特殊从业人员数量
从业人员工作性质
从业人员数量
办公场所
公司自有(㎡)
公司租赁(㎡)
备 注
机构基本情况
相关破产管理执业能力
办理资产类案件量(2015年至今)
民事诉讼案件
企业资产审计
企业破产清算
办理破产企业管理案件量(2015年至今)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批情况
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中级法院
初审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编制破产企业管理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将企业章程、法人营业执照、执业证书、专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表彰、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复印件,以及认为能够证明其执业能力、承担民事责任或对破产企业管理能力等材料附于表后,装订成册。)
全省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入 册 申 请 表
申报机构名称:
申报执业范围: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主体资格
独立法人
法人分支机构
机构执业年限
注册资金(万元)
近三年年均业务收入情况(万元)
尚在管理中的破产企业数量
破产管理培训情况
参加培训学习
开办破产管
理培训班
参与破产立法
班次
人数
班次
人数
班次
人数
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文章和专著情况
执业表彰
机构业务业绩能力综述
其他专业能力
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表
序号
姓名


年 龄
最高学历
1
2
3
4
5
6
7
8
9

机构自我评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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