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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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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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正文:---------------------------------------------------------------------------------------------------------------------------------------------------- 峨山彝族自治县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7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新村水库及其径流区内的水资源和森林资源,防治水害,保障县城用水和流域区内农田灌溉,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的保护包括水源林、地表水、地下水的水保护和水土保护等。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新村水库的径流区内。

东至昆洛公路;西至西舍迭上游的分水岭;南至大、小寨、大法克以南分水岭;北至西舍迭、小法克以北分水岭。

保护区总面积为二万六千七百九十亩。

第四条保护区原山林权属不变。

保护区内的公民,有依法管理水资源、森林资源的责任;有使用水资源、森林资源的权利;有保护水资源和森林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管理新村水库水资源保护区的职能机构,由县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组成。

县水利水电局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所需的管理经费从新村水库管理所收取水费中列支。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对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三)做好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等等指导工作;(四)相关部门行使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发布部门】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28【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3月4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11年6月28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并实施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四)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发放取水许可证;(五)征收水资源费及相关费用;(六)组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泉水规范管理制度

泉水规范管理制度

泉水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泉水生态环境,维护泉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泉水指自然涌出的地下水,包括泉眼水、泉流水和泉井水。

第三条泉水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环境、生态和经济价值,必须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第四条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符合法律法规等原则。

第五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第六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其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滥用和盗取泉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七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建立泉水资源档案,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管理情况。

第八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泉水资源的科学调查和研究,为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章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第九条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根据《水利法》和《水利行政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条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资源优先、生态环保”的原则。

第十一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规划泉水资源的开发布局,制定相关的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案,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第十二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流程,对泉水资源的开发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水质水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泉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泉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泉水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开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开发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第三章泉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泉水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泉水资源保护制度,加强对泉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水源地,维护水资源安全,保障人民饮水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源地保护管理范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山泉等供水的水源地。

第三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依法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目标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输入,保护水质、水量、生态环境,确保供水安全。

第五条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的主体是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水源地划定与保护第六条水源地划定工作应基于水资源分析、环境评价等,科学确定水源地的边界。

第七条水源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过渡区。

核心区应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人类活动。

缓冲区应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开发建设。

过渡区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对水源地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水源地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整治第九条各类污染源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并运行污染物治理设施,确保排放达标。

第十条污染源设置在水源地附近的,应加强监管,对严重污染源依法取缔。

第十一条对于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单位,相关部门应责令其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四章水资源监测与评估第十二条建立水源地水质和水量监测网络,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监测结果发现水源地受到污染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源,防止继续蔓延。

第十四条对水源地的水资源进行评估,制定合理的供水方案,确保供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罚则与奖励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积极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各附件内容。

附件一:水源地保护区划图附件二:水源地保护设施建设规划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水源地:指供水的主要来源,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山泉等。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的江河流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流域水质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

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8.11.04【实施日期】199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1998年11月4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县城周围双江、小街坝近山面山森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县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保护内容,是指林地、林木、植被、水土、野生动物、人文景观等。

第三条保护区范围是县城周围双江、小街坝的近山面山:东起小海洽茶山、龙马槽大山、天子庙山、石邑水库源头与红塔区接壤的石邑巴家山、大丫口、五里箐、登云与红塔区接壤的皮条上、邱家山、玉林大箐;西至化肥厂后白草皮山、锦屏山、恨虎箐;南至西河村以东的倒碑山、三台坡、小尖山、白塔山、白龙箐村旁、舍朗小学后山、文明大塘、牛白甸白塔山。

保护区总面积8841公顷,其中林地6322公顷,山地238公顷,其它2281公顷。

第四条保护区内原山林权属不变。

政府鼓励集体和个人在保护区植树造林、培植花卉和优质林木等。

对在保护区内保护森林、野生动物、人文景观,积极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护区的资源有保护的义务,并有依法管理、使用的权利以及对侵占、破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峨山彝族自治县临江公园管理办法》继续有效,在其范围内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章保护区的管理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管理保护区资源的职能机构,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2020年1月9日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绿化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第五章节能环保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以人为本、依法管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融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管理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六条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八条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以彝族文化为主的民族特色,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美丽县城建设。

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发布部门 : 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40号批准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 : 2021.03.26发布日期 : 2021.04.21实施日期 : 2021.06.01效力级别 :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 水资源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40号)《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由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21日玉林市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0年12月29日玉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适用本条例。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联合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苏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库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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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森林资源
【发布部门】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9.21
【实施日期】1999.09.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峨山彝族自治县玉林泉水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1999年9月21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玉林泉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玉林泉酒用水和玉林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和《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保护内容是水源林和水资源。

水源林指乔木、灌木等植被;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是玉林村的玉林大箐。

东南面由玉林大箐箐口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至马头山南面坡脚,东面为马头山山梁分水岭线,北面为峨山县与红塔区县区交界线,西面为原大六竜公路线至玉林村后山至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抽水房。

第四条保护区内的土地、山林权属不变。

第五条本办法与《峨山彝族自治县县城近山面山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划定的山林面积交叉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保护区管理
第六条保护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属县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制定、完善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保护区的管理;
(三)对侵占、毁坏保护区资源或生产、生活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玉林泉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职责由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保护区设专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的职数和职责由办公室确定。

第九条保护区管理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协调统筹列支。

第十条保护区内的玛洒碌、竜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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