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却塔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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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玻璃钢冷却塔

验收标准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对施工的基本要求 (3)

材料及施工技术检验 (3)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 (4)

4 基础工程 (5)

基坑工程 (5)

钢筋工程 (5)

模板工程 (6)

混凝土工程 (6)

4. 5 沉降观测 (7)

质量检验 (8)

5 筒体工程 (12)

斜支柱工程 (12)

筒壁工程 (15)

6 塔芯结构工程 (21)

水槽工程 (21)

淋水构架工程 (21)

中央竖井工程 (22)

质量检验 (22)

7 塔芯安装工程 (26)

填料工程 (26)

配水管工程 (26)

喷溅装置工程 (26)

除水器工程 (26)

托架 (27)

质量检验 (27)

8、防水、防腐工程 (31)

防水、防腐、 (31)

质量检验 (32)

9 附属工程 (33)

10冬期施工 (35)

11安全施工、绿色施工 (36)

安全、文明施工 (36)

绿色施工 (37)

12 工程质量验收 (38)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D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E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F 高抗冻性水工混凝土的配制与检验

本规范用词说明………………………………………………………………………………………

1.0.1为规范双曲线冷却塔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行为,保证双曲线冷却塔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双曲线冷却塔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双曲线冷却塔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

1.0.4 在双曲线冷却塔工程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应制定专门规程后方可推广使用。

1.0.5 双曲线冷却塔工程施工所涉及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 双曲线冷却塔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1 环基 annular foundation

用于支撑上部筒体的环形基础。

2.0.2 斜支柱columniation

筒壁支撑柱。

2.0.3 环梁 annular beam

筒壁底部用于支撑筒壁的环形梁。

2.0.4 筒壁 shell

斜支柱以上的壳体结构。

2.0.5 刚性环rigidity ring

筒壁顶部刚度较大的部分。

2.0.6淋水构架truss

支撑配水系统及填料的结构部分。

2.0.7填料 filling

位于配水管下部的填充物。

2.0.8航空标志warning sign

用于标识高耸构筑物或高层建筑外形轮廓与高度,并对飞行器起警示作用的航空障碍灯和色标。

3 基本规定

对施工的总体要求

3.1.1 双曲线冷却塔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项目经理部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工程管理需要,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编制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1.2 施工前应有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规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筒壁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论证。

3.1.3 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编制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成品保护措施;施工中应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开展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活动,实现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3.1.4 施工前应编制本工程本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并严格实施。

3.1.5 施工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减少施工用地;施工电源应可靠,条件许可时宜设置专用的施工电源;施工供水系统的容量及扬程应满足混凝土搅拌、养护和消防等需要;混凝土应由现场集中搅拌站或商品混凝土工厂供应,运输道路应坚实、通畅。

3.1.6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必须采用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时应在有效期内。

3.1.7 施工中应切实遵守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加强检查与监督,确保人身与机械设备安全,确保安全施工和绿色施工。

3.1.8 应建立并实施文件管理制度,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及时形成齐全、完整、真实和规范的文件和记录。

3.1.9筒壁等混凝土应尽量避免冬期施工。如必须进行冬期施工,应尽量在初冬或早春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十章冬期施工的各项规定。

3.1.10 施工合同中应有对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服务承诺;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材料及施工技术检验

3.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材料、设备;限制使用的材料设备应慎用。

3.2.2 所有采购的原材料(含产品)都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性能检测报告;新材料必须有省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鉴定报告或允许使用证明。

3.2.3所有有见证取样检测要求的材料,都应由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见证,保证取样材料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3.2.4 原材料现场复试或见证取样检测的数量和比例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必试项目必须进行检验;试验报告内容应完整、填写应规范;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除按正常报告签章外,还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

3.2.5 承担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承担本工程施工的本企业试验室不得承担见证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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