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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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税收政策解析与运用(企业所得税)

2010年度税收政策解析与运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2010年税收法规解析与运用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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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是指本企业的员工,或者该企业聘用的在其控制下按照其指示向缔约对方提供劳务的个人。 2.本款所称的劳务活动,指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效劳活动。例如: 〔1〕对工程作业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咨询等效劳〔不负责具体的施工和作业〕; 〔2〕对生产技术的使用和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工程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的效劳; 〔3〕在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的专业效劳,等。
1.从事本款规定的工程活动,仅以本款规定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 设机构;
2.确定上述活动的起止日期,可以按其所签订的合同从实施合同〔包括 一切准备活动〕开场之日起,至作业〔包括试运行作业〕全部完毕交付使用 之日止进展计算。凡上述活动时间持续六个月以上的〔不含六个月,跨年度 的应连续计算〕,应视该企业在活动所在国构成常设机构。
❖ 根据上述原那么,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 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效劳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 仓储业,以及其他效劳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 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2010年税收法规解析与运用高级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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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汽车制造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汽车制造企业。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境外母公司和这家境内合资企业之间存在两份协 议:
❖ 未达起征点不需缴纳营业税
❖ 财税[2021]111号: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 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 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 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及温馨提醒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及温馨提醒

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及温馨提醒2010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指南及温馨提醒临近年终,为方便广大企业用好用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项目及所需报送资料汇总如下,请各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如符合条件的请及时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办理涉税手续。

一、需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要点整理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要点整理

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要点整理2010-12-13 09:52:18 |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作者:简生仁今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深入执行,若干补充、配套政策陆续修订、出台。

其内容较多,涉及面广,又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多少。

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即将来临之际,特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梳理。

补正申报必须在12月31日前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规定,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譬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上述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一项需要补正的事项,该类型企业必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递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税基、房地产、核定征收、征管部分)一、收入有关问题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2、供气、供热、供水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其实可以看作国家水电站等),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用,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03]16号)的相关规定,可以按合理期限分摊确认收入。

所得税申报时收入是否可以按此方式?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因相关单位以后提供的水、电、热等都要另行收费,因此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3、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税前扣除。

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

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企业所得税作为一项重要的税种,对企业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2010年,我国税收政策发生了一系列调整,其中也包括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变化。

本文将就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在2010年,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按照新的调整方案,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20%调整为18%,而纳税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一般纳税人税率由33%下调至25%。

这一调整的目的在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的税负,同时促进一般纳税人的经营活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出为鼓励企业加大对研发的投入,2010年税收政策引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到成本费用中,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企业所得税负担。

这一政策的出台促进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优化为了扶持和鼓励特定的产业和区域的发展,2010年税收政策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优化。

具体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纳入法律法规,明确了享受免征政策的企业范围和条件;二是扩大了免征范围,包括对新兴高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涉农、环保、教育等领域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或免征。

四、对外投资所得税政策调整2010年税收政策还对对外投资所得税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方案,我国企业对境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等收入,实施差别化征税政策。

对于境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一定条件下,部分境外利息收入也享受减免税待遇。

这一政策的调整有利于鼓励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推动经济的国际化进程。

五、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管,税收政策还加强了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措施。

具体来说,2010年税收政策加大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强化了纳税人的自主申报和自我监督责任。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汇总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汇总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汇总53一、基本政策1、税前扣除问题1)关于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范畴,企业为其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离退休工资、补贴等,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企业为其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支付的统筹外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答复:企业租用职工个人车辆,应根据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在考虑租约的合理性、企业租金支出与其他相关费用支出的配比性的基础上,来确认相关费用支付。

一般来说,企业支付的租赁车辆的燃油费、运输过桥费可以在税前扣除;支付的车辆保险费、保养费和修理费不应在税前扣除。

3)计入开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受60%和千分之五的限制?答复:企业在筹办期间归集的开办费用,在税法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

4)企业的扣除项目中,差旅费补助支出的扣除标准如何管理?答复:企业在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标准范围内,按本企业规定向其员工支付的差旅费补助,准予税前扣除。

5)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应计入到工资还是福利费中?答复: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通讯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等,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工资确认标准,企业在具体核算上未列入工资薪金科目的,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时,应计入相关费用科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6)企业雇请临时人员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以工资薪金形式还是以劳务费形式承认税前扣除?答复:根据国税函(1997)385号、《条例》第三十四条、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对于雇请的临时工,如果与企业签订了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应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能税前扣除;如果支出的临时工工资,满足国税函(2009)3号的五项标准规定,可按工资薪金进行据实扣除。

企业所得税2010年新政策要点综述

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 ,其专用设备投资额 为普通 发
票 上注 明的 金 额 。
而按照旧 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 企业 应纳税所得为0 相 当 该 ,
于 用 免税 收 入弥 补 了 当期 亏 损 1 万元 , 这 l 万元 是 免 税 所 得 。 O 而 0 国
税函[0 0 18 2 1 ]4 号文件规定 , 免税 所得不得弥补 当期及以前 年度应
对于应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免征项 目亏损 , 国税 函[00 18 2 1 ]4 号文件规定 , 纳税 人只要有减免税项 目, 不管项 目赢利 、 亏损 , 企业 必须 申报 , 即第1行 “ 、 9 减 免税项 目所得” 必须填写 申报, 包括负数 。
债 务 重组 、 让 股 权 、 益 性 投 资 收入 何 时 确 认 转 权
计 算 企 业 所得 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 的 通知》 国税函 [0 0 7 号 ) ( 2 1 ]9 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 、 转让股权 、 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 、 红利等收入的确认 时间。
的通知》 国税 函[0 0 29 ) ( 2 1 )4 号 规定 ,0 0 月3 日后出台的个别 2 1年5 1 企业所得税政策 , 涉及2 0 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 调整 、 09 需要补
( ) 业 所 得 税 款 的 少 数 纳 税 人 , 以 在 2 1 年 1月 3 日前 自行 退 企 可 00 2 1
该 企 业 2 1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0 — 0 一 9 — 0 =一 0 万 00 10 5 ) (0 3 ) 1 (
元 )按照 申报表要求计算2 1 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1— 0 1 ( 。 00 0 2 =一 0 万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录

2010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特殊业务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前扣除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注:该文件因执行时间到期而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不同行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

2010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一)企业所得税(2)

2010年重要税收政策要点概括(一)企业所得税(2)
12、境外分行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问题
 文件对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做出明确: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按照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
 13、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总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

2010年企业所得税


• 通知强调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 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 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 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注意:1、向名单内的公益性团体捐赠方可 税前扣除 • 2、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 • (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 • 3、应注意审核捐赠年度相关团体是否具备 资格
• 6、如果A企业还有预收三年利息能否比照 上述处理? • 按收付实现制来处理 • 2、债务重组收入在合同生效时确认。 •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绷合同或 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税函[2009]1号文
• 3、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 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 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 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 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股权所可能 分配的金额。
• 三、支持和促进就业 • 财税2010]84号文
•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 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 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 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 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 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 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 8、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 招待费比例基数。 •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 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 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 限额。 • (1)有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不适用 • (2)委托贷款作为投资收益不适用 • (3)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适用 • (4)股权转让所得可适用,应还原股权转让收入 • (5)广宣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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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下半年税收政策整理之企业所得税篇2010年下半年国家颁布了许多税收政策文件,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政策就有37个,现归纳整理如下,供工作中参考:一、征税及收入确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自2010年10月27日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明确:自 2010年11月5日起,对金融企业有关贷款利息收入按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对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此前因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征税款予以退税。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规定:只要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9号)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1)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5,060,464.25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国有资本金。

(2)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3号),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石化集团)所属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形式从其对应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石油股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消防、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资金,应作为企业的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属分公司以关联交易形式支付给其对应的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的上述社会性支出,在不高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用于企业矿区所在地市政、公交、环卫、非义务教育、医疗、自有供暖、社区管理等社会性支出,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二、税前扣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7号公告),规定: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参与分配的仅限于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二是在按照上述公式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三是此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此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权益性股权投资损失可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明确: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按以规定计算加计扣除:①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3)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①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②对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但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以及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等内容,如不能提供,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③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凭受托方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⑤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对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⑥企业在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a、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b、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c、《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

d、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e、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g、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h、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也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⑦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⑧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如下:(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通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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