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权改革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林资发[201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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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的复函(林资发〔2011〕250号)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对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中林木采伐过程中“监督管理”内涵解释的请示》(豫林资〔2011〕2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管理由原来主要监督管理行政村的集中采伐活动,变为了要监督管理千家万户的零星分散采伐活动,这样,原有的国家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有些规定和要求,与实际发生明显不符。
为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采伐管理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精神,我局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明确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目的就是为了把森林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落实到责任主体上,把基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在采伐前组织现场拨交、在采伐过程中组织现场检查、在采伐结束后组织伐区作业质量验收等现场监管环节,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和加强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上。
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中“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已经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内涵不再包括对“伐前、伐中、伐后”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而是指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面上的监管,更加强调对林木采伐的审核、审批、发证、以及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和对违法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等内容。
在河南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ArcMap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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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6.22•【字号】豫林发[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大力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豫林发〔2012〕15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引导农民在落实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林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村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一)发展林下经济是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林下经济是指利用森林资源和林荫空间,以科学技术作支撑,发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产业的经营活动。
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可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延长林业产业链,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是转变林业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
(二)发展林下经济是巩固林改成果的重要措施。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全省6788万亩集体林地均分到户,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务林致富的积极性。
但是林业生产周期长,投入大,见效慢,农民亟待寻找务林增收的生产门路。
大力发展林下经济,能使林地在短时间内产生效益,尽快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调动农民经营林地的积极性,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更好地促进林业生态建设。
(三)发展林下经济是实现绿色增长的有效途径。
我省人多地少,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是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
充分利用林下和林间各种资源,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可有效协调解决多种矛盾,是发展立体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三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植树造林第六章森林采伐第七章木材流通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的消长应当作为考核每届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四条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林权管理第五条森林、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国有林场、农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所属的森林、林木归国家所有。
依法归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除外。
河南省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浅谈河南省乡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河南省全面推进林权改革5年来,集体林权改革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确保农民利益,从当前进展情况和今后长远发展角度分析研究,本人提出相关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浅见,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谏言献策。
【关键词】:林权改革存在问题解决措施集体林业建设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七、八十年代以来,取得较大成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后的30年,中国农村土地得到极大解放,农村面貌焕燃一新;集体林权制度也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也愈发凸显,制约着林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十一五”提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掀起林业改革的浪潮。
自2008年,河南省政府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后,全省各乡、镇政府及时成立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把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今后5年林业工作的重点,安排部署此项工作。
各行政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因地制宜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从基层工作的情况来看,全面推进林权改革5年来,我省各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取得阶段性工作成果;但同时存在不少问题,从当前进展情况和今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有以下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少数乡镇职能部门对林权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宣传工作不足。
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土地改革后又一次改革举措,部分乡镇林业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对此次改革认识不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集体林地作为其主要财政经济收入来源,极少数工作人员认为林权改革是林业部门的事;对政策学习和理解不够深入到位,不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宣传,把政策真正交给农民,让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参与改革,特别是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认识。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豫林场〔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性资产。
但长期以来,国有林场仅有行政管理体制,而重要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恰恰缺位,致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在一些地方被随意平调、占用,甚至被抵押、出租等,造成国有林场资产大量流失和破坏,对我省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为保障有序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有效遏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012〕264号)和《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254号)精神,就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
国有林场是我省重要的林业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的主要阵地。
经过长期的保护建设,国有林场从不同区位业已成为我省重要的生态屏障、国家林产品生产储备基地、森林旅游基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林业生态文化教育示范和林业科技研究创新基地,在林业生态建设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木材等林产品生产供给中发挥着重要调控作用。
因此,我们要站在事关全省国土生态安全和建设绿色中原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重大意义,并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从长计议,积极谋化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
在全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期间,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严防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二、从严掌控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
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内容,在未启动改革或改革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停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审批事项,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为借口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豫林发〔2015〕30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省直管县(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林发〔2015〕30号省直管县(市)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省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基础改革于2011年底基本完成。
2012年以来,我省在巩固扩大基础改革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目前,省直管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展还不平衡,有的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依然较低,有的无林权管理机构,有的林权流转不规范,有的林权抵押贷款尚未开展,有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进展缓慢,有的林下经济发展滞后等等。
为深化省直管县(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在集体林地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2〕89号)、《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提升工程规划(2012-2017年)》、《河南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013-2017年)》确定的目标,结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际,到2017年,省直管县(市)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要年均提高0.3%,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数量要年均增长12%,入社(场)农户要占林农总数的40%,林下经济产值要年均增长15%;到2020年,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率较目前要提高1.5%,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数量较目前要增长60%,入社(场)农户占林农总数的60%,林下经济产值较目前要翻一番。
林业调查报告4篇_调查报告_
林业调查报告4篇为了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及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河南省《实施意见》),探索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新的模式和途径,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资源林政管理处组织开展了我省林权流转情况调研,现报告如下:一、我省林权流转的基本情况林权流转既是开展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重要内容,又是实现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非公有制林业的主要途径,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中央《决定》和河南省《实施意见》发布以后,围绕深化林业体制改革,林权流转势头迅猛,取得的成效明显。
通过林权的合理流转,使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使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资源增量、农民增收、社会增效”的“三增”局面。
(一)林权流转的主要内容我省林权流转的重要内容包括林木所有权流转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以及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同时流转。
其中,以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为主,尤以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荒沙等宜林荒地和渠旁、路旁、沟旁、河旁等宜林四旁隙地的使用权为多。
如洛宁县早在1993年就出台了《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加速“四荒”开发的决定》和《关于出让“四荒”使用权的实施细则》。
1995年以后,*、*、*、*、*等地市委、市政府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发治理“四荒”,拍卖、承包其使用权的意见或决定,*县、*县、*县等许多县(区)也出台了相关决定或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林权流转的发展过程我省的林权流转行为,始于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自主经营,平原地区的农田林网和农林间作的树木,实行树随地走,作价转让给农户经营,林木所有权发生了流转;山区大面积的集体林、果园由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民接手承包,林木连同林地使用权一起发生流转。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豫林策〔2012〕31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林策〔2012〕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为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巩固林业生态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构建良好生态屏障,现就森林资源执法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积极推进以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确保完成新时期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新使命、新目标和新要求的需要,不仅能够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而且能够全面提升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整体部署,我省从2010年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健全了行政执法体系,加强了行政执法力量,改善了行政执法手段,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各地要在借鉴吸收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二、加强合作,建立以执法管理为纽带的执法协调机制为加强部门内部各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执法环境,省厅研究建立以厅法规处牵头,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护林防火、森林公安、经济林和林木种苗、病虫害防治检疫等执法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执法协调小组,定期互通信息,营造资源共享、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特别是案件移送制度,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执法协调组织,按照“职能明确、责任落实、互通信息、协同作战”的要求,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全省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河南安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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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c : a ig c l cie frsln e u e r fr i n a g C t s a x mp e te p p r ds u s s t e s a t T kn ol t o e t d tn r eo m n A y n i a n e a l , h a e i se h r e v a y c
( . 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州 4 04 ;. 南省修 武县林业局 , 南 修武 4 4 6 ) 1 河 郑 50 52河 河 5 3 2
摘 要: 以近年来河 南安 阳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为例, 阐述 了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中存在 的问题 , 分
析 了今后 改革的思路和 方向。
关键词 : 集体林; 林权制度改革 ; 问题 ; 中图分类号 :36 0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3 67 ( 0 80 —0 3 0 F2 . 2 B 10 — 0 5 2 0 ) 0 1 — 3 4
没有集体经 营的林 地 了; 阳市山区的集体林地 面积 安
1. 万 h 13 4 m ,其中 ,自留山有 7 0 h 0 m ,责任 山 70 0
h: m ,乡村集体 I. 2 1 8万 h m ,但绝大部分是立地 条件
差 、 发非 常 困难 的荒 山 , 开 还有 相 , 0 优质核桃 60余棵 , 、 0 杏 枣等 5 0 0 余棵 。昔 日乱石 裸露 、 马角刺 疯长 、 蒿草 丛生 久年 未垦 的荒 山 野岭 , 已是满 山的果树 、 现 满沟的杨树 。
部分集体林地转变为农户承包, 自主经营。9 年代以 0
来, 一些企 事业单位 和个人 , 开始 承包 租赁集体林地 。 20 年集体林权制 度改革 初步开始 ,07 03 20 年安 阳市集 体林权制度 改革全面展 开。 目前 , 阳市平原区的 2 3 安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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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权改革的“平原经验”
2009-11-19 09:10:54 来源:中国兴农网(河南)
【字体:大中小】
2007年底,河南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在这场被称为“第三次土地改革”的大变革中,河南立足本省实际,把平原林改作为全省林改工作的突破口,积极探索平原林改的多种模式,坚持把林改与林业生态省建设,与保障粮食安全,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
目前,全省林权改革完成确权面积已超过70%,平原地区主体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
河南的做法得到了中农办和国家林业局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
其经验在新华社内参刊载后,回良玉副总理特别关注,作出批示,要求在全国总结推广。
在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上,河南林改的主要做法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交流。
前不久,国务院在河南召开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会议,回良玉副总理再次明确指示,河南省在林权制度改革和平原绿化工作中,都进行了成功的探索,并创造了很好的经验。
政策带动赋权让利
在河南,传统意义的林业用地面积小,农林交叉、林木分布零散,田边地角分散的“绿色”使河南林业在实现规模化经营和产业化发展方面面临突出矛盾和极大压力。
对此,河南省林业厅副厅长刘有富指出:“产权不明晰是造成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体不敢投资林业的关键原因。
平原农区与其他有山林地区不同,因而林改不能盲目照抄照搬其他地方模式。
”
为了吸引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林业建设,河南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允许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出租、抵押、继承和转让;允许个体和私营业主参与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对农户营造速生丰产林、加工企业自办的原料林基地,育林金自提自用;投资者在荒沟、荒滩地营造的商品林,育林金减半征收;允许商品林投资者
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不同径材的原木,随经营者的意愿,自主确定采伐年龄,优先保证商品林采伐限额供给。
各地还根据自身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这些措施极大地激励了社会各界参与林业投资的信心。
因材施策应分尽分
为确保每个村民都平等地享有集体林地使用权,河南大多数地方采取了“林地林木均分”的办法。
对农村集体林地和责任田内小网格林网、农林间作树木,采取“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办法。
在采取均分集体林地的地方,由于群众承包的林地、林木面积太小、数量太少,有的村一户仅能分几十棵树甚至十几棵树,造成林权证上界址难以确定、四至无法标明、附图无法勾绘。
为此,桐柏县、尉氏县等地探索出对成片林地或沟河路渠边由多户承包的,采取联户发证的办法,即由多户承包者共同推举出一人,代表大家领取林权证。
联户发证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提交所有承包人签字的“联户发证申请书”,林权证后须附各承包人承包的面积、数量等。
这种办法不仅得到了群众的欢迎,而且降低了办证成本,提高了办证效率。
河南省林业厅厅长王照平认为,平原地区自然条件优越,这一模式充分利用了平原地区的优越条件,考虑到并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加快平原林业发展,对维护粮食安全、解决木材供需矛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势利导宜统则统
集体林业产权明晰后,林业经营主体分散、经营规模变小的趋势成为困绕河南林业做大做强的难题。
为破解这一难题,河南省鼓励全省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分”与“统”的关系。
不少地方因势利导,在均权均利和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决定的前提下,对“四荒”、
“四旁”地和大网格农田林网主要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承包等方式,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造林大户。
新乡、信阳、漯河等地相继建立林权交易市场,出台林权抵押贷款办法,促进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财产化、资本化。
截至目前,全省已建立林权交易和评估机构24个,流转林地300万亩,流转金额近2.4亿元,办理林权抵押贷款1.7亿元。
素有“花都”美誉的鄢陵县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走联合经营之路。
合作社引入企业管理模式,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益。
去年一年,该县的18家合作社与花农签订花木购销合同1600份,合同金额达3.6亿元。
全县花农年人均纯收入达到6900多元,高出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
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5000多个,涉及造林、管护、林副产品生产、果品加工、林下经济等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