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保障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的放炮作业,包含煤矿的爆破工作、巷道掘进等相关工程作业。
第二章责任和组织第三条煤矿企业应设立专职的放炮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引导和监督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建立放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放炮作业人员应经过特地的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知识。
第三章作业前准备第六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企业应订立认真的放炮作业方案,包含具体的工作内容、人员配备、设备准备等。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确保全部参加放炮作业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证书,并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定期健康监测。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应检查相关设备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不得显现任何异常情况。
第四章放炮作业操作要求第九条井下放炮作业应在特地指定的区域进行,确保与其他作业区隔离。
第十条井下放炮作业前,应确认现场的人员和设备已经疏散到安全区域,并进行必需的警示提示。
第十一条放炮作业人员应依照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时,应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雷管和炸药,不得使用过期、损坏或未经许可的爆炸物品。
第十三条放炮作业期间,其他人员严禁靠近作业现场,必需时应设立警戒线,确保安全区域不受干扰。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区域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清理,确保不留下任何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五条井下放炮作业必需穿着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包含安全帽、防尘面罩、耳塞、防护鞋等。
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七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和急救设备,保证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十八条井下放炮作业现场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条件,确保人员作业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属于特殊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准备工作,包括测量、布鞋、配合用炮剂等。
2. 放炮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合法的炸药证书。
3. 放炮人员必须佩戴相关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爆服、防爆鞋等。
4. 放炮现场必须进行安全封锁,确保没有其他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5.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用于实时监测瓦斯、温度、压力等安全指标。
6. 放炮现场必须配备专人负责监控和指挥,确保操作安全。
7. 放炮前必须进行警告广播,通知井下其他人员做好防护措施。
8. 放炮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9. 放炮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检查是否有未爆炮药,确保安全。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以上是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实施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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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了煤矿井下放炮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条例第一条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
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
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
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
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
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
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
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条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一般规定
井下放炮是指在地下矿井或其他类似的工作场所中使用爆炸物进行炸破作业。
为了确保工作安全,通常会制定一些规定来管理井下放炮作业,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般的规定:
1. 爆炸物品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携带、存放和使用。
2. 所有进行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并持有合法的作业许可证。
3.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确保工作区域内没有可燃物、易燃气体等危险品。
4.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佩戴防爆服、防爆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5. 爆炸物品必须在安全区域内进行携带、存放和使用,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内使用爆炸物品。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以减少对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7. 在井下放炮作业期间,必须建立有效的通信机制,保证与井下其他作业人员的沟通和协调。
8. 每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必要的清理工作,清除残留的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物。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管理。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煤矿工作中一种常见的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矿井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煤矿井下放炮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 爆破方案编制:每次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爆破方案,包括爆破参数、装药方式、延时时间等内容,并经过矿井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2. 人员培训:参与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爆破原理、操作要求以及应急处理措施,同时必须持有合法的爆破证书。
3. 安全防护措施: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同时井下设备和通风系统也要保证正常运行。
4. 爆破现场管理:在爆破现场,必须设置专门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保证操作区域的安全。
5. 确保安全距离:在爆破作业进行时,必须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与爆破现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防止意外伤害。
6. 炮倒处理:爆炸后,必须对炮倒进行专门的处理,确保无漏网之鱼。
7. 安全监测:在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需要对爆破效果进行安全监测,确保矿井结构和通风系统的安全性。
以上是一般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要根据煤矿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3篇)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作业中的一种常见方法。
为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煤矿井下放炮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是关于煤矿井下放炮管理的一份规定,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规范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爆炸、火灾等特殊情况需要井下放炮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并经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章井下放炮管理人员第四条每个煤矿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熟悉煤矿井下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具备井下安全作业的经验,了解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三)具备组织、协调和指挥能力,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和技术素质。
第六条井下放炮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和命令。
第三章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七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矿业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和材料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九条煤矿井下放炮设备应当设置在安全距离之外的特定位置,以防止放炮时的危险。
第四章井下放炮的组织与实施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应当按照矿井瓦斯浓度、煤层条件、停产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和安排。
第十一条煤矿井下放炮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方案,并交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熟悉和掌握放炮工艺技术的专业知识和操作经验,并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放炮人员在放炮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检查,确保放炮点周围的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四条井下放炮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放炮产生的冲击波和火焰蔓延到其他区域。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
以下是煤矿井下放炮的一些常见安全管理规定:
1. 放炮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井下放炮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矿井通风、瓦斯、粉尘等情况的检查,确保矿井符合安全要求。
2. 放炮区域必须设立警告标志:放炮区域周围必须明显设置禁止入内的警告标志,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会进入危险区域。
3. 放炮前必须疏散人员:放炮前,必须确保炮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已疏散,并在安全位置等候,等待炮声消失后再返回。
4. 爆破安全措施必须齐全:放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包括爆炸物的正确携带和使用、引爆装置的正确安装和操作等。
5. 放炮后必须进行清理和检查:放炮后,必须立即进行清理工作,清除爆炸残留物,并对矿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放炮没有引发隐患。
6. 对煤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为了确保人员了解井下放炮的危险性和安全规定,煤矿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7. 定期检查和维护爆破设备:爆破设备是井下放炮的关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8. 配备炸药专人管理:煤矿必须配备专门的炸药管理人员,负责炸药的存储、使用和销毁,确保炸药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还必须根据煤矿的具体情况和工艺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井下放炮工作的安全进行。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煤矿井下放炮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用的一种爆破技术。
正确的放炮操作和安全管理是保障煤矿井下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此,制定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爆破作业时的放炮安全管理。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放炮作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放炮作业安全。
第二章放炮资质和培训要求第四条煤矿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并取得放炮作业资质。
第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从事放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放炮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技能:(一)熟悉爆破原理和操作方法;(二)掌握各类炸药及其使用规范;(三)准确判断爆破作业时井下瓦斯、煤尘等安全风险;(四)熟悉井下通风、排水和监测系统,并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五)掌握井下紧急逃生和自救技能。
第三章井下放炮作业流程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井下放炮作业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井下放炮作业前,煤矿应当制定详细的放炮作业计划,包括放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等,并将计划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九条井下放炮前,应当进行专业人员的现场勘查和评估,确定放炮方案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井下放炮前,应当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爆破现场、设置警戒区域、检查炸药和引信等。
第十一条井下放炮时,应当严格按照放炮方案操作,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放炮或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井下放炮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清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无残留物和未引爆的炸药。
第四章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瓦斯抽采、煤尘控制、通风系统、防火防爆设备等。
第十四条进入井下炸药库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身份验证,并佩戴个人防爆器材。
第十五条爆破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进行放炮作业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包括煤矿企业、矿工、监控人员等。
第三条在煤矿井下放炮作业过程中,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作业环节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遵循的原则:1. 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放炮,不得擅自更改。
2. 做好周围环境的排查和隐患防范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3. 采取科学的爆破技术和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每次放炮作业完成后,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确保下次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二章作业前准备第五条进行放炮作业前,应当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并进行评估和审核。
第六条作业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作业区域的排查和环境状况的评估;2. 放炮所需的材料、设备、工具等清单;3. 作业人员的配备和工作任务安排;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5. 其他与作业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资格,才能参与煤矿井下放炮作业。
第八条放炮前,应当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清除可能存在的危险或隐患,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岩层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并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和人员安全造成影响。
第十条煤矿井下放炮作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控人员,负责监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应当在作业前组织安全会议,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章作业操作第十二条放炮作业人员应当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地下电器设备应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避免电气火灾事故。
第十四条放炮前,作业人员应进行必要的设备、工具的检查,确保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山体稳定及有害气体排浆等预处理工作应提前进行,并确保预处理结果符合安全要求。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放炮是矿井开采中常见的一种爆破作业方式,为了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1. 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放炮管理部门,负责井下放炮作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 所有从事井下放炮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在进行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和安全措施。
4.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进行,严禁擅自更改和调整任何爆破参数。
5. 在井下放炮作业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没有可燃气体和可燃物。
6. 井下放炮必须采用专门设计的爆炸物品,严禁使用擦火式爆炸物。
7. 井下放炮时,必须保持井下通风畅通,控制瓦斯和粉尘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8. 放炮前,必须对井下人员进行清场和疏散,确保无人员滞留在放炮区域。
9. 井下放炮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禁在非指定区域和非规定时间进行。
10. 放炮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井下放炮管理规定,具体管理规定还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煤矿管理部门需要定期对放炮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井下放炮作业的安全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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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管理规定一、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
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
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着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
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
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
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
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
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
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
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
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
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牌网”三警戒。
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
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
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
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
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
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
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
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
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
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
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
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
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
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
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
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
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二、特殊情况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6、综采工作面、综掘工作面过断层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工作设备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放炮崩坏设备。
(2)、所有炮眼必须都装设彩带,装药结束后,放炮员必须进行对每发雷管单个电阻检测,发现异常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
(3)、综掘工作面放炮时,施工单位负责将综掘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15米以外并进行保护,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
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工作面可进行支护。
炮后必须在迎头向后3米设置一道警戒网,综掘机严禁进入警戒网内。
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拆除警戒网。
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4)、综采工作面放炮时,采煤队负责将采煤机必须撤离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对相关设备进行保护。
放炮前由放炮员汇报矿调度,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
调度所通知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放炮后验炮正常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
第一次验炮结束后,确认无安全隐患后。
必须采用人工出矸,矸石出完后由放炮员进行二次验炮,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工作面方可进行打眼等作业。
17、巷道挑顶、刷帮、排底放炮安全管理规定(1)、放炮地点出现局部欠挖需要进行刷帮,刷帮前必须由放炮员进行检查,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情况下方可进行刷帮作业。
(2)、需要放炮排底时,每个炮眼必须装彩带。
放炮后必须人工出矸到实底后再进行彻底验炮。
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其它作业。
(3)、迎头需要放炮挑顶时,迎头顶部必须有临时支护;放炮刷帮时,顶部必须支护到位。
(4)、所有炮眼深度必须大于600mm,岩石中最小抵抗线大于300mm。
(5)、挑顶、刷帮、排底放炮不得与迎头进尺炮同时进行。
(6)、每次起爆炮眼数不超过10个,每个炮眼都装上彩带,装药量不超过1卷,且保证封泥长度达规程要求。
炮泥填满捣实。
18、处理煤仓、溜矸眼堵塞放炮管理规定(1)、装药前、放炮前由测气员现场检查瓦斯,采用竹竿连接软管伸入煤仓内检查,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
(2)、使用煤矿许用1段毫秒延期电雷管和三级水胶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发雷管,炸药量不超过一卷。
(3)、将炮头可靠固定竹竿顶端,并将脚线和母线固定在竹竿上,所有接头必须用防水胶布包裹。
将炮头缓慢从仓底部或观察孔送至堵塞处。
在确认炸药送至被堵位置后,将竹竿底部固定好。
(4)、装药过程中,下口放矸(煤)口必须关闭,严禁任何人员将身体伸入仓口下方或从下方经过防止掉煤、矸伤人。
(5)、煤仓、溜矸眼上下口均要设置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75米。
(地面煤仓放炮必须在所有可通往放炮地点的路口设置好人、排、网三警戒。
)(6)、煤仓每次放炮前,施工单位必须采用专用工具对煤仓进行洒水灭尘。
19、局扇及其配电点在工作面放炮警戒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1)、所有影响局扇供电的申请,申请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被影响单位签字认可。
被影响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停电申请。
(2)、局扇试漏或停电检修结束后,必须在局扇司机确认局扇正常运转10分钟后,方可由局扇司机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影响该局扇的放炮掘进工作面班队长开始安设警戒,撤出警戒范围内的人员,进行放炮。
(3)、本工作面因强制性检修而需要运转备用局扇的,严禁安排在放炮前、后半小时内进行。
三、验炮管理规定20、放炮前(1)、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2)、装药前必须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保证眼内不留残渣。
(3)、底部两排眼、周边眼全部装设彩带,彩带必须装在眼底的药卷上。
(4)、严禁在残眼等其它孔眼中施工炮眼。
(5)、装药时要求炸药紧密接触,不要留有空隙。
(6)、加强对炸药的检查和保管,不使用超期、硬化、变质等质量不好的炸药。
21、放炮后(1)、炮后工作面临时支护后,两次验炮过程中,施工单位班队长必须配合放炮员对所有残眼进行仔细验炮,要见到眼底。
残眼内有残药时必须立即处理干净,否则严禁进行下一步工序。
(2)、如果发现残眼内有残药,残药用手能够拿出时用手拿出,手够不到时采用低压水流冲出残药,水流由小到大冲刷孔底,不得用压风吹。
(3)、炮后放炮员进入迎头验炮时,必须将迎头2米范围内的残药、未爆电雷管、彩带清理完毕,然后方可允许其他人员进入迎头。
(4)、严禁套打残眼,放炮前所有不用的孔洞和残眼必须充填实。
(5)、因岩性变化,造成放炮后残眼深度超过0.6m的,通风队和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分析原因,调整爆破参数,减小残眼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