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_简要释义_连载二_

保 护 及 合 理 利用 渔 业 资 源
网工 具 控制 指标 管 理
,
,
避 免 过度捕捞
, 。
,
国家 实 行 船
并作 出具体规定
、
使 渔业捕捞管
、
理更加 科 学 化
,
、
制度 化
规 范化
应 当 提 供 县 级 以 上 渔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的 《渔 业
淘 汰 旧 捕 捞 渔 船 后 申请 船 网 工 具 指 标 的
、 、
管部门提 出 申请 县级 (或 市 级 ) 渔业 行政 主管 部 门收 到 申请 后 应 立 即 对 申请人 提 供 的材 料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对 材料完 整 的 申请
,
范 围 内通 过 淘 汰 旧 捅 捞 渔 船解 决
,
船 数 和功 率 应
。 , 、
分 别 不超 过 淘 汰渔 船 的船数和 功 率
,
船 网 工 具 控 制 指 标 由各 省 区 自治 直 辖 市 自行 调 节 国 内 现 有 捕 捞 渔 船 从事 远 洋 作 业 期 间 其 船 网 工具 控 制指 标 予 以保 留 专业 远洋 渔船 不 计 人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的 船 网 工 具 控 制 指 标 由农 业 部 统
, ,
《 定 》 十 一条规 定 的 5 规 第
,
,
种 情况 之 外 的海洋捕捞渔
、
船船 网 工 具控 制 指 标
向其 户 籍 ( 申请 人
。
均 由省 级渔业 行 政主 管 部 门审批
。
申请 人持 上 述规 定 的完整 材 料
除 此之外
市 级 (包 括计 划 单列 市 ) 县 级 渔业行政 主管
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_简要释义_连载三_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按规定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检查的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管辖水域或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船,应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渔业捕捞的证书,是合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法律凭证。
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是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不论是使用渔船还是徒手作业(如手抄网作业,步下作业等)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都必须随船或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为适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与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接轨,贯彻实施《渔业法》有关公海捕鱼和外国渔船管理的规定,控制国内捕捞辅助船盲目发展,加强捕捞辅助渔船的管理,防止捕捞辅助渔船直接从事捕捞活动等,《规定》增加了公海、外国渔船和捕捞辅助船3类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目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范围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适用于在国内渔业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的个人、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渔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渔船的注册登记、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管等方面的管理。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渔船信息等。
然后,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最后,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同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捕捞季节、捕捞区域和捕捞种类进行捕捞活动,并遵守相关的渔业法律法规。
五、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渔业捕捞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一方面,渔业主管部门需要定期进行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的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予以处罚。
另一方面,渔业主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研究,及时发布渔业资源状况,以供渔业经营主体参考。
六、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在以下情况下,渔业捕捞许可证可以被撤销或注销:1.发现持证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2.持证者长期不进行捕捞活动;3.持证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渔业捕捞许可证被撤销或注销后,持证者将无法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综上所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制度。
通过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有效期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渔业捕捞活动的合理进行,并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渔民和渔业公司的捕搏行为,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背景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拥有面积广阔的经济海区和陆海交界的渔场。
但是,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的破坏,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不得不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是对渔业捕捞活动的一种管理授权,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渔民和渔业公司可以凭此从事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谁申请、谁领证、谁管理"的原则。
2.渔业捕捞的许可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渔民或渔业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渔船登记证、捕捞工具配备齐全、拥有职业渔民证、捕捞对象符合法规等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渔船才能获得许可。
3.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责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海洋渔业管理机构和渔业捕捞许可机构三部分共同承担。
地方政府负责调度、控制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机构则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4.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颁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审核、许可证的管理和许可证的撤销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如明确捕捞对象的保护区域、禁止在禁捕期捕捞等。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意义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

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1月1日施行2019年1月1日,《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版)正式施行,这是一项对渔业捕捞管理体系的重大改革,对于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我国渔业发展的影响。
一、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 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监督新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强化了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根据新规定,渔业捕捞许可将更加严格,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许可前,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这将有助于加强对渔业捕捞许可的控制,减少非法捕捞行为,有利于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增加对渔船和捕捞工具的管理要求新规定对渔船和捕捞工具的管理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大型渔船和捕捞工具,必须进行注册,并且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
对大型渔船和捕捞工具的一些行为进行了限制,比如禁止在禁渔期或禁渔区进行捕捞活动。
这将有助于减少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3. 增加对捕捞者资格的审核要求新规定还增加了对捕捞者资格的审核要求,对捕捞者进行资格和技术水平的审查,并对不能满足资格要求的捕捞者进行限制。
这将有助于提高渔业从业者的专业水平,降低渔业事故和捕捞资源的浪费。
新规定要求增加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捕捞行为,确保渔业捕捞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这将有助于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内容仅为新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新规定的实施将对我国海洋资源的保护和渔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
1. 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新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实施将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减少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
这将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下文是收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_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 ___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 ___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渔业捕捞法规

渔业捕捞法规渔业是人类获取海洋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不合理的捕捞方式和过度捕捞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渔业捕捞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渔业捕捞法规。
一、渔业资源保护法渔业资源保护法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渔业资源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禁止使用禁渔工具和方法,禁止非法捕捞、非法销售、非法运输、非法加工和非法储存渔业资源;2.规定渔业资源的保护期、保护区、保护对象和保护措施;3.规定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和限额管理制度;4.规定渔业生产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渔业监管和执法力度。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指为了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2.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和等级;3.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续签办法;4.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范围和限制;5.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撤销和吊销。
三、渔业禁渔期制度渔业禁渔期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禁渔期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渔业禁渔期的时间、地点和对象;2.规定渔业禁渔期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3.规定渔业禁渔期的执法和监督措施。
四、渔业捕捞配额制度渔业捕捞配额制度是指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态平衡,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行为,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而实行的制度。
渔业捕捞配额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种类和分配办法;2.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使用范围和限制;3.规定渔业捕捞配额的监督和管理办法。
五、渔业捕捞补贴制度渔业捕捞补贴制度是指为了促进渔业生产和发展,提高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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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下文是收集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 __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 __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报 __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被购置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进口理由;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购置并制造、购置并更新改造、进口并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申请人应当同时按照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六)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
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
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
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 __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
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
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
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