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捕捞辅助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且听我慢慢道来嘿呀,各位朋友!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个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这事儿可不能小瞧,要是弄不好啊,那可真是让人头疼呢!咱先来说说这审批流程吧。
就像你要进一个门,好吧,它还不是个普通的门,是个手续繁多的门。
第一步,咱得准备一堆材料,什么船舶的各种证件啊,咱自己的各种证明啊,少一样都不行,就跟拼图似的,得一块不少才能拼成完整的图。
我跟你说,这准备材料的过程啊,那可是得小心翼翼,不能有丝毫马虎。
不然啊,就等着被打回来重新弄吧!接着,就是去提交申请啦。
这就像是把自己精心准备的礼物递出去,心里还忐忑着呢,不知道能不能通过。
然后就得等着审批人员的审核啦,那真叫一个提心吊胆啊,就盼着能顺利过关。
要是运气好,一次通过,那简直跟中了彩票一样高兴。
但要是运气不好,嘿,那就有的折腾啦!再来说说这注意事项哈。
首先呢,你得把材料准备得齐齐整整的,可别马马虎虎。
咱打个比方,就像咱出门得穿戴整齐,不能穿个拖鞋就往外跑不是?这材料也是一样,不整齐就可能被嫌弃哦。
其次呢,一定要仔细核对每一个信息,一个错别字都可能成为你通关的绊脚石。
还有啊,和审批人员打交道的时候,咱可得客客气气的,毕竟人家是把关的嘛,把他们哄高兴了,说不定咱的事儿也能顺利点。
我记得我第一次弄这个渔业辅助船舶审批的时候啊,那可真是手忙脚乱。
不是材料少这就是少那,来来回回跑了好几趟,累得够呛。
不过后来啊,我也学聪明了,把该准备的都列个清单,一项一项来,就再也没出过岔子了。
总之啊,这渔业辅助船舶的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虽然有点麻烦,但只要咱认真对待,就一定能顺利通过。
大家可别嫌麻烦,毕竟这关系到咱们能不能顺利出海捕鱼呢!好啦,今天就跟大家唠到这儿啦,希望我这点小经验能对大家有点帮助。
祝大家都能顺顺利利地通过审批,开开心心地出海捕鱼哟!嘿嘿!。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渔民和渔业公司的捕搏行为,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背景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拥有面积广阔的经济海区和陆海交界的渔场。
但是,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的破坏,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不得不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是对渔业捕捞活动的一种管理授权,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渔民和渔业公司可以凭此从事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谁申请、谁领证、谁管理"的原则。
2.渔业捕捞的许可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渔民或渔业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渔船登记证、捕捞工具配备齐全、拥有职业渔民证、捕捞对象符合法规等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渔船才能获得许可。
3.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责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海洋渔业管理机构和渔业捕捞许可机构三部分共同承担。
地方政府负责调度、控制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机构则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4.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颁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审核、许可证的管理和许可证的撤销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如明确捕捞对象的保护区域、禁止在禁捕期捕捞等。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意义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浙农渔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2020〕14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渔船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8〕88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精神,现就我省渔船捕捞许可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关于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建造管理为提高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安全适航性和船机桨匹配合理性,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主机功率系数(主机功率与船长、型宽、型深三者乘积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0;2.12米≤船长<24米的,拖网渔船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40,其他作业渔船不低于0.32;3.船长<12米的,主机功率系数不低于0.32。
(二)主尺度比系数(船长与型宽的比值)。
1.船长≥24米的,4.0≤主尺度比系数≤6.0;2.12米≤船长<24米的,3.1≤主尺度比系数≤5.9;3.船长<12米的,2.5≤主尺度比系数≤5.5。
二、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审批管理根据《规定》关于国内捕捞辅助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的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制造、更新改造国内捕捞辅助船(主要指从事转载或收购渔获物的运输船、渔获物加工船和为捕捞渔船供油、供冰等服务的辅助船)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捕捞辅助船解决,且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不得超过淘汰辅助船的船数和功率数。
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葫芦岛市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8日葫芦岛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护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管理和海洋渔业船舶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同共治机制,推进渔港综合管理改革,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扶持建立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海洋渔业船舶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渔港水域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渔业船舶检验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海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渔港和出海船舶、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海警、海关、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海洋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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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1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渔政、畜牧水产)局、省渔政局各直属分局: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实施〈渔业法〉的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农业部《关于换发新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通知》部署,结合我省1997年换证及使用管理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开展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证的范围和种类(一)凡在省内从事渔业捕捞生产并持有1997年以后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换发全国统一的内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1、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省内水域的捕捞作业。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与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3、临时捕捞许可证。
适用于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4、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适用于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二、换发证的条件(一)凡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使用的各类渔业船舶,均应先经渔港监督、渔船检验部门登记和检验,取得有效的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牌照,并申请考试取得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后,方可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
0001203640030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实施规范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4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5 .实施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6)《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7)《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8)《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9)《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10)《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1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1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6 .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7 .实施机关:省农业农村厅8 .审批层级:省级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11 .受理层级:省级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无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
渔政管理学试题

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渔政管理学C》试卷一、名词解释:1.TAC制度:根据某一水域的特定鱼类资源状况,在特定时间内允许捕捞总渔获量2.生长型捕捞过度:种群的再生产机能和幼鱼的补充尚属正常,但由于幼鱼捕捞过多,使其失去生长机会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4.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而做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5.行政复议: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关决定的制度和活动6.渔政管理:渔业行政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渔业立法和执行手段,对渔业生产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以及监督等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7.补充型捕捞过度:种群的再生产机能已遭破坏,幼鱼得不到正常补充。
8.《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渔业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的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以及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9.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二、填空题:1.渔政管理是渔业行政管理的简称。
狭义渔政管理是对渔业活动的行政执法活动机构的行政执法过程。
2.渔政管理具有强制性和局限性2个性质。
3.中国渔政101是黄渤海海区(或省)的渔政船;中国渔政37101是山东海区(或省)的渔政船。
4.辽瓦渔XXXXX表示辽宁省瓦房店市(或县)捕捞类型渔业船舶。
5.烟渔XXX表示烟台海洋渔业公司的渔轮。
6.美国海洋渔业行政管理由商务部国家海洋大气局来管理。
7.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原则为:取之于渔,用之于渔。
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操纵捕捞强度,保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法》(下列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与国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操纵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与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操纵指标等证书的审批与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与作业场所的分类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
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
海洋大型与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下列四类:(一)a类渔区。
黄海、渤海、东海与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
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XX县区为c3。
(四)d类渔区。
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操纵指标。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操纵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操纵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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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捕捞辅助船
的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办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申请资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四、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受理机构:
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号窗口
工作时间:周二上午:;下午:
联系电话:()
地址:柳州市城中区政务服务中心
交通指引:柳州市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一楼公交车路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年月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年月日修改,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发布,年月日农业部令第号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七)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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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审核或审批未通过,服务窗 口出具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
不属于渔业部
门职权范围的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提出承办意见
农业部公布的广西渔业捕捞许可签发人审批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
送达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限
同意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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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请材料目录
填写说明: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
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序
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
求
备注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件 否
份
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本人签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工商部门或派出所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渔船检验部门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
原件相符”章
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复印件 (原件备查)
否
份
纸
必要
渔港监督机关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
原件相符”章
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原件
否 份 纸
非必要(换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时需
提供) 渔港监督机关核发 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在有关媒体上刊登《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公告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原件 否 份 开
非必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遗失补发需
提供) 申请人 自备
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原件 否 份 开
非必要(换发《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时需
提供)
渔港监督机关核发
附件
申请书受理编号: 号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公司名称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司注册号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船 名
渔船编码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渔船类别 国内捕捞船/远洋捕捞船 渔业辅助船/非专业渔船
原许可证编号
船 籍 港 船舶呼号
船体材质
船 长 M 总 吨
吨 主机总功率
千瓦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书编号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渔船登记 证书编号
申请许可证 (选择一划圈) 类 型:.海洋.公海 .内陆 .专项(特许).临时 .辅助 发放证书:.首次 .换发 .补发 .重新办理 作业类型 . . 作业方式 ① ② ① ② 渔具名称 ① ② ① ② 渔具规格 ① ② ① ② 渔具携带数量 ① ② ① ② 渔具最小网目尺寸 ①
② ① ② 作业场所 ① ② ① ② 作业时间 ① ② ① ② 主要捕捞品种 ① ② ① ② 捕捞限额 ①
②
①
②
申请理由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由批准机关填写):
1.作业类型:作业方式: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限额:
5.捕捞许可证类别:
6.捕捞许可证号:
签发人:
年月日原因:
签发人:
年月日
附件
申请书受理编号:桂×渔(×)×××号渔
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姓名或申请单位名称张三
申请人签字:张三(公章)
年月日
地址北海市侨港镇红棉路号邮编电话
船名桂北渔运原捕捞许可证号桂船捕()号
渔船类别国内捕捞船/远洋捕捞船
渔业辅助船/非专业渔船
渔船编码
主机功率千瓦子船数量及功率艘,千瓦船名
船长M 总吨位
船籍港北海港船舶呼号
鱼舱数量和容积个,立方M 渔具规格及数量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
准书编号
渔船登记号桂北渔登渔船检验证书编号渔船建造完工日期年月日
申请许可证(选择一划圈)类型:、海洋、公海、内陆、专项(特许)、临时⑥辅助发放证书:①首次、换发、补发、重新办理
申请作业类型申请作业场所
申请作业时间主要捕捞品种及捕捞限额
申请理由渔船制造完毕,申领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发人:
年月日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签发人:
年月日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
见:
签发人:
年月日
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意见:
签发人:
年月日
审批意见(由批准机关填写):
1、作业类型:
2、作业场所:
3、作业时限:
4、主要捕捞品种及限额:
5、捕捞许可证类别:
6、捕捞许可证号:
签发人:
年月日原因:
签发人:
年月日
说明:①申请(专项)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捕捞许可证号”栏,许可证“发放证书”一栏不用填写。
②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留一份,申请人凭批准书原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
③申请书受理编号由最初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④申请理由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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