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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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31•【文号】农办渔[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的通知(农办渔【2013】11号)2007年,我部制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文件印发了《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国渔指[2007]46号)。

该制度实施5年来,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渔政队伍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下渔船管理和渔政执法工作的新需要、新要求,我部根据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5年来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实施情况和各地反馈的意见,对该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1月31日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规范跨区域渔业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及时有效打击重大渔业违法行为,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指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相互配合,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监督、指导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跨海区、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本海区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海区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_简要释义_连载三_

_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_简要释义_连载三_

第四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第十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按规定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检查的规定。

根据《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我国管辖水域或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渔船,应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渔业捕捞的证书,是合法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法律凭证。

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是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

不论是使用渔船还是徒手作业(如手抄网作业,步下作业等)方式从事渔业捕捞活动,都必须随船或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

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简要释义] 本条是关于渔业捕捞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为适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与国际渔业管理制度接轨,贯彻实施《渔业法》有关公海捕鱼和外国渔船管理的规定,控制国内捕捞辅助船盲目发展,加强捕捞辅助渔船的管理,防止捕捞辅助渔船直接从事捕捞活动等,《规定》增加了公海、外国渔船和捕捞辅助船3类渔业捕捞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目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范围渔业捕捞许可管理适用于在国内渔业水域从事捕捞活动的个人、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各类渔业经营主体,具体包括渔船的注册登记、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管等方面的管理。

三、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渔船信息等。

然后,申请人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最后,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管理要求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同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捕捞季节、捕捞区域和捕捞种类进行捕捞活动,并遵守相关的渔业法律法规。

五、渔业捕捞活动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渔业捕捞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管。

一方面,渔业主管部门需要定期进行渔船和捕捞许可证的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渔船和捕捞许可证予以处罚。

另一方面,渔业主管部门还需要加强对渔业资源的调查研究,及时发布渔业资源状况,以供渔业经营主体参考。

六、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在以下情况下,渔业捕捞许可证可以被撤销或注销:1.发现持证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2.持证者长期不进行捕捞活动;3.持证者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渔业捕捞许可证被撤销或注销后,持证者将无法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综上所述,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保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管理制度。

通过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有效期和管理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可以确保渔业捕捞活动的合理进行,并有效地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渔业捕捞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捕捞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捕捞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渔业捕捞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职责(一)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渔业捕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安全生产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

(二)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捕捞安全生产。

(三)渔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渔业捕捞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自觉维护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秩序。

四、安全生产要求(一)渔业捕捞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

(二)渔业捕捞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三)渔业捕捞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四)渔业捕捞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禁酒后驾船、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2. 严禁在恶劣天气、复杂海况下进行渔业捕捞作业;3. 严禁在禁渔期、禁渔区进行捕捞作业;4. 严禁使用禁用渔具、破坏渔业资源;5. 严禁在渔业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捕捞作业。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一)渔业捕捞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渔业主管部门。

(二)渔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六、宣传教育(一)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捕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二)渔业生产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渔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七、监督检查(一)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捕捞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渔业捕捞安全生产制度落实。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海洋渔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渔业可持续发展水平,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的背景、内容以及意义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我国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渔业资源的需求日益旺盛。

然而,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和不合理捕捞方式,我国海洋渔业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

因此,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渔业捕捞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内容1.渔业许可证制度为了规范渔业经营者的行为,我国建立了渔业许可证制度。

渔业经营者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这可以有效控制捕捞量,限制不合法渔船进入渔区,确保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2.渔业资源评估与监测为了全面了解海洋渔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渔业捕捞管理措施,我国采用渔业资源评估与监测制度。

通过定期开展海洋生态调查、渔业资源评估和渔业监测等工作,为制定渔业捕捞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渔业捕捞许可与配额管理我国实行渔业捕捞许可与配额管理制度。

根据资源状况和渔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渔业捕捞总量配额,并将其分配给各个渔业经营者。

只有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才能在规定的渔区和捕捞时间内进行捕捞活动。

4.禁渔期与渔业休渔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我国规定了渔业禁渔期和渔业休渔制度。

禁渔期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禁止一切渔业捕捞活动。

而渔业休渔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渔区和渔业资源丰富的地区,限制捕捞行为,让渔业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恢复和保护。

三、意义海洋渔业捕捞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渔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可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通过科学合理的渔业配额管理以及禁渔期和渔业休渔制度的实施,可以控制渔业捕捞量,避免渔猎过度,保护渔业资源的繁殖和生长。

其次,该制度有利于维护渔业市场秩序和渔民权益。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中国海洋渔业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它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渔民和渔业公司的捕搏行为,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背景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非常丰富,海岸线长达1.8万公里,拥有面积广阔的经济海区和陆海交界的渔场。

但是,由于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环境的破坏,渔业资源已经出现了极大的损失,严重威胁到了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国不得不对渔业进行严格管理。

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

渔业捕捞许可是对渔业捕捞活动的一种管理授权,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明,渔民和渔业公司可以凭此从事捕捞活动。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谁申请、谁领证、谁管理"的原则。

2.渔业捕捞的许可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颁发需要渔民或渔业公司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包括持有渔船登记证、捕捞工具配备齐全、拥有职业渔民证、捕捞对象符合法规等条件。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渔船才能获得许可。

3.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责任。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海洋渔业管理机构和渔业捕捞许可机构三部分共同承担。

地方政府负责调度、控制和管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捕捞活动;海洋渔业管理机构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渔业捕捞许可机构则负责渔业捕捞许可的核发和管理。

4.渔业捕捞的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颁发许可证的流程、许可证的审核、许可证的管理和许可证的撤销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渔业捕捞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如明确捕捞对象的保护区域、禁止在禁捕期捕捞等。

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意义渔业捕捞许可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规范渔业捕捞活动,保护渔业资源,使渔业资源得到可持续利用。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鱼证新规定公家法
1、《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府渔业行X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府规定。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X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

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X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海洋渔业捕捞规定

海洋渔业捕捞规定

海洋渔业捕捞规定引言:海洋渔业是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来进行捕捞和养殖的重要行业。

为了保护海洋资源,保障捕捞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海洋渔业捕捞规定。

本文将从渔船管理、捕捞技术、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贸易等方面论述海洋渔业捕捞规定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一、渔船管理1. 船舶安全标准在海洋渔业中,船舶安全至关重要。

制定船舶安全标准,包括船舶建造、船载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规定,并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渔船满足安全要求。

2. 船队管理建立健全的船队管理制度,包括渔船登记、船员配备、船舶定期检查等,以确保船队安全、合法和有序运营。

3. 捕捞许可证制度建立捕捞许可证制度,对捕捞行为进行管控,保护渔业资源,防止乱捕乱渔现象的发生。

二、捕捞技术1. 选择合适的捕捞工具和技术制定合理的捕捞工具和技术标准,鼓励使用低损耗、高效率的捕捞设备和技术,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

2. 禁止滥捕滥渔严禁滥捕滥渔和破坏性捕捞行为,限制捕捞量和捕捞季节,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推广科学捕捞方法大力推广科学捕捞方法,包括合理的网具设计、渔具规格和作业技术,减少非目标物种的捕获,并最大限度降低渔业资源的损失。

三、渔业资源保护1. 禁止捕捞保护期物种设定禁捕保护期,严禁捕捞保护期物种,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助于恢复受损渔业资源。

2. 限制渔业资源开发强度设立渔业资源开发指标,限制渔业资源开发强度,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3. 加强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渔业资源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对渔业资源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渔业资源开发计划,以保证渔业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渔业贸易1. 严格进出口渔产品质量标准制定严格的进出口渔产品质量标准,确保渔产品的安全环保,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 加强渔业产品追溯管理建立渔业产品追溯管理体系,确保渔业产品的来源可追溯,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 加强渔业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渔业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交流合作,分享渔业管理经验和技术,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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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3修订)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
【失效依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
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原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证明原件,以及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原发证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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