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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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范性文件
2004年12月01日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
山东省公安厅
2005年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03年05月01日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08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7年
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04月01日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01日
重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6年09月பைடு நூலகம்1日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04年04月0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6年01月01日
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27日
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2年02月01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07月07日
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福建省公安厅
2001年04月10日
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9年04月16日
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8日
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全面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冒烟事故,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防安全,是指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大众疏散安全及阻断火灾蔓延、预防火灾、爆炸、冒烟事故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采取全口径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财物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四条省、市、县(区)、乡、村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国家部门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各级政府结合实际,加强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推动科学理性地使用、安装、检测等防火措施,加强防火检查,保证人民群众安全。

第六条政府应当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考核制度,研究建议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绩效指标,纳入政府年度考核结果。

第七条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审核制度,采取实际措施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正常运行,对具有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审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设计规则、要求安装有安全监控功能的防火门和消防窗,符合建筑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标准。

第九条实施新建、改建、使用容易发生火灾的单位和影响重大的单位、建筑和场所,必须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条各行政单位应当把消防工作要求纳入公共建设用地的核准程序中,严格审查消防工程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期检验和维护,确保人民群众安全。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专业消防安全检查队伍,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相关设施,发现违反消防安全行为,及时纠正下放责任。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新增、改建和使用的单位、建筑、场所的消防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对建筑、场所的主要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向消防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各地政府负责牵头,规范消防安全应急处置行为,及时向消防行政机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救灾措施。

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年发布)

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委会【发文字号】黔安办〔2016〕23号【适用区域】贵州省【发布时间】2016-12-08【生效时间】2016-12-08【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安办〔2016〕2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预防工作格局,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现就推进我省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减少隐患数量和降低隐患危害,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

提升政府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制定标准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企业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强化风险辨识管控;注重发挥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提升政府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三)制定标准规范。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各地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

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

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

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12月31日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应当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责任制,保障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将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纳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治理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外事、国资、大数据、地方金融监管、国防科工、保密、对台工作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一)明确本系统、本领域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本系统、本领域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三)指导、督促本系统、本领域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黔教办函〔2019〕68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的通知黔教办函〔2019〕687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切实提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水平,保障广大学生、儿童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结合工作实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6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规范要求十二条》(以下简称《规范要求》)。

第一条落实责任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兑现奖惩。

积极协调政法、公安等部门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检查,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第二条配齐安保人员。

学校按照学生规模500 人以下( 不含500人) 2 至3 名、500 人至1000 人(不含1000 人) 3 至5 名, 1000人以上不低于学生总数3‰的比例配齐配强安全保卫人员,聘用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贵州安全生产条例是贵州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规,其目的旨在保障贵州省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将贵州安全生产条例2021版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1.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法律适用范围3.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4. 稽查与监督机构及其职责二、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1. 安全生产责任的划分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3. 安全生产标准与规范的制定和落实4. 安全培训、教育与演练三、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防范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4. 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四、特种作业和特殊行业安全1. 特种作业人员的选拔培训与管理2. 特殊行业安全监管与管理3. 高风险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4. 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五、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1. 安全设备的选用、检测与维护2. 安全技术要求与应用3. 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设施的设置和使用4. 安全设备和技术的监控与评估六、安全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1. 事故信息公开和报告2. 安全知识的普及与宣传3. 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活动4. 新媒体在安全宣传中的作用七、法律责任与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的法律责任与处罚2. 分阶段、分级管理与处罚3. 行政执法程序和资源补偿机制4. 公众监督与举报保护机制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贵州省内各行各业的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政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贵州安全生产条例,密切关注安全生产形势,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与管理,确保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8年1月1日实施)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1—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和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等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状况,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发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2—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安全生产实际,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措施,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黔府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危险性较大或规模以上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贵州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系统”,逐步扩展系统功能和连接范围,最终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各环节人员责任,配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管理员,及时更新和维护系统有关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形成有效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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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落实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新闻单位对技防设施涉密事项进行的公开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技防预警与服务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报警网络的建设。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形成多级报警格局。

第九条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合理布置警力,接警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并在接到技防系统的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技防科学研究,发展技防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

第三章技防装置范围第十三条下列部位或者场所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病性细菌、病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二)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三)博物馆及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和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实物的场所;(四)制造或者集中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场所,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五)广播、电视、电信、邮政及供水、供气、电力单位的重要部位;(六)机场、大型车站、大型码头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七)星级酒店、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的主要出入口和其他主要通道。

前款所列部位或者场所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尚未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或者部位,可以自愿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利用技防产品、技防系统或者技防维修技术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技防产品第十六条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性认证制度管理的技防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后,方能生产销售。

第十七条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州、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一)产登记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市、州、地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公安机关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经营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实行进货检查验证制度,验明生产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五章技防系统第二十一条技防工程设计规范由公安机关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工程建筑设计规范。

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技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技防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并应当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参加;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

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技防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不得将技防系统工程发包给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施工、维修。

第二十四条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应当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承包合同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制定安全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技防系统竣工验收前,应当经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系统检测,检测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装置运行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的;(二)滥用审批权限的;(三)不履行或者不及时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伪造、变造、涂改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有关证书,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全省技防管理工作依法行政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州、市、地公安局技防办:《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自2003 年11 月22 日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有力推进了以“3111 工程”为代表的“平安贵州”建设。

《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主管部门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省厅因此下发了《关于授权地级公安机关办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企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在分级管理、工作程序等方面做了界定,进一步推进了我省技防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体现了便民利民的月民务精神。

为在技防管理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现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一、依照《条例》第21条规定,“技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技防系统验收规则组织验收”。

因此,围绕技防系统竣工验收的法定环节(方案评审、工程鉴理、初验、检测及正式验收)是否执行,其主要责任应当在建设单位。

为此在管理活动中,公安机关主管部门针对系统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以及行政处罚等执法对象应王要针对建设方。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其中对技防工程、销售企业年审时都要由公安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由此形成了公安主管部门对技防企业的年度考核(年审)制度,但鉴于对技防企业年审(考核)无法律依据,因此原省地两级公安主管部门对技防企业的年度考核制度一律取消。

今后对我省技防企业的违法行为,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严格对照《条例》罚则,实行一事一罚。

同时要严格执法程序,确保程序合法、执行有效。

凡技防企业年内没有违反《条例》法定义务且未接受过处罚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征求意见时一律予以通过。

对年度内有违法行为且已下达处罚通知、或拒不整改、不接受处罚的企业,可将其违法情况如实向工商部门反馈,由工商部门配合作出处理。

三、备案登记证明书是依照《条例》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一种管理手段和法定文书,其作用仅表明该企业已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范围并服从我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

国此,各地在备案登记中不得把备案登记视为行政审批。

在审核企业相关证明时必须审核其工商执照及界定经营范围的合法、有效和针对性。

同时可在省内外公安机关技防网或相关网站上审核其相关证、照的合法有效性,只要所提供的证、照真实有效,符合技防管理执法手册的具体要求,都应及时办理。

办理备案登记应便民利民,严格时限。

全部办结时间应缩短为5 个工作日之内。

四、公安部正在报请国务院颁布全国技防条例。

在此之前,我省现行《条例》及相关管理程序目前仍需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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