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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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处理意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处理意见
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月1日)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做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成办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7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0〕5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工作机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处)或指定的办文机构(以下统称:办文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审核工作。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文工作的有序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办公文书的处理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和定义2.1 公文的分类2.1.1 决策公文:用于领导决策的重要文件。

2.1.2 通知公文:用于传达重要事项、安排工作等的文件。

2.1.3 报告公文:用于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等的文件。

2.1.4 反馈公文:用于向下级传达决策、通知、指示等的文件。

2.2 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或与外部单位之间,为了交流信息、协调行动、决策执行等目的而发出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3.1 起草原则3.1.1 准确性:公文应准确表达内容,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1.2 简明扼要:公文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繁复。

3.1.3 规范性:公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

3.1.4 美观整洁:公文应具有良好的外观,排版清晰,格式规范。

3.2 起草步骤3.2.1 制定草稿:根据事项的特点和内容,制定公文的初稿。

3.2.2 审阅修改:将草稿交给上级或相关人员审阅修改,完善公文内容和表达。

3.2.3 定稿和签署:根据审阅结果,修改草稿并定稿,由相关人员签署名字和日期。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与批复4.1.1 逐级审批:公文从起草单位开始,逐级上报审批,直至最高级别审批。

4.1.2 并行审批:某些公文可以同时由多个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

4.2 审批要点4.2.1 审核内容:审批过程中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事项等进行仔细审核。

4.2.2 审批意见:审批人员要对公文提出合理、明确的审批意见。

4.2.3 审查归档:审批后的公文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第五章公文的登记和分发5.1 登记程序5.1.1 登记要点:对于重要公文,应采用编号登记的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四川省公文处理相关规定

四川省公文处理相关规定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正文:----------------------------------------------------------------------------------------------------------------------------------------------------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1981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

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

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命令、指令:依照法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大的强制性行政、经济措施,任免、嘉奖、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指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的重要任务,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三、批复:回答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

四、通知:印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纪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知道的事项,用“通知”。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为了处理行政事务、传达信息、制定规章制度等目的而书写的正式文件。

为了规范公文的处理流程和格式,提高公文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公文处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规范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的质量。

2. 原则:a. 法律依据原则:公文处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b. 规范性原则:公文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格式一致。

c. 及时性原则:公文处理应尽量保证及时完成,避免延误工作。

d. 保密性原则:公文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涉密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三、公文的分类和处理流程1. 公文分类:a. 公文按用途可分为:通知、公告、批复、决定、命令、函、报告等。

b. 公文按性质可分为:行政公文、党政公文、内部公文等。

c. 公文按紧急程度可分为:特急、加急、平急等。

2. 公文处理流程:a. 公文起草:根据事务性质和要求,起草人撰写公文正文。

b. 公文审核:相关部门对公文进行内容、格式、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审核。

c. 公文签发:主管领导对公文进行签发,并在公文上注明签发日期和签发人。

d. 公文印发:将签发后的公文印刷、复印,并分发给相关人员。

e. 公文归档:对已处理完毕的公文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查阅和管理。

四、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1. 公文格式:a. 公文纸张规格为A4纸,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

b. 公文正文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份,标题居中,正文左对齐,落款右对齐。

c. 公文标题要简明扼要,能准确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d. 公文正文要清晰明了,逻辑严密,语言简炼,避免使用口语化表达。

e. 公文落款要包括签发人姓名、职务、签发日期等信息。

2. 公文处理要求:a. 公文起草人应对相关事务有充分了解,确保公文内容准确无误。

b. 公文审核人应对公文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格式规范。

c. 公文签发人应对公文进行子细审阅,确保无误后进行签发。

公文格式、类别、规则、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格式、类别、规则、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编辑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文是公司范围内具有特定效力、强制作用及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执行公司领导意图、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具。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严格遵守公司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部是公司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章公文行文规则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六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七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各子公司的下属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所在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受理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后,如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转报,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八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四)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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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成办发[1994]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成办发〔199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十条我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五)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正式公文的文头一般有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号等组成。

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顶端、发文字号之上,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标于括号内的年号、顺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文件,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文件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视文件内容需要从上依次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左上角。

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紧急程度分为“急件”、“特急”(紧急电报分为“平急”、“加急”、“特急”)。

“机密”、“绝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政府令的文头由套红印刷的:“×××人民政府令”和编号组成。

政府令文的编号为“第×号”,标注在文头之下、正文之上正中位置。

第十三条公文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提要和文种名称组成,位于主送机关之上、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

不能以引用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除“公告”、“通告”以外,其他正式公文一般都要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

“决定”、“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种,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抄送机关的上方,标明“主送:...”或“分送:...”。

也可与抄送栏一起标明“送:...”。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

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注在正文之后、文件落款之前,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

附件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五)文件落款是指正文之后、附件之下所署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的日期为准。

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通过的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文件落款所在页无正文时,应在该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加盖在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文件,且标题中署明了发文机关。

落款处可不再署发文机关名称。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其通过的日期注于标题之下,印章可盖在正文末尾中间偏右空间处。

(六)公文如需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应加括号注在落款的左下侧、主题词之上位置。

第十四条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共印份数等项。

政府令、函、会议纪要等可以不标明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

(一)文件应当标明主题词。

主题词标于文尾部分抄送栏之上。

上报的文件从上级机关制发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其他文件可以从本机关制定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

标注主题词一般选三个至五个单一词组,以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依次排列。

(二)抄送栏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上。

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人武部)、下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顺序排列。

抄送机关的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三)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置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

翻印文件,此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四)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共印份数栏之间分别加横线分开,一般置于文件末页底部。

第十五条公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公文纸一般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六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报送上一级、本级政府的请示,可由上一级、本级政府批复,也可根据上一级、本级政府的授权由其办公厅(室)或主管部门答复。

政府各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报告,由本级政府批转,也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冠以“经××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行文。

第十八条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

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各地之间、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收到上述公文后,应认真负责办理,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或文件所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报文机关作出明确答复;因情况特殊,十五日内难以办结的,亦应向报文机关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九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的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

确有必要时,方可联合行文,单位不宜太多。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但不得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

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请示”一律送交报送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二十四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全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委作指示、交任务。

如涉及党的工作,应当与同级党委联合行文。

第二十七条对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上级行政机关来的非秘密公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原文翻印下发,也可以以收文的形式印发,不另重复行文。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批准,也可以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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