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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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主要涉及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项和规定,以确保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以下是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的一些建议内容:1. 设备管理:- 实验室特种设备应进行登记,并编制设备清单,包括设备的名称、型号、厂商、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

- 设备应设置专门的存放位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清洁,使用前进行检查,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2. 设备操作:- 所有使用实验室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 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和考核,获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 使用设备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如穿戴防护用具等。

3. 设备维护:- 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维护应由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 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部件,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

4. 废弃设备处理:- 停用或报废的实验室特种设备应及时清理和处理,不得存放在实验室内部。

- 废弃设备的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可以选择交由专门单位进行处理或进行回收利用。

5. 安全培训与意识:-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应设立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定,防止违规操作。

以上是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的一些建议内容,具体的细则要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和设备特点来制定。

同时建议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并定期检查和更新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以确保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法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全生命周期都有严格规定,要求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实验室购买、受赠和使用的特种设备都应当遵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须认真履行相应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特种设备合法使用、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三)使用或委托代管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是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以及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操作规程,督促和检查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四)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注册登记、质保期内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

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五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一)购置前,应履行安全论证,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

特种设备的使用场所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一)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学校保卫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三)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分级负责制。

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与产业处、教务处、保卫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六、特种设备安全(一)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二)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三)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在我校实验室使用,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各单位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管理;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开展定期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隐患治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填写使用、运行等记录;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以下简称出厂技术文件)。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安装使用。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实验用机动车、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学校、二级单位的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提供特种设备管理的技术支持。

协助各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编制全校特种设备汇总表。

协助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对我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各二级单位安全责任人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健全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每年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送一次本单位特种设备增减变动情况。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做到规范管理、安全使用,并建立特种设备的管理档案,基本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五)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项(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项(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及使用注意事项(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自2019-01-01起试行,凡申请使用特种设备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特种设备管理及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出书面承诺申请。

一、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各特种设备专职管理员全面负责该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并开展好特种设备使用培训、安全承诺申请、日常使用登记表工作。

我院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高压气瓶、桁吊、电梯等)。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意事项1、高压气瓶:1)气瓶停放处设有固定支架、棚栏等防止倒瓶设施;2)气瓶应远离明火和电气设备;3)使用气瓶的室内必须通风良好,空瓶满瓶分开放置;4)使用气瓶禁止敲击,碰撞,不得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曝晒;5)必须使用专用的减压阀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轻缓;6)瓶内的气体严禁用尽,应保留有0.05Mpa以上压力;7)发现阀门和减压阀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处理上报,阀门损坏时严禁带压更换阀门;8)用完气后,应及时关闭阀门;9)搬运时,易燃易爆气瓶禁止混装;10)压力表一年鉴定一次(有的要求半年),每天至少对压力观测一次。

2、桁吊:1)桁吊申请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本机的结构特点和操作方法,并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才允许使用。

使用时需戴好安全帽,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每日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所有机械和电器设备是否良好,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并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和润滑。

3)每第一次吊运物品以使吊运接近额定负荷的物品时,应先将重物起重至不超过0.5m高度,然后下降到接近地面时制动。

4)禁止超负荷使用。

5)禁止倾斜吊运物品。

6)吊运物品时,应让人躲开或绕开,禁止从人头顶通过,吊装前必须发出警告信号。

7)禁止人随物品一起升降。

8)不允许长时间吊重于空中停留,吊装重物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

9)检查期间,应切断电源,且挂“有人检修”的牌子,以免误开车造成重大事故。

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100KW的承压热水锅炉。

压力,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和移动式;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二章管理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的原则。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工作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我校特种设备、设施安全工作实施学校、学院(单位)二级管理模式,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负责。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目前海洋学院内主要特种设备为各类气瓶和高压灭菌锅。

第三条实验中心负责特种设备归口管理,建立学院特种设备信息档案库,协助设备负责人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制定并执行特种设备巡检、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第二章实施细则第四条购置国产特种设备应当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

购置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

不得自制或者擅自改造特种设备。

第五条安装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设备负责人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第六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设备负责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

校外使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条租赁特种设备,租赁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第八条特种设备负责人当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设备负责人应当及时交由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所(以下简称特检所)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的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及时进行校验、检修。

第十条停用特种设备,设备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停用期间,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无需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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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八大类设备。

我校实验室现有的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等。

具体含义及限定范围如下:(一)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 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 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 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 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 t / 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安全附件: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我校特种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指导督促检查;各使用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第四条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第五条使用单位购置特种设备时,应选择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购买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第七条特种设备购置后,使用单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购置并取得使用登记证后,使用单位应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交论证报告、采购合同、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使用单位存档用原件),并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针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制定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设备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检并作出记录。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特种设备带故障运行。

(一)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使用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对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气瓶作为学校实验室内常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使用细则详见附件。

(三)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不同类别的起重机械检验周期应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也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配备的索具、吊具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学校每学期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四)特种设备建账情况;(五)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保证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章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用并提出报废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报废申请批准后,使用单位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气瓶安全使用细则第一条气瓶通常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公称容积为0.4 L~3000 L、公称工作压力为0.2 MPa~35 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 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 ℃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瓶以及气瓶附件。

第二条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三条不同种类的气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

气瓶放置地点应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第四条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有通风设施和监控报警装置,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存放大量惰性气体、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易燃和助燃气瓶须隔间存放,严禁混放一处;易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五条气瓶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根据气瓶形状采用适当的安全装置和防倾倒装置。

第六条气瓶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相关的安全使用规程(如说明书、制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气瓶。

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不得将气瓶内的介质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七条所有气瓶必须装有减压阀,而且选用的减压阀要分类专用;开关阀门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阀;使用完毕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阀。

切不可只关减压阀,不关开关阀。

第八条移动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最好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搬运,也可以用手抬或垂直转动,但绝不允许用手执着气瓶开关阀移动。

第九条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检验,如在使用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第十条氢气瓶应单独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专用的小屋内,以确保安全。

严禁烟火,远离热源,避免太阳爆晒,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混放,暂不用时也应旋紧气瓶开关阀。

因需要在实验室内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2瓶,且保持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1 %(体积)。

第十一条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 ℃,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严禁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乙炔瓶。

第十二条氧气瓶一定要防止与油类接触,并绝对避免让其他可燃性气体混入氧气瓶;氧气瓶禁止放于阳光曝晒的地方;严禁与存放氢气、乙炔等易燃气体的气瓶混放一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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