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大劳发[2004]53号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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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劳发[2004]53号
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求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在发布招生广告前,须填写《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新闻等公众媒体及公众场合刊登、张贴、散发涉及招生内容的广告或简章。
经备案的招生广告或简章不得擅自更改,超过有效时限或变更广告内容的,必须重新备案。
二、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中的学校名称、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证书发放、就业方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不得超过办学范围和等级。
三、未经备案、改变备案内容、发布不实广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而给参加培训人员造成损失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培训人员退费或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管理和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刊登或散发虚假广告行为切实维护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市场秩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原则1.1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水平,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1.2 本制度的实施原则是依法办学,公正、透亮、高效、科学、合规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全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订立并实施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三条. 组织结构3.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设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包含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部、招生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3.2 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订立学校发展战略、批准学校运营计划等紧要事项。
3.3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第四条. 职责4.1 校董事会负责决策学校的发展战略、订立学校运营计划等紧要事项。
4.2 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含订立学校的内部管理制度、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等。
4.3 教务部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包含订立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实施、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等。
4.4 招生部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包含订立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考试等。
4.5 财务部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包含订立财务制度、订立预算和核算、管理学校的财务流程等。
4.6 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含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员工福利等。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五条. 教学管理标准5.1 学校应订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明确课程目标、内容、考核标准等。
5.2 学校应保证老师具备相应的教学本领和专业知识,供应连续的老师培训机会。
5.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 招生管理标准6.1 学校应公正、透亮地进行招生宣传,供应真实、准确的招生信息。
6.2 学校应订立招生指标和招生政策,保证招生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6.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招生考试机制,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大人社发[2016]222号【发布部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9.02【实施日期】2016.09.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6〕222号 2016年9月2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4〕10号)和《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27号令)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审批工作(一)新设学校审批申请设立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127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原则上按已公布国家职业标准职种的最低等级申办(培训职种不超过4个)。
申请设立职业(工种)等级为五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拟设学校办学所在地的区(市)县、先导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总量规划审批,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工种)培训项目的,应具有一年以上举办下一级职业资格培训的办学经历,并于近二年内在市级督导评估中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二)变更、延续和终止审批1.全市现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达到127号令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其中,对于最高培训等级为四级的学校,经学校申请,达标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由办学所在地人社部门结合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自定。
2.原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没有跨行政区域办学的,申请变更、延续和终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办学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变更、延续和终止的申报材料,按《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4〕10号)规定准备。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注册与审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合适的部门进行注册和审批。
2. 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制定适应学生需求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3. 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确保拥有合适的教师和教务人员,并进行教师的培训和评估。
4. 学生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招生、学籍管理、考试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费用收取与退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制定费用收取与退费制度,明确学费的收取标准、退费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流程。
6. 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效果的评估,以及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7. 安全保障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8.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相关的制度,保护自身和学生的知识产权。
9. 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保护学生和机构的信息安全。
10. 公平竞争与违规处罚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以及学生。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起草和执行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学校管理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本领为核心,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办学、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知名度。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四条课程设置学校依据市场需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订立合理的课程设置,包含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训课程。
课程设置应与职业技能培训目标相匹配,确保学生能够掌握所需的实际工作技能。
第五条老师队伍建设学校成立专业老师团队,招聘具有相关职业技能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
学校鼓舞老师不绝提升本身的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老师培训和沟通活动,提高老师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含教学计划订立、教材选用、教学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学校要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依照学生的专业和班级划分班级,并指定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班主任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形,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八条招生与报名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招生与报名工作。
招生过程要公开、公正、透亮,确保招生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公平。
第九条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规定。
学生注册入学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完整的学籍档案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学生考勤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考勤制度,监控学生的出勤情况。
学生因故缺勤需提前请假,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表现评价学校建立科学的学生表现评价制度,评价学生的成绩、品德、工作本领等方面的表现。
学校鼓舞学生乐观参加各类竞赛和实践活动,提高综合本领和综合素养。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职业教育的不断深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对于保证职业教育质量和规范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促进职业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职业教育市场秩序,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通过实施本制度,加大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力度,保证职业教育的质量和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本制度的管理原则为依法、公正、公开、严格。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一条招生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招生前及时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者误导学员。
招生宣传材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必要的宣传内容应当注明出处。
第二条招生计划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教学实力科学制定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应当与学校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备和教学质量相适应,不得超越学校办学承载能力。
第三条招生对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相应的职业培训课程招收符合条件的学员,并且应当明确招生条件、招生方向、招生对象以及招生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招生计划和招生标准,依据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学员的报名材料和考试成绩进行录取工作。
第五条招生合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招生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课程设置、培训时间、收费标准、退费制度、学员绩效考核标准、毕业证书授予标准等内容,合同应当明确,平衡双方权益,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一条教学计划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相应的职业培训课程,制定详细、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进度的及时和教学效果的质量。
第二条师资力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招聘合格的教师,建立师资档案,进行师资管理和培训,确保教师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建立健全培训班管理机构,设立班主任、教学组长、教务管理员等岗位,明确各自职责。
2. 班主任负责全面管理班级,负责组织班级活动,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3. 教学组长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组织教师备课、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4. 教务管理员负责培训班日常事务,包括报名、收费、资料管理、考勤、成绩统计等。
三、招生与报名1. 招生对象:具备一定条件,愿意参加培训的人员。
2. 招生流程:(1)发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专业、培训内容、时间、地点、费用等;(2)接受报名,审核报名者资格;(3)签订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4)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教学管理1.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
2. 组织教师备课,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培训要求。
3.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4. 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五、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培训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课。
2. 学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
3. 学员应爱护培训设施,遵守培训场所规定。
4. 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培训班声誉。
5. 学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
六、考核与评价1.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综合素质等。
2. 考核成绩作为学员毕业和继续深造的重要依据。
3. 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学员,班主任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
七、安全管理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班安全。
2. 定期对培训班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辽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现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效,服务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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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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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其他县(市)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保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在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校长。
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聘任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六)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
租用的培训场所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非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
实习操作场所应满足每一职种实习教学需要,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八)有满足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内四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举办中级以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办学章程;
(二)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居民身份证;
(三)经费来源及验资证明;
(四)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七)各项管理制度;
(八)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符合办学条件的,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颁发《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不符合办学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应持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办学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不独立设置培训机构的,可持《办学许可证》和主办单位的各种登记手续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增设职业培训专项登记。
第八条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项目相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校址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改变隶属关系、更换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学校名称及培训层次、培训专业或工种等,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故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
(二)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终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并通知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其所聘任的教师(含兼职)签订聘用合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本专业某一工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以上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和教师资格,其技术等级水平应比所授课专业的培养目标高出一个技术等级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和教学检查,确保教学质量。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等范围内从事教学活动,按规定的申报条件招收学员。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学时规定,完成授课内容,按规定实施实习教学任务。
学员的实习操作课应在实习教师指导下进行,理论课与实习操作课之比为4∶6。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将招生广告、简章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的课程,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报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资产的使用和
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出售《办学许可证》,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