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建交[2013]1243号)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 设管理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88号
2017年1月1日 外环线内100%50%;奉贤、金山、崇明30%;公租房100%
上海建工 二建集团
1.1 政策形势 政策介绍——上海市
奖励政策
执行日期
主要内容
规划奖励: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 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52号
预制装配式结构概述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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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 二建集团
1.1 政策形势
装配式建筑政策介绍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 关于《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沪府办〔2014〕32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府管联[2015]417号 《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1号 关于《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
2013年8月15日 (有效期至:2016 年12月31日)
主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住宅项目,预制外墙或 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 装配式住宅±0.00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
规划奖励: 《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建管联[2014]901号
2015年1月1日
外墙采用夹心保温墙体的,其预制夹心保温墙体面 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3%
预制剪力墙螺栓连接技术具有连接质量可靠、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等优点;该连 接技术在连接部位形成柔性节点,经第三方实验验证,柔性节点的建筑物具有较刚性 节点的建筑物更优的抗震性能。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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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简介.

本市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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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沪建交联[2011]286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一、概述产业升级目的:品质提高转变农民工为产业工人,易管理高质量构件,高精度装配,提高整体品质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低资源消耗有效降低水、木材、水泥、电及辅助材料消耗低环境影响极大减少粉尘、噪音、污水、有害气体及建筑垃圾等4
一、概述建筑产业化体系建筑产业化的核心是建筑生产工业化◆建筑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部品部件系列化◆土建装修一体化◆组织管理信息化目前建筑产业化可狭义理解为装配式建筑5当前实施重点
20沈阳市人民政府
21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3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
24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25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27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
28江苏龙信建设集团
29合肥鹏远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30济南市人民政府
31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第五条:“……对未明确实施而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
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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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沪建交联〔2013〕124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七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将有关装配式住宅核发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装配式住宅单体上部结构开工、预制构件开始施工安装后,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实施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见附件1、2),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报建表;(二)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三)规划总平面图(并标记申请装配式住宅证明的楼幢)。
以上材料无法确定装配式住宅范围的,还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确认意见。
二、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项目的预制构件施工安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经核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确已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见附件3)。
三、各区县房屋测绘部门凭项目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等材料,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形象进度出具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装配式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京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迈进,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上海推进_装配式_建筑发展

2013年第11期10月15日,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院)举办了简单而隆重的第一原创工作室、第二原创工作室和城市文化建筑设计研究中心揭牌仪式。
上海市建筑学会理事长吴之光、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长邢国伟、现代设计集团董事长秦云、总裁张桦、中国工程院院士魏敦山等出席了揭牌仪式。
“建筑创作、技术进步、设计质量”是上海院一直以来坚持的立院之本。
唐玉恩大师也曾说过,“建筑创作不论大小,关键要出精品”。
这是上海院老一代建筑师们始终坚持和秉承的创作理念和文化,在这种理念和文化的引领下,上海院一代代建筑师在过去60年的发展历程中创作了许多精美的建筑作品,从早期的上海博物馆、上海图书馆、上海体育场、上海虹口足球场,到近期的上海光源工程、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再到近年的常州现代传媒中心、山西省图书馆、沈阳文化艺术中心,等等。
在新的发展时期,如何继往开来,出更多的精品,在建筑原创上取得更好成绩,上海院在搭建创作平台、完善创作机制、营造创作氛围上不断进取。
为此,在现有方案创作所的基础上,上海院决定成立致力于价值链前端、高端的原创工作室,与方案创作所共同组成公司层面创作中心,形成高端方案创作平台。
原创工作室由全院精选出的具有创作精神和实力的团队组成,并由院级副总师领衔。
随着十八大报告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以及国家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历史街区改造、历史建筑保护、文化设施建设等都将得到快速发展。
在此背景下,上海院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团队专业优势,成立以唐玉恩大师为团队技术核心(下转第79页)上海院组建原创工作室和城市文化建筑设计中心行业信息▲2013年第11期总第201期“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本市装配式住宅鼓励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装配式住宅预制装配率,建筑外墙、梁柱、楼板等混凝土主要构件宜采用预制方式。
上海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解析

上海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解析来源:上海住建委(沪建建材〔2016〕1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本市保障性住房装配式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市保障性住房应积极推进装配式建设,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 号)等文件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符合地方规范、适用性强的成熟装配式住宅技术体系。
2、2016 年起结合当年度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项目建设计划,确定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设。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应会同规划土地部门在土地供应环节建立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的项目落实机制,明确具体实施要求。
3、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应符合《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见附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在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中的监管,确保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4、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对因实施装配式住宅而增加的建设成本,依据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2015 年上半年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高层)造价指标,预制率30%至40%(不含40%)的,计入成本为200元/㎡(采用夹心保温的,计入成本为300元/㎡);预制率 40%及以上的,计入成本为 250 元/㎡(采用夹心保温的,计入成本为 350 元/㎡),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今后,上述补贴成本将依据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关于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造价指标等动态情况,做相应调整。
5、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形成质量好、信誉高的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单,严把装配式保障性住房构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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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沪建交[2013]1243号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
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房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上述审核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
×××平方米)”字样。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审查机构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本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
采用一体化招标模式的,可参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装配式建筑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通过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开展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告等招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
制部分的面积,规划国土部门参照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所附项目表中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按幢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在按幢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八条(预制构件管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
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第九条(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
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式参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预制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一条(预售和交付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涉及住宅项目的预售和交付管理。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住宅内容。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在住宅预售许可和销售方案审核时加强监管。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
和土地核验时,应当向规划土地部门提供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外墙的,对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符合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