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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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3•【文号】保监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管理,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辆是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设计、修订及监制。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规范第五条监制单证界定如下: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对依法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是指对依法购买但尚未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是指摩托车或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及有关附加险的定值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监制单证一律为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左上角必须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必须印发“限在某某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并加印保监会指定的防伪标识。

第七条机动车辆保险单为一式四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四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和第四联正面及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和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均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监制单证第一联为业务留存联,第二联为财务留存联,第三联及机动车辆保险单第四联为被保险人留存联。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8月22日保监办复[2003]15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有关解释的请示》(太保产[2003]6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明确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在使用过程中的机动车辆。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因此,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作为货物被运输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标的。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以来,我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逐月增长。

截止5月底,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同比增长85.53%,其中应收保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进监管、规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我区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保险服务能力和提升行业形象的要求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宁夏见费出单制度的操作标准(一)见费出单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包括批改增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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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3〕69号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保监发〔2003〕69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险改革”)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场发展平稳,社会舆论和投保人反映较好,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

2003年1季度,全国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19.03亿元,同比增长13.11%,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130.28亿元,同比增长9.6%,增长幅度较上年同期回落1.49个百分点。

承保车辆总计564万辆,同比增长13.1%,车险赔款支出78.95亿元,赔付率60%,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

承保利润13.92亿元。

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9.48%,比上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

为确保车险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费率机制,现将一季度车险市场情况及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通报如下:
一、车险改革取得的成效
车险改革经过保监会系统、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车险市场运行平稳,实现了改革的基本目标。

一季度车险市场经营结果表明,各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增加,增幅与去年同期接近,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恶性竞争。

保险公司根据车辆风险和管理水平制定车险条款费率,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展顺利。

(二)车险改革促进了产险市场险种结构的调整。

车险改革不仅促使了车险市场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而且推动了产险市场的险种结构调整,保险公司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

今年一季度,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个百分点。

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如广东省,非车险业务发展速度加快,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
保费收入的44%。

(三)车险承保面扩大,投保人得到实惠。

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的车均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
下降,投保人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四)车险产品多样化、个性化,技术含量增加,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要。

新的条款费率
引入了从车从人因素,能够较科学、公平地制定费率;多数保险公司将非寿险精算技术引入
车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中,有效地提高了车险产品的技术含量;保险责任的细分,满足不同消
费群体对车险的需求;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形象好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管控能力有所增强。

一些公司通过加强业务人员
的培训,正确理解新的车险产品的保障功能,防止出现误导行为。

有的公司从核保、核赔以
及风险控制入手,开发系统管理软件,实行在线核保、核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保险公司自律意识增强。

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签定了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车险市
场秩序。

二、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车险改革开局良好,但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思想、经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问题,特别
是少数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继续采取各种违规方法展业,放松对代理人和业务人员的管理,对
车险改革带来负面影响。

(一)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

部分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
费率,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违规退费,少数业务人员不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费率,而是
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随意调整费率水平,进行恶性竞争。

(二)应收保费过高。

据统计,一季度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应收保费率平均高达20%。

应收保费过高的原因:一是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返还,进行恶
性竞争。

二是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薄弱,部分代理人尤其是汽车销售商不及时划转保险费,产生大量的应收保费。

(三)违规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

据调查反映,部分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各
种违规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例如费率打折、滥用优惠条件等,严重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对车险的稳定经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
车险改革是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财产保险业创新产品,优化
险种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车险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车险
改革。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各公司要从思想上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管控力度,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合规经营,积极开拓业务,保证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严禁以违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活动。

(三)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布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公示经备案的无赔款优待计算标准和方法,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人。

(四)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及时报送各项监管报表,特别是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催收,降低应收保费率。

各公司要注意车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创造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车险数据库。

(五)各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自觉抵制代理人的不规范代理行为。

(六)各公司应对车险改革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于6月15日前,将本公司今年1至5月车险经营结果、全年经营结果的预测、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报告保监会。

(七)各保监办应加强对辖区内车险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要严肃查处。

各地保险行业协(公)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自律中的协调作用,适时组织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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