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
两岸海事部门合作协议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峡两岸海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两岸同胞福祉,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双方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旨在加强两岸海事部门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检验、航行安全、海上搜救、海事监管、航海保障、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管理等。
第三条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推进两岸海事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维护两岸海上交通秩序和海洋环境安全。
第二章合作内容第四条船舶检验合作1. 双方同意在船舶检验领域开展技术交流,互相学习先进经验,提高船舶检验水平。
2. 双方同意在两岸船舶检验机构之间建立互认机制,对符合各自标准要求的船舶检验结果给予互认。
第五条航行安全合作1. 双方同意在航行安全领域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维护两岸航行安全。
2. 双方同意在两岸重要航线和港口开展联合巡航,共同应对海上安全隐患。
第六条海上搜救合作1. 双方同意建立海上搜救合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应对海上事故搜救。
2. 双方同意在搜救设备、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海事监管合作1. 双方同意在海上交通管理、船舶防污染、港口管理等海事监管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2. 双方同意在两岸港口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共同打击非法运输和走私活动。
第八条航海保障合作1. 双方同意在航海保障领域开展技术交流,共同提高航海保障水平。
2. 双方同意在航海图书、航海资料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海洋环境保护合作1. 双方同意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加强合作,共同防治海洋污染。
2. 双方同意在海洋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合作机制第十条成立海峡两岸海事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两岸海事合作事务。
第十一条双方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合作进展,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工作组,负责具体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四章协议的生效、修改和终止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作者:来源:《财经界》2010年第09期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二)原产地规则;(三)海关程序;(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指2008年6月29日由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签署的协议。
该协议是两岸关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强两岸经济关系,推动两岸和平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协议的背景与目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大陆的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世界上最具潜力和发展空间的经济体之一。
作为面临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挑战的台湾地区,需要寻求与大陆开展更为紧密的经济合作,以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由此,2005年开始,两岸就开始了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磋商。
ECFA的初衷是加强两岸经济合作,促进两岸经济互利共赢。
协议的签署,一方面可以加速两岸经济合作步伐,另一方面也能为两岸政治和平谈判打下基础。
ECFA的签署是两岸关系的重要里程碑,为构建两岸和平关系奠定了基础。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1.商品贸易领域:两岸协议将大幅削减商品关税,相关产业在双方市场中将更具竞争力。
2.服务贸易领域:两岸将扩大服务领域开放,鼓励两岸企业在对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进行合作。
3.投资保护领域:两岸协议将加强投资保护措施,为两岸企业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
4.贸易便利化领域:协议将简化两岸货物通关手续和贸易相关法规,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
5.金融领域:协议将促进两岸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发挥两岸金融机构的优势。
三、协议的重要意义1.深化两岸经济联系。
协议的签署,将促进两岸经济的进一步联系和合作,有助于提升两岸经济的整体竞争力,推动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2.拓展两岸市场。
协议将大幅削减商品关税,提高服务领域开放水平,以及加强投资保护措施,有助于拓展两岸市场,促进两岸企业的更广泛合作和交流。
3.对两岸民众有利。
协议将促进两岸人员往来、旅游、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对于增进两岸民众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4.为两岸政治谈判奠定基础。
协议的签署,为两岸未来的政治谈判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升温两岸关系的整体氛围。
四、协议的实施和展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已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台湾服贸协议是什么

台湾服贸协议是什么
台湾服贸协议全称为“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指
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中的一项协议。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两岸之间的服务业开放和发展,并通过减少贸易壁垒和限制,提高两岸服务业的贸易和竞争力,以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协议内容包括十二个领域,涵盖了金融、教育、医疗、
旅游、电信等多个领域。
其中,双方将在金融服务领域逐步开放人民币业务;在旅游、电信、建筑设计、环境保护等领域取消或降低市场准入限制;并通过相互认可的方式,保障服务供应商在对方境内的经营权利和服务质量。
然而,该协议在签署后引起了台湾国内的争议和抗议。
反对者认为该协议将会对台湾的产业和就业带来不利影响,导致更多的本土企业被迫退出市场,在经济上依赖大陆。
此外,也存在服务、环境与劳工权益受损的问题。
因此,协议的实施曾一度受到阻碍。
后来,通过两岸具
有政治共识的性质进行沟通,增加“四项保障”等措施,协议得以顺利通过。
目前,台湾与大陆之间的服务贸易逐渐开放,两岸经济关系也在逐步深化。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序言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目标为: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合作措施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贸易与投资第三条货物贸易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LocAlHoSt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服务贸易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海峡两岸贸易服务协议

海峡两岸贸易服务协议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海峡两岸贸易的发展和繁荣,双方将根据“一个中国”原则,本着互利共赢、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制定和遵守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的“海峡两岸贸易”,是指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进口和出口商品交易,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相关贸易服务。
第三条:双方应全面推进贸易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减少非关税壁垒,促进贸易流动和投资自由化。
第四条:双方应加强贸易信息交流与共享,提高贸易透明度,便于监管和管理。
第二章:贸易投资自由化第五条:双方同意相互开放市场,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
第六条:双方同意建立贸易便利化机制,简化贸易手续和程序,提高通关效率。
第七条:双方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加对外直接投资。
第三章:服务贸易合作第八条:双方同意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扩大贸易规模,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双方应加强服务贸易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条:双方应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及时解决服务贸易投诉和争议。
第四章:贸易促进第十一条:双方同意加强贸易促进措施,包括举办贸易展览、推介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双方应加强贸易保护,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双方企业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贸易监管与合作第十三条:双方应加强贸易监管,共同打击走私和偷逃关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双方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盗版和侵权行为。
第六章:贸易争端解决第十五条: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贸易争端,互相体谅和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双方同意在发生贸易争端时,通过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七章:贸易信息交流与共享第十七条:双方同意建立贸易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贸易政策和法规。
第十八条:双方应加强贸易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确保贸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附件的生效日期为签订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自动终止。
双方如有需要可进行续签。
和台湾合作的合同4篇

和台湾合作的合同4篇篇1合作合同合同编号:TW-2022-001甲方:中国大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台湾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了促进中国大陆和台湾之间经济的合作与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范围1.1甲、乙双方将在教育、科技、文化、经济、贸易等领域进行合作。
1.2双方将在合作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1.3双方将在合作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障合作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合作方式2.1双方将在合作项目中共同投资,并共享投资收益。
2.2双方将为合作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支持,共同推动合作项目的实施。
2.3双方将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交流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并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合作期限3.1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3.2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合作期限,但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延长协议。
四、保密条款4.1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应予保密。
4.2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合作项目相关信息。
五、争议解决方式5.1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5.2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合同变更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如需变更,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6.2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解约条款7.1双方如需解约,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约事宜。
7.2如因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8.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以上为本次合作合同的内容,甲、乙双方请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条款,共同推动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祝双方合作愉快,共同成长发展!篇2合同编号:TW-HZ2022-001合作协议书甲方:中国大陆合作方乙方:台湾地区合作方鉴于甲方与乙方为加强两岸关系,推动两岸经济合作,特签订本合作协议书,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合作内容1.1 双方将共同探讨合作项目,在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开展合作活动。
什么是服贸协议有哪些内容

什么是服贸协议有哪些内容服贸协议规定了两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你对服贸协议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服贸协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服贸协议的介绍《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协商所签协议之一,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文本长达48页,正文分为四章、24条,有2个附件,分别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九次会谈于2013年6月21日在上海举行,双方由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签署《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服贸协议的内容协议规定了两岸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未来合作发展方向及相关工作机制等内容。
协议明确了两岸服务市场开放清单,在早期收获基础上更大范围地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两岸服务业合作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的市场开放措施。
大陆对台开放共80条,台湾对大陆开放共64条,双方市场开放涉及商业、通讯、建筑、分销、环境、健康和社会、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运输、金融等行业。
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
协议还明确,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协议附件一所列内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服贸协议的积极意义第一,为两岸之间最终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协议》签署后,双方将在100多个服务行业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下放审批权限及为市场准入提供便利等等。
《协议》还规定双方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这些都为两岸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第二,有助于加速两岸服务业融合、互补,共同提升两岸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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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全文)海协会会长陈德铭与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21日在上海签署了《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
全文如下: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为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本协议致力于: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双方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和深度;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定义就本协议而言:一、“服务贸易”指:(一)自一方内向另一方内提供服务;(二)在一方内向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三)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四)一方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部门”指:(一)对于一具体承诺,指一方承诺表中列明的该项服务的一个、多个或所有次部门;(二)在其他情况下,指该服务部门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门。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据两岸任一方相关规定在该方设立的实体。
五、“服务提供者”指两岸任一方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如该服务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通过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等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提供,则该服务提供者(即该法人)仍应通过该商业存在享有本协议所给予的待遇。
此类待遇应扩大至提供该服务的存在方式,但不需扩大至该服务提供者位于提供服务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务消费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务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两岸任一方的规定、规则、程序、决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关于下列事项的措施:(一)服务的购买、支付或使用;(二)与服务提供有关,且该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三)另一方的人为在该方内提供服务的存在,包括商业存在。
九、“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内提供服务:(一)设立、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二)设立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三条范围一、本协议适用于双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二、本协议不适用于:(一)公共采购;(二)在一方内为行使公共部门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三)一方提供的补贴或补助,或者附加于接受或持续接受这类补贴的任何条件。
但如果前述补贴显著影响一方在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另一方可请求磋商,以友好解决该问题。
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尽可能提供与本协议下所作具体承诺有关的补贴讯息;(四)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即《海峡两岸空运协议》与《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其后续修正文件所涵盖的措施及内容;(五)与两岸间航空运输安排的行使直接有关的服务,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六)双方有关海运协议的相关措施,但不包括《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项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表所列措施;(七)双方同意的其他服务或措施。
三、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自然人流动的附件经必要调整后适用于本协议。
四、双方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
第二章义务与规范第四条公平待遇一、一方对于列入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所作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及本协议附件一“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服务部门,在遵守前述减让表、开放措施或承诺表所列任何条件和资格的前提下,就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条第一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或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所作的具体承诺不得解释为要求任一方对于因相关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非当地特性而产生的任何固有的竞争劣势作出补偿。
四、一方可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与该一方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满足本条第一款要求。
如此类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竞争条件,且与另一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比有利于该一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则应被视为较为不利的待遇。
五、关于一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豁免外,该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一方给予的普遍适用于其他任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条第五款不适用于一方现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该一方应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该等不符措施,且对该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变更,不得增加对另一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条讯息公开与提供一、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众知悉普遍适用的或针对另一方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
二、应另一方请求,一方应依其规定,及时就已公布并影响另一方服务提供者的措施的变化提供讯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经披露即妨碍执行相关规定或有违公共利益,或损害特定企业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讯息。
第六条管理规范一、一方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应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措施以合理、客观且公正的方式实施。
二、双方应依其规定赋予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对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权利,并确保该行政救济程序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
三、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取得许可,则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依其规定在申请人提出完整的申请资料后的一定期间内,将申请的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应申请人请求,该一方业务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申请的讯息,不得有不当迟延。
四、为确保有关资格要求、资格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各项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对于一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该方应致力于确保上述措施:(一)依据客观及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二)不得比为确保服务品质所必需的限度更难以负担;(三)如属许可程序,则该程序本身不成为对服务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规定或其他经双方同意的方式,承认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该另一方已获得的实绩、经历、许可、证明或已满足的资格要求。
六、在已就专业服务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一方应提供适当程序,以验证另一方专业人员的能力。
第七条商业行为一、一方应确保该方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并未采取违反其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所作承诺的行为。
二、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直接或经关联企业,参与其垄断权范围外且属该方具体承诺表中服务的竞争时,该方应确保该服务提供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在该方内采取违反此类承诺的行为。
三、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的垄断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时,在该方请求下,经双方协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讯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且实质性阻止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在该方内相互竞争时,本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应适用于此类服务提供者。
五、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业行为外,服务提供者的相关商业行为可能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在此情形下,一方应就另一方请求进行磋商,以期消除此类商业行为。
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尽可能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且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讯息。
被请求方依其规定,在与请求方就保障机密性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讯息。
第八条紧急情况的磋商若因实施本协议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第九条支付和转移除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一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对外资金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
第十条确保对外收支平衡的限制一方对外收支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失衡时,可依规定或惯例暂时限制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转移和支付,但实施该等限制应遵循公平、非歧视和善意的原则。
第十一条例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条合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各个服务部门的合作,以进一步提升双方服务部门的能力、效率与竞争力。
第三章具体承诺第十三条市场开放对于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开放,一方对另一方的服务和符合本协议附件二及本协议其他所列条件的服务提供者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该方在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中列明的内容和条件。
对以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务,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则该方应允许相关的资本移动。
第十四条其他承诺双方可就影响服务贸易,但不属于依本协议第十三条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措施,包括资格、标准、许可事项或其他措施,展开磋商,并将磋商结果列入具体承诺表。
第十五条具体承诺表一、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具体承诺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一。
二、具体承诺表应列明:(一)作出承诺的部门或次部门;(二)市场开放承诺;(三)本协议第十四条所述其他承诺;(四)双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内容。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方式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四、本协议附件一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部门及市场开放承诺适用本协议附件二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逐步减少服务贸易限制一、为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经双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市场开放展开磋商。
二、依据本条第一款展开磋商形成的结果,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十七条承诺表的修改一、在承诺表中任何承诺实施之日起三年期满后的任何时间,一方可依照本条规定修改或撤销该承诺。
如该承诺不超出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水平,则对该承诺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应将本条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销承诺的意向,在不迟于实施修改或撤销的预定日期前三个月通知另一方。
三、应受影响一方的请求,修改一方应与其进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调整后结果不得低于磋商前具体承诺的总体开放水平。
四、如双方无法就补偿性调整达成一致,可根据本协议第二十条规定解决。
修改一方根据争端解决结果完成补偿性调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销其承诺。
第四章其他条款第十八条联系机制一、双方同意由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服务贸易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各自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系,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单位负责联络。
二、服务贸易工作小组可视需要设立工作机制,处理本协议及与服务贸易相关的特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