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淋设计规范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1、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3、环境温度不低于4 C,且不高于70C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5、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 只。
6、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8、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9、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10、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信号阀。
11、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组成。
12、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管道:1、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3、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径不应小于25mm4、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 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 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水泵1、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2、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 的试水阀。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喷淋系统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备,用于灭火、冷却和控制火灾。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是为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并确保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以下是一个关于喷淋系统设计规范的简要描述,包括系统组成、设计要求和施工安装等方面。
1.系统组成:喷淋系统主要由水源、水泵、管道网络、喷头和控制系统等组成。
水源一般可以是自来水,也可以是专门设置的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
水泵用于增加水压,保证系统的喷淋效果。
管道网络将水源与喷头连接起来,喷头是用于喷洒水雾或水流的装置。
控制系统可以是手动或自动的,用于控制喷淋系统的启动、关闭和调节。
2.设计要求:喷淋系统设计要满足以下要求:(1)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如GB 50016-2014《建筑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2)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火灾危险性确定系统的喷淋类型、密度和覆盖范围;(3)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故障自动报警功能,确保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启动;(4)根据建筑物的布局和特点确定喷淋系统的管道布置、支撑、固定和防腐等措施;(5)确保系统的施工安装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包括管道连接、防漏、电气接地等方面。
3.施工安装:喷淋系统的施工安装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以下方面:(1)选择合适的材料,如管道材料、接头、喷头等,确保其耐火性、防腐性和抗压性能;(2)进行管道的连接和固定,包括焊接、螺纹连接、法兰连接等方式;(3)对喷淋系统进行试验和检查,包括系统的压力测试、漏水测试和功能检查等;(4)喷淋系统的电气接地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5)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在设计和施工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系统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起到有效的作用。
此外,喷淋系统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性能。
国家实用标准《喷淋设计要求规范》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净空高度超过本规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喷淋水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水系统设计规范篇一:喷淋系统设计规范喷淋系统设计规范:1、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3、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5、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8、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9、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10、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信号阀。
11、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组成。
12、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管道:1、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3、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径不应小于25mm 4、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水泵1、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2、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自动喷淋系统是一种应用广泛的灭火系统,可在火灾发生时,通过自动感应装置检测到火灾信号后,自动启动喷淋装置,将水或其他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起到灭火的作用。
为了确保自动喷淋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并有效灭火,以下是自动喷淋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1. 设计标准:根据国家相关的消防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GB 50016-201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10《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等。
2. 系统分类:根据具体的场所和使用环境,对自动喷淋系统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干式喷淋系统、湿式喷淋系统、预动喷淋系统和水幕喷淋系统等。
3. 系统设计:根据建筑物的布置、高度、用途等因素,确定喷淋头的布置方式和数量。
建议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设备机房、电气设备间等火灾风险较高的区域设置喷淋头。
4. 喷淋头选型:根据不同的火灾风险,选择合适的喷淋头。
常见的喷淋头有立式喷淋头、侧壁喷淋头和吊顶喷淋头等。
同时,还需考虑喷淋头的流量、喷射角度和覆盖范围等参数。
5. 喷淋管路设计:根据管路布置和长度,确定管道的材质和直径。
喷淋管道应采用不锈钢、镀锌钢管或塑料管等防腐材料,并保证管道的连续坡度,以确保喷淋水流畅。
6. 控制系统设计:自动喷淋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控制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感应装置、水泵启停控制装置、喷淋阀控制装置等。
应保证系统的自动化程度高、响应速度快,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启动喷淋装置。
7. 水源系统设计:喷淋系统所需要的水源应满足设计要求,可以采用自来水、消防水箱或市政供水等。
水源系统应具备足够的供水能力和压力,保证系统在长时间喷放水流时水源的持续性。
8. 维护与检测:自动喷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非常重要。
定期对喷淋头、管路、控制系统等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9. 防止误动喷淋:为了避免误动喷淋系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设置喷淋系统操作按钮的罩盖和标志,避免误操作。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system com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末端试水装置end water-test equipments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目次1总则2术语和符号2.1术语2.2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4系统选型4.1一般规定4.2系统选型5设计基本参数6系统组件6.1喷头6.2报警润组6.3水流指了器6.4压力开关6.5末端试水装置7喷头布置7.1一般规定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8管道9水力计算9.1系统的设计流量9.2管道水力计算9.3减压措施1O供水10.1一般规定10.2水泵10.3消防水箱10.4水泵接合器11操作与控制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附录B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附录C当量长度表附录D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本规范用词说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copyright©allrightsreserved2001.04Email:****************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版权所有请勿转载!****************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喷淋系统是一种常用于火灾控制的消防设备。
其设计规范直接关系着喷淋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
下面是喷淋系统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
1. 设计依据: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当前国家、地方消防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考虑到特定建筑物及其用途的特殊需求。
2. 设计资格:设计喷淋系统的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并具备了解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能力。
3. 系统分类:喷淋系统可以分为自动喷淋系统和手动喷淋系统,设计时需根据具体建筑物的特点和使用情况选择合适的系统类型。
4. 水源供应:喷淋系统的水源应充足可靠,并满足设计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应提供备用水源和备用供水泵,以确保系统在突发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5. 喷淋头选择:喷淋头的数量、类型和安装位置等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喷淋头的喷射角度、喷淋模式和喷淋流量等参数应与建筑物的特点相匹配。
6. 管道设计: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耐火材料制成,且应具备足够的破损阻力和耐腐蚀性能。
管道的布置应满足规范的要求,避免死角和冷凝现象的发生。
7. 控制与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应配备相应的控制与报警系统,以实现自动监测、控制和报警功能。
控制系统应能够灵活可靠地控制喷淋系统的启停和喷淋区域的选择。
8. 维护与检验:喷淋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维护计划应包括清洁、维修和更换喷淋头、管道等设备的内容。
9. 特殊环境:对于特殊环境,如化学实验室、油库等,应根据具体需求设计专门的喷淋系统,以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控制火势。
10. 系统验证:喷淋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验证测试,确保系统可以在实际使用环境下满足设计要求。
通过严格按照喷淋系统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安装,可以提高喷淋系统的性能和可靠性,为防止火灾和保障人员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在设计和安装喷淋系统时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喷淋系统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发挥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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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升/分*平方米)作用面积(平方米)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9.8×10000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轻危险级 3.0 180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升 / 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3.2.1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3.2.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 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分类每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米2)喷头最大水平间距( 米 )喷头与墙、柱面最大间距 ( 米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8.0 2.8 1.4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 5.4 2.3 1.1中危险级12.5 3.6 1.8 轻危险级21.0 4.6 2.3 第 4.1.2 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 15 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 30 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 4.1.3 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 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 4.1.4 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 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4.2.1 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第4.2.2 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厘米。
第4.2.3 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 米;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
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4.3.1 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台后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 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 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 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第4.3.4 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 4.3.5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 4.3.6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宽度大于 80 厘米的挑廊下面;二、宽度大于 80 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 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4.4.1 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 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 2 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 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厘米,并不应大于15 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5 厘米,并不应大于10 厘米。
第4.4.3 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 的规定。
边墙型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4.3建、构筑物危险等级每个喷头最大保护面积 ( 平方米) 喷头最大间距 ( 米2) 中危险级8 3.6轻危险级14 4.6注: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4.4.4 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大于 3.6 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二、宽度介于 3.6 米至 7.2 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墙喷头,宽度大于 7.2 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 的规定在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第五章 系统组件第一节 喷 头第 5.1.1 条 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
第 5.1.2 条 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 1% ,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 个。
第 5.1.3 条 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5.1.4 条 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4108.9×=PK q式中:q - 喷头出水量 ( 升 / 分 ) ;P - 喷头工作压力 ( 帕斯卡 ) ;K - 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注:当喷头公称直径为 15 毫米 ,K=80第二节 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5.2.1 条 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
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 条 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 1.2 米。
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5.2.3 条 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 6 米时,管径为 15 毫米;大于 6 米时为 20 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 20 米。
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 4.9×10000 帕斯卡 (0.5 公斤 / 厘米2) 。
第5.2.4 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第5.2.5 条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 800 个;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第三节 监测装置第5.3.1 条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三、水池、水箱的水位;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 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
自动监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管道第 5.4.1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管或镀锌无缝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