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刑民交叉案件程序问题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案件。
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1. 区分刑民事责任:首先要明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目的,刑事案件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刑法责任,民事案件则主要关注人身、财产等权益的民事责任。
2. 分离审理原则: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当分别审理。
因此,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要遵循分离审理原则,即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
3. 犯罪认定原则: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犯罪认定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成立的证据。
这是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4. 民事赔偿原则: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要按照民事赔偿原则,即认定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的核心要点。
5. 刑民衔接原则: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和民事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衔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确认,也可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确认。
因此,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注意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衔接问题,确保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6. 司法裁决的分开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中,判决书应当分开作出,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别作出裁定和判决。
这是为了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总的来说,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思路是先审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审理民事案件;审理中要分别认定犯罪责任和民事责任,遵循犯罪认定和民事赔偿的原则;要注意刑民衔接问题,确保刑事和民事责任的协调和一致;同时,要保持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和独立适用。
民刑交叉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刑交叉案件,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在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规定1. 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财产性等特点。
(2)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与犯罪人之间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特殊程序性等特点。
2. 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1)优先保护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分别处理,但在处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适用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民事法律或刑事法律。
对于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
(3)程序衔接原则: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确保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避免重复诉讼和程序冲突。
3. 民刑交叉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1)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在侵权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2)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在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合同纠纷案件,应依法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3)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婚姻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4)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知识产权纠纷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存的情况下,应分别处理。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依据法律价值的统一性和司法裁判的目的性,审判刑民交叉案件,有必要遵循三项处理原则:01整体协调裁判原则即“有关联就须讲协调”。
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归责,均应将刑民两个部分作为整体观察考量,做出相互照应、彼此相宜的认定与裁判。
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缺失整体协调裁判观念,在事实认定方面,刑民法律事实在以下三种场景容易出现认定偏差或冲突:一是当行为人以合法的经济活动之名行侵财犯罪之实时,倘若民事诉讼仅就作为犯罪手段的所谓“经济活动纠纷”进行审理,则极易产生案情表象与事实真相的严重背离,发生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如前述刑事判决认定担保和贷款两份合同都是行为人诈骗银行钱款的“犯罪工具或手段”;而单独进行的民事诉讼却判决两份合同或其中的担保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应当继续履行;此乃刑民判决就同一事实做出冲突裁判的典型例子。
二是在有些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犯罪中,离开了刑事诉讼对于案件事实的完整查证,相关民事诉讼很容易发生认定事实与界定责任的偏颇或片面。
如前述以高息揽存为诱饵盗划被害人银行账户内钱款的案件,刑事判决通常会详细查证诈骗犯是仅仅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接待室实施骗术,还是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也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等作案细节;细节不同,银行与存款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往往会有别样表现。
但在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大多只讲亲眼看见自己的钱款存入银行却莫名遭遇损害的简单过程,对于诈骗犯如何施展骗术或银行工作人员如何陷入过失等案件详情,要么一概不知,要么刻意回避,以免言语之间暴露本人的轻率或疏失。
很显见,仅仅依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民事判决对于两造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其责任大小,很难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
三是由于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不同,对于同一事实也可能发生裁判结论上的差异。
如在不少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可能因为证据充实性的原因而扣减部分犯罪数额;而在被害人另行起诉被告人所在单位代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中,相关损失数额则有可能获得支持或认可。
2021浅谈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几个层次

2021浅谈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几个层次对于民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理论和实务界一直都存在着争议。
随着近些年相关司法文件的出台,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原则逐渐清晰。
笔者通过梳理当前的法律和司法文件,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涉及非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民事案件不受刑事案件影响;2.民商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先刑后民,民事案件等待刑事案件结果;3.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受(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维权,没有民事案件存在的余地。
因为上述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是层层递进的,所以笔者用了层次这个词,不一定准确。
一、涉及非同一事实的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我国有“重刑轻民”的传统,早期处理民刑交叉案件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如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和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都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时,一般应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全案移送。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法律对公民和企业权利保护的加强,早期的“先刑后民”原则逐渐被放弃。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逐步确立和完善了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的原则。
根据《九民会纪要》,所谓民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是指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类型与规则目次一、问题的提出二、法律和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交叉案件类型(一)一体化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先决方式:民事诉讼中止(三)移送方式: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四)分离方式: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三、司法解释给定的“民刑并进”路径的实体判断路径(一)对“不同法律事实”的理解(二)同一法律关系和牵连法律关系的区分四、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实体判断规则(一)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五、结论摘要民刑交叉问题的复杂性,需要从多个部门法律提供的视角进行观察、解析,进而形成能够在多个部门法学之间证成的判断规则和处理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处理和自然人与单位刑民双轨处理。
实践中通常以“先刑后民”和“刑民并进”来概括这四类处理方式。
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的学理分析工具,是基础法理学当中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两个概念。
以两个概念为分析工具并无不妥,但在复杂案件的处理上,这一处理方式的操作性不甚理想。
为此,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基于学理提出三条判断规则:一是充分、及时地确认和实现民事主体的实体权益;二是以违反义务的类型和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同法律事实”;三是以责任主体区分判断是否属于聚合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刑交叉;实体判断规则;法律事实;违反义务;责任主体一、问题的提出司法实践中的民刑交叉,是指因某一纠纷而引起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或者某一纠纷同时出现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当中,由此导致两类不同诉讼的进行呈现出相互影响的现象。
形成两类不同诉讼程序发生“交叉”的原因,在法律层面上看,主要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存在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中止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5项),而从纠纷的处理来看,就是不同诉讼中对具有同一或者关联关系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之间相互影响,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先后或者并行地处理由此带来的民事和刑事实体问题。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

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分析与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涉案款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交叉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交叉执行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冲突和问题。
这些冲突不仅给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分析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原因,并探讨合理的处理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表现(一)执行依据冲突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对于涉案款物的认定和处理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能将某笔款项认定为犯罪所得并予以追缴;而在民事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主张该款项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执行依据的不同,导致了执行方向和结果的冲突。
(二)执行主体冲突刑事执行主体通常是刑事审判部门或执行局,而民事执行主体一般是民事审判部门所属的执行机构。
当刑民案件涉及同一涉案款物的执行时,不同执行主体之间可能出现职责不清、沟通不畅、互相推诿等问题,从而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
(三)执行顺序冲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对于涉案款物的执行顺序往往存在争议。
一般来说,刑事执行具有优先性,但在某些情况下,民事债权的实现也可能被认为具有紧迫性。
例如,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刑事追缴和民事赔偿时,先执行哪一方的权益就成为了矛盾的焦点。
(四)执行标的冲突有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对于涉案款物的范围和性质认定不一致。
比如,刑事案件将某一财产认定为赃物,而民事案件中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合法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这种执行标的的冲突,使得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二、涉案款物刑民案件交叉执行冲突的原因(一)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于涉案款物刑民交叉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协调机制。
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缝隙和模糊地带,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处理存在差异。
(二)部门利益考量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利益考量。
例如,刑事部门可能更关注打击犯罪、追缴赃款赃物,而民事部门则更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抵押权刑民交叉案件处理
规则详解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骗取贷款⊙国家赔偿案情简介:1995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
后经查实,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系伪造。
2000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因诈骗银行贷款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未追缴损失450万余元,银行诉请房管局赔偿。
法院认为: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与识别。
然而房管局在本案中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实业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明示银行可办贷款。
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之信赖,为实业公司发放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
虽然实业公司系直接责任人,但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实业公司骗贷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酿成银行财产损失后果,在实业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实业公司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所发放贷款额度亦不符合与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规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亦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判决房管局赔偿银行损失的55%共计247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行终字第6号“某银行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审判长赵大光,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85)。
《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
观法《九民纪要》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以最高院案例为例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其最后一个部分为: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如何正确办理刑民交叉案件是当前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将结合最高法院审判案例,仅对《九民纪要》的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部分进行解读。
《九民纪要》第十二部分第128个问题为: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共列出了下列5种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最高法院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425号】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雷伟程、吴自旺、俞小貂、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借款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不影响担保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在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民间借贷中,就法律关系而言,存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出借人与第三方的担保关系两种法律关系,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并不涉及担保法律关系。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仅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合,而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
因此,借款人涉嫌或构成刑事犯罪时,出借人起诉担保人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124号】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最高法院认为:崔绍先等人的真实目的是骗取银行信贷资产,签订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只是诈骗银行信贷资产的形式和手段。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原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关贷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上述合同无效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类型及处理原则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研讨问题,首先应当界定讨论范围。
如果各自针对不同对象展开议论,势必各说各话,难以达成研讨目的和共识。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定义和范围,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
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
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量、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典型适例如行为人诱骗他人担保实施贷款诈骗罪的情况,尽管行为对象分别为银行和担保人,行为表现是骗取担保和诈骗贷款两种不同内容的欺诈,但两个行为之间呈现犯罪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造成银行钱款被非法占有的危害结果,前后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过程。
倘若人为地将银行与保证人之间的所谓“担保行为”从贷款诈骗的基本事实中分离出来,单纯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可能产生的事实偏差或归责欠当,则是不难想象的。
即令在一人犯数罪的场合,如果有的罪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诉讼,一般也倾向于刑事、民事案件协调推进,尽力达成“以刑促民”或“以民济刑”的综合审判效果。
一言以蔽之,在刑事、民事案件并非“同一事实”的特定场合,整体协调裁判仍然十分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同志对刑民交叉案件作广义的理解,即将经济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如何准确区分、妥善处理问题一并纳入研讨范围。
严格说来,这一议题并不涉及刑民两种法律事实交叉并存、如何避免矛盾或冲突裁判的问题;其实质是如何准确掌握经济犯罪的界限,重点在于切实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审慎把握涉民间借贷、合同股权纠纷、非法经营等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及成罪标准,以及从严掌握相应的证据规格。
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发展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正孝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及分类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
(一)、广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有“质”的交叉,如某一行为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罪,是股权纠纷还是职务侵占罪,是技术纠纷还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也有“量”的交叉,如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规定表明,在交通肇事仅造成财产损失而又无力赔偿时,数额多少将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无力赔偿的“量”在30万元以下时,不构成刑事犯罪,仅作民事处理;在30万元以上时,则构成刑事犯罪,将定罪处罚,但在造成的损失“量”或行为人的赔偿能力尚未确定时,该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一种刑民交叉。
同时,随着时代变迁、社会发展,刑民关系还存在转化的可能,如过去将骗取贷款用于生产未归还而产生的争议界定为民事争议,但在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骗用贷款罪”,则将该种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贷款欺诈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2]即民事纠纷向刑事犯罪转化。
又如经济领域的投机倒把行为,过去大多作为犯罪处理,现在基本上作为民事争议处理,即刑事犯罪又向民事纠纷转化。
此外,在刑法规定的追缴与退赔中,也存在刑民交叉问题。
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讲,追缴与退赔都是通过刑事诉讼,对遭受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合法权益进行恢复,是由司法机关主动采取的一种损害赔偿措施,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刑民交叉问题。
(二)、狭义上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一是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具体表现为同一主体实施的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导致法律事实的牵连而成立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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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详解1.抵押人用假房产证抵押诈骗贷款,房管局应予赔偿——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骗取贷款⊙国家赔偿案情简介:1995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700万元。
后经查实,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证系伪造。
2000年,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因诈骗银行贷款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未追缴损失450万余元,银行诉请房管局赔偿。
法院认为:房管局作为负责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过程中,对当事人申请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对于抵押房产及其权属证书真伪有条件加以核对与识别。
然而房管局在本案中违反职业规范,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实业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明示银行可办贷款。
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之信赖,为实业公司发放贷款,致使银行遭受损失。
虽然实业公司系直接责任人,但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实业公司骗贷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和因果关系。
根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酿成银行财产损失后果,在实业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未按项目调查、项目评估程序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查实业公司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所发放贷款额度亦不符合与抵押物市值比例的规定,对于造成财产损失亦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判决房管局赔偿银行损失的55%共计247万余元。
实务要点:房管部门在履行抵押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2)行终字第6号“某银行与某房管局行政诉讼案”,见《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审判长赵大光,代理审判员马永欣、甘雯),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4:285)。
2.借款抵押构成诈骗犯罪,不必然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并办理登记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诈骗犯罪⊙抵押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11年,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篡改财务报表、伪造房产登记部门注销章、行贿等手段,将公司房产向数家银行重复抵押贷款1亿余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实业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嗣后,银行诉请实业公司偿还贷款并主张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虽然实业公司为取得贷款在2000年进行抵押时就作假隐瞒房产已抵押实情,但双方之间抵押合同并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已在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依《物权法》规定,法律并不禁止重复抵押,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
如在该抵押合同签订前还存在其他合法抵押,亦只影响银行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执行顺序,故抵押合同有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一方以欺诈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如不请求撤销,合同仍应按有效对待处理。
认定借款合同有效更有利于保护银行合法权益。
本案民事案件处理与另案生效刑事判决有交叉,实业公司合同诈骗应予刑事处罚,并不能因此免除其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应相应扣减银行通过相关刑事追赃程序而取得的返还资金。
故本案抵押合同有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务要点: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借款人抵押借款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情况下,并不必然影响民事诉讼程序中对抵押合同效力的有效认定。
贷款人通过相关刑事追偿程序取得的返还资金应做相应扣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3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可撤销合同行使撤销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83)。
3.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借款合同⊙伪造印章案情简介:2005年,银行以其与教会所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与开发公司所签《保证合同》为依据,诉请教会归还贷款1200万元,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教会以开发公司经办人慕某等伪造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印章罪,已被生效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继续追缴1200万元诈骗赃款为由,主张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
法院认为:依据信用社提交的其与教会所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其与开发公司所签《保证合同》等证据,以及相关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证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
本案中相关经办人员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信用社行使诉权。
信用社对上述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并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实务要点: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9号“某信用社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刑事犯罪不影响债权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兰州市天主教爱国会、甘肃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代理审判员殷媛、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下)》(2011:759)。
4.刑事犯罪与借款担保合同无关,应分开审理和裁判——在无任何司法机关经合法程序认定借款担保过程中有犯罪嫌疑情况下,因借款担保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经济纠纷。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行贿案情简介:1996年,工贸公司与信用社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奶牛场提供抵押担保,奶牛场在《借款申请书》和《房地产抵押担保申请书》上均加盖了公章。
奶牛场提出:工贸公司经理施某在贷款担保中给房管局负责人行贿。
法院认为:①工贸公司经理等人的行为目前没有任何司法机关经合法程序认定其在抵押借款和担保过程中有犯罪嫌疑,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使涉嫌经济犯罪,亦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程序中一并审理裁判。
②依前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亦应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和裁判,或遵循先刑后民原则,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而不能剥夺当事人诉权。
③即使认定工贸公司经理涉嫌经济犯罪成立,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等在办理本案抵押担保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亦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欺诈、胁迫奶牛场提供担保,故无论工贸公司是否涉嫌犯罪、本案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奶牛场的民事责任都难以免除。
④即使抵押担保关系不成立,在奶牛场对公章真实性无异议情况下,其仍应依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实务要点:在无任何司法机关经合法程序认定在抵押借款和担保过程中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因借款担保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经济纠纷;即使涉嫌犯罪,亦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进行,应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开审理和裁判,或遵循先刑后民原则,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3日判决“某信用社与某奶牛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见《关于西安市第三奶牛场与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对于不规范的抵押行为,应如何正确判定其效力》(刘国华),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请示与答复》(200201/5:83);另见《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司法审查处理——咸阳市中陆城市信用社处置领导小组清算组与西安新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第三奶牛场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梁曙明,最高院立案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0901/20:81)。
5.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不能否定生效民事判决执行力——被执行人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张先刑后民的,在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前,执行程序不应中止。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执行⊙既判力⊙执行依据案情简介:2011年,执行法院依器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科技公司及担保人开发公司,并查封了开发公司抵押房产。
开发公司以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科技公司及器材公司涉嫌共同诈骗,骗取其担保的案件为由主张中止本案执行。
法院认为:①“先刑后民”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同一法律事实既涉及民事纠纷又涉嫌刑事犯罪的,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后尚未审理终结,应中止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若民事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已作出生效判决的,则该判决执行程序应正常进行。
如刑事案件最终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以获得救济。
②本案中,公安机关虽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但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判决未被依法撤销,当然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
被执行人开发公司要求中止执行或解除相应的查封措施,缺少法律依据,故其执行异议和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为由主张先刑后民的,在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未被依法撤销前,因该裁判文书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故法院执行程序不中止。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1)高执复字第100号“某器材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等执行复议案”,见《中国邮电器材集团公司与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房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禹明逸),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3/81:34)。
6.刑事追赃房产拍卖后,抵押权人优先债权额的确定——在处理刑事涉案房产抵押权的追赃程序中,原则上以生效民事判决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债权计算依据、内容和方法。
标签:抵押⊙刑民交叉⊙信用证⊙执行⊙刑事追赃⊙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2010年,刑事生效判决以王某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追缴财产发还受害单位通信公司过程中,法院查封了王某名下两套按揭房产。
两家银行分别以生效民事判决主张优先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