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

长速度。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

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

金的公平化平等。

萨科奇政府继续推进改革,将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到62岁;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由65岁推迟到67岁。

新政府将对现有的35小时工作制进行改革,使得劳动者能够“多劳多得”,35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将不被征收各种社会保证金,加班者不但可以得到额外津贴,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以便雇主在用人方面更加灵活。

其中包括推行自由市场经济,降低企业社会福利和税收负担,从而刺激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

既然平均寿命延长,那么也就应该相应延长工作年限和交纳退休金的年限。因此方案提出将法国退休年龄逐渐从60岁延长至62岁;交纳退休金的年限也从40.5年延长至41.5年,而领取全额退休金年限延长至67岁。从政府的方案看,对填补目前至2020年退休体制赤字的450亿欧元中,200亿由劳动者承担,50亿是税收,另外还有200亿则是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制度碎片化与财政困境——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魏南枝何建宇

2015年04月24日08:45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原标题:魏南枝何建宇:制度碎片化与财政困境——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1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北京 100720;2清华大学,北京 100084)[摘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财政赤字挑战是多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二战后法国在建立普惠性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未能克服制度碎片化的痼疾,形成了不同社会经济部门养老待遇差异化和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多元化等结构性缺陷。1993年以来法国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遭遇碎片化养老保险度背后复杂多元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进展缓慢。中国应当在迅速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克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之间实现平衡,以正确处理养老保险改革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国;养老保险改革;利益集团;碎片化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2-0135-05[收稿日期]2014-12-10

[作者简介]魏南枝(1977-),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制度比较研究;何建宇(1975-),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治理研究。

作为“社会团结”概念的诞生地,法国被界定为社会合作主义福利国家。[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政府试图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却在迅速扩展覆盖面的同时落入了制度碎片化陷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2]

现收现付制的法国养老保险体系自1980年代起陷入财政困境,经济衰退、出生率低、婴儿潮一代退休形成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等因素迫切要求改革法国养

老保险制度。但法国民主政治机制难于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紧缩[3],1993年以来法国政府实施的多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都遭遇不同利益集团以社会正义和社会团结等为口号的多种阻挠,不同程度引发罢工、骚乱乃至冲突,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多元化与养老保险财政赤字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如何在迅速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克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之间实现平衡,如何正确处理养老保险改革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是现阶段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着眼点。在这一点上,法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

一、“普惠性”与“一致化”的对立:

法国的经验1793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在西方世界首次宣告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但充满激情的革命共识与缺乏共识的政治国家制度再建之间产生了巨大反差,19世纪法国政府很少承担社会支出财政,法国老人仍依靠家庭和养老院、救济院等。

法国养老体制碎片化萌芽已出现:1853年法国首先为公务员创设了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煤矿工人、铁路工人和部分私营企业等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法律构成了后来各种特殊退休制度的雏形,养老保障方面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逐渐形成。19世纪工会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兴起,迫使法国政府做出改变:1910年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法国社会各方初步达成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妥协。然而,20世纪初的法国并存着从救济、慈善、互助到商业保险等各种养老形式,并且碎片

化地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这种制度碎片化分布及其背后的利益割裂,增强了整合性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使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英国和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的社会立法都是碎片化的。”[4]

两次世界大战提供了改变契机,“建立福利国家制度和社会契约的重建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紧密。”法国人民终于就建立社会保障达成了基本共识。1946年宪法明确了法国公民享有退休权和缴纳社保分摊金等权利。1946年社会保障法案试图将各种分立的养老项目统一到综合性的普通制度、将各种独立性很强的互助管理机构统一到相对集中化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化、统一化和一致化”。但引发了不同法国社会群体的强烈反对,历史悠久的行业协会力量强大,组成了各自的“自治制度”而拒绝缴纳社会分摊金;各阶层团体或者要求保留或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或者拒绝参加对自己不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最后各种针对公务员、矿工、铁路工人等不同群体的特殊退休制度相继经由法令确认,普通制度仅覆盖私营部门员工。

此后,法国政府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1952年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各分支彼此独立的自由职业退休制度,包括手工业者、自由工商户和企业主退休制度等;1956年创立老年人最低保障制度;1971年布朗法案改变了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提高养老金替代率,1972 年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私营部门雇员必须加入集体协议基础上建立的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即“管理人员补充养老金基金”(AGIRC)和“职工补充养老金基金”

(ARRCO)。

1946年社会保障法案将养老保险管理权交由各社会合作方共同进行管理。当时法国工会力量强大,为避免法国政治向左转,法国政府将社会保险管理权交到雇员代表(2/3)和企业雇主代表(1/3)的手里,例如普通制度首批董事会成员任命时大部分成员隶属于法国总工会。让渡社会保障管理权换取工会对法国政府支持,使法国工会运动作为法国共产党的政党基础发生动摇。1967年改革推行代表“均等制”,要求雇主委员会和雇员工会派给基本养老保险董事会的代表数量相等,而工会方面派出的代表是任命而非选举的,进一步摧毁了法国共产党的政党基础。后来成立的工会“工人力量总工会”(FO)等则逐渐排斥法国共产党力量。

1967年,法国政府设立私法人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各种不同退休制度在管理上相互分开,财政上自我平衡;1972年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合作方共同进行管理——构成了碎片化养老保险的区别管理模式。基于区别管理模式,各基金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是不同工会组织的“领地”,进一步瓦解了传统大工会实力,也降低了不同行业工人为了共同利益形成团结机制的可能。各养老保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都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不同比例配有少量法国政府代表,但董事会主席都必须经由法国政府批准,体现出法国各养老保险基金在法律地位上属于私法人性质、管理运作上则属于公共管理范畴的特点。

二、整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博弈:

法国养老保险改革法国政府以不断修补空白的方式增加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这些碎片化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全员覆盖的普惠性养老保险,但不同制

度之间乃至同一制度下不同受益人群的养老金额度不同,日益加深了行业部门利益割据。

1970年代,石油危机、人口老龄化等使法国基本养老保险整体陷入财政赤字,不得不寻求政府公共财政给予补贴,且这种财政补贴不断上升。其代价是法国议会加强了对收支状况的监督,也给法国政府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整体性改革提供了可能。

1980年代法国政府只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率和企业缴费率,未真正遏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赤字增长,甚至还降低了退休年龄。1989年法国政府致力于推动将部分特殊退休制度逐步纳入普通制度,例如法国土地信贷银行退休制度、法国通用水务公司退休制度等。1990年代以来进行了5次基本养老制度改革。但法国劳动力市场结构变化、工会组织利益固化、社会合作方和法国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管理、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等因素使整体改革推进不顺。1993年巴拉杜改革旨在降低私营部门雇员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通过渐进式修改基本养老金的核算基数和获得全额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等来降低保障水平,并将基本养老金的重估与毛工资收入脱钩、依据物价变动来重估。私营部门工会力量弱,政府创建了“退休劳动者团结基金”,资助缴齐社会分摊金的退休劳动者,并为那些因暂时失业而缺缴社会分摊金的劳动者补缴分摊金。1995年于佩改革针对部分特殊退休制度(例如法国国家铁路公司、法国地铁等),希望对其采用巴拉杜改革对私营部门雇员的养老金核算方法。改革方案经历了所有民主审议程序得以顺利通过;但工会强烈反对该项改革,引发了大罢工和剧烈的社会冲突。于佩政府不得不放弃改革,只不过通过授权议会通过社会保

障预算和与公共卫生相关支出的宪法性修正案,并未涉及相关个人或群体利益调整,公共部门因此暂时维持了相对于私营部门更为优厚的养老水平。

若斯潘政府在2001年创建一个负担再分配任务的主权基金“养老储蓄基金”,为将来弥补赤字做准备。2003年菲永改革旨在通过修改参数渐进地降低公共部门特殊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试图增加公务人员获得全额退休金所需工作年数、统一公私部门获取全额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公私部门养老金重估都与物价挂钩等。尽管法国政府和国会都通过了改革方案,但是工会和行业组织强烈反对,罢工和示威抗议活动不断,五大工会中只有法国工人民主联盟(CFDT)与政府签约,并因此内部出现严重危机、大量会员退出。其他工会反对改革的成果是,政府作出让步,对弱势群体制定一系列政策性照顾,从16岁开始工作的年轻人可以享有60岁退休的待遇。

2005年开始,法国基本养老保险赤字持续恶化,

下图1显示了法国规模最大的养老保险制度——普通制度的财政状况。

图1法国养老保险“普通制度”财政状况变化(单位:10亿欧元)

为遏制养老保险财政赤字,2007年萨科奇推动了系列养老保险改革:改革特殊退休制度,逐步延长其缴纳分摊金年限和取消提前退休。尽管遭到长时间的罢工和示威抗议,法国政府用各个击破的方法与各大工会签订了改革协议。2010年进一步调整养老保险的参数,将获得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由之前的65岁推迟到了67岁,调整获得全额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提高公共部门社会分摊金缴纳比例等。除个别特殊行业有特殊规定,2010年改革将法定退休年限从60岁

推迟到62岁法定退休年龄的修改适用于公私所有部门,但是在具体执行时间上有区别。2017年国企员工才正式实施退休年龄改革,但公务员不与其同步。。顶住了全国性罢工压力,法国政府和国会硬性通过了该改革法案。

2013年12月法国政府正式发布了退休改革法案,在不改变62岁最低退休年龄,通过2020年之前逐步调高在职人员和雇主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率、2020年之后延长缴费年限的措施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转。为体现公正原则,该法案缩小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退休计算法差距,允许从事工作条件艰苦行业受薪人员能够提早退休、接受培训或换岗。这一法案也遭到了罢工和示威抗议等形式的反对。

以代际团结为核心的法国养老保险体系具有较强的再分配功能,但又因为制度碎片化而具有福利待遇的差异性。改革往往因为触动某个阶层团体或社会经济群体的利益而引致他们采取政治行动,从通过正式的民主程序去影响议会选举或总统选举,到通过组织街头政治来给政府施加压力,以不断革命的政治传统抵制任何有损个人或者社会群体利益的整体性改革。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

权利义务与管理体制的实质性差异2003年改革引入了资本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但法国养老保险制度主体仍是带有再分配功能的现收现付型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两部分。今天法国养老保险仍包括35种退休制度,就其覆盖的社会经济群体大致可以分为四类:普通制度、特殊制度、独立工作者制度(又称非工资收入与非农业职业者保险制度)和农业制度。其中,2013年普通制度的社会分摊金缴纳者数占总量的687%,养老金发放额占总

额的544%;特殊制度的社会分摊金缴纳者占总量的181%。下图2为碎片化的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图。

图2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图

上图2显示,由于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不同所有制部门(如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不同产业(如工商业与农业)、不同职位(如一般职员与行政管理人员)、不同就业形态(如雇员与自雇人员)之间都存在一定制度差异。这些差异不仅体现在缴纳社会分摊金的比例、养老金计发标准、退休年龄等各种养老保险参数方面,并且体现在管理体制上。不同退休制度由不同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大部分养老保险基金在地方设有自己的办事处,例如全国老年保险金管理局(CNAV)针对普通制度的退休基金征收由“社会保险和家庭补助征收联合会”负责,在地方设立的具有私营性质的收费联盟则具体收缴。但是,1974年开始对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同退休基金之间建立起补偿机制:如果某基金收入大于支出,剩余部分归入共同基金;如果某基金出现赤字,则根据其供养比状况给予转移支付支持。下表1体现了法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的碎片化现状。

表1法国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上表1表明,个人因其所属的社会经济部门在养老保险方面享有不同的权利、履行不同的义务,并且对其征缴社会分摊金和发放养老金的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也不同。法国政府整体上对所有退休制度负有监管责任,各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自觉地接受政府会计审计部门的检查,接受财务监察总署的审读和审计法院的监控与调查,并每年将预算与决算逐一进行对比审计。普通制度的

基本养老保险由法国政府和社会合作方共同管理,独立工作者和农民制度的基本养老保险更多体现为互助性与自治性,法国政府和各社会合作方在不同特殊制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管理角色有所不同。

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合作方即雇主和雇员代表共同管理。以AGIRC和ARRCO为例,这两个制度建立在行业间和代际间团结的基础上,其筹资方式是现收现付制的,由雇主、雇员分担,国家给予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依据“点数”方法进行。1993年开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高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并将补充养老金的重估不再与毛工资收入挂钩、而是与物价变动挂钩。由于雇主们拒绝缴纳更多养老保险费,1996年开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调整了该制度积累的“点”的价值。2009至2010年,经过雇主和工会等社会合作方集体协商,受保护者同样缴费所获得的点数大幅度减少。这些改革实际上进一步加剧了因公司企业间差别和职业岗位差别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四、对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启示

为建立更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国政府正在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人口结构变化和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等估测,中国未来的养老保险赤字压力很大。但是,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有类似法国的普惠制和一致化的对立问题,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和社会保障政绩锦标赛等因素刺激之下,以运动化的方式去实现社保制度的广覆盖,为了追求短期政绩,在低水平和可持续二个目标之间难于达到平衡;另一方面,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状况也不容乐观,不仅体现为体制内和

体制外的制度差异、城乡制度差异,还有地区差异等,并且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层级仍然较低。从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困境可以看出,片面追求“扩面”(增加参保/缴费人数),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降低养老保险抚养率,但随着人口结构的老龄化加速,中国不久将出现抚养率的刚性反弹,养老保险财政平衡压力巨大。

法国养老保险建设、发展和改革实践证明,为衔接新旧体制,采取修修补补的方式解决不同社会群体进入社保的方式和待遇等问题会留下巨大隐患。中国现行养老保险改革,从单个文件所制定的政策内容判断对其所针对的社会群体规定了权利义务较为对等的社保政策;但是,该文件仅仅保证了局部利益的对等、特定社会群体内部的权利义务相对等。不同文件所规定的政策存在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使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各时期社会政策之间存在不连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忽视整体性的制度设计与建设,这种碎片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将会导致不同经济社会部门利益的割裂与固化。

尽管有快速推进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制度碎片化的共性,中法两国的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养老保险管理主体相对统一,中国政府拥有更高的主动权。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高度重视三个原则:社会团结与社会正义原则、效率与公平均衡的原则和代际公平原则,以正确处理养老保险改革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目标的过程中,应当审慎确定基本养老保障标准,坚持精算平衡原则;应当尽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尽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提升社会统筹层级,以解决目前制度碎片化和待遇差异过大的问题;应当关注弱势群体、特别是失独家庭的养老

利益。法国历次改革注重以针对弱势群体的照顾性福利政策来证明改革方案整体正当性,这是值得借鉴的一种政策“润滑剂”。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篇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但正规系统地建设则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初。经济危机和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机和战争也昭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同时,经济的恢复和重建也需要社会保障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战后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社会保险的种类齐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大险种,覆盖了社会成员年老、疾病、失业、职业伤害等各种情况造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风险。养老保险是社 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又分为国民养老金和就业关联养老金,前者与就业无关,参保者人人有份儿,待遇水平相同,后者与缴费年限挂钩。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分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类型。第三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 保健计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区保健局,地区保健局负责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病人就医首先到家庭医生的办公室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家庭医生认为有必要的,推荐到综合或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病人出院后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浅析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安全和稳定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构的调整,社会主义国情的发展。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本文从社会保障制度当前的现状入手,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当今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浅要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问题分析应对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现阶段我国已经建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也是在不断的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取得前进的现在,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1.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为基础、以部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居民生活救济为辅助而形成的一套制度。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法制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所制订的只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种立法的低层次状况不仅导致我国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低,而且也导致现行法律往往更多注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造成各部门之间立法的矛盾和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最终导致各地社会保障的做法难以统一。 2.2.统筹层次低,覆盖面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统筹层次很低,虽然国家也要求各地区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落实到地市级统筹,还存在不少的县级统筹。我国各地区的自然资源、天然环境各不相同,经济基础也不一样,管理水平和人才条件也存在着一定差异,这些都决定着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也决定着一个地区的资金筹措能力。目前,我国过低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层次直接影响了社会保障的良好运行,表现为:条件好的地方,较低的收费率即可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条件差的地方,较高的收费率也无法满足当地的社会保障支出。

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一、各国社会保障制度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制度。指由国家依法建立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和失业时,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其中社会保险政策主要分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2)社会福利制度。广义上与社会保障同义,狭义上指由国家或社会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向全体公民普遍地提供资金帮助和优化服务的社会性制度。(3)社会救济制度。指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4)社会优抚制度。指国家依法定的形式和政府行为,对有特殊贡献的军人及其眷属实行的具有褒扬和有待赈恤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 2.外国社会保障体制 2.1 美国体制 社会保障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保险,美国的社会保险分为养老、遗属和残疾人保险, 它是美国最重要的收入保证项目.保险金来源雇主、雇员和自由劳动者所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税)。据最新联邦保险税特别税法规定,雇主和雇员各交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占工资总额的6 . 2% ,个体劳动者则交纳保险税为12. 4%. 社会保险基金的应用给给有保险身份的退休、致残职工及死亡职工的遗属按月支付保险金;与遗属一次性结算死亡职工保险金;为伤残人提供职业再培训的服务费用;管理费支出。在美国, 社会保险参加者们领取的一般都是基本保险金. 社会保障包括补充保障收入,这是一项完全由联邦政府管理的项目, 即联邦政府每月给6 5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一定的补助。 医疗照顾和医疗补助是美国最主要的医疗保障项目, 医疗照顾的对象是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老人和残疾人, 医疗补助的对象是那些低收入和缺少生活来源的人们。失业保险,为那些非自愿失业同时又有能力和愿望接受再就业机会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 失业保险是按照规定, 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主交纳的失业保险费。这些保险费由各州上缴财政部, 存入失业信托基金;工人补偿美国另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工人补偿。伤残保险暂时伤残保险是一项由美国部分州实行的保障项目, 它主要是向那些因非公事故伤残而导致工资损失的职工提供的补助金, 由于享受这种补助的时间有其一定的限制, 因而称为暂时伤残保险。工人补偿的内容是向那些因公负伤的工人和因公死亡的职工家庭提供货币补助和医疗照顾。在被补偿的人员范畴中,大部分州都不包括农业工人、家庭服务人员和临时工。 退伍军人补贴:联邦政府为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补贴, 其中包括残疾补贴、教育资助、住院和医疗补助、职业再培训、家庭和子女生活资助, 特殊贷款计划和优先进入某些职业等等。 2.2 日本体制 日本实行的社会保障项目范围包括收入保障、社会福利和公共扶助共四个方面。第一方面, 日本对因失业、伤病、衰老、死亡、工伤等丧失收入及收入减少者给予物质帮助, 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按项目包括雇佣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 进行实施。妇女因生育、育婴而开支增加者则由医疗保险提供分娩费; 对养育未满三岁的儿童发放津贴, 津贴金额由享受者的收入而定, 资金源于国家和雇主。第二方面, 日本的医疗补助费用主要来自医疗保险。第三是对需要照顾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生活方面能力弱者提供福利。资金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和被照顾者分担。服务操作由地方自治团体承担. 第四是对生活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贫困家庭进行扶助保护。资金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也是典型高福利国家之一。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发端于17世纪的工业革命初期,但正规系统地建设则是在上个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之初。经济危机和战争凸显了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危机和战争也昭示了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发挥干预作用的重要性,同时,经济的恢复和重建也需要社会保障发挥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指导下,以贝弗里奇社会保障计划为蓝本,战后英国颁布了《国民保险部组织法》(1 944年)、《国民救济法》(1945年)、《家属津贴法》(19 45年)、《国民保险法》(1946年)、《工业伤害法》(194 6年)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形成了福利国家的基本框架。 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 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社会保险的种类齐全,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各大险种,覆盖了社会成员年老、疾病、

失业、职业伤害等各种情况造成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风险。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主体,占社会保险收支的最大份额。养老保险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分为第一支柱:基本保险,由国家主办并承担主要责任,又分为国民养老金和就业关联养老金,前者与就业无关,参保者人人有份儿,待遇水平相同,后者与缴费年限挂钩。第二支柱为职业年金计划,企业或单位为主承办,国家负责规范和监督,分待遇确定型(DB)和缴费确定型(DC)两种类型。第三支柱为个人购买的养老基金及商业性养老保险计划。 英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筹资和服务相统一的全民保健计划,公共医疗服务机构为全体国民提供基本上是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经费90%来源于财政,10%由个人负担。医疗服务管理机构分为三级,即国家保健局、地方保健局和地区保健局,地区保健局负责提供具体的管理服务。病人就医首先到家庭医生的办公室进行初步诊断和治疗;家庭医生认为有必要的,推荐到综合或专科医院进行治疗;病人出院后家庭医生再为其提供护理和调养服务。私人医疗机构也提供部分服务,但所占份量很小,仅通过特需和优质服务发挥补充性作用。 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就业人员单位及其本人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后两种保险个人不缴纳)保险费,发生失业、工伤和生育事件,生活生命健康出现风险时,领取相应待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发展轨迹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从建国开始就非常关注社会保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是,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受到国家的组织和资源情况制约的。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实现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49年到1969年。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成了当时的基本国策。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施行《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减轻工人生活困难,保护劳动力,帮助失业者就业、转业,特别是对恢复各国营、私营企业的生产,扩大经营范围以及创办新企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施行。由于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是在国家财政经济还没有全面恢复的困难情况下制定的,某些保险待遇较低,在实施范围上也只能采取重点试行的办法。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全面展开,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覆盖范围,又提高了若干劳动保险的标准,到1956年已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等部门,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经济条件差的集体企业可以订立劳动合同。 1957年国家对原有的保障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放宽退休条件,适当提高了退休的待遇标准,并实行了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从而解决了企业和机关职工退休办法不统一的矛盾。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管理,企业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共同管理。 这个阶段还修改、补充了干部和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加强了对女工的保护,在医疗保险中增加了对职业病的保障,进一步扩大了保障范围。 第二阶段 从1969年到1978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开始,劳动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部门管理。这样,在整个70年代,社会化的劳动保险又被办成了“企业保险”。 第三阶段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国家”思想、公众舆论和政治家俾斯麦 ——近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缘起 人们普遍认为,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基于工业化带来的社会问题。首先,由于工业技术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社会失业与流动人口快速增加,贫富分化日益悬殊,社会矛盾尖锐化引发程度不同的社会动荡,这就要求国家发挥社会功能,缓解社会紧张。其次,工业化造就了庞大的产业队伍,导致社会主义工人运动不断成熟和壮大。的确,自19世纪中叶起,欧洲许多国家的劳动者开始建立自己的组织和政党,劳工运动频繁发生,要求改善劳动和社会条件的呼声日趋高涨,也迫使政府将解决陷于危机的政治局势提上日程。德国是西方国家中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先驱,但却不是最早实现工业化的国家,而且其政治现代化的发展程度也远远滞后于英、法等西欧国家。因此,探讨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除了要关心以上所涉及的共同原则之外,似乎还应该考虑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 任何一项国家政策的制定都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思考和论证过程,社会保障政策也不例外,它既要考虑国家的财政预算,平衡各种相互作用的社会和政治力量,也要考虑民族文化、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的思想和文化是历史长期积淀的产物,是孕育政府决策的文化土壤,而价值观念和公共舆论则是政府决策的社会基础。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将从德国“社会国家”的思想溯源、19世纪后期德国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舆论对“国家救助”的关注入手,重新思考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问题。当然,作为官僚国家,政治领袖俾斯麦的个人影响力也将成为考察的内容。 一 “社会国家”① 的思想在德国由来已久。尽管对于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讨论古已有之,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到马基雅维里、托马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经典作家对两者关系时有高论,但“社会国家”的思想在德国却有着特别深厚的历史传统。这恐怕正是德国在欧洲国家中首先实现社会立法的思想根源。 在哲学家康德的精神世界中,始终保有国家的一块“圣地”。他在强调和维护个人思想绝对自由的同时并没有忘记国家的权威和作用。国家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组织,关心的是个人之间的有序共存。它是普遍法则的人格化,在其中个人的自由意志能与其他所有人的意志和谐一致,个人不仅不会丧失自由,而且还会在法律组织的保护下,获得全部的自由。从历史哲学和法哲学的角度出发,康德很早就提出了建立在自由个性基础上的“社会国家”的思想。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的公共权利部分关于“国家的权利和宪法”一节中,他已经提出了后来被称为“社会福利国家”的具体设想。康德这样说道:“人民已经事实上通过他们的共同意志结合起来成为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必须永远保持下去。为此目的,他们就要服从国家对内的权力,以便保存这个社会的成员,甚至当他们无力维持他们生活的时候,根据国家的基本原则,政府有理由并有资格强迫那些富裕的人提供必要的物资,用以维持那些无力获得生活最必需的资料的人的生活。为了这个国家的有资产者的生存,就需要他们服从国家并取得保护,以及由国家向他们提供生存所必需的条件。因此,国家有权对他们加以一种责任,让他们献出财务来维持他们公民伙伴的生存。这件事可以通过向公民的财产或商业资财征收赋税,或者建立基金会从中收取利润来达到。这样做不是为了国家的需要,国家是富足 的,而是为了人民的需要。”② 黑格尔或许是第一个看出现代性是异质性文明形态的人,并对它进行了批判。他认为由各个“孤立原子”所组成的市民社会——指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正体现了这种异质性,它是唯利是图的社会,不能消除内在的矛盾和冲突,更不能保障和维护社会全体的利益,因此应该由一个理性的国家出面调停。当然,黑格尔心目中的“理性国家”不是作为一种暴力机构和

国际司: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DOC)

国际司:英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 国际司 一、基本国情和财政体制 (一)基本国情 英国是一个联合王国,由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组成,土地面积24.36万平方公里,现有人口6204 万。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只具有象征性的地位。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上院和下院组成。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实行内阁制,由国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首相为政府首脑,拥有国家最高权力。英国政党主要有保守党、工党和自由民主党,目前的执政党为保守党,该党的支持者一般来自企业界和富裕阶层,主张关注教育、医疗、贫困等社会问题,强调维护英国主权,反对“联邦欧洲”,该党的领袖为卡梅伦,他同时也是现任英国首相。英国是世界经济强国之一,2010年国内生产总值2258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六,人均GDP为36298美元,位居世界第二十。 自2007年爆发世界金融危机以来,英国出现了严重的信贷紧缩问题,住房市场持续低迷,失业率不断攀升,整个经济面临着严重的困境。为应对经济下滑,英国出台了一系列财政刺激措施,英格兰银行也大幅下调利率,但到目前为止,英国经济还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回暖。 (二)财政体制及运行状况 英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政府级次上分四级,即中央联邦政府、省政府、大区政府、市(小区)政府。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英国实行高度集中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政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来划分收入范围,中央与地方收入完全按税种划分,实行严格的分税制,但不设共享税,分别由与收入归属相一致的税收机关负责征收。中央政府的权责比较集中,涉及国家利益的公共服务事务,如就业、教育、科技、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能源发展等都由中央政府提供和管理。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监控,服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但对某些事项有一定的自由裁决权。与其它发达国家不同,英国财政部不仅负责财政管理事务,而且对货币发行与利率调整有最终决定权,而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则有责任向财政部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并代表财政部发行货币、登记债券、管理外汇和发行国库券等。 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也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1601年,《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开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而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则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年第 3期 经济 SHI JIAO 视 角 摘 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本文简要地阐述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说明了我国社会 保障的发展状况, 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应采取的一些对策。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存在问题; 对策中图分类号:D632.1; F2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 .2012.03.45文章编号:1672-3309(2012 03-107-02

浅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曹帅 (外交部亚洲司, 北京 100020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 是指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 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它的主要功能在于, 通过建立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 来消除市场过程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防止社会动荡。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 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也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产业的转型升级、健全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19世纪 80年代,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 度在德国建立, 经过 100多年的发展, 它已成为现代国家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制度。我国改革开放 30多年的实践证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它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我国社会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标志。社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 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 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持续增长。 2010年年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论挪威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论挪威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主要的措施挪威社会福利制度是典型的福利之窗,既全民“普享型”的福利制度。挪威的法律规定,所有挪威公民在生病,养老和失业上均享有经济补助和其它形式资助的权利。 一、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覆盖的范围 挪法律规定,凡在挪居住或工作,包括在位于挪大陆架上的固定或可移动设施上工作的人;在斯瓦尔巴群岛、扬?马延岛及其他属地居住并为挪威雇主工作的人;在挪居住前曾加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某些在海外工作的挪威公民(如外交官);在海外暂时居留不超过12 个月且不从国外领取收入者,都系全民社保制度的法定成员。 根据以上规定,不是全民社会保障制度成员者,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挪居住,或者现住在国外,但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至少有三年参保,而且与挪社会有着紧密联系。 二、补贴标准 很多社保补贴的标准都根据一个基准数额(G)来确定。该基准数额每年5月1日由议会根据当年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一年内也可多次调整。如2003 年起执行的基数为54170 克朗。 三、资金来源 全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律师、医生、建筑师、顾问、出租车主等)及其他受保人交纳的会员费(保险费)、雇主税以及国家财政拨款。纳税率和财政拨款额由议会决定。 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交纳的会员费以其工资及各种社会福利补贴收入总和为基础来计算。一般规定,劳动者交纳的社保会费为其总工资收入的7.8%。自由职业者的收入如在基 准数额的12 倍之内,其社保费率为10.7% ;超过12 倍,则会费比例为7.8%。对于其他的个人收入(如养老金等),则需缴纳3% 会费。 雇主税由雇主按支付工资的百分比交纳。根据劳动者居住地的不同,雇主税百分比也不同。按照地理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全国由南向北共划分为5个区域,这5个区内的雇主税比例分别为14.1%、10.6%、6.4%、5.1%和0%,但为62 岁以上劳动者交纳的雇主税分别下调至10.1% 、6.6%、2.4%、1.1%和0%。 全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总支出约为2000 亿克朗,占政府财政预算总支出的34.2%、国民生产总值的12.6%。国家对全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拨款为占社保总开销的30%左右。 四、主要社会福利保障形式 1 、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特殊补贴及赡养配偶或子女补贴组成。配偶或子女补贴与收入相挂钩。 2、抚恤金。包括遗偶补贴、子女补贴。 3、伤残补助。 4、康复补贴。包括医疗康复补贴、职业康复补贴 5、患病和生育时的医疗补助。根据《专家医疗服务法》及《建立和实施生理卫生保护法》的规定,凡加入全民社会保障制度者,均可享受在医院免费住院、治疗和用药。对于在医院之外接受治疗,则按《市政医疗服务法》和《全民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病休和产育现金补贴。包括病休补贴、照料补贴护理补贴培训补贴、产育或收养现 金补贴 7、失业救济。 8、工伤补贴。 9、单亲父母补贴。 10、育儿补贴。发放给18 岁以下居住在挪威的孩子,每个孩子每年约12000 克朗。如子女不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现代中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 材料一①从19世纪末起,英、德等国先后颁布了针对疾病、工伤事故等的保险法。针对低收入群体以及老人、儿童和妇女,西欧又建立或完善了救济制度。在理论方面,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贝弗里奇是最有代表性的社会保障学者,其中贝弗里奇被西方称为“福利国家之父”。②二战后,西欧逐步建立起面向全民的社会保障网,除退休、失业和医疗工伤三大保险外,还设立了产妇补贴、学童补贴等几十种项目。③20世纪70年代,欧共体制定了社会行动纲领,其把解决青年人和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列入优先目标之一。④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为了缓和财政不平衡状况,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 ——摘编自李琮主编《西欧社会保障制度》材料二⑤计划经济时期最突出总体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国家福利制度建设模式,社会主义、国家性、工作单位、民政部门、福利制度建设是五个关键词,凸显社会政策与福利制度的时代性特征。其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全民福利,追求平等与自由……⑥改革开放后突出总体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主义社会福利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主义、个人与家庭责任、社区服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六个关键词,凸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建设时代特征。 ——刘继同《中国现代社会福利发展阶段与制度体系研究》 ①反映的是19世纪末西欧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②反映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项目增多,保障范围扩大;③反映的是欧共体对社会保障的关注;④反映出20世纪80年代西欧各国削减了社会保障支出;⑤反映的是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国家主导;⑥反映的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即多元化。材料一主要叙述的是19世纪末以来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材料二主要叙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凸显了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历史解释等学科核心素养。 【问题设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二战后西欧社会保障制度的新发展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从计划经济时代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中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 第1页共1页

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77826648.html, 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研究作者:黄蕾 来源:《经营者》2019年第19期 摘要加拿大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状况,其次总结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先进经验,最后总结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福利水平。 关键词中国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经验 一、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构成状况 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开始于20世纪初期,1927年頒布《老年养老金法》标志着加拿大养老保障制度的初步形成。经过几十年的发展,该国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比较完善,能够适应自身的发展需求,大大提升了社会保障水平,能够满足该国国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需求。当前,加拿大社会保障制度基本由5个部分组成,具体为: 第一,养老保险制度。加拿大养老保险主要为三支柱体系,其中第一支柱是国家养老金计划,于1966年立法实施,主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构成,缴纳比例为工资的6%,雇主、雇员各承担3%。该养老金计划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二支柱是雇主退休金计划,由雇主与雇员双方签订投保协议,雇主选择一个保险公司为雇员投保,且雇主必须缴费。该计划分为确定配额与确定福利两种,能够满足雇员流动时个人账户的转移,但风险需要雇员承担。目前,加拿大有约50%私营企业加入了该项养老金计划。第三支柱是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该计划由政府引导实施,缴纳的资金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8%,少于13500加元的收入,政府对其免除征税。它是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一种。除此之外,加拿大还设计了老年保障计划,以确保老年人的健康生活,提升老年人的生活福利水平。 第二,医疗保险制度。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主要依靠公费医疗,资金来源于政府税收,由私人医院或医生为国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该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加拿大10个省份和3个地区,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医疗保障计划,能够让国民享受优质的公费医疗,提升了加拿大的整体医疗保障水平。此外,该国还制定了补充性医疗福利计划,如商业医疗保险,国民在参加该计划后能够享受到公费医疗项目外的一些医疗服务,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国民医疗方面的负担,扩大了医疗保障服务覆盖面。 第三,失业保险制度。加拿大失业保障主要通过发放失业金实现,该资金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是给予失业者的一种短期补贴,包括失业津贴、怀孕津贴和育儿津贴等,能够解决他们失去工作后的生活困难问题。申请失业保险金,相关人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连续7天无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从1985年起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制度。15年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从养老保险推向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各个领域,构建起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相互承担责任的关系,在社会保险方面改变了企业主导的状况,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主导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虽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从全面起步到现在仅有十五年的时间,但却取得明显的成效。就整体而言,在建设过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具体有: 一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 随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实施和全民人口意识的不断增强,妇女的生育不断下降,人口年龄结构呈老龄化趋势。 1999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到2003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10.59%以上.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即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来衡量,中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面临着白发浪潮的冲击。这就迫切要求建立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应付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压力。发达国家的老龄化是建立在工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工业化所积累的财富为老龄化问题的缓解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和保险,如美国1935年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当时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日本进入老龄化社

会时人均国民收入已经达到1689美元,有较充裕的财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而中国的老龄化是计划生育政策成功运用的结果,超前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中国在人均GDP也不过800美元的情况下,却面临着比发达国家还要严重的老龄化问题。从我国人口金字塔所显示的发展趋势看,至少到2030年之前,人口老化的压力都不会减弱。因此必须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始终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建设的一个客观背景,必须把当前的紧迫问题和长远的重大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超前规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 二是社会转型中的高失业问题,也向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力度的加大,失业人数不断上升。据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报告,我国目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口已经达到1.2亿多人。同时,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的改革将进一步向社会释放大量冗员。如果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能够在21世纪前10年基本完成,以1998年为起点,这期间国有企业应完成战略性改组和下岗分流任务,预计将向社会释放1/3以上的冗员,大致在3000万到3500万人。同期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要分流约400万人,事业单位的冗员按1/3估算,也有近1000万人。考虑到下岗分流人员中约有20%因年龄可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为何经济不占优势的德国会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本文摘自:《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0期,作者:许晓辉,原题:《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先于英国产生的原因探析》 核心提示: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自1601年,英国《济贫法》(旧)出台,为国民提供福利救济起始,到1834年新《济贫法》颁布,英国是公认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发起者;然而,历史上第一部真正的社会保险立法却是诞生于德国的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个中缘由,从19世纪中后期两国的经济、政治、思想理论和工人运动渊源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经济方面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是经济发展的产物。19世纪第一 次工业革命爆发,英国作为当时最大的最先进的工业国,经济实力在欧洲各国之中遥遥领先,而当时的德意志各邦国还处于分裂割据之中,到了1871年初,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正式即位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国统一终于完成。德意志的统一为帝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动力,虽然德国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落后者,但是凭着其严谨务实的民族性格和强劲的钻研精神,重视高科技的研究与应用,德意志帝国一跃成为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领跑者。究其原因; 首先,普法战争的胜利不仅增强了民族团结和发展动力。更重要的是带来了 实在的利益。法国给付的50亿法郎的战争赔款,割据了物产富饶、占据战略要冲的阿尔萨斯和洛林。洛林储藏丰富的铁矿和鲁尔储藏丰富的煤田矿结合起来,成为了当时德国发展重工业的最大基地;阿尔萨斯的钾盐矿,与德国中部的钾盐矿联合,成为了整个德国钾盐矿生产的巨头。其次,德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这一点除了归功于统一帝国的有利的经济政策之外,还要归功于英、法、美的影响,外国的技术发明、投资、商业和工业组织范例在德国的工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生铁产量是衡量钢铁工业发展的便利尺度,而在当时的重工业为主的经济体 系中,无疑这也将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衡量标准。当时两国经济发展的比较,可以从表1看出。 从上面数据可以分析出,虽然,在1900之前,德国的生铁产量少于英国,这是有原因的,德国刚统一不久,而英国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占尽优势,而且拥有大量的海外殖民地,而德国却没有能够参与到之前的殖民瓜分中去;但是纵向来看,很容易发现,德国生铁产量的增长率是远远超过英国的,而增长率所体现出来的经济优势是要远远大于产量基数的。20世纪初期,德国的生铁产量就已 经超过英国了。此时,美国和德国已经成为了英国最大的竞争对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地位已经不保了。在这样的经济支持下德国先出台立法就不足为奇了。 政治因素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是为增进人民福利的措施,亦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集 团利益争斗的产物。同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德意志帝国谋求世界霸权地位的目标稳定了国内局势。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完整版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李瑞 政管院公共管理一班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读书报告 这本书是由姚玲珍编着的系统的介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书,2011年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 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常常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西方人信奉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体制,反对政府干预,为什么私人市场就不能提供“社会保障”这样的产品呢,而市场经济体制十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德国最先创立了由政府强制干预的社会保障制度呢?对此,我找到了一些答案,或许可以用来说明社会保障制度本身的合理、必要。 逆向选择(1)。一些人认为,提供某些保险的私人市场无法形成。考虑当你处于疾病或年老而不能工作时,谋求保险以弥补收入损失的问题。私人保险公司的确出售这样的保单,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投保者提供一项固定的年金收入。但这类保单一般只出售给较大的团体。拥有很多工人的雇主可以为雇员集体购买,保险公司通常不向个人和非常小的团体出售这些年金保单。探其原因,可以某一个公司为一个大团体办理年金保险为例,这个大团体中有些成员可能患心脏病,而其他人则可能不会。只要这个团体相当大,保险公司就能够较好的估算出有多少人会患心脏病,尽管它无法确切知道谁是患者。然后公司就可以据此来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考虑向个人出售这样的保单,那么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我们可以预期,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有可能获取保险补偿,他对保险的需求就会特别大,这种现象成为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要求他们做体格检查,情况也往往是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由于逆向选择及个人比公司更了解其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对个人保险项目收取比团体保险项目更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种较高的保险费又使的逆向选择更加严重。只有知道自己面临较大风险的人才会支付高额保险费。这反过来又使得保险费进一步提高,并且这种情形还会继续下去。这样,许多不属于大团体的人觉得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从根本上说,社会保险就是通过强迫所有人都加入国家这个大团体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逆向选择以外的其他考虑也可用来说明社会保险方案的强制性是合理的。 家长主义(2)。通常认为个人缺乏远见,以致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例如,人们普遍的认为若没有社会保障,多数人不会积累足够多的财产以维持退休后的适当消费。这种看法引出了两个问题,首先,没有社会保障,人们是否真的不能为自己留下足够的储蓄?二是情况即便真的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政府插手。那些信奉高度个人主义的哲学观点认为,应让人们自主作出选择,尽管有时人们会选择错误。一种相关的考虑是,有些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可能会认为,当他们处于极端困境时社会有义务给予帮助。例如,社会可能会觉得让老年人贫困潦倒衣食无着是难以忍受的。有这种想法的一些年轻人可能就不会储蓄防老,而去冒险期待依靠别人帮自己度过困境。实施强制制度的部分理由可能就是要杜绝这种冒险。 节省决策成本(3)。保险和年金市场是复杂的,对个人来说,选择适当的报单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如果公共决策者能为每个人选择合适的方案,个人就不必为作出决策而浪费资源了。 收入分配(4)。社会保险方案的补偿金部分由过去的缴纳额决定,但就某些保险方案来说,受益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险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险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这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这些方案是强制性的。如果不这样的话,那些受损失的人可能会不参加这些方案。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课程作业任课教师:阳斌 □课程论文分数 □调查报告 □当堂测试 课程(作业)题目:《论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课程名称:行政管理学 开课学期:2014-2015(下) 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年级班别: 2012级3班 姓名:张色作 学号:201203140339 2015年6月14日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政治与行政学院2012级3班张色作201203140339 摘要: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迅速,在这样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也产生了许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而社会保障的独特功能决定了它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地方还有待完善。因此我国应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正义完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一。作用在于保障全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求,特别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的特殊需要。由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实现。由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安置等各项不同性质、作用和形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构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在当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情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有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使人们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一)我国哪些现有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完善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需要政府发挥其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从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的面还比较小 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覆盖全体公民,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意义,全体公民都能“享用”社会保障制度。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平衡问题凸显。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限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市中的非国有单位基本不包括在内,农村人口享受社会保障的份额几乎微乎其微。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充分建立,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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