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是欧洲最为健全、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它的建立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
该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等多个方面,为法国公民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福利。
这种制度的成功实践,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很大的启示。
首先,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公平和效率的统一,坚持实行“共同贡献、共同享受”的原则,实现了社会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
在征缴保险费中,法国政府不仅采取了分级征收的方式,按不同收入水平征缴不同的保险费,而且经常根据经济增长情况和社会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缴标准。
这种做法使社会保障资源更加公平、灵活。
其次,法国社会保障体系下的社会福利政策贯穿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方方面面,并且各行各业之间相互协同。
例如,通过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和教育等,政府促进贫困人群的社会融合。
此外,法国政府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人们的自我创造。
第三,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注重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建设。
法国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国家养老金基金制度、企业内部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等多个方面,国家鼓励企业建立内部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也允许个人建立私人养老储蓄计划,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这种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和不断完善,形成了有效的养老金补给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了可靠的经济支持和社会保障。
总之,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践,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启示和借鉴。
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需要注重公平和效率、强化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等多个方面,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公平合理共享。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名词解释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名词解释
以《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名词解释》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也不断地发生,法国也不例外。
本文将对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做一个总结,介绍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各类名词,并对其进行解释。
首先是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五个主要的项目,即:退休金制度、住房福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职工福利制度。
其中,退休金制度是以政府财政补贴和社会保障费两种形式发放的,其中政府财政补贴的最低金额为30元每月,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标准每月为20元,每年调整一次。
除此之外,政府也设置了三种不同类型的退休金,分别是基本老年金、高级老年金和临时老年金,它们的月供金额也是不同的。
住房福利制度是指政府为某些低收入家庭或老人提供补助资金,用以支付住房租金、物业费用和装修费用等。
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政府向居民提供医疗保险,且政府依据不同家庭收入进行不同程度的补助。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政府向失业人士提供特定的津贴。
其中,当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用完后,政府还会提供其他形式的津贴,以帮助其维持生活。
职工福利制度是政府向职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包括休假福利、生日福利、家庭福利等。
在某些行业,政府还会提供工作场所安全保护
制度,以防止在工作场所发生安全事故。
此外,法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包括以下几种政府扶助措施,如:一次性生育补贴、一次性抚育补贴、残疾人补助金、青少年贷款补贴等。
总之,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完善的体系,通过各种丰富的社会保障政策,充分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社会福利。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上较为完善和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其特点包括全面覆盖、高水平保障、由政府及民间共同承担责任等。
对我国而言,可以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几个方面得到启示,包括政府角色的重要性、社会保障覆盖的全面性、灵活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可以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之一是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法国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拥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通过立法和监管,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地运行,为民众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我国而言,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角色同样至关重要。
要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及监督,推动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全面覆盖。
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社会群体,包括工人、雇主、失业者、老年人、残疾人等。
这种全面覆盖的特点使得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能够有效地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
对于我国而言,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更加全面的覆盖,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利。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面对社会变化和经济发展时能够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保持了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这种灵活性使得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保证其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对我国而言,也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会保障制度,使之更具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是政府单独承担的,还包括了劳动者、雇主和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的参与。
这种公众参与的机制使得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具社会和谐性,能够有效地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45年开始的。
二战后,法国制定了“全国抵抗委员会纲领”,确定了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以后又颂布了《社会保障大法》、《互助保险法》,健全了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法国的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由7类基本保险构成,即:疾病保险、产假保险、残疾保险、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养老保险、家庭补贴、失业保险。
对基本保险的管理按照劳资双方对等的原则建立全国级和地方级社会保障基金会联盟,联盟实行董事会制。
董事会由工会代表与雇主代表双方人数对等组成,政府不再建立另外一个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对社会保险,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立法、督察、协调、监督,因此,政府指定2—3人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的主持人员由董事会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大多数情况下由工会代表担任董事长,但法总从未担任过董事长的职务,一般是由民主工联来担任(法总认为民主工联是改良派,是政府的陪同)。
董事会下设四个工作机构,其中一个是基金收缴汇总机构,另外三个是基金会(7项保险均含在内)。
基金会一直延伸到省(县)级,构成一个庞大的管理队伍,据介绍,巴黎的一个省(县)即有保险管理人员180多人。
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即:雇主缴纳的部分、职工按工资总额提取的部分、国家从烟、酒税收中提取的部分。
这笔基金数额巨大,1999年,法国国民生产总值为76740亿法郎,国家预算为15960亿法郎,而社会保障基金为22990亿法郎,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0%、国家预算的144%。
因此,法国资方对这笔基金垂涎三尺,企图建立另外一种制度,即将目前建立在团结互助基础上的社会保障转变为建立在金融市场上的商业保险,由职工直接参加商业保险,企业不再为职工提取保险金,法总正为此与资方斗争。
各项保险的上缴比例为:疾病保险,资方交12.6%,职工交5.9%;养老保险,资方交8.2%,职工交6.55%;补充性养老金,资方交2.95%,职工交1.57%;失业保险,资方交4.25 %,职工交2.33%,工伤事故保险,资方交1.8%,职工个人不交。
法国社会保障体系

伤残保险旨在令60岁以下、非工伤或非职业病致残的员工获得 一笔用于补偿工资损失的抚恤金。 为享受伤残抚恤金,员工工龄必须达到最低标准。 伤残抚恤金的金额根据伤残程度及以往工资水平而调整
* 工伤/职业病
补偿项目: 工作场合中发生的事故 工作地点与员工住所或惯常用餐场所之间的路途上发生的在途事 故 职业病——由长期或重复出现的致病环境导致。
* 法国社保体系的几大原则
普及性 整体性 互助性 劳资双方共同管理
* 独创的组织安排
4个领域 医疗/生育 工伤/职业病 年老(退休) 家庭 4套制度 私人部门员工 公共职能部门员工 个体工作者 农民 特定的资金募集渠道 分摊 税收 结算信息化、虚拟化(社保卡)
* 卫生系统的作用
征收雇员与雇主的社保缴纳金 从而
(2009年) 病假期间员工的义务 病假补贴的受益者必须:
按医生处方接受治疗 接受医保金管理机构的医疗控制部门相关人员的检查 遵守医生规定的外出时间
* 生育保险
产假长度: 待产一胎的女员工: 16 周 待产一胎且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女员工: 26周 待产双胞胎的女员工: 34周 待产三胞胎的女员工: 46周 生育补贴 :
医保金基层管理机构确认事故或疾病确由工作导致后才会发放补 偿金。
* 补贴发放
短期停工可享有病假补贴 如果事故或疾病后遗症持续,受害者可获得一笔一次性支付或以 年金形式支付的残疾补贴。 如果受害者去世,年金可由其继承人领取。
* 石棉
自1999年起,预计丧失劳动能力津贴开始为某些曾与石棉接触 的劳动者提供预领退休金。 这项津贴由“石棉劳动者劳动能力丧失预留基金”提供,这个基金 主要由石棉行业自行筹募。 2003年:基金占行业6.9%的支出 2007年:基金占行业10.5%的 支出 每年受益者约为9000人
简要评述二战后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简要评述二战后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战后,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像是一道精心烹饪的菜肴,既有丰富的配料,又得掌握好火候。
想想看,那个时候,法国经历了战争的洗礼,人民生活水平直线下降,人人都在为明天的饭碗发愁。
这时,国家决定不再袖手旁观,要给大家撑起一片天。
于是,社会保障制度就应运而生了,简直就是一场福音的到来。
乍一看,这个制度就像是个“大救星”,帮助人们走出困境,给了不少人希望。
咱们先聊聊医疗保险。
二战后,很多人看病都得掏自己口袋里的钱,哪有几个人能扛得住啊?国家意识到这一点,果断推出了医疗保险,听起来就像是个超级优惠的会员卡。
只要你交点小钱,生病了就能看病,简直是“有病就医”的黄金法则。
病人和医生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轻松多了,大家不再斤斤计较,生病了就去医院,治疗也变得高效。
这一改变,让人们的生活质量一下子提高了,不再为小病小痛而心烦意乱。
接下来不得不提的是养老金制度。
想象一下,到了退休的年纪,辛苦工作了一辈子,结果发现自己没钱吃饭,这可真是“白忙活一场”啊。
于是,法国相关部门开始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保障他们在晚年能过上体面的生活。
退休金就像是一块“定心丸”,让老年人可以安心享受生活,打麻将、喝茶、旅游,简直是活得舒坦。
很多人感叹,有了养老金,人生下半场也可以精彩纷呈,真是让人羡慕不已。
不过,社会保障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时不时会出现一些小插曲。
比如说,有的人利用漏洞,申请了不该得的福利,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就像是那些“想方设法”的小聪明,明明不需要,却偏要来一份。
这个问题引发了不少讨论,大家都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强监管,保障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毕竟,社会保障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应有的支持,而不是给那些“耍滑头”的人留下可乘之机。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福利项目被加入进来。
失业救济、家庭补助、残疾人保障,各种各样的措施接踵而至,简直是“百花齐放”。
特别是面对突发事件,比如疫情,相关部门反应迅速,推出了一系列临时救助措施,真是让人佩服。
法国社会保险制度

法国社会保险制度法国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国政府为保障国民社会福利而设立的一系列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每个法国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等。
这些保险项目是由员工和雇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此来为法国社会福利系统提供资金支持。
首先,法国医疗保险制度是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该制度由员工和雇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由法国国家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在法国,每个居民在法国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注册后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的福利。
医疗保险覆盖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例如住院费用、药品费用以及一些特殊医疗项目的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只能覆盖一部分医疗费用,个人还需要购买额外的医疗保险来补充覆盖其他部分的费用。
其次,法国养老金制度也是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法定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法国工人可以在退休时享受相应的养老金。
法国养老金制度分为基本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
基本养老金是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计算得出的,而补充养老金则是由企业或个人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些养老金可以保障法国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法国失业保险制度也是法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制度由员工和雇主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由法国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
失业保险覆盖了失业人员的生活费用及相关的援助措施,例如职业培训、再就业援助等。
该制度的目标是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
最后,法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包括家庭津贴等福利项目。
家庭津贴是为了支持法国家庭抚养子女而设立的一项福利制度。
根据家庭收入和子女数量,法国家庭可以申请获得一定数量的津贴。
这些津贴可以帮助家庭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和其他生活开支,从而提供基本的家庭福利保障。
总结来说,法国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国政府为保障国民社会福利而设立的一系列保险制度。
这些保险项目包括医疗保险、养老金、失业保险和家庭津贴等,旨在为法国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世界上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一,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该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援助和社会服务三大部分,涉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福利金等多个方面。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广泛性、全民覆盖、高水平保障、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特点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下面将从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出发,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广泛性体现在对各个社会群体的全方位覆盖。
包括雇工、自由职业者、农民、家庭主妇等在内的各类人群都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这种全方位的覆盖体现了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对我国的启示是,我国应该构建覆盖面更广、覆盖人群更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要关注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特殊群体,让更多的人能够受益于社会保障制度。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高水平保障是其另一个显著特点。
法国的社会保障水平几乎涵盖了所有方面,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失业保障等多个方面。
法国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非常大,确保了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对我国的启示是,要将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领域,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全面,真正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体现在社会保障待遇的平等性。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对待各个群体时,采取了一定的区分对待措施,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了不同的待遇标准。
老年人可以享受养老金,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等。
这种针对不同群体的个性化待遇,体现了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对我国的启示是,在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时,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性应被充分考虑,区别对待,以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的公平性。
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法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采取了提高社会保险费率、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等措施,保障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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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显着的特征,即全民性、民主性、互助性和一致性。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称得上是“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完备复杂,覆盖面广。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它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国内消费及投资、储蓄、失业的影响日渐显现。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却日趋缓慢,就业机会严重不足,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性、稳定性和持久性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社会福利“综合症”已成为萨科齐上台后面临的重大改革课题之一。
第一,社会福利支出过大,企业和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
二战后,法国的社会福利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
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每年向社会保障机构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之和,相当于企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60.9%,其中雇主占42.63%,职工占18.27%。
2004年法国的社会保障亏空高达150亿欧元。
为了满足规模不断扩大的福利开支,法国政府不得不增加社会保障税。
其结果是导致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下降,形成法国社会保障水平虽然高,但并未形成有效积累,进而对投资产生积极作用的局面。
目前,法国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费已达9.8%,而且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企业的缴费负担仍有上升的可能,这势必打击法国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和雇佣年轻人的热情。
此外,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使消费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影响了经济增长速度。
由于福利开支与工资水平的增长超过生产率的增幅,使法国的产品成本率上升,服务质量下降,削弱了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近年来,法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从世界第7位跌落到第17位。
实行多年的福利主义经济政策不仅造成政府开支过大和巨额的财政赤字,而且导致国内投资大幅度下降、劳动力成本增高、资金外流,最终给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过高的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惰性。
这突出表现在很多法国人、特别是年轻人变得越来越懒惰。
因为在支付过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的环境中,加上可以领取高额失业救济金,许多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接受工资水平相对较低的工作。
在萨科齐执政前,法国法律规定了每周35小时工作制和累进税率。
过高的累进税率,造成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挫伤了人们追求收入的积极性。
法国社会的现实,基本上处于“富者更富”的状态,据统计,从2004年至2007年期间,法国人财富一直处于增长状态,但增长的比例却差距很大。
正因为如此,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底层社会财富增长最慢。
而这次退休制度改革,却将重负主要放在劳工阶层身上,怎么可能不引发强烈的抗争呢?各国解决财政危机主要是通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支出或者发放债券和货币。
但是法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要严格遵守欧盟内关于通货膨胀的指标,所以萨科奇政府就只能通过延长退休年龄,提高全额养老金的领取年龄来减少财政支出缓解一下财政危机。
他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主张包括延长工作时间,改革特殊退休金,实现退休金的公平化平等。
萨科奇政府继续推进改革,将退休年龄由60岁延长到62岁;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由65岁推迟到67岁。
新政府将对现有的35小时工作制进行改革,使得劳动者能够“多劳多得”,35小时以外的工作时间也将不被征收各种社会保证金,加班者不但可以得到额外津贴,还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以便雇主在用人方面更加灵活。
其中包括推行自由市场经济,降低企业社会福利和税收负担,从而刺激经济发展,降低失业率。
既然平均寿命延长,那么也就应该相应延长工作年限和交纳退休金的年限。
因此方案提出将法国退休年龄逐渐从60岁延长至62岁;交纳退休金的年限也从40.5年延长至41.5年,而领取全额退休金年限延长至67岁。
从政府的方案看,对填补目前至2020年退休体制赤字的450亿欧元中,200亿由劳动者承担,50亿是税收,另外还有200亿则是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制度碎片化与财政困境——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魏南枝何建宇2015年04月24日08:45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原标题:魏南枝何建宇:制度碎片化与财政困境——法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对中国的启示(1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北京 100720;2清华大学,北京 100084)[摘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财政赤字挑战是多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
二战后法国在建立普惠性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未能克服制度碎片化的痼疾,形成了不同社会经济部门养老待遇差异化和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多元化等结构性缺陷。
1993年以来法国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遭遇碎片化养老保险度背后复杂多元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进展缓慢。
中国应当在迅速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克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之间实现平衡,以正确处理养老保险改革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国;养老保险改革;利益集团;碎片化[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314(2015)02-0135-05[收稿日期]2014-12-10[作者简介]魏南枝(1977-),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国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制度比较研究;何建宇(1975-),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社会治理研究。
作为“社会团结”概念的诞生地,法国被界定为社会合作主义福利国家。
[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政府试图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却在迅速扩展覆盖面的同时落入了制度碎片化陷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利益格局。
[2]现收现付制的法国养老保险体系自1980年代起陷入财政困境,经济衰退、出生率低、婴儿潮一代退休形成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上升等因素迫切要求改革法国养老保险制度。
但法国民主政治机制难于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紧缩[3],1993年以来法国政府实施的多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大都遭遇不同利益集团以社会正义和社会团结等为口号的多种阻挠,不同程度引发罢工、骚乱乃至冲突,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养老保险管理主体多元化与养老保险财政赤字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如何在迅速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克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之间实现平衡,如何正确处理养老保险改革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是现阶段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着眼点。
在这一点上,法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借鉴。
一、“普惠性”与“一致化”的对立:法国的经验1793年《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在西方世界首次宣告了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但充满激情的革命共识与缺乏共识的政治国家制度再建之间产生了巨大反差,19世纪法国政府很少承担社会支出财政,法国老人仍依靠家庭和养老院、救济院等。
法国养老体制碎片化萌芽已出现:1853年法国首先为公务员创设了现收现付型养老保险,煤矿工人、铁路工人和部分私营企业等的强制性社会保障法律构成了后来各种特殊退休制度的雏形,养老保障方面的行业和地区差异逐渐形成。
19世纪工会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兴起,迫使法国政府做出改变:1910年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法国社会各方初步达成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妥协。
然而,20世纪初的法国并存着从救济、慈善、互助到商业保险等各种养老形式,并且碎片化地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
这种制度碎片化分布及其背后的利益割裂,增强了整合性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使法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英国和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国的社会立法都是碎片化的。
”[4]两次世界大战提供了改变契机,“建立福利国家制度和社会契约的重建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紧密。
”法国人民终于就建立社会保障达成了基本共识。
1946年宪法明确了法国公民享有退休权和缴纳社保分摊金等权利。
1946年社会保障法案试图将各种分立的养老项目统一到综合性的普通制度、将各种独立性很强的互助管理机构统一到相对集中化的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普遍化、统一化和一致化”。
但引发了不同法国社会群体的强烈反对,历史悠久的行业协会力量强大,组成了各自的“自治制度”而拒绝缴纳社会分摊金;各阶层团体或者要求保留或增加对自己有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或者拒绝参加对自己不利的养老保险制度形式……最后各种针对公务员、矿工、铁路工人等不同群体的特殊退休制度相继经由法令确认,普通制度仅覆盖私营部门员工。
此后,法国政府逐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和提高养老金替代率:1952年建立了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各分支彼此独立的自由职业退休制度,包括手工业者、自由工商户和企业主退休制度等;1956年创立老年人最低保障制度;1971年布朗法案改变了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为提高养老金替代率,1972 年法国政府规定所有私营部门雇员必须加入集体协议基础上建立的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即“管理人员补充养老金基金”(AGIRC)和“职工补充养老金基金”(ARRCO)。
1946年社会保障法案将养老保险管理权交由各社会合作方共同进行管理。
当时法国工会力量强大,为避免法国政治向左转,法国政府将社会保险管理权交到雇员代表(2/3)和企业雇主代表(1/3)的手里,例如普通制度首批董事会成员任命时大部分成员隶属于法国总工会。
让渡社会保障管理权换取工会对法国政府支持,使法国工会运动作为法国共产党的政党基础发生动摇。
1967年改革推行代表“均等制”,要求雇主委员会和雇员工会派给基本养老保险董事会的代表数量相等,而工会方面派出的代表是任命而非选举的,进一步摧毁了法国共产党的政党基础。
后来成立的工会“工人力量总工会”(FO)等则逐渐排斥法国共产党力量。
1967年,法国政府设立私法人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各种不同退休制度在管理上相互分开,财政上自我平衡;1972年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合作方共同进行管理——构成了碎片化养老保险的区别管理模式。
基于区别管理模式,各基金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是不同工会组织的“领地”,进一步瓦解了传统大工会实力,也降低了不同行业工人为了共同利益形成团结机制的可能。
各养老保险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大都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不同比例配有少量法国政府代表,但董事会主席都必须经由法国政府批准,体现出法国各养老保险基金在法律地位上属于私法人性质、管理运作上则属于公共管理范畴的特点。
二、整体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博弈:法国养老保险改革法国政府以不断修补空白的方式增加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这些碎片化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全员覆盖的普惠性养老保险,但不同制度之间乃至同一制度下不同受益人群的养老金额度不同,日益加深了行业部门利益割据。
1970年代,石油危机、人口老龄化等使法国基本养老保险整体陷入财政赤字,不得不寻求政府公共财政给予补贴,且这种财政补贴不断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