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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排列、保存顺序(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

病历排列、保存顺序(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全文住院病历排列顺序1.体温单2.医嘱单3.入院记录4.病程记录5.术前讨论记录6.手术同意书7.麻醉同意书8.麻醉术前访视记录9.手术安全核查记录10.手术清点记录11.麻醉记录12.手术记录13.麻醉术后访视记录14.术后病程记录15.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16.出院记录、死亡记录17.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18.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19.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20.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21.医学影像检查资料2病案保存顺序1.住院病案首页2.入院记录3.病程记录4.术前讨论记录5.手术同意书6.麻醉同意书7.麻醉术前访视记录8.手术安全核查记录9.手术清点记录10.麻醉记录11.手术记录12.麻醉术后访视记录13.术后病程记录14.出院记录15.死亡记录16.死亡病例讨论记录17.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18.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19.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20.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21.医学影像检查资料22.体温单23.医嘱单24.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各科室:现将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的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骨伤医院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11月20日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病历的建立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
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封存病历的流程程序

紧急封存患者病历及反应标本的程序1、封存患者病历前的准备等程序:(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病房要保管好病历,以免丢失. 2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3)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4迅速与科领导、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与院总值班联系.2、封存患者病历的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患者病历应遵循以下程序: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殁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2科室向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3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院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病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4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5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6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据实补齐.3、封存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反应标本的程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凡申请封存引起不良反应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时,程序如下:1患者在医院期间进行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治疗时,发生不良后果.要当场将标本保存,注明使用日期、时间、药物名称、给药途径.2疑似由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时,科室应向医务科晚间及节假日向院总值班报告.同时由护士长报告护理部.3科室医务人员、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需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4封存标本需在封口处加盖科室图章,同时注意封存日期和时间.5封存标本由医务科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科.6需要进行检验的标本,应当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7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检验机构时,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揩定.8对封存标本进行启封时,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9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科室要对血液立即进行封存保留,并向医务科汇报,同时通知院血库,由院方与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联系.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款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十九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2、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户口薄、结婚证等,代理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商业保险机构复印病历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死亡的,须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须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立案证号、两位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医务科盖章确认后予以复印.5、律师使用病案资料,须出具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法院立案证明、单位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6、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需复印病案资料,通过医保科联系.7、患者住院期间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请示医务科同意,由本院医护人员携带病案,到病案室按照有关规定复印.。
印章封存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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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营业部:
兹有我公司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承兑汇票壹张,该票据具体资料如下:
票号:
出票日期:XXXX年X月XX日
付款人全称:XX集团XX型材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
退款行全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营业部汇票金额:(人民币)壹滚万元T5800
汇票到期日:XXXX年X月XX日
收款人全称:XX建材有限公司
收款人帐号:
收款人开户行:工行XX支行营业部
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疏忽,在背书粘单处印鉴加盖不清晰。
现我公司郑重声明: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责,请贵行给予解付为谢!特此证明
我公司印章如下:
XX有限公司
XXXX年X月XX日。
病历封存制度

病历封存制度(2015)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特制订本制度。
1、当出现纠纷和医疗争议,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请首先到医务科纠纷办公室进行投诉流程,或者由医务人员通知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节假日请通知院总值班)到现场,接受封存病历申请。
2、在院病历由科室提供,出院病历由病案科提供。
复印地点:病案科。
3、病案科负责审核封存病历申请人提供的合法证件。
(按照我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执行)4、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纠纷办公室工作人员、病案科工作人员三方在场,开始病历封存程序。
5、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这时的补记是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只要是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的即可。
对于一些医生抢救急危患者时没来得及书写病历,而抢救工作一结束,患方就要求封存病历的纠纷争议,我院医务人员据实补记病历,然后再提供给病案科封存.6、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封存原件时,必须复印一份复印件留作医院相关医疗工作时使用.7、封存的病历为复印件时,应当编顺序页码,并由医院盖章,重要的病历内容应由医院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以是骑跨章。
8、封存的病历应当在信封的三条缝都贴上封条,封条最好选用较薄的纸.然后在封条上三方签字、手印并注明封存日期,封存的内容,页数。
同时做好封存笔录.9、封存的病历由病案科统一保管.封存病历的启封也需要医患双方在场。
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开启,封存年限除双方约定的时限外,至少封存20年。
10、对于封存件是原件的病历,如果约定期限之后确实需要启封,医疗机构先要联系患方,如联系不上或患方不配合,医疗机构应通过公正机关启封病历。
最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部门,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病历应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纸质病历与电子病历同步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2. 病历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涉及纠纷、诉讼的病历,应保存至纠纷、诉讼结束后不少于2年。
3.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专用病历柜或病历室进行保存,确保病历的安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霉变。
4. 病历保存要求:病历应按照规定顺序摆放,便于查阅。
病历柜或病历室应定期进行清洁、整理,保持环境整洁。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院批准后,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相关人员监督,确保病历信息不被泄露。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出院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科室或部门,确保病历的连续性。
7. 病历保存的监督与检查:医院应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a.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b. 病历内容应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撕毁。
c. 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d. 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写、方言和土语。
2. 病历书写具体规定a. 门(急)诊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内容。
b. 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医嘱单、出院记录等。
3. 病历书写及时性a. 门(急)诊病历应在就诊当日完成。
办公设备使用情况说明

1.简述常用办公设备使用规划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条设备信息化管理建立公司设备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技术,对设备实行全寿命精益化管理。
利用设备状态监测和自动预警手段,实现设备的预防性维修;利用网络化传输手段,实现设备疑难故障的专家远程指导维修;利用自动数据采集和智能统计分析手段,实现设备投入产出的经济分析与正确决策。
第十一条设备更新改造一、更新改造资金管理1.设备折旧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1.场站、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逐级提报设备更新改造建议计划。
2.公司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分公司提报的设备更新改造建议计划,结合公司发展需要编制公司更新改造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纳入公司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
3.年度内需调整或新增的更改项目,仍按更新改造项目流程审批,以《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调整单》(见附表1)下达执行。
年末,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当年已下达的更改计划,将本年度内调整或新增更改项目纳入公司年度更新改造计划项目件名,予以公布下达。
第十二条设备选型一、设备规划、选型、购置要符合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应进行技术经济和投入产出分析。
二、设备选型要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1.设备的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先进性、维修性以及零部件的通用性。
2.设备的标准化、系列化、专业化程度。
3.设备的价格、交货期、信誉、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的评价。
4.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规定。
第十三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和验收一、设备采购或工程项目施工,要按照《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法》的规定执行。
二、设备到达后,应及时进行外观和开箱检查,尽快安装使用。
质量问题要解决在索赔期内。
设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安装试运行验收交接单》(附表2)。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能够形成单个固定资产的名称、金额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财固-5)一式六份(公司、分公司、场站财务及设备主管部门各一份),分公司审核后报公司审批。